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808 高鑫零售 委任代表表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与此代表委任表格相关的 股份数目(附注1) |
---|
普通决议案 | 赞成 | 反对 | |
---|---|---|---|
1. | 省览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董事」)报告与核数 师报告。 | ||
2. | 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末期股息每股0.17港元。 | ||
3. | (a) 重选华裕能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 ||
(b) 重选王冠男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 |||
(c) 重选梅梦雪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 |||
(d) 重选叶礼德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
(e)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各董事的酬金。 | |||
4. | 于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退任后,委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 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
5. |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购回不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总数10%的本公司股份。 | ||
6. |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发行、配发及处置不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 股份(如有)总数20%的本公司额外股份(包括出售或转让以本公司名义持有的任何库存股份)。 | ||
7. | 扩大授予董事以发行、配发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包括出售或转让以本公司名义持有的任 何库存股份)的一般授权,数额为本公司购回股份的总数。 | ||
特别决议案* | 赞成 | 反对 | |
8. | 批准及采纳本公司新组织章程细则,以取代及摒除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
SUN ART RETAIL GROUP LIMITED
高鑫零售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6808)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
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2)
地址为
为高鑫零售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股份的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大会主席
(附注3)
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的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一期24
楼举行的二零二五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代表本人╱吾等行事及依照下列指示代表本人╱吾等投票。
请于适当的方格内以(「✓」)号示意 阁下的投票意愿
(附注4)
。
- 。
日期:二零二五年月日 签署
(附注5)
附注:
- 。如无填上任何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与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本公司所有股份有关。如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则
各受委代表涉及的股份数目必须指明。
- 。
- ,请删去「大会主席」字样,并于空栏内填上 阁下拟委派受委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在会上投票
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他人作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每位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股东应有权就其所持每一股份
投一票。
- :倘 阁下拟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注明「赞成」的方框内填上(「✓」)号。倘 阁下拟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则请在注明「反对」的方框内填上(「✓」)号。
如无任何指示,则 阁下的受委代表将有权自行酌情投票或弃权。 阁下的受委代表亦有权就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正式提出而未载于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的任何决
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 。如股东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另行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人士
亲笔签署。本代表委任表格的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 ,本公司将接纳在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再无投票权,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本公司
股东名册内的排名次序而定。
- (如有)或经核实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之前
(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或其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之前交回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 ,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 。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有关 阁下委任代表的任命及投票指示(「该等用途」)。我们可能向为本公司提供
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上述所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
人士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所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上述该等用途所需的时间保留。有关存取及╱或更正相关个人
资料的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邮寄至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