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808 高鑫零售 通函:(1)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2) 建议更换核数师;(3) 建议授出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的一般授权;(4)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并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5) 货币选择及更改末期股息派付日期;及(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采取的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

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高鑫零售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转交予

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人,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

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

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UN ART RETAIL GROUP LIMITED

高鑫零售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6808)

  • 《组织章程细则》并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 ;及

(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高鑫零售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

中心一期24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印备的指示填妥及签

署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时间48小时之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

月十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或其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之前送达。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为免生疑问,库存股份

持有人(如有)应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彼等持有的任何库存股份(如有)放弃投票。

本通函连同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 w.sunartretail.com )。

本通函所提述之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时间及日期。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4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5

3. 建议更换核数师.5

4. 建议授出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6

5. 建议授出发行新股份的一般授权.6

  1. 《组织章程细则》并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7

7. 货币选择及更改末期股息派付日期.9

8.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10

9. 推荐建议 .11

附录一 -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12

附录二 - 购回股份授权的说明函件 .16

附录三 -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2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9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经修订公司条例」指二零二五年公司(修订)条例,修订公司条例并于二

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生效;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

四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一期

24楼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及

(如适用)批准载于本通函第29至33页大会通告内的

决议案;

「《组织章程细则》」指透过于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获通过的特别决议案

而采纳,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及二零二一年九

月二十四日修订并于现时生效的本公司《组织章程细

则》;

「审核委员会」指本公司之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指本公司之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及运作的中央结算及

交收系统;

「公司条例」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

其他方式修改;

「本公司」指高鑫零售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具《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

义);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释 义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

及处理不超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6项所载的建议普

通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

份(如有)总数的20%的额外股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当

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新章程细则」指根据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8项所载特别决议案建议采

纳的本公司新组织章程细则;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的提名委员会;

「建议修订」指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

三;

「薪酬委员会」指本公司的薪酬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

「购回股份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于联交所购回不超过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5项所载的建议普通决议案通

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总数的10%的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释 义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刊发的《公司收购、

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订);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及经不时修订;及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SUN ART RETAIL GROUP LIMITED

高鑫零售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6808)

执行董事:

沈辉(首席执行官)

非执行董事:

华裕能(主席)

王冠男

梅梦雪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挹芬

叶礼德

陈尚伟

注册办事处:

香港铜锣湾

希慎道33号

利园一期

19楼1928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地点:

中国

上海市静安区

江场西路255号

邮编:200436

敬启者:

  • 《组织章程细则》并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 ;及

(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分别就(i)重选退任董事;(i)建议更换核数师;(i)向董事授出购回股

份授权及发行授权以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iv)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并采纳新

章程细则;及(v)货币选择及更改末期股息派付日期,向股东提供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提呈的若干决议案的资料。


董事会函件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95条,叶礼德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此

外,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99条,华裕能先生及王冠男女士(彼等于二零二五年三月

六日获董事会委任)以及梅梦雪女士(彼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获董事会委任)将

任职至股东周年大会。上述每位退任董事均符合资格并将愿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

任。

提名委员会参考本公司的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董事提名政策中规定的提名准则

和标准,以及本公司的企业策略,检讨董事会架构及组成、董事作出的确认及披露以

及退任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资格、技能和经验、投入的时间及贡献,以及所

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提名委员会已就重选符合资格并愿于股东周年大会膺选

连任的所有退任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本公司认为,根据《上市规则》所载独立性指

引,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具有独立性,并将继续为董事会带来宝贵业务经验、知识及

专业知识,使其高效及有效地运作及多元化。

有关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的详细资料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3. 建议更换核数师

基于本公司业务需要及遵循良好企业管治原则(即在适当任期后更换核数师),董

事会已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决议:(1)不续聘本公司现任核数师罗兵咸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因此罗兵咸永道将自本公司即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退任本公司核数师;及(2)经审核委员会推荐,建议委任毕

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为本公司新任核数师。

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于推荐毕马威为本公司新任核数师时,已审阅并考虑其费用

建议、资格、专业能力及经验,经评估后认为毕马威符合监管要求,具备适当资格、

胜任性、专业能力及独立性以履行本公司核数师职责。


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已接获罗兵咸永道确认函,表明其退任并无任何其认为须提请本公司股东

及债权人注意之事宜。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亦确认,本公司与罗兵咸永道之间并无分

