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00 现恒建筑 通函:重选退任董事、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的建议、采纳第三份经修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建议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

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现恒建筑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

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

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00)

重选退任董事、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的建议、

采纳第三份经修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建议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现恒建筑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五时三十分假座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5号衡怡大厦9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

第38至41页。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备的指示,尽快填

妥表格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

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绪言 .3

重选退任董事 .4

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4

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5

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5

股东周年大会 .6

应采取的行动 .6

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6

推荐意见 .6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6

责任声明 .7

一般资料 .7

附录一 -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8

附录二 - 说明函件 .10

附录三 -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建议 .1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38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

下午五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5号衡

怡大厦9楼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38至41页

「董事会」指董事会

「紧密联系人」指具上市规则所界定的涵义

「本公司」指现恒建筑控股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

章程细则」

指现时生效之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

以行使本公司的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

有关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通过当日已发

行股份总数20%之未发行股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

定其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日期」指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组织章程大纲及

章程细则」

指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的本公司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而「细则」则指组织

章程细则之条款


释 义

「新组织章程大纲及

章程细则」

指本公司之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

及章程细则(包括建议修订),将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提呈由股东采纳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

以行使本公司的权力购回不超过有关决议案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

之股份

「购回决议案」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普通决议案所载建议普

通决议案

「修订建议」指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详情

载于本通函附录三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的香港法

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00)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刘伯文先生(主席)Windward 3

郑荣昌先生Regata Ofice Park

关洁心女士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独立非执行董事:Cayman Islands

梁梓坚先生

林志雄先生香港总办事处及

莫锦嫦女士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铜锣湾

摩顿台5号

百富中心26楼

敬启者:

重选退任董事、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的建议、

采纳第三份经修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建议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

决议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i)重选退任董事及(i)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

发行授权,及(i)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建议。


董事会函件

重选退任董事

董事会目前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执行董事,即刘伯文先生、郑荣昌先

生及关洁心女士;及三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即梁梓坚先生、林志雄先生及莫锦嫦女

士。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08(a)条,于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占当时董事人数

三分之一(或当人数非三或三的倍数时,则为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数)之董

事须轮席告退。退任董事合资格膺选连任。郑荣昌先生及关洁心女士将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轮席退任,并合资格及将于该大会上膺选连任。

有关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当时股东通过授予董事一般授权的普通决议案,董事

可行使本公司权力发行股份。该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董事拟征求 阁

下批准于股东周年大会将予提呈的发行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830,000,000股。待通过批准发行授权

的普通决议案后,并以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不再发行股份为基准,本公司将可根据

批准发行授权的决议案发行最多166,000,000股份,相当于不超过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的已发行股份总数20%。


董事会函件

此外,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另行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于根据发行授权允许

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上加入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如董事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授予

购回授权)购回的股份。

发行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的详情,分别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及6项决议案

所载的普通决议案。

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当时股东通过授予董事一般授权的普通决议案,董事

可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股份。该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董事拟征求 阁

下批准于股东周年大会将予提呈的购回决议案。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830,000,000股。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

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间已发行股本不变,则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根据购回授

权可购回的股份数目最多将为83,000,000股份,相当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已发行

股份总数10%。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提供购回授权必要资料的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董事会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透过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章

程细则以(其中包括)(i)使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符合有关扩大无纸化上市规则、

上市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及上市规则相关修订的最新监管要求;(i)纳入

若干相应修订及内部管理修订;及(i)于认为适当之情况下更新及澄清条文。

修订建议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三。修订建议及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

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倘英文版本与其中文译本有任何歧异或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

为准。

修订建议及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供股东

考虑并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而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

股东批准后生效。

本公司有关香港法例之法律顾问已确认,修订建议符合上市规则项下之适用规定。

本公司有关开曼群岛法例之法律顾问已确认,修订建议并无违反开曼群岛之适用法例。

本公司确认,修订建议并无异常之处。


董事会函件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五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皇

后大道中5号衡怡大厦9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38至41页。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有关批准(其中包括)发行授权、购回授权、扩大发行

授权及重选愿意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的普通决议案,并将提呈特别决议以批准修订

建议及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应采取的行动

随函附奉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务请按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备的指示,尽快填妥表格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

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基于诚信原则做出决定,批准纯粹有关程序

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于股东大会的任何表决须以投票方式

进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所指定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重选退任董事、向董事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的

建议及修订建议及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最佳利益。

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的该等决议案。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为确保享有出席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本

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包括首尾

两日暂停办理股四东名册登记,期间将不会登记本公司股份过户。本公司股东务请

确保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最迟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

权利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


董事会函件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之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集团之资料。董事愿就

本通函之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

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亦

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令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一般资料

敬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所载之资料。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现恒建筑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刘伯文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录一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以下为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股东周年大会建议重选的董事详情:

郑荣昌先生

郑荣昌先生,70岁,为本集团的执行董事及建筑总监。郑先生连同刘伯文先生

为本集团的创办人并负责监督投标程序,包括地基设计及项目预算,以及项目质量

控制。郑先生自一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担任现恒建筑有限公司的董事。郑先生

于一九七年十月获香港大学颁授工程学理学士学位。于其职业生涯中,郑先生已

于建造业累积逾20年的丰富经验。于一九八九年五月至一九二年八月,郑先生于中

国海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及副总经理。

郑先生作为执行董事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任期自上市日期起为期三年,直

至任何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终止为止。彼亦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在股

东周年大会轮值退任及重选。郑先生有权收取基本年薪1,746,360港元,乃由董事会经

参考其于本集团的职责及责任及其职位的当时市场薪酬而厘定。

郑先生被视为于275,900,000股份中拥有权益(包括5,900,000股份的个人权益、

及郑先生全资拥有公司Wealth Celebration Limited所持有的270,000,000股份的公司

权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郑先生(i)并无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

(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关连;(i)并无持有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股份权益;及(iv)过往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

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会并无知悉有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

条予以披露,亦无其他事项须提请股东注意。


附录一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关洁心女士

关洁心女士,53岁,为本集团的执行董事及营运总监。关女士负责项目管理及

协调以及本集团的日常营运。关女士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为现恒建筑有限公

司的董事。关女士于一九四年十一月获香港科技大学颁授管理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关女士已于建造业累积超过20年的经验。彼于一九七年四月加入现恒建筑有限公司,

