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38 潍柴动力 公告及通告:公告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回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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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WEICHAI POWER CO., LTD.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公告

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A

股份的回购价

兹提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及二零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的公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的通函以

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的投票结果公告,内容有关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

A

股份。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上述公

告及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

年四月三十日的通函所载,根据回购

A

股份方案,回购

A

股的价格将不超过

人民币

23.57

元╱股,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有关价格上限将作调整。

鉴于本公司之股东已于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批准的二零二四年利润分配,

每持

股(不含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之已回购

A

股份合共

9,041,375

股)将获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47

元(含税)。基于将向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

日名列于

A

股东名册的

A

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

2,346,965,702.58

元,以及已发行

A

股总股数为

6,772,631,296

股,按已发行

A

股总股数经折算的

A

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465367

元。因此,根据回购

A

股份方案,本公司董事

会宣布,就回购

A

股份方案回购

A

股的价格上限,将自该利润分配除息日期

(即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相应地由不超过人民币

23.57

元╱

A

股调整至不

超过人民币

23.22

元╱

A

股(保留两位小数),计算方法为原回购价格上限减去经

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人民币

23.57

元-人民币

0.3465367

元)。


于回购期限内,本公司将因应市况适时作出并实施回购决定,并将按照回购

A

股份的进度及时履行其披露义务。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查阅相关

公告及通函所披露有关实施回购

A

股份方案的风险并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

谨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马常海

中国,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于本公告刊发之日,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马常海先生、王德成先生、黄维彪先生、

孙少军先生、袁宏明先生及马旭耀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张良富先生、

Richard Robinson Smith

先生及

Michael Martin Macht

先生;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

蒋彦女士、迟德强先生、赵福全先生、徐兵先生及陶化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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