歧或未解决事项,且本次建议更换核数师之事宜无任何须提请本公司证券持有人注意

之情况。

因此,一项普通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批准于罗兵咸永道退任后委

任毕马威为本集团核数师,自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生效并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结束时止,同时授权董事会厘定新任核数师酬金。

4. 建议授出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一般授权以

购回股份。该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为使本公司于适当时能灵活购回股

份,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向董事授予购回股份授权,以于联

交所购回不超过本通函第29至33页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所载的建议普通决议案通

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的10%的股份(即按股东周年

大会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保持不变为基准计,合共954,050,470股份)。

董事谨此声明,彼等现时并无任何计划根据购回股份授权购回任何股份。

本通函附录二载有《上市规则》规定的说明函件,向股东提供合理所需资料,以

便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授出购回股份授权作出知情决定。

5. 建议授出发行新股份的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一般授权以

发行股份。该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为使本公司于适当时能灵活发行股

份,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向董事授予发行授权,以配发、发

行或处理不超过本通函第29至33页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6项所载的建议普通决议案通

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的20%的额外股份(包括出售


董事会函件

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即按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保持不变为基准计,

合共1,908,100,940股份)。藉加入本公司根据购回股份授权购回的股份数目扩大发行

授权的普通决议案亦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

董事谨此声明,彼等现时并无任何计划根据发行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

  1. 《组织章程细则》并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有关建议修订的公告。

董事会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寻求股东批准修订《组织章程细

则》及采纳新章程细则,以(其中包括)(i)使《组织章程细则》符合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

有关举行混合会议及虚拟会议、透过电子设施参与会议,以及有关库存股份及透过网

站通讯的安排规定;及(i)对《组织章程细则》作出若干相应及内务修订。

混合会议及虚拟会议

为符合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实施的《二零二三年公司(修订)条例》,并让

本公司在顺应科技发展或处理具体情况时享有更大弹性,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明确容许本公司可以通过虚拟会议的形式举行股东大会,无需成员在任何实体地点出

席;以及此类虚拟股东大会与成员在实体地点出席的混合模式,即混合股东大会。

新章程细则将明确允许本公司可通过实体会议之形式举行股东大会(在世界任何

地方的一个或多个会议地点),或以混合模式会议或虚拟会议形式举行。虚拟会议是指

股东及╱或其委派代表透过虚拟会议科技,以虚拟出席、参与并投票之方式而举行并

进行之股东大会。这项修订让本公司能够进行完全的虚拟会议,参与者毋须亲身到场

现身会议但仍可通过虚拟会议科技在会议上聆听、发言及投票。


董事会函件

库存股份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联交所对上市规则作出修订,删除有关上市公司须注销

回购股份的规定,允许以库存方式持有回购股份,并提供框架以对库存股份的注销、

再出售及转让作出规管(「库存股份制度」)。

因应经修订的上市规则,经修订公司条例允许上市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起可实施库存股份制度。经修订公司条例规定,库存股份附带的所有股东权利均视为

中止。库存股份概不可收取股息或其他分派,亦不附带投票权。

库存股份的使用方式基本上与将予发行的新股份相同,惟其上市地位获得保留。

库存股份可予出售、为雇员股份计划之目的或依据该计划进行转让,或予以注销。与

发行新股份相同,出售库存股份套现受公司条例所规定的股东法定优先认购权规限,

除非该等权利获股东豁免,而通常是根据一般授权。

因此,本公司若可持有及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则能以更灵活的方式,迅速

且更高效地调整股本。

透过网站作出的通讯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联交所对上市规则作出修订,允许发行人透过网站

向股东发布公司通讯,而无需事先征得股东同意(「默示同意机制」),前提是发行人向

股东发出一次性通知以告知新安排。默示同意机制不适用于发布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

通讯(定义见上市规则),该等通讯必须向个别股东发送。

根据公司条例,经股东事先同意,本公司可透过网站向股东发送文件或讯息。

《组织章程细则》亦有相同规定。

经修订公司条例允许公司采用默示同意机制,透过网站发布的方式向股东发布公

司通讯,并采取足够的保障措施以保障股东权利。有关修订于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生效。


董事会函件

保障措施包括要求在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中订明,公司可透过在网站上发布向股东

发送的文件或讯息。公司亦须向个别股东发出一次性通知,当中包含的特定内容包括

新安排的详情、网址,以及股东有权要求以电子或纸本形式接收公司通讯之声明。只

要公司履行经修订公司条例及上市规则订定的保障措施,股东将被视为同意公司可透

过网上发布方式发布公司通讯(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除外)。

建议修订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三。除建议修订外,《组织章程细则》之其他条

文维持不变。经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批准,新章程细则全文(包括与现有《组织章程细

