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02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 公告及通告:海外监管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承董事会命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黄朝全
公司秘书
于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为:
王 葵(执行董事)
黄历新(执行董事)
杜大明(非执行董事)
周 奕(非执行董事)
李来龙(非执行董事)
李 进(非执行董事)
曹 欣(非执行董事)
高国勤(非执行董事)
丁旭春(非执行董事)
王剑锋(非执行董事)
夏 清(独立非执行董事)
贺 强(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丽英(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守文(独立非执行董事)
党 英(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国•北京
2025年7月18日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雄安新区启动区华能总部)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
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
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联席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签署日期:2025年7月 17 日
发行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面向专业机
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含400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次债券”)已于2025年6月25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证监会”)注册批复(证监许可〔2025〕1335号)。发行人批文有效期截止日
为2027年6月25日,本次批文项下债券发行总额在批文规模内。
2、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为注册文件项下第一期发行,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含20亿元)。每张面值为100元,发行价格为100元/张。本期债券基础期限
为10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
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1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3、经中诚信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
债项评级为A。
本期债券上市前,截至2025年3月末,发行人的净资产为2,099.14亿元(合
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37.31亿元(2022年、2023年、2024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倍,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
(三)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公告签署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合理
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
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用途。
4、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1.70%-2.7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将根
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利率询价区间以
内以簿记建档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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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25年7月21日(T-1日)向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
进行利率询价,并根据利率询价簿记结果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将于2025年7月21日(T-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本期
债券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5、本期债券简称为“25HPI1YK”,债券代码为“243363”。专业机构投资者
通过交易所信用债券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或向簿记管理人提交《华能国际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网下询价申购。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下最
低申购金额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0万元
的整数倍,簿记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他人违
规融资认购。投资者认购并持有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
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存续期内可能随着市场
利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因而本期债券投资者实际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7、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本期债券符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
由于本期债券具体上市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并依赖于
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
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流通,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
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
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在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可能
影响公司债券流动性。
8、遵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期债券募集说
明书的约定,为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公司已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为明确约定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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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聘任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期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并订立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投资者认购、交易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
债券视作同意公司制定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凡认购、交易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
愿接受本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等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确
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以及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9、本期债券无增信措施。
10、本期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中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普通投资者和专
业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
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相应资
质条件请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
法》”)。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
交易,普通投资者或专业个人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11、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配
售的方式。网下申购由发行人、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具体
发行安排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配售原则请详见本公告之
“五、网下发行”之“(六)配售”。
12、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中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
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缴纳等具体规定。
13、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
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华能国际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已刊登在2025年7月18日(T-2日)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与本期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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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期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以簿记建档方式确定。本期债券发行
人及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不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
不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直
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出于利益
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
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发行人的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组织、指使发行人
实施前款行为。
15、发行人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参与本期债券认购,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
露。
16、投资者承诺审慎合理投资,不协助发行人从事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
秩序等行为。投资者不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方式协助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
己发行的债券,不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不直接或者变相
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资管产品管理人
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行为。
17、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发行公告中关于本期债券的表述如有
与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以募集说明书为准。
华能国际、发行人、发行主体、公司、本 公司 | 指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债券、本次公司债券 | 指 | 发行总额为不超过400亿元(含400亿元)的“华能 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 |
本期债券、本期公司债券 | 指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 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
