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83 包浩斯国际 通函:重选董事、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所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

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包浩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

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

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

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包浩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干

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4楼401A雅辰会翡翠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2

至15页。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

妥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

回。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83)

重选董事、

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目 录

– i –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集团之资料。董事愿就本通

函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

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

亦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其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3

附录一

拟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详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附录二

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备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

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4

楼401A雅辰会翡翠厅举行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

「联系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相同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修订本)

「公司条例」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本公司」指包浩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开曼群岛注

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证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

定其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释 义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在公司条例之定义下本公司当时之附属公司,

不论于香港或其他地区注册成立,而「附属公司」

据此诠释

「收购守则」指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83)

执行董事:

唐书文女士(主席)

杨逸衡先生(行政总裁)

独立非执行董事:

蔡斯敏小姐

许美心女士

徐家耀先生

注册办事处:

P.O. Box 902

Second Flor, Century Yard

Cricket Square

Grand Cayman KY1-1103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兼香港主要

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

荃湾

德士古道204-210 号

和富大厦1 楼

敬启者:

重选董事、

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以及向股东提供有关(i)重选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退任之董事;及(i)向董事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之详情。

该等建议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处理。


董事会函件

重选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7条,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分之一董事(或倘

董事人数并非三之倍数,则以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之人数为准)将轮席退任,

而各董事须最少每三年轮席退任一次。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6(3)条,董事有权不时及随时任命任何人士为董事,以

填补董事会空缺或出任现任董事会新增成员。董事会如此任命之任何董事仅任职

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为止及届时可膺选连任。

因此,根据组织章程细则须轮席退任之唐书文女士、许美心女士及徐家耀先

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彼等均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

连任。获建议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已审阅唐书文女士、许美心女士及徐家耀先生之履历,以

及彼等是否符合本公司提名政策所载之提名标准,并已考虑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

政策所载之多元化因素。因此,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建议在股东周年大会

上重选唐书文女士、许美心女士及徐家耀先生。

一般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个别普通决议案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i)

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总额不超过于该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数目20%之股份(「发行授权」);(i)于联交所购回最多为于该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数目10%之已发行及缴足股份(「购回授权」);及(i)将本公司购回之

股份总数增加至发行授权。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有367,380,000股已发行股份。待通过所提呈授出上述

一般授权之决议案后,并假设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发行或购回股份,全

面行使购回授权将导致于通过本文所述决议案后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

期间,或截至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购回授权当日止

期间,本公司可购回最多36,738,000股份,而董事将获授权根据上述发行授权配

发及发行最多73,476,000股份,倘购回授权获行使,则加上相当于本公司根据购

回授权所购回本公司股份总数之股份数目。


董事会函件

董事谨此声明,彼等目前无意根据有关授权购回任何股份或发行任何新股份。

上市规则所规定本公司须向 阁下提供必要资料以考虑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2至15页。

本通函附奉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

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

必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48小时,交回本公司之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

中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于股东大会上进行之任何投票须以按股数投

票方式表决。因此,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所有投票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重选董事、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以及修订现有组织章

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

投票赞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包浩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唐书文女士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录一 拟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详情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详情载列如下:

(a) 唐书文女士

唐书文女士(「唐女士」),66岁,为本集团之联合创办人、主席兼授权代表。彼

于二零四年十月至二零九年三月为前任执行董事。唐女士负责本集团之战略

零售组合管理、采购战略及成本控制目标。唐女士于时装业拥有广泛经验。本集团

主要自家品牌「SALAD」之概念及品牌名称均由彼构思。唐女士于一九八三年获香

港树仁学院(新闻系)颁发文凭。唐女士为New Huge Treasure Investments Limited的董

事之一,而该公司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于最后可行日期,唐女士于216,218,000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约58.85%,其中包括:(a)由Great Elite Corporation

持有之34,068,000股份,而该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由唐女士持有;(b)New Huge

Treasure 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之180,000,000股份,而该公司全部权益则由Yate

Enterprises Limited持有。Yate Enterprises Limited全部权益由东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以The Tong & Wong Family Trust受托人之身份持有,而The Tong & Wong Family Trust

为由唐女士与他人共同建立之全权信托;及(c)唐女士作为实益拥有人直接持有之

2,150,000股份。唐女士亦为The Tong & Wong Family Trust受益人之一。

唐女士已与本公司重续其服务协议,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计为期三年,

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六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根据服务合约,于