则》对比的修订标示版及全新版)将刊载于本公司网站( w.sunartretail.com )。

本公司的法律顾问已确认,建议修订符合《上市规则》及香港法例的规定。本公

司亦确认对一间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作出建议修订并无不寻常之处。

务请注意,建议修订以英语编制,建议修订的中文翻译仅供参阅,并非英文版本

的正式翻译。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7. 货币选择及更改末期股息派付日期

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董事会建议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末期股息每股普通股现金0.17港元(「二五财年末期股息」),惟须待股东于二零二五年

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二五财年末期股息。

尽管每股0.17港元的末期股息将默认以现金支付予每名股东,但股东有权选择全

数以人民币(「人民币」)或美元(「美元」)或港元、人民币及美元组合收取。人民币及美

元的金额将以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香港银行公会所

报汇率计算。

鉴于提供收取二五财年末期股息的货币选择,二五财年末期股息的预期支付日期

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变更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以方便

安排选择收取二五财年末期股息的货币。


董事会函件

倘股东选择以人民币或美元,或港元、人民币或美元之组合方式收取全部末期股

息,股东应在厘定股东享有二零二五财年末期股息权利的记录日期(即二零二五年八

月二十二日(星期五)后,填妥股息货币选择表格(预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寄

发予股东),并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股

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17M楼。

拟选择以人民币或美元支票收取股息的股东务请注意:(i)彼等应确保其持有适当

的银行账户,以使收取股息的人民币或美元支票可兑现;及(i)概不保证人民币或美元

支票于香港结算并无重大手续费或不会有所延误,或人民币或美元支票能够于香港境

外兑现时过户。支票预期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发

予相关股东,邮误风险概由股东自行承担。

倘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

处并无收到有关该股东的正式填妥股息货币选择表格,该股东将自动以港元收取末期

股息。所有港元股息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以惯常方式派付。

倘股东有意以惯常方式以港元收取末期股息,则毋须作出额外行动。有关股息派

付所潜在的税务影响,股东应向其本身的税务顾问寻求专业意见。

8.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9至33页。

根据《上市规则》及《组织章程细则》,除主席决定容许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

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于股东大会所作的任何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于股

东周年大会后,本公司将按《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式就投票表决结果刊发公告。

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已随附于本通函。此代表委任表格

亦刊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 w.sunartretail.com )。 阁下须按代表委任表格印备的指示填妥并签署表格,并尽

快交回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

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


董事会函件

之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或其续

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之前送达,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9.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所有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

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有关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高鑫零售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沈辉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以下为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愿膺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非执行董事

(1) 华裕能先生

华裕能先生,51岁,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起担任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及非执行

董事。华先生担任DCP Capital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华先生亦为纳斯达克上市

公司牛电科技(股份代号:NIU)的独立董事。于成立DCP Capital之前,华先生在KR

Asia Limited担任合伙人,主管大中华地区业务。在加入KR Asia Limited之前,华先

生曾就职于摩根士丹利的私募股权投资部门,负责中国的私募股权业务。在此之前,

彼曾任职于Lazard Freres & Co.的兼并及收购部以及Copers & Lybrand的金融咨询公

司。

华先生目前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辖下之收购及合并委员会与收购上诉委

员会之委员。同时曾担任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委员。

彼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管理会计师,以会计专业荣誉学士学位毕业于伊利诺

大学香槟分校。

华先生于本公司的任期为三年,直至二零二八年三月五日,惟须根据《组织章程

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华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期间并无

收取任何董事酬金。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华先生被视为于7,551,524,756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XV部所界定的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华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公

众公司(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上市)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亦无与任何其他董事、高

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有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项下的任何规定,并

无与华先生相关而须予披露的其他资料,亦无有关华先生的其他事宜需敦请股东垂注。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2) 王冠男女士

王冠男女士,36岁,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王女士担

任DCP Capital的执行董事,负责消费零售投资。王女士亦为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中

圣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GD.SI)的非执行董事。于加入DCP Capital之前,王女士

担任MBK Partners的高级投资经理,及此前担任弘毅投资的分析师。

王女士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斯隆商学院,获得金融硕士学位,及毕业于北京大

学,获得工程学士学位以及经济学士双学位。

王女士于本公司的任期为三年,直至二零二八年三月五日,惟须根据《组织章程

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王女士担任本公司董事期间并无

收取任何董事酬金。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王女士并无于本公司任何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界定的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王女士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公