募集说明书 | 指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 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指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 其补充规则 |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协议 | 指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 |
债券持有人、投资人 | 指 | 就本期债券而言,通过认购、受让、接受赠与、 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主体 |
中信建投、簿记管理人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受托管理人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银国际 | 指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主承销商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指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
评级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 | 指 |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
《管理办法》 | 指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
最近三年 | 指 | 2022年度-2024年度 |
报告期 | 指 | 2022年、2023年、2024年 |
工作日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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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发行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
定节假日) | ||
---|---|---|
交易日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日 |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
元/万元/亿元 | 指 | 如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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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债券的基本发行条款
发行人全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全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
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注册文件:发行人于2025年6月25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
于同意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335号),注册规模为不超过400亿元。
发行金额: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10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
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1个周期,或选择
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息。
首个周期的债券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
与主承销商在票面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确定。
债券利率和及其确定方式具体约定情况详见“二、本期债券的特殊发行条款”。
发行对象:本期债券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方式为簿记建档发行,具体发行方式详见发行公告。
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起息日期: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5年7月22日。
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计息,付息频率为按年付息。
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在利息登记日
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期间的债券利息。
付息日期:在公司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期债券的付息日
为每年的7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
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公司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的情况下,付息
日以公司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
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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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付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兑付金额: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在该周期
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本期债券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本期债券于付息日
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
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止兑付登记日收
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
兑付登记日:本期债券兑付登记日为兑付日的前1个交易日,在兑付登记日
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相应本金及利息。
本金兑付日期: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公司选择全额兑
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劣后于普通债务。
增信措施:本期债券不设定增信措施。
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经中诚信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
还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及利息。具体募集资金用途详
见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通用质押式回购安排:本期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安排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担保品资格及折算率管理业务指引》(中国结
算发〔2025〕27号)来确定,并以本期债券上市公告披露为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期债券发行人将于监管银行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
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税务提示: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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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般企业投资者来源于公司债券的利息所
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当期应收取的公司债券利息计入当期收入,核算
当期损益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本期债券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
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
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
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人投资本期债
券所应缴纳的其他税款由投资人承担。
二、本期债券的特殊发行条款
(一)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10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新定价周期,在
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
10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
不受次数的限制。
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使年度付息日前30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
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若行使续期选择权,发行人将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披露:(1)本期债
券的基本情况;(2)债券期限的延长时间;(3)后续存续期内债券的票面利率
或利率计算方法。若放弃行使续期选择权,发行人将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明
确将按照约定及相关规定完成各项工作。
(二)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
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
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
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
付利息的行为。
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在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付利息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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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支付利息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2)
本次利息的付息期间、本次递延支付的利息金额及全部递延利息金额;(3)发
行人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约定的声明;(4)受托管理
人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递延支付利息条件的专项意见;(5)律师事务
所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定的专项意见。
(三)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行人本部发生以下事件的,
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
通股东分红(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
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将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同时就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情形作特别提示。
(四)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则
在递延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本部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
普通股东分红(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
续期内如发生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将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同时就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情形作特别提示。
(五)初始票面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息。首
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在票面利率询
价区间内协商确定。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率为簿
记建档日前250个工作日由中国债券信息网(w.chinabond.com.cn)(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
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
