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38 潍柴动力 公告及通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
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WEICHAI POWER CO., LTD.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
13.10B
条而
作出。
兹载列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日期为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的公告,仅供参阅。中文公告的全文刊登于联交所及
本公司网站。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马常海
中国山东潍坊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于本公告刊发之日,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马常海先生、王德成先生、黄维彪先生、
孙少军先生、袁宏明先生及马旭耀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张良富先生、
Richard Robinson Smith
先生及
Michael Martin Macht
先生;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
蒋彦女士、迟德强先生、赵福全先生、徐兵先生及陶化安先生。
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25-053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
度分红派息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实施了部分A股份回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本公司
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9,041,375股A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
的权利。本公司本次分红派息按“分配比例不变”原则对分配总额进
行相应调整,即以现有总股本8,715,671,296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已回购股份9,041,375股后的可予分配股份8,706,629,921股(其
中A股6,763,589,921股,H股1,943,040,000股)为基数,每10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47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
因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A股份不参与2024年度分红
派息,本次A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A股总股数×
分配比例,即2,346,965,702.58元=(6,772,631,296股-9,041,375股)
×0.347元/股;按A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实际现金分
红总金额÷A股总股本(包含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即0.3465367元
/股(含税)=2,346,965,702.58元÷6,772,631,296股,每10股现金红
利3.465367元。本公司202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后,A股除权除息参
考价将按A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即A股除权除息参
考价=A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3465367元/股。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公司202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情况
1.本公司202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25年6月13日召开的
202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以目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
份总额8,715,671,2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3.47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2024年度
分红派息方案实施时,如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发生变动,公司
则以A股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
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原则对分红总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相关
决议公告于2025年6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p:/w.cninfo.com.cn)上。
2.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202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实施了部分A
股份回购,本公司本次分红派息按“分配比例不变”原则对分配总
额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
得分配利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
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9,041,375
股份不再予以权益分派,而其余8,706,629,921股份按照2024年
度分红派息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47元(含税)进行分
配。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每10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47元(含税)一致,惟本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9,041,375股份不予分配。
4.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
月。
二、本公司202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1.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现有总股本8,715,671,296股,扣除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持有的股份9,041,375股,对本公司现有可予分配股份
8,706,629,921股(其中A股6,763,589,921股,H股1,943,040,000股)之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47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
2.扣税说明
(1)A股东中QFI、RQFI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10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123元。
(2)对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的A股个人股东及
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47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
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47元,待该类股东
转让股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股东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
收到税款后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根据先进先出
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
内(含1个月)的,所得红利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10%。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A股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
具备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
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
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3.123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
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
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
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
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
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A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
依法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
3.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9,041,375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本公司现有可予分配股份
8,706,629,921股按照202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3.47元(含税)进行分配。
三、A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24日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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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13 | 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