担任助理经理。于加入本集团之前,自一九五年二月至一九七年四月,关女士于

三和机械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助理经理。关女士为刘伯文先生的配偶。

关女士作为执行董事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上市日期起为期三年。彼亦须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重选。关女士有权收取基本年薪1,761,480

港元,乃由董事会经参考其于本集团的职责及责任及其职位的当时市场薪酬而厘定。

关女士被视为于337,520,000股份中拥有权益(包括配偶权益277,520,000股份

及由关女士全资拥有的公司Kinetic Kingdom Limited所持有的60,000,000股份的企业

权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关女士(i)并无于本集团任何成员

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

概无关连;(i)并无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股份权益;及(iv)过往三年

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会并无知悉有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

条的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事项须提请股东注意。


附录二 说明函件

本附录为上市规则规定的说明函件,向 阁下提供必要资料,以供考虑批准购

回不超过于购回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的股份的建议。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830,000,000股。待购回决议案获通过

后,并以股东周年大会前不再发行或购回股份为基准,则本公司将可根据购回授权

购回最多83,000,000股份,相当于不超过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总数10%。

2. 购回的理由

尽管董事目前无意购回任何股份,但董事认为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

最佳利益。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有关购回可提高本公司资产净值及╱或每股

盈利,并仅会于董事认为有关购回将有利于本公司及股东时方会进行。

3. 购回资金

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全部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及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

细则可合法作此用途的现金流或营运资金支付。

相对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报所载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

露的状况,倘于建议购回期间任何时间全面行使购回授权,或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

金或资本负债状况构成不利影响。然而,倘购回授权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或资

本负债水平有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建议不行使购回授权。


附录二 说明函件

4. 股价

于过往十二个月每月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止,股份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

最低价格如下:

股价

月份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090.07

八月0.070.06

九月0.090.07

十月0.080.07

十一月0.080.08

十二月0.080.07

二零二五年

一月0.070.06

二月0.070.06

三月0.070.06

四月0.070.06

五月0.080.06

六月0.080.06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060.06

5. 收购守则的影响

倘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导致某位股东于本公司之表决权所占权益比

例增加,则该项增加将按收购守则规则第32条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

组一致行动的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取得或巩固本公司控制权及须根据收购守则

第26条及第32条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建议。


附录二 说明函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336条所存置主要股东名

册的股份权益及就董事所知或于作出合理查询后确认,以下人士直接或间接于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中拥有5%或以上权益。彼等各自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权益载于「购回

前」一栏,而倘董事根据购回决议案之条款全面行使权力购回股份(及假设直至股东

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维持不变),彼等各自之权益则载于「购回后」一栏: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概约百分比(%)

股东姓名╱名称

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目购回前购回后

刘伯文先生

(附注1)

337,520,00040.6745.18

郑荣昌先生

(附注2)

275,900,00033.2436.93

关洁心女士

(附注3)

337,520,00040.6745.18

In Play Limited

(附注1)

270,000,00032.5336.14

Wealth Celebration Limited

(附注2)

270,000,00032.5336.14

Kinetic Kingdom Limited

(附注1)

60,000,0007.238.03

附注:

1. In Play Limited由刘伯文先生全资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刘伯文先生因此被视

为于In Play Limited所持有股份中拥有权益。Kinetic Kingdom Limited由关洁心女士全

资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关洁心女士因此被视为于Kinetic Kingdom Limited所持

有股份中拥有权益。刘伯文先生为关洁心女士之配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刘伯文

先生被视为于关洁心女士被视为拥有权益的相同数目股份中拥有权益。

2. Wealth Celebration Limited由郑荣昌先生全资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郑荣昌先生

因此被视为于Wealth Celebration Limited所持有股份中拥有权益。

  1.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关洁心女士被视为于刘伯文

先生被视为拥有权益的相同数目股份中拥有权益。

根据有关股权及倘根据购回授权董事行使全部权力购回股份,上述股东可能因

上述增加而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及32条就全部已发行股份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然而,

倘购回股份触发任何收购责任,则董事不会购回股份。除上述者外,董事并不知悉任

何根据购回授权进行的购回后将可导致根据收购守则项下的任何后果。

董事将尽力确保不会过度行使购回授权而导致公众持有的股份数目减少至低于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25%的公众持股量百分比。


附录二 说明函件

6. 本公司购回的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无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任

何股份。

7. 董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只要情况适用,将按照上市规则、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

及细则、香港法律以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并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作出购回。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董事所知,董事及彼等的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

现时概无意于股东批准购回授权后根据该授权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倘股东批准购回授权,概无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彼

等目前有意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股份或承诺不会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

股份。


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1.(a) 公司法(经修订)之「A」表不适用于本公司。 (b) 本细则及组织章程大纲之任何旁注、题目或导语不得构成组织章程 大纲或组织章程细则的一部分,亦不得影响其释义。就有关组织章 程大纲的释义而言,除非主题或文意不一致外︰ 「地址」 须具有赋予其原本的含义,并包括根据 本细则为任何传讯目的而使用之任何传 真号码、电子号码或地址或网址; 「委任人」 指 就有关候补董事委任候补人作为其候补 人行事之董事; 「细则」 指 现时存在的组织章程细则及当时有效之 所有经补充、修订或取代的章程细则; 「核数师」 指 本公司不时委任的人士以履行本公司核 数师的职务; 「董事会」 指 不时组成的本公司董事会,或(如文意所 需)指出席董事会议进行表决(并符合法 定人数)的大部份董事; 「催缴股款」 包括任何催缴股款的分期缴付; 「主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指主持股东 的任何会议或董事会会议的主席; 「结算所」 指 获本公司股份经本公司准许上市或挂牌 之证券交易所所属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所 认可的结算所; 「紧密联系人士」 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定义;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建议