入至0.01%);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并在
后续重置票面利率时保持不变。
(六)票面利率调整机制: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
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
如果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后续每个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
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当期基准利率为重新定价周期起息日
前250个工作日由中国债券信息网(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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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
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至
0.01%)。
(七)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
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公司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债券存续期内如出现导致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
行人将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其影响及相关安排。
(八)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九)赎回选择权:
除下列情形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如果进行
赎回,将以票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
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
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公司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公司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
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公司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
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公司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公司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公司不可
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2)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公司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
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公司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
权。公司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
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公司将本期
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公
日期 | 发行安排 |
---|---|
T-2日 (2025年7月 18日) | 刊登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和评级报告 |
T-1日 (2025年7月 21日) | 网下询价 确定票面利率 公告票面利率 |
T日 (2025年7月 22日) | 网下认购日 簿记管理人向获得网下配售的专业投资者中的机 构投资者发送配售缴款通知书 网下认购的各机构投资者在当日将认购款划至簿 记管理人专用收款账户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发行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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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公司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公司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公司符合提前
赎回条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
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公司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公司如果进行
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三、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
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四、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
(一)网下投资者
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规定并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普通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
(二)利率询价预设区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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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1.70%-2.70%。票面利率将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在利率询价区间以内以簿记建档方式确定。
(三)询价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T-1日),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申购。除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因特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申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
他专业机构投资者,采用向簿记管理人提交《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的方
式参与网下询价申购。参与询价的投资者必须在2025年7月21日(T-1日)15:00
至18: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簿记建档系统提交认购申请,或将《华能国际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
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见附件)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
经簿记管理人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可以延长网下利率询价时间。
(四)询价办法
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
构投资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原则上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申购。债券交易参与
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提前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本
的账户信息、经办人信息进行维护。
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在簿记建档系统
中选中本期公司债券,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认购标位、比例限制等要素,点击
提交,经复核通过后,即投标成功。
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在规定的簿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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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时间内,可进行修改标位、撤销标位等操作,复核通过后,即操作成功。
因特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申购的债
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采用向簿记管理人
提交《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网下询价申购。如先前已通过簿
记建档系统投标,则不可采用上述方式,先前系统内投标位仍为有效标位。
簿记管理人对于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是否可以采用提交《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网下询价申购,拥
有最终裁定权。
2、除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外的专业
机构投资者
(1)填制《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拟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按要求正确填写《网下利率询价
及申购申请表》。
填写《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时应注意:
1)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区间范围内填写申购利率;
2)每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最多可填写20个申购利率,询价
可不连续;
3)填写申购利率时精确到0.01%;
4)申购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5)投资者的最低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每个申购利率上的申购金
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并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
6)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金额是指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该申购
利率时,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新增的投资需求,每一标位单独统计,不累计。
7)每家专业机构投资者只能提交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如投
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未经与簿记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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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以最后到达的视为有效,之前的均视为无效。
8)《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中所有带*项目均为必填项,缺少部分信
息或填写信息错误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将无法录入至上海证券交
易所簿记建档系统,视为无效。
9)《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
章,否则将无法录入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簿记建档系统,视为无效。
10)申购人应当同步发送信息填写完整且正确的《投资人基本信息》Excel
文件,与《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共同构成本次申购要件。
(2)提交
除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外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及因特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申
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在2025年7
月21日(T-1日)15:00至18:00间将以下文件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章或业务专用章)后的《网下利率询价及
申购申请表》(见附件一);
2)信息填写完整且正确的《投资人基本信息》Excel文件;
3)簿记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以及监管部门要求能够证明申购
人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相关证明。
簿记管理人有权根据询价情况要求投资者提供其他资质证明文件。簿记管理