众公司(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上市)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亦无与任何其他董事、高

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有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项下的任何规定,并

无与王女士相关而须予披露的其他资料,亦无有关王女士的其他事宜需敦请股东垂注。

(3) 梅梦雪女士

梅梦雪女士,31岁,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梅女

士担任DCP Capital副总裁,专注于消费零售投资。于加入DCP Capital之前,梅女士担

任美银美林投资银行部的分析师。梅女士于投资方面积累多年经验,以及在消费零售

投资领域具备深厚行业知识。梅女士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获得国际事务硕士学位,

及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金融学士及国际关系学士双学位。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梅女士于本公司的任期为三年,直至二零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惟须根据《组织

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梅女士担任本公司董事期间

并无收取任何董事酬金。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梅女士并无于任何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

界定的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梅女士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公

众公司(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上市)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亦无与任何其他董事、高

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有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项下的任何规定,并

无与梅女士相关而须予披露的其他资料,亦无有关梅女士的其他事宜需敦请股东垂注。

独立非执行董事

(4) 叶礼德先生

叶礼德先生,62岁,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叶

先生获得伦敦大学国王学院法学士学位,并为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士。叶先生为香

港、英格兰及威尔斯、新加坡及澳洲之认可执业律师。彼为香港郭叶陈律师事务所的

合伙人,其执业范畴专注于企业融资、资本市场、证券及监管合规。

叶先生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起担任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China Mengniu Dairy

Company Limited)(一家于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2319)独立非执行董事。

叶先生于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三年间为香港律师会的会长并于香港出任多项公

职及社区机构职位。彼现时为香港政府任命的太平绅士、优质教育基金督导委员会主

席、香港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委员、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成员、积金易平台有

限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非执行董事。彼亦为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委员。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叶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书,任期直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为期三年,惟

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根据委任书,

叶先生收取的年薪为445,000港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叶先生并无于股份中拥有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V部)。叶先生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独立性指引。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叶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公

众公司(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上市)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亦无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

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有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项下的任何规定,并

无与叶先生相关而须予披露的其他资料,亦无有关叶先生的其他事宜需敦请股东垂注。


附录二 购回股份授权的说明函件

以下为《上市规则》规定之说明函件,以向股东提供合理所需的必要资料,以供

彼等就投票赞成或反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授出购回股份授权提呈的普通决议案作

出知情决定。本说明函件亦构成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239(2)条下的备忘录。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包括9,540,504,700股份及本公司并

无持有任何库存股份。

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所载有关授出购回股份授权的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

及按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即9,540,504,700股份)保持不变的基

准下,董事将根据购回股份授权获授权于购回股份授权仍然有效之期间内购回合共

954,050,470股份(相当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

数的10%)。

2. 购回股份的理由

董事相信,授出购回股份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

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购回股份或会提高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

并仅于董事认为该项购回将有利于本公司及股东时方会进行。

3. 购回股份的资金

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其《组织章程细则》、香港法例及╱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视

情况而定)可合法用于购回股份的资金。

4. 购回股份的影响

倘购回股份授权将于建议购回期间内任何时间全面行使,可能对本公司的营运资

金或资产负债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对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的年报所载经审核账目所披露之状况而言)。然而,倘若行使购回股份授权将对本公司

的营运资金要求或董事不时认为对本公司属适当的资产负债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则董事不拟在该等情况下行使购回股份授权。


附录二 购回股份授权的说明函件

5. 股份的市价

股份于过往十二个月每月在联交所买卖的每股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月份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七月1.491.23

二零二四年八月1.441.19

二零二四年九月1.941.23

二零二四年十月2.391.96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2.622.06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2.802.23

二零二五年一月2.171.60

二零二五年二月2.081.61

二零二五年三月2.031.72

二零二五年四月2.021.78

二零二五年五月2.441.82

二零二五年六月2.772.26

二零二五年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2.422.18

6. 一般资料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各董事或彼等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定

义见《上市规则》)现概无意于股东批准授出购回股份授权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

何股份。

本公司并无接获本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表示彼

等现时有意于股东批准授出购回股份授权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已承

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彼等持有的任何股份。

董事将遵照《上市规则》及香港适用法例的规定,行使本公司的权力根据购回股

份授权购回股份。此外,本公司已确认该说明函件及建议购回股份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附录二 购回股份授权的说明函件