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公司法」 指 开曼群岛不时修订之公司法(经修订)及 当时在开曼群岛有效并为适用或影响本 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或组织章程细 则之(不时修改的)每条其他法律、令状、 规例或具有法定效力之其他文书; 「公司条例」 指 不时修订的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 例》; 「本公司」 指 上述公司; 「债权证」或 分别指 及包括「债权股证」及「债权股证持有人」; 「债权证持有人」 「董事」 指 董事会不时委任为董事之人士或多名人士; 「股息」 指 股息、实物分发、股本分发及资金股本化; 「电子」 指 具有电子、数码、电磁、无线、光学电 磁或相若能力的科技及电子交易法所赋 予该词的其他涵义; 「电子通讯」 指 透过有线、无线电、光学方式或其他电 磁方式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媒介发送、 传输、传送和接收的通讯; 「电子方式」 指 包括以电子格式发送或以电子方式使拟 定接收人获取通讯之其他方法; 「电子会议」 指 完全及专门由股东及╱或受委代表通过 电子设施虚拟出席及参加而举行及进行 的股东大会; 「电子签署」 指 附于电子通讯或与其合法关联并由有意 签署电子通讯的人士所签立或采纳的电 子符号或程序;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建议


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电子交易法」 指 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经修订)和当时有 效的修订或重新制定,并且包括所有与 该法规合并的法律或替代法律; 「总办事处」 指 董事会不时决定为本公司主要办事处之 公司办事处; 「香港证券交易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币」或「港元」 指 香港当时的法定货币港币╱港元; 「控股公司」 具有公司条例第13条所赋予该等词汇的 涵义;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混合会议」 指 (i)股东及╱或委任代表亲身出席主要会 议地点及(如适用)一个或以上会议地点 及(ii)股东及╱或委任代表透过电子设备 虚拟出席及参与而召开的股东大会; 「上市规则」 指 (不时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 「会议地点」 具有第71A条赋予该词的涵义; 「月」 指 历月; 「报章」 指 最少一份主要英文日报及最少一份中文 日报,且上述两者在有关地区被普遍出 版并发行,以及为有关地区证券交易所 指定的或就此而言不被禁止的; 「普通决议案」 指 本细则之细则第1(d)条所描述的决议案; 「实缴」 就有关股份而言指实缴或入账列为实缴;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建议


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现场会议」 指 由股东及╱或委任代表于主要会议地点 及╱或(如适用)一个或以上会议地点亲 身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召开的股东大会; 「地点」 (就本细则而言)视为包括电子或虚拟平 台; 「主要会议地点」 具有第65条赋予该词的涵义; 「登记册」 指 董事会不时决定在开曼群岛境内或开曼 群岛境外所备存的本公司股东登记册总 册及任何本公司股东登记册分册; 「注册办事处」 指 公司法不时规定之当时公司注册办事处; 「登记办事处」 指 董事会就有关股本类别及(董事在其他情 况下另有同意除外)有关股份所有权的其 他文件的转让提交登记及将进行登记在 有关地区或董事会不时决定的其他地区 备存本公司股东登记分册的地点或多个 地点; 「有关期间」 指 本公司任何证券首次在香港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期起至包括有关证券不再在该 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如任何时候任何有关 证券因任何原因及须于任何期间被停牌, 有关证券就本定义而言应被当作为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之前的一天止之期 间; 「有关地区」 指 香港或本公司任何证券在当地的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其他地区;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建议


