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38 华和控股 委任代表表格: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附注d) | 反对(附注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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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 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 ||
2. | (a) 重选陈越华先生为执行董事。 | ||
(b) 重选丁昕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
(c)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彼等的薪酬。 | |||
3. | 续聘罗申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 ||
4. |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或处理(包括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不超 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20%之额外股份。 | ||
5. |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购回不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10%之股份。 | ||
6. | 透过加入本公司购回的股份数目,扩大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额 外股份之一般授权。 |
WAH WO HOLDINGS GROUP LIMITED
华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938)
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举行的
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注a)
地址为
为华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股份」)(附注b) 股
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大会主席(附注c)或
地址为
作为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出席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3–14号欧陆
贸易中心22楼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召开大会之通告所载之以下决议案,并按以下
指示在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代表本人╱吾等,以本人╱吾等之名义就上述决议案投票,或如无作出上述指示,则本人╱吾等
之受委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 。
签署(附注e、f、g及h):
日期:
附注:
- 。必须载列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之姓名。有权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派一位或多于一位受委代表(就持有
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而言)出席及于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 。如未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全部本公司
股份有关。
- ,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于空栏内填上 阁下所拟委派代表之姓名及地址。受委代表毋须为本
公司股东,但须亲身出席以代表 阁下。本代表委任表格内之任何更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 :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一项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如欲投票反对一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如未有作出指
示,则 阁下之受委代表可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阁下之受委代表亦可就大会通告所载者以外,惟在大会上正式提呈之任何决议案酌情投票。
- ;或如为法人团体,则必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亲笔签
署。
- ,则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于大会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仅其一方有权投票,惟倘多于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
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其中一名上述持有人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 ,连同签署人之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不迟于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 ,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于会上投票;在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论。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本公司大会有关 阁下受委代表的任命及投票指示(「该等用途」)。我们可能就用作
该等用途向为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上述所
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所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就
履行上述该等用途所需的期间保留。有关存取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提出,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邮寄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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