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99 怡邦行控股 公告及通告: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星期五)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备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代号: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星期五)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该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已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星期五)举

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获股东正式通过。

兹提述怡邦行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之通函(「通

函」)及同日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该通告」),内容有关

建议修订现有细则及建议采纳新细则。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

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该通告所载之建议决议案(「决议案」)已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

日(星期五)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获股东正式通过。

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718,838,942股,即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

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就决议案投票的股份总数。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

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放弃投票赞成

决议案。概无任何一方于通函内表示有意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投反对票或

放弃投票。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放弃投票。(i)本

公司概无持有库存股份(包括持有或存置于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及运作

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之任何库存股份),因此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并无库存股份

之投票权获行使;及(i)就股东特别大会而言,概无待注销且应从已发行股份总数

中剔除之购回股份)。


特别决议案票数(占投票总数之 概约百分比)
赞成反对
批准对本公司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之 建议修订及采纳本公司之新的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 组织章程细则。328,430,286 (99.99%)90 (0.01%)

股东特别大会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谢新法先生主持。全体董事谢新法先生、

谢新伟先生、谢新宝先生、谢汉杰先生、刘绍新先生、黄华先生、温思聪先生、

陆宏广博士及文玉芬女士均亲身或透过电子方式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有关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以上决议案的描述仅作为摘要。决议案全文见该通告。

由于赞成上述决议案之票数超过75%,决议案已正式通过为本公司之特别决议

案。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担任点

票之监票员。

承董事会命

怡邦行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谢新法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五名执行董事,即谢新法先生、

谢新伟先生、谢新宝先生、谢汉杰先生及刘绍新先生;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即黄华先生、温思聪先生、陆宏广博士及文玉芬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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