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印章」 指 本公司印章及本公司不时在开曼群岛境 内或在开曼群岛境外的任何地点使用的 任何一个或多个的复制本印章; 「秘书」 指 当时履行本公司秘书职务的人士,并包 括任何助理秘书、代理秘书、署理秘书 或临时秘书; 「证券印章」 指 为本公司所发行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证 书上作盖章之用的印章,而该证券印章 为本公司印章的复制本并在其正面加上 「证券印章」印章字样;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并包括证券(当证 券及股份之间存在明示或暗示的区别除 外); 「股东」 指 当时作为任何股份或多项股份之正式登 记持有人的人士,并包括共同正式登记 为股份持有人的多名人士,且「多名股东」 指两名或以上的该等人士; 「特别决议案」 指 本细则之细则第1(c)条所描述的决议案; 「成文法」 公司法、电子交易法及及开曼群岛立法 机构之目前有效并适用于或影响本公司、 其组织章程大纲及╱或本细则的任何其 他法例; 「附属公司」 具有公司条例第15条所赋予此词汇的涵义; 「过户登记处」 指 股东登记册总册当时所在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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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在本细则内,除非主题或文意另有所指,否则︰ (i) 单数的词语包括众数的涵义,反之亦然; (ii) 有任何性别含意的字╱词语应包含每一性别的涵义;意指人士 之词语亦包含合伙企业、商号、公司及法团; (iii) 受前述本细则条文的规限,公司法界定的任何文字或词句(在 本细则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当日并未有效的任何法定修改除外), 与本细则所用的该等文字或词句的涵义相同,但「公司」如文意 许可包含任何在开曼群岛或在其他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及 (iv) 本细则项下有关交付的要求将包括以电子记录形式交付(定义 见电子交易法中); (v) 电子交易法第8条和第19条若增加了本细则规定之外的义务或 要求,则不适用于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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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vi) 凡提述书面之表达,除出现相反用意外,须解释为包括印刷、 平版印刷、摄影及其他以清晰易读且非临时性的形式表达或复 制文字或数字的方法或如成文法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 允许及按照成文法及其他使用法律、规则及法规以任何可见的 形式替代书面(包括电子通讯)的方法或部分以可见形式部分以 另一种可见形式表达或复制文字的方法,同时包括采用电子展 示的形式表达,但两种相关文件或通知的送达方法及股东的选 择需符合所有适用成文法、规则及规例; (vii) 对会议的提述应指以本细则允许的任何方式召开及举行的会议, 且就成文法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以及本细则而言, 任何透过电子设施出席及参与会议的股东或董事应被视为出席 该会议,而「出席」及「参与」应据此解释; (viii) 对某人参与股东大会事项的提述包括但不限于及(如有关)(包 括若为法团,透过正式授权代表)提出问题、作出声明、发言 或沟通、投票、由委任代表于现场会议、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 代表及以印刷本或电子形式获得成文法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 规则及法规或该等公司细则规定须在大会上提供之所有文件之 权利,而参与股东大会事项将据此解释; (ix) 对电子设施的提述包括但不限于网址、网络研讨会、网络广播、 视频或任何方式的电话会议系统(电话、视频、网络或其他); (x) 如股东为法团,则本细则中对股东的任何提述,如文义要求, 应指该股东的正式授权代表;及 (iv)(xi) 凡对任何法规或法定条文之提述,应解释为有关当时有效的任 何法规的修订版或重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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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c) 在有关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某项决议案获表决通过,而所获的票数 不少于有权在股东大会上亲自表决或委派代表表决,或(如股东为 公司)由其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表决之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多数票通过, 且已就有关股东大会妥为发出不少于二十一(21)日的通告,(在不影 响现有细则所赋予的权力修订该等通告下)表明有意拟将该项决议 案列为一项特别决议案,则该项决议案即为一项特别决议案。惟(股 东周年大会除外),倘有权出席任何该等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大多 数(即共同持有不低于赋有该权利股份投票权百分之九十五(95%)) 股东同意,及就股东周年大会之言,有该等权利的全体股东同意, 则该项决议可在已发出少于二十一(21)日通告的会议上作为一项特 别决议案提出及通过。 (d) 如某项决议案获表决通过,该等股东亲自表决,或(如代表获准许表 决)委派代表表决或(如任何股东为公司)由其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 表决并以简单大多数票通过,且已就根据本细则召开股东大会而妥 为发出不少于十四(14)日的通告,则该项决议案即为一项普通决议案。 (e) 一份由当时有权接收本公司股东大会通告及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 投票之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签署(即以该等明示或暗示下表示无条 件批准),就此等细则而言,将视作普通决议案已于本公司正式召开 及举行的股东大会上正式通过,及(如适用)视作特别决议案般通过。 任何该等决议案须被视为在最后一名股东签署该决议案之日所举行 之大会上通过一样,而在该决议案上列明有关股东签署之日期将成 为该名股东于当日签署之表面证据。该决议案可由多份各由一名或 多名有关股东签署之相若格式文件组成。 (f) 凡本细则任何条文明确规定通过的普通决议案,有关特别决议案就 任何目的而言均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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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3.在不影响对任何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包括优先股)当时所附带之任何特 别权利或限制之情况下,本公司可不时藉普通决议案决定(或如无作出任 何此等决定或如普通决议案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则由董事会决定)之条款 及条件,并附带优先、递延或其他特别的权利或限制(不论关于股息、表 决权、资本退还或其他方面)而发行股份,并可发行任何股份,发行条款 为在发生特定事项或在指定日期后或按本公司选择或持有人选择可予赎回。 本公司将不向不记名持有人发行股份。本公司获授权根据公司法持有库 存股份,并在上市规则及╱或任何具管辖权机构之规则及规例规限下将
其购买或赎回的任何股份或交回的任何股份指定为库存股份。本公司作
为库存股份持有的股份应继续归类为库存股份,直至该等股份根据公司
法及适用的上市规则及任何具管辖权机构之规则及规例按董事会全权酌
情认为合适之条款及条件予以注销或转让为止。
19.凡本公司就股份、认股权证、债权证或代表本公司任何其他形式的证券 的每张证书必须盖上本公司印章或印章的摹本或印上印章,其中就为上 述证明书盖上本公司印章而言,该公司印章可能为复制印章。
20.每张股票须列明所发行之股份数目及类别及已缴金额,并可由董事会不 时指定的其他形式作出。各股票仅可与一类股份有关,而如本公司股本 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之股份,则各类别股份(附有于股东大会上之一般发 言及投票权者除外)之名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受局限投票权」 或「无投票权」之字眼,或若干其他与有关类别股份所附权利配合之适当 名称。
39.在公司法的规限下,所有股份转让须以上市规则允许的任何方式及根据 上市规则或以一般或通用格式或董事会可能接纳之其他格式之书面转让 文件办理,但有关方式须为香港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及可仅以亲笔签 署的签立方式办理,或如转让人或承让人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则可 以亲笔签署或加盖机印签署或以董事会不时批准的其他方式签署的签立 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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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62.除年内举行的任何其他会议外,本公司在有关期间内的每个财政年度另 须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其股东周年大会,并须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书中指明该会议为股东周年大会;而有关股东周年大会须于本公司各 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除非较长期间并无违反上市规则的规定)。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须在有关地区或董事会所决定的地 区举行,并须在董事会所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以及在本细则第71A条规定的 一个或以上地点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形式举行。股东会议或任何类别 股东会议可藉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备举行,其中此等通讯设备须使 参与会议的所有人士可同时及即时互相沟通,且以此等方式参与会议须 视为该等股东出席有关会议。
64.董事会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时候召开特别股东大会,且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或延会)须在相关地区或董事会订明的其他地方,于董事会所指定的时间
及地点以及在本细则第71A条规定的一个或以上地点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
议形式举行。特别股东大会亦可由一名或多名持有股东要求召开,该等 股东于提出要求当日须持有本公司股本不少于十分之一投票权(以每股股 份有一票为基准)的股份并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而上述股东可于大会 议程中增加决议案。有关要求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秘书提出,借以 要求董事会就处理有关要求所指明之任何事务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有 关会议须在存放该请求书后2个月内召开。如董事会在请求书存放日期起 计21日内未有进行安排召开有关会议,则请求人(或多名请求人)可用相 同方式仅在一个地点(将为主要会议地点)自行召开会议,且请求人因董 事会未有妥为召开会议而招致的所有合理费用,须由本公司偿还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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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65.股东周年大会须有为期最少21日的书面通知,而特别股东大会亦须有为 期最少14日的书面通知,始可召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通知期并不包 括送达或被视为送达通知书的当日,以及不包括举行会议当日。会议通 知书须指明(a)开会的地点、日期及、时间、(b)除电子会议外,会议的地 点及倘董事会根据细则第71A条确定超过一个会议地点,会议的主要地点
(「主要会议地点」)、(c)倘股东大会为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通告须载有
相关声明,并附有以电子方式出席及参与会议的电子设备的详情,或本
公司在会前将于何处提供相关详细资料,及(d)会议议程、,以及须在有关 会议考虑的决议案详情及事务的一般性质。上述的通知书须按下文所述 的方式,或按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订明的其他方式(如有),发给根据本 细则有权接收本公司上述通知书的人士;但即使召开本公司会议的通知 期短于本细则指明的通知期,在下述情况下仍须当作已妥为召开: (a) 如属作为股东周年大会而召开的会议,全体有权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股东同意召开该会议;及 (b) 如属任何其他会议,过半数有权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同意召开该 会议;该等股东须合共持有投票权不少于百分之九十五的股份,而 该等股份乃给予股东出席该会议并表决的权利。
69.如在指定的会议时间之十五分钟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而该会议是应 股东的请求书而召开的,该会议即须解散;如属任何其他情况,该会议 须延期至下星期的同一日及按大会主席(或缺席情况下,董事会)决定的 时间及地点并根据细则第71A条形式及方式举行。如在该延会上指定的会 议时间之十五分钟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亲身出席的股东或多名股东(或 如股东为法团,由其委派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由代表出席并有权表决的 股东即为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并可处理有关召开该会议之事务。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建议