  1. 《收购守则》

倘因根据购回股份授权购回股份导致某一股东所占本公司投票权的权益比例有

所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投票权收购行动。因此,一位

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的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借此获得或巩固对本公司的控制权

(视乎股东权益的增加水平而定),并因而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的规定提出强制性

收购要约。

就本公司所深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Paragon Shine Limited、Lavender Haze

Limited及King Salmon Limited于合共7,551,524,756股份(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

约79.16%)拥有权益。倘董事全面行使建议购回股份授权,上述股东的总持股量将增

加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87.95%。

董事并不知悉可能会导致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要约的任何

后果。倘行使购回股份授权会导致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要约及╱

或导致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低于联交所规定的最低百分比,则董事不拟行使购回

股份授权。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概无于联交所或以其他途径购回任何股

份。

9. 有关购回股份的意向声明

受限于《上市规则》项下的适用规定,本公司可于任何有关购回交收后注销购回

的股份,或视乎(例如)购回时的市况及其资本管理需要,将购回的股份持作库存股

份。本公司仅于即将计划在联交所转售该等库存股份及有关转售将尽快完成时,方可

将其库存股份重新存入中央结算系统。

就于联交所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不会行使根据有关库存股份的相关法律,本应暂停的任何股东权利或取得任何此

类权益。该等措施包括(例如)董事会批准(i)本公司促使其经纪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发出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指示;及(i)对于派付


附录二 购回股份授权的说明函件

股息或作出分派,本公司应在派付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之前,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

库存股份,并以本公司名义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将其注销。

库存股份的持有人(如有)须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需要股东批准之事项放弃投

票。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混合会议及虚拟会议

为符合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实施的《二零二三年公司(修订)条例》,并让

本公司在顺应科技发展或处理具体情况时享有更大弹性,新章程细则将明确允许本公

司通过实体会议(在全球任何地方及一个或多个会议点)、混合会议或虚拟会议的形式

举行股东大会。

库存股份

新章程细则反映了上市规则有关库存股份制度以及经修订公司条例近期作出的修

订,让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上市规则使用的库存股份制度以库存方式持

有回购股份,及在符合若干限制的情况下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这为本公司提供更多

灵活度,让本公司可在符合公司条例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况下,透过回购股份及再转

售或转让库存股份来管理其资本。

透过网站方式发布通讯

新章程细则反映经修订公司条例,允许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采用默示同意机制透

过网站向股东及债券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这让本公司在符合公司条例、上市规则及

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所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透过网站向股东送交或提

供公司通讯(毋须事先征求每位股东同意)。

以下为新章程细则的建议变更概要,采用与《组织章程细则》及新章程细则的相

同标题。

1. 释义

1.1 加入了新的释义,包括:

1.1.1 「电子设施」指为提供以电子方式出席或参与(或同时出席及参与)由董事会

决定的股东大会而采用的任何电子设施、平台、设备、系统、程序或方法

(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应用程式技术及╱或协作与会议系统);

1.1.2 「股东大会」指根据本章程细则举行的股东会议;包括作为本公司股东周年

大会而举行的任何股东大会。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1.1.3 「混合模式股东大会」指透过以下方式召开及举行的股东大会:(i)股东及╱