人也有权根据询价情况、与机构投资者的历史交易信息以及与参与利率询价的机
构投资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确认单方面豁免或者降低上述资质证明文件的要
求。
申购邮箱:bjd08@csc.com.cn
咨询电话:010-56051404
投资者如需对已提交至簿记管理人处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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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须征得簿记管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修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修改后
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每家专业机构投资者只能提交一份《网下利
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如投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
申请表》,未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以最后到达的视为有效,之前的均视为
无效。
3、利率确定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利率询价区间以内确定本期债券的
最终票面利率,并将于2025年7月21日(T-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专区
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专业机构投资者披露最终票面利率。发行
人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
五、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网下发行的对象为在登记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包括未参与网下询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
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每
家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0,000手(1,000万元),超过10,000手的
必须是10,000手(1,000万元)的整数倍,簿记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每家专
业机构投资者在《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中填入的最大申购金额不得超过
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
(三)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四)发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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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1个交易日,即2025年7月22日(T日)。
(五)申购办法
1、参与本期债券申购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行
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2、凡参与本期债券申购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登记公司的证
券账户。尚未开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25年7月21日(T-1日)前开
立证券账户。
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
构投资者,原则上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申购。
4、除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外的专业
机构投资者,及因特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簿记建档系统进行
申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在2025年7
月21日(T-1日)15:00至18:00之间将以下资料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章或业务专用章)后的《网下利率询价
及申购申请表》(见附件一);
(2)簿记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以及监管部门要求能够证明申
购人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相关证明。
(六)配售
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效申购进行配售,专业机构投资者的
获配金额不会超过其累计有效申购金额。
配售依照以下原则进行: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
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所有投资者的累计有效申购金额超
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
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申购利
率相同且在该利率上的所有申购不能获得足额配售的情况下,按照等比例原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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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有权决定本
期债券的最终配售结果。
配售完成后,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簿记建档系统投标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
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簿记建档系统查看最终中标情况。
(七)缴款
簿记管理人将于2025年7月22日(T日)向获得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发
送《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
期公司债券(第一期)配售缴款通知书》,内容包括该专业机构投资者获配金额
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付款日期、划款账户等。上述《配售缴款通知书》与专
业机构投资者提交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共同构成认购的要约与承诺,
具备法律约束力。
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簿记建档系统中标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
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在2025年7月22日(T日)17:00前通过簿记
建档系统补充、分配账户信息,除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
机构投资者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因特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申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
构投资者,应当在2025年7月22日(T日)17:00前将最终账户信息发送至簿
记管理人处。簿记管理人将以此为依据,为投资人办理登记上市流程。获得配售
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认购款项在2025年7月22日(T
日)17:00前足额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请注明“专业机构投资
者全称”和“华能国际认购资金”字样,同时向簿记管理人传真划款凭证。
账户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020002231902730462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六铺炕支行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100002239
汇入地点: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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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用途:华能国际认购资金
(八)违约申购的处理
对未能在2025年7月22日(T日)17:00前缴足认购款的投资者将被视为
违约申购,簿记管理人有权取消其认购。
簿记管理人有权处置该违约投资者申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
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六、认购费用
本期债券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七、风险提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期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
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
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附
件三《债券市场专业机构投资者风险揭示书》。每一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充分了解
认购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就其认购本期公司债券的有关事宜咨询其法律顾问
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士,并对认购本期公司债券的合法、合规性自行承担责任。
八、应急处置预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要求,簿记管理人制定了发行应急处置预案,
做好簿记建档发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簿记建档过程中,出现人为操作失误、系
统故障等情形导致簿记建档无法继续的,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
采取变更簿记建档场所、变更簿记建档时间、应急认购、取消发行等应急处置措
施。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并向交易所报告。
簿记建档过程中,如出现如下系统故障,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操作:
(一)若投资者端出现接入故障,投资者应当采用线下向簿记管理人认购方
式,由簿记管理人录入认购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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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簿记管理人端出现接入故障,16:00前未能恢复的或16:00后发生
的,该场发行可改用线下簿记建档方式应急,发行人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及时发布
公告,并明确已进行的线上认购无效,投资者应当线下再次进行申购。
(三)若簿记建档系统本身出现故障,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公司将启动应急
预案,紧急修复并完成通报与上报。16:00前未能恢复的或16:00后发生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通知受影响的发行人或簿记管理人,当日所有发行改用线下簿记建
档方式应急,发行人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明确已进行的线上认购
无效,投资者应当线下再次进行申购。
(四)线下簿记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簿记建档有关规定进行。发行人、
承销机构、投资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开展簿
记建档业务。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为簿记建档发行应急处置提供相关服务支持,联系电
话:021-68601934 、021-68601989。
九、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雄安新区启动区华能总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号中国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葵
联系人:朱韬
联系电话:010-63226554
邮政编码:100031
(二)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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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钱程、焦希波、张仲、张俊逸、佘军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
电话号码:010-56051987
邮政编码:100101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黄晨源、李中杰、曾诚、徐文程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电话号码:010-60838956
