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23 综合环保集团 公告及通告:非常重大出售事项 – 退回租约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

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Integrated Waste Solutions Group Holdings Limited

综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23)

非常重大出售事项-退回租约

协议

诚如四月公告所披露,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综合环保策划(本公司一间接

全资附属公司)向香港科技园作出要约,提出以零成本向香港科技园退回租约。要

约提出后,综合环保策划与香港科技园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订立协议。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

14.07

条就协议计算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75%

,故根据

协议退回租约根据上市规则第

章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因此须

遵守当中之报告、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事项

预期载有(其中包括)

(i)

协议及物业之进一步详情;

(i)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及其他资

料;

(i)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及

(iv)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的通函

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乃由于编制通函需要额外时间,

尤其是将载入通函的本集团之备考资料及其他财务资料。

由于退回租约须待协议所载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故其未必会进行。本公

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协议

诚如四月公告所披露,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综合环保策划(本公司一间接

全资附属公司)向香港科技园作出要约,提出以零成本向香港科技园退回租约。要

约提出后,综合环保策划与

香港科技园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订立协议。

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订约方: (i) 综合环保策划

(i)

香港科技园

香港科技园,一间根据香港科技园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章)注册成立的公共机

构,为独立第三方。

主题事宜

综合环保策划向香港科技园退回租约。

代价

香港科技园承担零成本

先决条件

协议须待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第

14

章之规定批准后,方告完成。

先决条件不得豁免。倘若先决条件未能于退租日期当日或之前达成,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协议视为自始无效,并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撤销协议。

完成

退回租约须于退租日期或之前完成,届时综合环保策划须签署退租契约,并向香港

科技园腾空及交付不附带任何产权负担的交吉物业。

其他主要条款

依据协议:

(1)

综合环保策划应于退租日期或之前

(a)

自行负责进行并完成物业之所有修复工

程,并

(b)

向香港科技园提交所有建筑图则及证书,费用由综合环保策划承担,

并须达至香港科技园满意的程度。


(2)

综合环保策划应委聘独立顾问,就物业进行并完成土壤及地下污染及于向香港

科技园交付交吉物业前至少三个月(或香港科技园指定之其他期限)向香港科技

园提交书面报告,开支由综合环保策划承担,并在所有方面须达至香港科技园

满意的程度。

(3)

于退租日期前,如香港科技园以书面提出要求,综合环保策划应按照香港科技

园指定之方式,对物业进行并完成香港科技园所要求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清除

或其他工程,开支由综合环保策划承担,并在所有方面须达至香港科技园满意

的程度。

(4)

综合环保策划应自行承担并支付与协议、退租契约及其他相关或附属文件之拟

备及签署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香港科技园律师费及其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注册费及印花税)。

(5)

综合环保策划应就下列任何情况造成香港科技园遭受的任何费用、开支、责

任、损失、索偿、诉讼或要求向香港科技园作出赔偿:

(i)

综合环保策划于物业

之占用、使用或所进行之活动,导致物业本身及其毗连土地或其上任何建筑物

或构筑物受到任何污染(包括但不限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i)

物业本身任何潜

在固有或结构性缺陷;或

(i)

物业内任何未经许可或非法或以任何方式偏离或

偏离屋宇署监督批准的任何图则的结构、架设、施工或建筑工程(包括细小工

程);及

(6)

在退回租约完成后,香港科技园应免除综合环保策划因物业使用率不足而产生

或与之有关的一切责任。

订立协议的理由

本集团主要于香港从事买卖回收纸及物料、提供机密材料销毁服务(「

CMDS

」)、

生产再生塑胶粒及提供物流服务。本集团亦于香港的一项废弃电器及电子产品

WE

)处置及回收项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东安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新三板:

,一家综合供应链解决方案提供商)中拥有间接控股权益。

根据租赁契约,综合环保策划获授予(其中包括)使用一幅位于将军澳工业邨的面积

约为

12,277

平方米土地上的物业作为一个综合废料回收中心。租约期限自二零一

零年十一月八日至二零四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止。自从本集团的部分回收业务(即废