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70.董事会主席(如有)或如有缺席或拒绝主持股东大会,副主席(如有)须主 持每次股东大会,或如没有该主席或副主席,或如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主
席或副主席在该会议指定的开始时间十五分钟内均未有出席,或主席及
副主席均拒绝主持该会议,则出席的董事须在与会的董事中推选一名董
事担任会议主席;且如没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的董事拒绝主持会议,
或如被选出的主席须退任主席身份,则亲身出席会议或(如股东为法团),
其委派正式授权代表或委任代表并有权投票的股东须推选出席的股东中
其中一名股东担任会议主席。
70A.倘股东大会主席采用电子设备参与股东大会,及因无法采用有关电子设
备参与股东大会,则另一人(根据上文细则第70条厘定)应担任大会主席,
除非及直至大会的原有主席能够采用有关电子设备参与股东大会。
71.受细则第71C条规限,会议主席在任何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会议的同意下, 可如会议上所指示,不时(或无限期)将任何会议延期,并在会议上所指 示的时间及╱或地点及╱或由一个形式更改为另一个形式(现场会议、混 合会议或电子会议)举行延会。每当会议延期14日或多于14日,须就该延 会至少7日前发出列明细则第65条所载详情的通知该延会的地点、日期及 时间并以如原来会议须发出通知的方式发出通知,但不须在该通知上列 明有关该延会所须处理的事务性质。除以上所述外,无须就会议的延期 或就任何延会上将予处理的事务向股东发出任何通知,且任何股东亦无 权利收到该等通知。在任何延会上,除处理引发延会的原来会议所未完 成的事务外,不得处理其他事务。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建议


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71A.(1) 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安排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发言的人士透过
电子设施于董事会全权酌情确定的一个或多个地点(「会议地点」)同 时出席及参与股东大会。以该方式出席及参与会议的任何股东或任 何委任代表或透过电子设施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任何股东或 委任代表被视为出席会议并须计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2) 所有股东大会均受以下各项规限及,如适用,以下子段落(2)之股
东包括委任代表: (a) 若股东于会议地点出席及╱或若为混合会议,大会于主要会议 地点开始后即视为已开始; (b) 亲自(或如股东为法团或结算所,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委任 代表于会议地点出席的股东及╱或透过电子设施参与电子会议 或混合会议的股东须计入有关会议的法定人数并有权于会上发 言及投票,而该会议属妥为组成且其议事程序有效的前提下, 大会主席信纳电子设施于整个会议期间一直充足及可用以确保 于所有会议地点出席的股东及透过电子设施参与电子会议或混 合会议的股东能够同时参与会议拟处理事务及彼此可同时即时 沟通; (c) 当股东亲自于一个会议地点出席会议及╱或股东透过电子设施 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时,即使电子设施或通讯设备失灵(不 论任何原因)或任何其他安排无效,令股东无法在会议地点(并 非主要会议地点)参与会议拟处理事务,或就电子会议或混合 会议而言,于本公司于整个会议期间已提供充足电子设施的情 况下,一名或多名股东或委任代表仍无法接入或持续接入电子 设施,亦不会影响会议或已通过决议案,或于会上处理的任何 事务或就此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性,惟于整个会议期间一直满足 会议法定人数要求;及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建议


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d) 倘任何会议地点位于主要会议地点外的司法管辖区及╱或就混 合会议而言,除非通知另有说明,否则该等公司细则有关送达 及发出会议通知以及提交代表委任表格的时间的条文须参考主 要会议地点而适用;且就电子会议而言,提交代表委任表格的 时间应于会议通知内订明。
71B.于任何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及大会主席可不时作出其全权酌情认为适当
的安排及不时变更任何该等安排,以管理主要会议地点、任何会议地点
及╱或透过电子设施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出席、发言及╱或参与
及╱或投票(不论是否涉及发出票券或其他特定身份识别方式、密码、座
位预定、电子投票或其他安排),惟根据该等安排无法亲身或委任代表于
任何会议地点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权于其他会议地点之一如此出席;以及
股东按此方式于相关会议地点出席会议、续会或延会的权利须符合当时
生效且根据会议或续会或延会通知规定适用于相关会议的任何有关安排。
71C.倘股东大会主席认为: (a) 可出席会议的主要会议地点或其他会议地点的电子设施就细则第
71A(1)条所述目的而言不充足,或在其他方面不足以让会议能够大 致按照会议通知所载的规定进行;或 (b) 如属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情况,本公司提供的电子设施不足;或 (c) 无法确定出席人士的观点或让所有人士均有合理机会在会上交流
及╱或投票;或 (d) 会上出现暴力或暴力威胁、不检行为或其他干扰,或无法确保会议
能妥为有序地进行; 则在不影响大会主席根据该等细则或普通法所获赋予的任何其他权力下,
主席可在未经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于大会开始之前或之后(无论有否法定
人数出席),全权酌情决定中断或延后会议(包括无限期延后)。直至有关
延后时间前在会上处理的事务均为有效。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建议


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71D.于任何股东大会上,为确保会议安全有序地进行,董事会及大会主席可
作出任何安排及施加董事会或大会主席(视情况而定)认为属适当的任何
规定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与会人士出示身份证明、检查其私人财物
以及限制携带某些物品进入会场、确定在会上提出的问题的数目及频率
以及允许的时间)。股东亦须遵守会场业主所施加的所有规定或限制。根
据本条细则作出的任何决定为终局及决定性,且拒绝遵守任何该等安排、
规定或限制的人士,可能被拒绝进入会议或被逐出(以现场或电子方式)
会议。
71E.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但于会议举行前,或于会议休会后但于续会举行
前(不论是否必须发出续会通知),倘董事全权酌情认为于股东大会通知
订明的日期或时间或地点,或透过当中订明的电子设施召开会议因任何
理由而属不合宜、不实际、不合理或不可取,董事可将会议更改或延后
至另一日期、时间及╱或地点举行及╱或更换电子设施及╱或变更会议
形式(现场会议、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而无须取得股东批准。在不影响
上述条文一般性的情况下,董事有权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每一份通知中,
说明毋须进一步通知而自动延后相关股东大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八
号或以上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于会议当天任何时间
生效(有关情况统称「相关情况」)。本条细则应受以下条文规限: (a) 当会议因原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一项或多项相关情况而延后时,本公
司须尽力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于本公司网站上发送该延后通知及 有关延后股东大会的新日期(倘原股东大会通知并无载列有关新日 期),惟未能发送该通知不会影响该会议自动延后,但本公司将根据 下文第(c)段尽力公布延后股东大会的新通知; (b) 仅于通知中指明的会议形式或电子设施发生变更而通知中其他详情
仍未变更时,董事会方须以其可能厘定的方式将有关变更详情通知 股东;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建议


