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33 长城汽车 公告及通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此制度经公司2025年7月1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1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3

第六章 附则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占

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

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

建议;


(二) 选择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六) 制定关于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提

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针对本工作制度第

七条第二款,审查意见应包含向董事会提出的建议;针对独立非执行

董事,审查意见还应包含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其

他条件发表意见;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六) 从经上述(五)资格审查后的初选人员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相关事宜应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同时,委员会应立即向董事会提议对本工作制度进行相应修订,修

订后的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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