弃塑胶回收业务)于二零二四年一月终止营运后,原来为此业务用途的物业的相关

部分就此空置。于本公告日期,物业的剩余部分仅用作本集团的

CMDS

营运、物流

服务及一般办公行政用途。


上述造成的使用率不足偏离了租赁契约项下的要求,香港科技园于二零二四年七月

向综合环保策划发出警告函,要求就该使用率不足作出纠正建议。根据租赁契约,

倘综合环保策划没有作出令香港科技园接纳的补救措施,香港科技园可以透过书面

通告,重新进入并收回物业。此外,香港科技园可能向综合环保策划索取任何年租

及未缴地价或其他由此造成的款项,或就综合环保策划的任何违反、不遵守或不履

行租赁契约条款、条件及协定而向其索取前述款项。

鉴于目前全球经济环境,本集团认为恢复其废弃塑胶回收业务将会进一步损害其财

务状况。因此,本集团一直在探索其他方式以最大限度减少物业的利用率不足造成

的财务及营运影响,这一点在下文有进一步讨论,包括根据租赁契约所载条款及程

序向香港科技园退回租约,并物色一名第三方承接租约,但此举并未成功。在综合

环保策划与香港科技园之间进行了无数次磋商并穷尽所有可能方案后,要约成为当

前经济及市场情况下唯一可行选择。

作出要约的决定乃由董事会经考虑并穷尽所有其他选择后达致。本集团的努力包括

先前按租赁契约项下规定的公式确定的价格向香港科技园作出一份退回租约要约,

但该要约被香港科技园酌情拒绝。作为替代选择,香港科技园设定二零二五年八月

作为综合环保策划确定买家的截止时间(「二零二五年八月截止时间」)。就此而言,

本集团曾尝试物色一名第三方买家,以转让租约的方式承租物业,但未果。尝试寻

求潜在买家的努力受以下因素阻碍,比如除非香港科技园批准,否则物业的用途不

能被更改,以及须向香港科技园支付额外地价。香港科技园已表明,在二零二五年

八月截止时间后,将视乎情况就不遵守规定向综合环保策划采取执法行动。

自二零二四年七月收到香港科技园的警告函后,董事会已尽一切努力从租约中获取

价值。然而,尽管如此,仍未取得有利结果。由于二零二五年八月截止时间临近,

为避免对本集团造成任何进一步的潜在负面影响,比如香港科技园可能对综合环保

策划采取任何执法行动,董事会决定提出要约,而其似乎是唯一可行选择。

基于上文所述,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协议条款属公平合理,而协议及其

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物业的资料

物业包括一栋四层的工业大厦,总建筑面积为

30,693

平方米(包括

平方米的天

台),作为综合废物回收中心并用于本集团在香港的业务运营,包括废纸及废料的

贸易、提供

CMDS

、制造再生塑胶粒子及提供物流服务。

有关香港科技园的资料

香港科技园乃一间根据香港科技园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章)注册成立的公共机

构,以促进香港的创新及科技发展。香港科技园为香港的科技、研究及发展领域管

理设施及提供增值服务。

退回租约的财务影响及所得款项用途

根据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公告,本公司于二零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综合财务状况表录得物业的账面净值为约

151,000,000

元。预期于退回租约后,物业当时的任何剩余账面净值将被终止确认,并产生一次

性亏损,于本公司的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损益表」)确认。因退回租约而产

生的附带开支,例如专业及法律费用,包括由香港科技园产生并由综合环保策划根

据协议的条款承担的费用,亦会在损益表中确认。

如上所述,预计本集团将因退回租约实现亏损约

156,000,000

港元,该亏损乃经

参考:

(i)

退回租约的零代价;

(i)

物业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账面净值为约

151,000,000

港元;及

(i)

退回租约所产生的估计交易开支计算得出。

股东务请注意:本集团的财务报表中将录得的退回租约亏损的实际金额将以审计为

准,因此可能与上文所提供的数据有所不同。

此外,诚如上文「订立协议的理由」一段所述,物业目前用于(其中包括)

CMDS

营。除

CMDS

运营外,本集团亦主要从事

(i)

提供物流服务(「物流业务」);

(i)

销售

回收纸及材料(「回收纸及材料」);及

(i)

销售生活用纸产品。物流业务及回收纸及

材料业务于很大程度上附属于

CMDS

业务。于退回租约后,物业将不再可能用于进

行有关业务。董事会目前正评估潜在影响并探索替代方案。就此而言,于本公告日

期,本公司正与香港科技园就租赁另一个位于将军澳区域的场地进行磋商以继续其


业务。应注意的是,概无保证本公司将能够以本公司可接纳的条款确保有关替代场

地。根据协议条款,综合环保策划应于退租日期当日或之前向香港科技园交吉物

业。倘本公司未能于退租日期前确保替代场地,本公司的业务运营可能中断及╱或

暂停。本公司将适时另行刊发公告。

由于将以零成本向香港科技园退回租约,因此退回租约将不会产生任何所得款项。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

14.07

条就协议计算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75%

,故根据协

议退回租约根据上市规则第

章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因此须遵守

当中之报告、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事项

预期载有(其中包括)

(i)

协议及物业之进一步详情;

(i)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及其他资

料;

(i)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及

(iv)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的通函将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乃由于编制通函需要额外时间,尤其

是将载入通函的本集团之备考资料及其他财务资料。

由于退回租约须待协议所载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故其未必会进行。本公司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所载之涵义:

「协议」

香港科技园与综合环保策划于二零二五年七月

十八日订立有关退回租约的函件协议

「四月公告」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的公告,内

容有关(其中包括)作出要约


「董事会」

董事会

「本公司」

综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一间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

所主板上市

「租赁契约」

香港科技园与综合环保策划订立的日期为二零

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的租赁契约

「退租契约」

退租契约,其形式及内容将由综合环保策划与香

港科技园商讨议定,并将由综合环保策划与香港

科技园签署以落实退回租约

「董事」

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

(其中包括)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科技园」

香港科技园公司,一间根据香港科技园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

章)注册成立的公共机构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

第三方,而「该等独立第三方」应作相应诠释

「综合环保策划」

综合环保策划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租约」

香港科技园根据租赁契约授予综合环保策划有关

物业的租约


「要约」

综合环保策划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向香港科

技园作出的书面有条件要约,提出以零成本向香

港科技园退回租约

「物业」

位于新界西贡将军澳并于土地注册处注册为将军

澳市地段第

S

分段及其伸延部份的所有

土地,连同任何已在其上或可能在其上建立的工

厂以及其他建筑物及楼宇

「股份」

本公司每股面值

0.10

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退租日期」

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或香港科技园书面同意的

其他日期

%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综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郑志明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分别为林景生先生及谭瑞坚先生;三名非执行董事,分

别为郑志明先生(主席)、李志轩先生及吕施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周绍荣先

生、黄文宗先生及陈定邦先生。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