06690 海尔智家 公告及通告:海外监管公告 –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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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Haier Smart Home Co., Ltd.*
股份代号: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由海尔智家股份
有限公司作出。
以下公告的中文版本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se.com.cn)刊登,仅供参阅。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华刚
中国青岛
2025年7月18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李华刚先生及KevinNolan先生;非执行董事为
宫伟先生、俞汉度先生、钱大群先生及李少华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克勤先
生、李世鹏先生、吴琪先生及汪华先生;及职工董事为孙丹凤女士。
*仅供识别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A股 | 2025/7/24 | - | 2025/7/25 | 2025/7/25 |
证券代码:600690证券简称:海尔智家公告编号:临2025-049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
A
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96504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公司D股、H股东权益派发事宜参见本公司于境外信息披露平台、德国联邦公报以及
公司网站向D股东、H股东另行发出的有关权益派发相关的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2025年5月28日
的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除回购账户内已回购股份外,公司拟向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65元(含税)。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公司本次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
根据公司于2025年7月8日披露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8),本次A股权益分派以本公告确定的
利润分配实施的A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24日)的A股总股本6,254,501,095股,扣除
A股回购专户中的已回购股份60,269,270股后的股数,即6,194,231,825股为基数,每10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6504元(含税),向A股东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977,681,480.40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本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仅进
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为0;公司按照扣除回购专户中的已回购股份后的A股份数6,194,231,825股为
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
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6,194,231,825×0.96504÷6,254,501,095≈0.95574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
格-0.95574)÷(1+0)=(前收盘价格-0.95574)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95574)元/股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A股 | 2025/7/24 | - | 2025/7/25 | 2025/7/25 |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不参与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海尔卡奥斯股份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创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青岛海创
智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共计4家A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1998]55号)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0.96504元。待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
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如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
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0.77203元/股;如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86854元/股;如其持股期
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96504元/股(上述所得统
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68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规定范围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
票(“沪股通”)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68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A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0.96504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科创生态园
联系部门: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2-88931670
传真:0532-88931689
邮政编码:266101
特此公告。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8日
202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