服务每满一年后,应付予彼之薪酬可由董事酌情决定调整,而彼将有权获发酌情

花红,惟有关年度应付全体董事之花红总额不得超逾5,000,000港元。彼将有权报销

一切合理之实付费用,并可使用公司汽车,以及就彼所使用之汽车报销汽油及维

修费用(包括保险),彼有权享有每年基本薪金(不包括酌情花红、购股权及实物福利)

1,370,400港元。彼之薪酬由董事会经参考彼之资历、经验及将承担之职责后厘定。

唐女士并不知悉有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除出任本集团执行董事、授权代表及主席外,唐女士亦担任本集团若干附属

公司之董事。除上文披露者外,唐女士并无于本集团出任何其他职位。唐女士于

过往三年并无于上市公众公司担任其他董事职务。除本通函披露者外,于最后可

行日期,唐女士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

何关系。

唐女士确认,并无其他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所载任何规定予

以披露之资料。本公司并不知悉有任何其他有关唐女士重选连任而须敦请股东及

联交所垂注之事宜。


附录一 拟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详情

(b) 许美心女士

许美心女士(「许女士」),60岁,为执业会计师,于审计及商业顾问方面拥有30

年管理经验。许女士于一九八九年毕业于美国宾汉姆顿纽约州立大学,获会计硕

士学位。彼自一九年起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目前,彼为其于香港的公

开执业事务所的董事总经理及从业人员。

于最后可行日期,许女士概无于本公司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定义见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许女士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任期自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为期一(1)年,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发出三个月事先

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并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轮值。许女士有权收取年度薪酬80,000

港元,金额乃经考虑其于本公司的职责及责任厘定,并可由本公司决定于日后作

适当调整。彼未来薪酬将由薪酬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予的权力不时检讨。

除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外,许女士并无于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出任何其他

职位。许女士于过往三年亦无于上市公众公司担任其他董事职务。于最后可行日期,

彼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许女士已确认,彼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独立性准则。董事会信纳许

女士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独立性指引且彼为独立人士。

许女士确认,并无其他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所载任何规定予

以披露之资料。本公司并不知悉有任何其他有关许女士重选连任而须敦请股东及

联交所垂注之事宜。

(c) 徐家耀先生

徐家耀先生(「徐先生」),55岁,自一九五年七月起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员,

并自二零年一月起为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员。彼亦自二零八年九月起成

为特许金融分析师特许资格持有人,并自二零一八年起成为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

学会专业会员。徐先生目前以Dickson Consulting Service Limited之名义经营其顾问业

务,提供财务、管理及资讯科技顾问服务。彼现时亦受聘于LYFE Capital Investment

Management(Hong Kong)Limited担任项目经理。徐先生在经营自己的业务前,曾于安

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核数师五年,亦曾于家用及专业电器制造商伊莱克斯中国担

任内部审计经理及财务总监五年。徐先生于一九二年一月于香港浸会学院毕业,

获工商管理(荣誉)学士学位,并于二零一八年八月获得伦敦大学法学士学位,以

及于二零二一年获得房地产管理大学院房地产理学硕士学位。


附录一 拟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详情

于最后可行日期,徐先生概无于本公司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定义见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徐先生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任期自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为期一(1)年,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发出三个月事先

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并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轮值。徐先生有权收取年度薪酬80,000

港元,金额乃经考虑其于本公司的职责及责任厘定,并可由本公司决定于日后作

适当调整。彼未来薪酬将由薪酬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予的权力不时检讨。

除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外,徐先生并无于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出任何其他

职位。徐先生于过往三年亦无于上市公众公司担任其他董事职务。于最后可行日期,

彼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徐先生已确认,彼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独立性准则。董事会信纳徐

先生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独立性指引且彼为独立人士。

徐先生确认,并无其他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所载任何规定予

以披露之资料。本公司并不知悉有任何其他有关徐先生重选连任而须敦请股东及

联交所垂注之事宜。


附录二 说明函件

本附录作为上市规则所规定之说明函件,以提供有关购回授权之一切资料,

供 阁下考虑。

1. 有关购回股份之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准许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在若干限制下于联交所购回其缴

足股份,当中较为重要之限制概述如下:

(a) 股东批准

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于联交所购回股份之所有建议,须事先透

过一般授权或有关特定交易之特定批准方式由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批准。

(b) 股本

根据购回授权,本公司可购回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所提呈授出购回授权

之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367,380,000股份。待所提呈授出购回

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设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发行或购回股

份,则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将导致本公司于授出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后直

至本公司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止期间或截至股东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

决议案撤回或修订购回授权当日止购回最多36,738,000股份。

(c) 进行购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股东授出一般授权让董事可于市场上购回本公司股份,符合

本公司及股东之利益。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进行上述购回或可提

高本公司及其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并仅于董事相信该等购回可让本公

司及股东受惠时方会购回股份。

(d) 进行购回之资金

在购回股份时,公司仅可依照其组织章程文件及公司注册成立所在司法

权区之法例动用可合法作有关用途之资金。


附录二 说明函件

根据本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并考虑到本公司目前的营运资金状况,倘

于建议购回期间内全面行使购回授权,董事认为购回可能对本公司之营运资

金或资本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购回股份会对董事认为不时

适合本公司之本公司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与其最近

期刊发之经审核账目所披露状况相比),则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e) 关连人士

概无董事或(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彼等之任何紧密联系人

士目前有意在股东批准购回授权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于最后可行日期,概无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已知会本公司,

表示彼目前有意在股东批准购回授权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而彼亦无

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f) 董事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在可能适用之相同情况下,彼等将遵照上市规则

及适用之开曼群岛法例行使购回授权。

(g) 收购守则

倘购回股份导致股东在所购回公司之投票权所占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收

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作为收购投票权处理。

于最后可行日期,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连同彼等一致行动人士及

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于228,118,000股份(相当于已发行股份约62.09%)中拥

有实益权益。倘董事根据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普通决议案条款全面行

使购回授权,则主要股东连同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于本公司之权益将增加至

已发行股份约68.99%,此举不会导致彼等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提出强

制收购要约。

倘行使购回授权可能导致公众人士持有之股份数目减少至少于本公司

全部已发行股份25%,或导致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提出强制收购要约,

则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附录二 说明函件

2. 股份购回及市价

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购回或赎回股份。

于过往十二个月各月内,股份于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每股份

月份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3300.300

八月0.3150.240

九月0.2400.223

十月0.3300.248

十一月0.2600.205

十二月0.2490.200

二零二五年

一月0.2390.200

二月0.2200.185

三月0.2200.170

四月0.1800.160

五月0.1750.160

六月0.2950.168

七月(截至最后可行日期)0.2650.23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8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包浩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星期一)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4楼401A雅辰会翡翠厅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

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董

事(「董事」)会报告与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唐书文女士为董事。

  1.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

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上述权力

之要约、协议及认股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将会或

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上述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认股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配发(不

论根据认股权或其他方式所配发者)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而

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根

据本公司所发行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

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兑换权;(i)当时所采纳以向本公司

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人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本公

司股份或可购入本公司股份权利之任何认股权计划或类似安

排;或(iv)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任何牵涉本公司股份之以

股代息计划者则除外;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

议案;及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

本公司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于该日彼等当时所持

有关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可以就

零碎股权或考虑到任何香港以外地区法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

或该等地区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而作

出认为必须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已发行股份,而董事行使本公司

一切权力购回有关股份须根据及依照一切适用法例或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作出;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此外,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代表本公司促

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之价格购买其股份;

(c)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本公司于有关期间购回或有条件或无

条件同意将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而上文(a)段之批准亦须受此

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

议案。」

  • 「动议待召开大会之通告(本决议案属其中一部分)所载第4A项及4B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将本公司根据及按照上述第4B项决议案所购

回本公司股份总数,加入董事根据及按照召开大会之通告(本决议

案属其中一部分)所载第4A项决议案可能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

意将配发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中。」

承董事会命

包浩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唐书文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唐书文女士及杨逸衡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

蔡斯敏小姐、许美心女士及徐家耀先生。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 ,或倘委任人为公司,

则须盖上印章或由任何高级职员、授权人或其他获正式授权之人士签署。

  1. ,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

出席,并于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任何续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

投票,而于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

  1. ,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

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而排名首位者不论亲身

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则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予计算。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根

据股东名册内就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先后次序厘定。

  1. (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止期间(包括首

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内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为符合资格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投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

关股票,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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