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00 现恒建筑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0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现恒建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

下午五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5号衡怡大厦9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

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接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

表及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1. (「董事会」

或「董事」)厘定其薪酬。

(b) 重选关洁心女士为执行董事;

(c)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无条件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发行、配发及处置数量不超

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20%的本公司额外股份

(于本决议案通过后倘有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经转换为较大或较小数

目之本公司股份,则有关总数将予以调整),此项授权包括授予或于有

关期间或其后行使或转换之发售建议、购股权、认股权证或认购本公司

股份或将任何证券(包括债券及可转换债权证)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权利;

(b)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中

最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 按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间届满时;或

(i) 本决议案所载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

撤销或更改之日。」

  1.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限制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可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按照所有适用之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及其后之修订本,

购回本公司之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购回之本公司股份,其数目上限不得超

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10%(于本决议案通过

后倘有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经转换为较大或较小数目之本公司股份,

该有关总数将予以调整),而上文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中

最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 按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间届满时;或

(i) 本决议案所载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

撤销或更改之日。」

  1. 「动议待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及5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授予董事依据

本大会通告内第4项决议案行使本公司发行、配发及处置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

基于扩大权力而增发之新股数目,乃依据本大会通告内第5项决议案授出之

权力而购回或同意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数目,惟该等本公司股份数目不得超过

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10%(于本决议案通过后倘有

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经转换为较大或较小数目之本公司股份,该有关总数

将予以调整)。」

作为特别事项

「动议:

  • (有关

详情载列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之通函附录三内);


  • (「新组

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当中载有建议对本公司现有经修订及重订

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作出之所有修订,以取代及摒除本公司现

有之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即时生效;及

(3)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公司秘书在其绝对酌情认为对实施本公司经修

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建议修订及采纳新的组织章程大

纲及章程细则而言属必要或合宜之情况下,作出一切有关行为、契诺及

事情、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及进行一切有关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向香港及

开曼群岛之公司注册处长提交必要的存档。」

承董事会命

现恒建筑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刘伯文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注:

  1. ,均有权委任另一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

席大会及表决。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表决。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投票时,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作出表决。

  1. ,或如委任人为法团,

则必须加盖印鉴或由负责人员或正式授权代表代为亲笔签署。

  1. ,则该等联名登记持有人士当中任何一人可亲身或委

派受委代表就有关股份于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倘超过

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上述大会,则上述人士当中于本公司股东名

册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1. (倘董事会要求)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

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

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

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惟就原订于该日起计十二个月内

举行大会之续会或于该大会或其续会上要求投票表决者除外。

  1. ,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于该情况下,有关代表委任

表格将视作已撤回论。

  1. ,就上文第5项决议案项下有关购回授权而刊发之说明函件随附于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之通函内。

8. 于大会上建议重选为董事之退任董事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之通

函附录一。

  1.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由

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

股份过户,该期间内股份的转让概不受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必须于

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权利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刘伯文先生、郑荣昌先生及关洁心女士;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梁梓坚先生、林志雄先生及莫锦嫦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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