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c) 在上文(a)及(b)段的规限下,当会议按照本条细则延后或变更时,在
遵照及不影响细则第64条的前提下,除非原会议通知中已有指定, 否则董事会应确定延期或变更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如适用)及 电子设施(如适用),并应按照董事会可能厘定的方式及按照细则第 65条的通知规定将该等详情通知股东;倘所有代表委任表格是按该 等公司细则的规定于延会或变更会议召开时间前不少于四十八(48) 小时收到,则所有该等表格均为有效(除非已撤销或以新代表委任 文件取代);及 (d) 倘于延期或变更会议上将处理事务与向股东传阅的原股东大会通知
所载者一致,则毋须发出有关延期或变更会议上将处理事务的通知, 亦毋须再次传阅任何随附文件。
71F.所有寻求出席并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人士须负责确保配备充足的
设施以便出席并参与相关会议。受细则第71C条所规限,任何未能透过电
子设施出席或参与股东大会的一名或以上人士不会令该会议的议事程序
及╱或会上通过的决议案无效。
71G.在不影响公司细则第71条中其他条文的情况下,现场会议亦可通过可让
所有与会人士在会议上同时及即时交流的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施召开,
而参与有关会议应视为参与人士亲身出席。
79.在附于任何类别股份或多个类别股份有关表决的任何特别权利、特权或 限制的规范下,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举手表决时,每名亲身出席的股东(或 如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委任代表(本细则另有所指除外) 各有一票,且在以投票方式表决时,每名亲身出席的股东(或如股东为法 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股东每持有一股股份则拥 有一票(不论股款已缴足或入帐列为已缴足的款额)(但预先缴付的催缴股 款或分期付款或预先入帐列为已缴付的款额,就本细则而言,不得视为 就股份所缴付的款额)。以投票方式表决时,有权投多于一票的股东不须 使用其所有的票数,或以同一方式全数投下所有的票数。不论本细则载 有任何规定,如股东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并委派一名以上受委代表, 则每名受委代表于举手表决时均有权投一票,投票(无论是以举手或投票 方式)是按照董事或主席决定的形式进行(电子或其他方式)。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建议


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87.委任代表的文书,须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书面妥为授权的受权人签署 执行;如委任人为法团,则该份文书须盖上印章,或由妥为授权的高级 人员或受权人签署签立。
87A.本公司可全权酌情提供电子地址或电子方式用于接收任何有关股东大会
委任代表的文件或资料(包括任何委任代表文书或委任委任代表的邀请书、
任何显示委任代表委任有效性或与此相关的必要文件(无论该等细则项下
是否有规定)以及终止委任代表授权的通知)。倘已提供该电子地址或电
子方式,本公司应视为同意任何有关文件或资料(与上文所述的委任代表
有关)可以电子方式寄送至该地址或通过有关电子提交方式提交,惟须受
下文内容所规限,并受限于本公司在提供该地址时指明的任何其他限制
或条件。本公司亦可不时厘定任何有关电子地址可广泛用于有关事项,
或专门用于特定会议或用途,且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可提供不同电子地
址或电子提交方式用于不同用途。本公司亦可对有关电子通讯的传输及
接收施加任何条件,包括(为免生疑问)施加本公司可能订明的任何保密
或加密安排,并决定应采用何种方法厘定本公司何时收到有关指示或通知。
倘须根据本条细则以电子方式向本公司寄送任何文件或资料,本公司如
并无在根据本条细则提供的指定电子地址或透过电子提交方式收到有关
文件或资料,又或本公司并无就接收有关文件或资料指定电子地址或电
子提交方式,有关文件或资料不被视为已有效递送或寄交本公司。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建议


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88.委任代表的文书,及如董事会要求,据以签署该委任代表的文书的授权 书或其他授权(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由公证人核证后的核证副本或 其电子副本,可须于该文书所指明的人士拟行使表决权的会议、续会或 延会举行前或以投票方式表决(视乎情况而定)前不少于48小时,存放在 本公司会议通知或本公司签发的委任代表的文书所指定的地点或其中一 个地点(如有),或如本公司已根据上段提供电子地址或电子提交方式, 则于所述电子地址或透过电子提交方式收取(或如没有指定地点,则存放 于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如没有遵照以上规定行事,该委任代表文书即 不得视为有效。任何委任代表的文书将于其签立日期起计12个月期间届 满后失效,但指原于该日期起计12个月内举行之会议的相关延会或要求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会议或延会则除外。股东交付委任代表文书后仍可亲 身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委派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有关会议并于会 上发言及表决或以投票方式表决时表决;如股东出席会议并于会上投票, 则代表委任表格须被视为获撤回。
90.委任代表在出席股东大会上发言及表决的文书须︰(i)被视作授权予委任 代表于其认为适当时就股东大会上提呈之任何决议案(或其修订)要求或 参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及投票,及(ii)除非其中载有相反规定,于有关 会议之任何续会或延会上同样有效。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建议


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92.(a) 凡属本公司股东的任何法团,可根据其章程文件或在并无有关条文 的情况下藉其董事或其他监管团体或授权书的决议,授权其认为适 合的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东的任 何会议;如此获授权的人士有权代其所代表的法团行使权利及权力, 而该等权力犹如是本公司的个人股东时原可行使的权利及权力一样。 本细则凡提述亲身出席会议的股东,除文意另有所指,否则须包括 本身为股东并由正式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法团。 (b) 如本公司股东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则该股东(在本细则第93条 的规限下)可委任受委代表或授权其认为适当之人士或多名人士作 为在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东大会或(如适用及 在公司法的规限下)本公司任何债权人会议之代表(其拥有与其他股 东同等的权利),但如授权超过一名人士,则须订明每名代表或受委 代表所获授权有关股份数目及类别。根据本细则的条文,获授权之 人士应毋须进一步的事实证明而被视为已获正式授权并有权代表结 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其代表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可行使之相同权 利及权力,犹如其为个别股东,包括表决及发言之权利。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建议


