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66 金科服务 公告及通告:联合公告有关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为及代表要约人提出收购本公司全部要约股份的可能的无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之月度更新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亦并无在不报备登记

声明或获得适用的登记豁免或其他豁免的情况下发售、招揽或销售即属非法的任何司法权区销

售、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倘此举违反任何司法权区的相关法律,则本公告不会于或向有关

司法权区发布、刊发或派发。

Broad Gonga

Investment Pte. Ltd.Jinke Smart Services Group Co., Ltd.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666)

联合公告

有关

中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

为及代表要约人提出

收购本公司全部要约股份

的可能的无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之

月度更新

要约人的财务顾问

独立董事委员会独立财务顾问


兹提述(i)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Broad Gonga Investment

Pte. Ltd.(「要约人」)于2025年4月28日联合发布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

约(「3.5公告」);(i)本公司及要约人于2025年5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公告,内容有

关延迟寄发综合文件(「延迟寄发公告」);及(i)本公司及要约人于2025年6月19

日联合发布的公告,内容有关要约的月度更新。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

汇与3.5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有关要约的进展更新

诚如3.5公告所述,要约须待拍卖股份过户于拍卖股份过户最后期限日期或之前完

成后,方可由要约人提出。

于本公告日期,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拍卖发出法院裁定书,且要约人一

直就实施拍卖股份过户的程序与中国结算进行沟通。

有关综合文件状况的更新

诚如延迟寄发公告所述,执行人员已同意将寄发综合文件的最后日期延长至(i)拍

卖股份过户完成后七天及(i)2025年9月7日(以较早者为准)。

于本公告日期,要约人及本公司正在编制及落实将载入综合文件的资料。

要约人及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于适当时候及╱或每月就要约及寄

发综合文件的最新状况联合另行刊发公告,直至寄发综合文件为止。

警示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要约仅于拍卖股份过户成功完成后,方会提出。

倘拍卖股份过户未能于拍卖股份过户最后期限日期前完成,要约人将与金科地产

管理人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商讨,以探讨其他方法清偿金科地产所

欠要约人的债务。因此,可能的要约将不会提出。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

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告乃根据《收购守则》作出,以(其中包括)知会股东待拍卖股份过户完成后将

予提出的要约。董事概不就要约的条款是否公平或合理或是否接纳要约于本公告

内给予推荐意见,并强烈建议股东除非并直至接获及阅览综合文件(包括独立董

事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签发的意见函)前,请勿就要约作出

定论。

承董事会命

Broad Gonga Investment Pte. Ltd.

董事

何颖珩

承董事会命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夏绍飞

香港,2025年7月18日

要约人董事及博裕管理人的股东兼董事对本公告所载的资料(有关本集团的资料

除外)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尽

彼等所知,本公告内所表达之意见(董事表达的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始

行作出,而本公告所载资料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所载之任何陈述有所

误导。

于本公告日期,要约人董事会成员为何颖珩女士、孙建军先生和李文婷女士,

博裕的管理人包括Yixin, Ltd.(童小幪先生为唯一股东和唯一董事)和JH Capital

Holdings Ltd.(张子欣先生为唯一股东和唯一董事)。

董事对本公告所载的资料(有关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的资料除外)之准确性共

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尽彼等所知,本公告

内所表达之意见(要约人董事及博裕管理人的股东兼董事表达的意见除外)乃经审

慎周详考虑后始行作出,而本公告所载资料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所载

之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夏绍飞先生,非执行董事吴晓力先生、林可

女士、石诚先生及祁诗皓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肖慧琳女士、袁林女士及董涣

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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