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08 三宝科技 公告及通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

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管治(ESG)的管理水平,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公司董事(以

下简称「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

或「本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计划,监督、

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提议、评估公司ESG战略、愿

景与目标并监察ESG政策实施情况,对董事会负责,并依法接受公司股东

会的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以上的董事组成,至少包括董事长。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名,除董事长外的其他委员经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议结束

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委员会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战略委

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

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

行必要说明。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适用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

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

结束。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上市规则》规定不

得任职的情况,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支持,协助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战略

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审阅公司ESG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委员会主席职责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议;

(二) 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 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 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向战略委员会决策提供材料,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数据。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对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

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或以其他方式参与方可举

行。

第十五条委员本人因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战略委员会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议可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阅文件、传真、

邮件等适当方式予以召开。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三种意见;当赞成票

数和反对票数相等时,委员会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

会的战略委员会委员签署。如采用通讯方式或举手表决,一但委员在会议

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

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在任何董事之

合理通知下,该等记录须于合理时间内提供予该董事查阅。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

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过」不含本数;「日」均为工作日。除非

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

相同。

第二十五条战略委员会须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和公司网站刊载本议事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生效并实

施。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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