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134.董事可,或于董事要求下秘书可,于任何时间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可 于世界任何地方举行,但如会议于当时总办事处的所在地区之外的地区 召开,则须由董事会预先批准。有关会议之通知以书面或口头(包括亲身 或通过电话)或以电子方式传送至由有关董事或后补董事不时通知本公司
的电子地址或(倘接收者同意于网站查阅)于网站刊登须按各董事不时知 会本公司之电话或传真号码或地址,亲自以口头或书面或电话或电传或 电报或图文传真方式向该董事发出,或按董事会可能不时决定之其他方 式交予董事, 则被视为正式送达予该董事及后补董事。董事不在或有意不 在总办事处当时所在地区可要求董事会或秘书在其缺席的期间送交董事 会会议书面通知至其最后所知地址、传真或电报号码或就此目的其向本 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传真或电报号码或以电子方式传送至由有关 董事不时通知本公司的电子地址或(倘接收者同意于网站查阅)于网站刊
登,但发出该等通知的日期不须比向出席会议的其他董事发出通知的日 期早,且在没有提出任何该等要求的情况下,董事会不一定须向当时不 在该地区的任何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建议


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175.(a) 董事会须不时安排依照法律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及在本公司周年 股东大会上提交本公司的损益账、资产负债表以及其他报告及文件。 本公司的账目须按照香港公认会计原则、国际会计准则或香港证券 交易所可能批准之任何其他准则编制及审计。 (b) 受下文第(c)段的规限下,本公司每份资产负债表均须由两名董事代 表董事会签署,且每份资产负债表的副本(包括法律规定须载有或 附加或附录之每份文件)以及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向本公司提交之 损益账,连同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副本,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举 行日期前不少于二十一(21)日连同股东周年大会通告送交或以邮寄 至本公司每位股东及每位债权证持有人,以及每位根据本细则的条 文有权收取本公司股东大会通告之其他人士;条件是本细则不须要 求就该等文件的副本送交至持有本公司不知悉的地址的任何人士或 送交至多于一名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联名持有人,但未有获送交该 等文件的副本之任何股东或债权证持有人有权向总办事处或注册办 事处免费索取一份该等文件的副本。如本公司全部或任何股份或债 权证或其他证券当时(在本公司的同意下)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 市场买卖,则须将根据该证券交易所当时之规例或准则所规定数目 之文件副本呈交该证券交易所或市场。 (c) 受上市规则的规限下,本公司可向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同意及选 择接收简明财务报表代替完整财务报表之股东寄发简明财务报表。 该等简明财务报表须随附上市规则可能要求之任何其他文件,并须 于不少于该等股东举行股东大会前二十一日之期间,寄予相关股东。 (d) 如根据公司法、电子交易法和上市规则,公司在公司的电脑网路上
发布第175(b)条所述文件的副本,以及(如果适用)符合第175(c)条的 财务摘要报告,或以任何其他允许的方式(包括透过发送任何形式 的电子通讯),应视为已满足向第175(b)条所述人员发送该条所述文 件或根据第175(c)条提交财务摘要报告的要求,且该人已同意或被 视为已同意将此类文件的发布或接收视为履行公司向其发送副本的 义务此类文件。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建议


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180.(A)(i) 除另行特别列明外,任何根据细则发出或将由任何人士发出之通知(包 括根据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之内的任何「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 行动的公司通讯」)须以书面形式发出,或在公司法及上市条例不时 许可的情况下以及受本细则的规限下,该等通知可包括以电子通讯 的形式发出。有关召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毋须以书面形式发出。 (ii) 除非另有明确所指,依据本细则规定须发给任何人士的或由任何人 士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根据上市规则对其赋予涵义内之任 何企业通讯包括根据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之内的任何「公司通讯」 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可由(a)本公司派员亲自;或(b)以邮 寄方式藉预付邮资的信函,或封套写上该有关股东于股东登记册所 显示之登记地址送达予该股东;,或(c)送交至有关股东的地址;或(d) (在上市规则和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以电子方式发送 至股东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电子号码或地址或网站或根据上市规则 刊发于本公司网站或香港联交所网站;或(e),或以任何由有关股东 书面授权的其他方式,;或(f)以(股票除外)在报章刊登广告的方式送 交或交付。就股份之联名持有人而言,所有通知发送至有关股份在 登记册上排名最先的持有人之登记地址为充份向所有联名持有人发 出通知。在上述一般适用范围并无受到限制但受公司法及上市规则 的规限下,本公司可以电子方式按有关股东不时授权的地址向任何 股东送达或寄发通知或文件,或在电脑网络上刊登该通知或文件, 并以股东不时授权的方式知会有关股东已刊登该通知或文件。 (iii) 本公司可参考于送达或交付通知或文件前不超过十五天所记录的登 记册将任何通知或文件送达或交付。在该送达或交付后如登记册上 若有任何变动,概不得使该送达或交付失效。根据本细则就有关股 份向任何人士送达或交付通知或文件后,从该股份获得任何所有权 或权益的人士无权再次获送达或交付该通知或文件。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建议