邮政编码:100026
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座
法定代表人:周冰(代)
联系人:龚丽、丁海桥、杨济铭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电话号码:021-68604866
邮政编码:200121
(以下无正文)
重要声明 填表前请详细阅读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及填表说明。 本表一经申购人完整填写,且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后,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后,即构成申 购人发出的、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申购人承诺并保证其将根据簿记管理人确定的配售数量按时完成缴款。 《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中所有带*项目均为必填项,缺少部分信息或填写信息错误的《网下利率 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将无法录入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簿记建档系统,视为无效。 | |||||
---|---|---|---|---|---|
基本信息 | |||||
*机构名称 | |||||
*机构代码 | *投资者账户号码 | ||||
*投资者账户名称 | |||||
银行账户户名 | 银行账号号码 | ||||
大额支付行号 | 开户行名称 | ||||
*经办人姓名 | *座机电话 | ||||
*传真号码 | *手机电话 | ||||
*电子邮件 | |||||
利率询价及申购信息 (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金额为单一申购金额,不累计计算) | |||||
债券期限:10+N年期 利率区间:1.70%-2.70% | |||||
申购利率(%) | 申购金额(万元) | ||||
主承销商 | 联席主承/簿记管理人 中信建投证券 | 联席主承 中信证券 | 联席主承 中银国际证券 | ||
分仓比例(%) | |||||
重要提示: 1、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请确认贵单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开立账户并且可用。本期债券申 购金额为单一申购,最低为1,000万元(含),且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 2、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本期债券简称:25HPI1YK,债券代码:243363。 3、本期债券为10+N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申购利率区间为:1.70%-2.70%。 4、除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因特殊不可抗 力导致无法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申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将该《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附件一)填妥(并盖公章)后,请于2025年7月21日15:00-18:00 发送至申购邮箱bjjd08@csc.com.cn;咨询电话010-56051404。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簿记时间。 |
附件一:
特别提示: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请确认贵单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开立可用于申购本期
债券的账户。如遇市场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有权延长本期债券的簿记时间或者取消
本期债券发行。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申购人在此承诺: 1、申购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完整(如申购有比例限制则在该申购申请表中注明,否则视为无比 例限制); 2、本次申购款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它适用于自身的相关法定或合同 约定要求,已就此取得所有必要的内外部批准,本次申购系真实投资目的,相关投资行为合理审慎; 3、申购人同意簿记管理人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确定其具体配售金额,并接受所确定的最终债券配售结果; 簿记管理人向申购人发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 债券(第一期)配售缴款通知书》(简称“《配售缴款通知书》”),即构成对本申购要约的承诺; 4、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果其获得配售,则有义务按照《配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 将认购款足额划至簿记管理人通知的划款账户。如果申购人违反此义务,簿记管理人有权处置该违约申购人订 单项下的全部债券,同时,本申购人同意就逾时未划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簿记管理人支付违约金,并 赔偿簿记管理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5、申购人理解并确认,本次申购资金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于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方,或配合发行人以 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未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接受发行 人提供财务资助等行为; 6、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遇有不可抗力、监督者要求或其他可能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在经与主管机关协商后,发行人及簿记管理人有权暂停或终止本次发行; 7、申购人理解并确认,自身不属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等任意一种情形。如是,请打勾确认所属类别: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 ( )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 8、申购人承诺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不存在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利率、违 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9、申购人已阅知《专业投资者确认函》(附件二),并确认自身属于( )类投资者 (请填写附件二中投资者类型对应的字母); 10、申购人已详细、完整阅读《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附件三),已知悉本期债券的投资风 险并具备承担该风险的能力; 11、申购人理解并接受,簿记管理人有权要求本申购人配合其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工作,本申购人将 积极配合该核查工作并将如实提供有效证明资料,不得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如本申购人未通过簿记管理人对其进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则本申购人同意簿记管理人有权拒绝向其配售 本期债券,在此情况下,本申购人承诺赔偿簿记管理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和产生的一切费用; 12、申购人理解并接受,簿记管理人有权视需要要求申购人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以及监管部门要求能够证明申购人为专业投资者的相关证明;簿记管理人有权视需要要求 申购人提供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授权书。(如申购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簿记管理人有权认定其申购 无效) 13、申购人承诺不协助发行人从事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14、申购人承诺不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方式协助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为发行人 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不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 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 15、申购人若为资管产品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承诺不直接或间接 参与13、14条所述行为。 |
---|
申购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上述承诺,确认本次申购资金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于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方, 不存在任何形式协助发行人开展自融或结构化的行为,愿意配合簿记管理人相关核查工作,并自愿承担一切 相关违法违规后果。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确认函(以下内容不用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但应被视为本发行方案不可
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并将下方投资者类型前的对应字母填入《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
请表》中)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之规定,请确认本机构的投资者类型,并将下方投资者类型前
的对应字母填入《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中:
(A)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
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B)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
案的私募基金;
(C)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
(D)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E)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投资者。请说明具体类型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如有)。
如您收到我司的缴款通知书,即表明您已获取配售资格且已认可我司对您专业投资者资格的认
定。
附件三: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以下内容不用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但应被视为本
申请表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贵公司更好地了解投资公司债券的相关风险,根据相关监管机构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特为您(贵公司)提供此份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关注以下风
险。
贵公司在参与公司债券的认购和交易前,应当仔细核对自身是否具备专业投资者资格,充分了
解公司债券的特点及风险,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考虑是否适合参与。具体包括:
一、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标准券欠库风险、政策
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
审慎决定参与债券认购和交易。
三、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或无资信评级
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四、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五、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六、投资者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七、投资者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
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八、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
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特别提示:
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债券认购和交易的所有风险。贵公
司在参与债券认购和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
受能力,并自行承担参与认购和交易的相应风险,避免因参与债券认购和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
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