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83 包浩斯国际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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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告全

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8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包浩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

期一)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4楼401A雅辰会翡翠厅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

合财务报表以及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董事(「董事」)

会报告与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唐书文女士为董事。


  1.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

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上述权力之要约、协议

及认股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

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上述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认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配发(不

论根据认股权或其他方式所配发者)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而上述批

准亦须受此限制,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根据本公司所

发行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行使

认购权或兑换权;(i)当时所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

司之高级人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可购入本公司

股份权利之任何认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组织章

程细则任何牵涉本公司股份之以股代息计划者则除外;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

司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于该日彼等当时所持有关股份

或任何类别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可以就零碎股权或

考虑到任何香港以外地区法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该等地区任

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而作出认为必须或适当

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购

回本公司股本中之已发行股份,而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

有关股份须根据及依照一切适用法例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规定作出;

(b) 此外,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代表本公司促使本

公司按董事厘定之价格购买其股份;

(c)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本公司于有关期间购回或有条件或无条件

同意将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

发行股份数目之10%,而上文(a)段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

  • 「动议待召开大会之通告(本决议案属其中一部分)所载第4A项及4B项

决议案获通过后,将本公司根据及按照上述第4B项决议案所购回本公

司股份总数,加入董事根据及按照召开大会之通告(本决议案属其中一

部分)所载第4A项决议案可能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配发之本

公司股份总数中。」

承董事会命

包浩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唐书文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唐书文女士及杨逸衡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

蔡斯敏小姐、许美心女士及徐家耀先生。


附注:

  1. ,或倘委任人为公司,

则须盖上印章或由任何高级职员、授权人或其他获正式授权之人士签署。

  1. ,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

其出席,并于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任何续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

上投票,而于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

  1. ,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

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而排名首位者不

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则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予计算。就此而言,排

名先后乃根据股东名册内就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先后次序厘定。

  1. (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止期间(包

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内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为符合资格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投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将所有过户

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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