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180.(B)(i) 凡规定要交付、送交或送达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高级人员的任何通 知或文件,可将该通知或文件送往或放在本公司或该高级人员所在 的总办事处或注册办事处,或藉预付邮资的信封或封套注明邮寄至 本公司或该高级人员所在的总办事处或注册办事处,或发送至细则 第87A条规定的电子地址或通过电子方式发送。 (ii) 董事会可不时指定以电子形式送交本公司的通知所采用的格式及方 式,包括一个或以上以电子形式接收通讯的地址,并可指定其认为 适合的程序以核证任何有关通讯的真确性或完整性。只有在符合董 事会所指定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电子形式向本公司发出任何通知。
181.(a) 任何登记地址位于有关地区以外地区之股东,可书面通知本公司一 个有关地区的地址,而就送达通知而言,该地址将被视为其登记地 址。如股东之登记地址位于有关地区以外地区,以邮寄方式作出之 通知,须以预付邮资之空邮信件寄发。每位股东或根据成文法或该 等细则规定有权收取本公司通知的人士可向本公司登记一个可向其 送达通知的电子地址。 (b) 任何未能(及就任何共同持有股份之联名持有人而言,名列股东登 记册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未能)向本公司提供接收向其发出通知及文 件之登记地址或未能提供正确登记地址之股东将无权(及就任何共 同持有股份之联名持有人而言,无一其他联名持有人(无论是否已 提供登记地址))获送交本公司发出之任何通知及文件,或在其他情 况下需要向该股东送交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如董事会全权决定(并 受董事会不时重新选择之其他方式),就通知而言,可采取将该通知 列示于注册办事处及总办事处显著位置之方式,或(如董事认为合适) 以在报章刊登广告之方式送达,且就文件而言,按可在注册办事处 或总办事处显著张贴致该股东之通知,该通知须载明于有关地区内 之地址,其中按所描述的方式送达即充份视为已向没有提供注册地 址或提供错误地址之股东妥为送达有关通知或文件,但本段(b)条之 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本公司须向任何并无就接收通知或文件目的提 供登记地址或提供错误地址之股东,或向任何并非名列本公司股东 登记册首位之股东送交任何通知或文件。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建议


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
(c) 如连续三次按其登记地址以邮寄方式向任何股东(或如属联名持有人, 则为名列股东登记册首位之股东)发出送通告或其他文件,但未获 送达而遭退还,则该名股东(及如属联名持有人,则为所有其他联名 持有人)自此无权接收或获送达文件(董事根据本细则(b)段可能选择 之其他方式除外),并将视为其已放弃接收本公司送达通知及其他 文件之权利,直至其联络本公司并以书面方式提交接收向其发出通 知之新登记地址。
182.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包括根据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之内的任何「公司 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如以预付邮资方式邮寄,载有通知 或文件之信件、信封或封套投递之翌日,即被视为已送交或送达。证明 载有通知或文件之信件、信封或封套正确注明地址,并以预付邮资方式 邮寄,即可作为送交通知或其他文件的充分证明。任何并非邮寄但由本 公司送交或留在登记地址之通知或文件,将视为于送交及留在该登记地 址当日已送交或送达。任何通知或文件如在本公司网站或香港联交所网 站上发布或放置,应被视为已于该通知或其他文件首次出现在本公司网
站或香港联交所网站上之日送达或交付。任何以电子方式(包括通过任何 相关系统)发出之通知或文件,概被视作已于电子通讯发出翌日由本公司 或代表本公司发出。本公司按照有关股东以书面授权之任何其他方式送 交之任何通知或文件,将视为本公司按照所获授权而行动时发出或送交。 任何于报章或指定报章以广告形式刊登之通知或其他文件,将视为已于 刊登当日送交。
185.根据本细则交付或邮寄或留置于股东登记地址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 尽管该股东当时已身故、破产或清盘,及不论本公司是否有接收该股东 之身故、破产或清盘的通知,均须被视为已就以该股东作为单独或联名 持有人名义登记的股份妥为送达或交付,直至某一其他人士代其登记为 有关股份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该送达就现有细则的所有目的而言,均 须被视为已向该股东的个人代表及共同持有任何有关股份的权益的所有 人士(如有)充份送达或交付该通知或文件。
186.本公司所发出的任何通知可以亲笔签署、或印刷或电子的方式签署。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建议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0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现恒建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

下午五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5号衡怡大厦9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

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接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及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1. (「董事

会」或「董事」)厘定其薪酬。

(b) 重选关洁心女士为执行董事;

(c)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无条件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发行、配发及处置数量不

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20%的本公司额外

股份(于本决议案通过后倘有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经转换为较大或

较小数目之本公司股份,则有关总数将予以调整),此项授权包括授

予或于有关期间或其后行使或转换之发售建议、购股权、认股权证或

认购本公司股份或将任何证券(包括债券及可转换债权证)转换为本

公司股份之权利;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

中最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 按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间届满时;或

(i) 本决议案所载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

案撤销或更改之日。」

  1.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限制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可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按照所有适用之法例及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及其后之修

订本,购回本公司之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购回之本公司股份,其数目上限不得

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10%(于本决议案

通过后倘有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经转换为较大或较小数目之本公

司股份,该有关总数将予以调整),而上文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

中最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 按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间届满时;或

(i) 本决议案所载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

案撤销或更改之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动议待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及5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授予董事依

据本大会通告内第4项决议案行使本公司发行、配发及处置额外股份之一

般授权。基于扩大权力而增发之新股数目,乃依据本大会通告内第5项决

议案授出之权力而购回或同意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数目,惟该等本公司股份

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10%(于本决

议案通过后倘有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经转换为较大或较小数目之本公司

股份,该有关总数将予以调整)。」

作为特别事项

「动议:

  • (有

关详情载列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之通函附录三内);

  • (「新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当中载有建议对本公司现有经修订及

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作出之所有修订,以取代及摒除本公

司现有之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即时生效;及

(3)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公司秘书在其绝对酌情认为对实施本公司经

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建议修订及采纳新的组织章

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而言属必要或合宜之情况下,作出一切有关行为、

契诺及事情、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及进行一切有关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向香港及开曼群岛之公司注册处长提交必要的存档。」

承董事会命

现恒建筑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刘伯文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 ,均有权委任另一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

席大会及表决。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表决。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投票时,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作出表决。

  1. ,或如委任人为法团,

则必须加盖印鉴或由负责人员或正式授权代表代为亲笔签署。

  1. ,则该等联名登记持有人士当中任何一人可亲身或委

派受委代表就有关股份于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倘超过

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上述大会,则上述人士当中于本公司股东名

册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1. (倘董事会要求)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

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

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

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惟就原订于该日起计十二个月内

举行大会之续会或于该大会或其续会上要求投票表决者除外。

  1. ,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于该情况下,有关代表委任

表格将视作已撤回论。

  1. ,就上文第5项决议案项下有关购回授权而刊发之说明函件随附于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之通函内。

8. 于大会上建议重选为董事之退任董事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之通

函附录一。

  1.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由二

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

份过户,该期间内股份的转让概不受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必须于二零

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

于会上投票之权利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刘伯文先生、郑荣昌先生及关洁心女士;

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梁梓坚先生、林志雄先生及莫锦嫦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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