或代表亲临主要会场及(如适用)一个或多个会议地点出席会议;及(i)股东

及╱或委任代表透过使用电子设施的虚拟方式出席及参与会议。

1.1.4 「会议地点」指董事会厘定为一个或多个实地会场的全球任何地点。

1.1.5 「实体股东大会」 指股东及╱或代表亲临主要会场及(如适用)一个或多个

会议地点出席当时举行的股东大会。

1.1.6 「地点」指(就股东大会而言)实体会议地点及(如适用)一个或多个会议地点

(如属混合模式股东大会则包括董事会就召开混合模式股东大会所指定的电

子设施),(如相关)股东大会地点包括两个或以上地点的任何组合。

1.1.7 「主要会场」指董事会决定作为主要实体会议场地的全球任何地点。

1.1.8 「法规」指条例及与公司有关、且适用于本公司之其他不时生效的条例。

1.1.9 「库存股份」具有条例所赋予之涵义。

1.1.10 「虚拟股东大会」指由股东及╱或受委代表仅通过虚拟会议科技虚拟出席、

参加及投票而举行及进行的股东大会。

1.1.11 「虚拟会议科技」指能够让人毋须亲临会议仍可在会议上聆听、发言及投票

之科技。

1.2 一项一般性释义条文阐明,凡新章程细则提述某人士出席或参加股东大会,不论

是亲身或委派代表,均指该人士或代表亲身出席实体会议或透过电子设施及╱

或虚拟会议科技参与该会议。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2. 股份

2.1 《组织章程细则》及新章程细则均规定,本公司可回购其股份,但须遵守适用的法

律及规定。

2.2 《组织章程细则》及新章程细则均允许本公司向认购或促使认购本公司股份的人士

支付佣金。经修订公司条例规定,本公司可出售或转让其库存股份。新章程细则

第12条允许本公司可向与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相关的人士支付佣金。

2A. 库存股份

2A.1 为使《组织章程细则》符合于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实施的经修订公司条例,并

赋予本公司在管理资本方面更大的灵活性,现建议:

2A.1.1 加入新章程细则第48A条及新章程细则第48D条,以明确地准许本公司根

据公司条例持有回购的股份作库存股份,及根据公司条例及上市规则的规

定,按董事会厘定的条款及条件出售库存股份;

2A.1.2 加入新章程细则第48B条,以表明概不就库存股份宣派或派发股息,亦不

就库存股份宣派或派发本公司资产之其他分派;及

2A.1.3 加入新章程细则第48C条,以表明本公司(及╱或其代名人)须在股东名册

中登记为库存股份之持有人,前提为:(a)本公司(及╱或其代名人)不得被

视为股东,亦不得就库存股份行使任何权利;及(b)不得就库存股份于本公

司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且于任何特定时间不得计入厘定有关股份或任何

类别股份之总表决权。

3. 权利的更改

3.1 经修订公司条例规定,库存股份不计算在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总表决权内。新

章程细则第53条阐明,在股东投票意向及确定股东大会法定人数方面,库存股份

会被剔除于计算股东的持股比例。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4. 股东大会

4.1 根据新章程细则第57条,董事会必须决定包括股东周年大会在内的会议是以实体

股东大会或是混合模式股东大会或是虚拟股东大会形式举行。虚拟股东大会指由

股东及╱或受委代表通过虚拟会议科技虚拟出席、参加及投票而举行及进行的

股东大会。此修订将允许本公司进行完全的虚拟会议,使与会者无需亲身出席股

东大会,即可透过虚拟会议科技在股东大会上聆听、发言及投票。董事会亦须决

定主要会场。

5. 股东大会通知

5.1 新章程细则第58条阐明,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期不得少于足二十一日的书面

通知,而召开任何其他股东大会的通知期则不得少于足十四日的书面通知。

5.2 新章程细则第58条阐明有关通知将指明会议将为实体股东大会(可包括在多个地

点举行的实体会议,称为会议地点)或是混合模式股东大会或虚拟股东大会。有

关通知亦必须包括任何会议地点及主要会场的地点,以及混合模式股东大会或虚

拟股东大会所用电子设施及╱或虚拟会议科技的详情(或一份关于会议召开前如

何获得该等资料的声明)。

5.3 章程细则第58A条阐明,就实体股东大会而言:

5.3.1 董事会可议决在其全权酌情厘定的全球任何地点作为会议地点,以同时参

与的方式举行会议。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地点之股东须计入会议的法

定人数,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股东大会主席亦须对如下事项感到满意:

整个会议期间备有足够设施,确保在所有会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能够:

(i) 参与处理会议的事务;

(i) 听到所有在主要会场及任何会议地点上发言之人士;及

(i) 被出席会议之所有其他人士听到。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5.4 章程细则第58A条阐明,就混合模式股东大会或虚拟股东大会而言:

5.4.1 董事会可议决举行混合模式股东大会或虚拟股东大会,允许股东根据会议

通知中指明(或会议开始前提供)的安排透过电子方式及╱或虚拟会议科技

同时出席。

5.4.2 出席会议之股东或代表须计入会议的法定人数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股东

大会主席须对如下事项感到满意:整个混合模式股东大会或虚拟股东大会

期间备有足够设施,确保在不同地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出席完全的虚拟会

议的股东(视情况而定)能够透过电子方式及╱或虚拟会议科技出席,并在

会议上发言及投票。

5.4.3 须在会上提供的任何文件可以电子方式获取。

5.4.4 寻求出席混合模式股东大会或虚拟股东大会的所有人士须备有及维持足够

设施以令彼等能够出席会议。如果任何人士未能以电子方式出席会议,并

不会导致会议无效。

5.5 新章程细则第59(b)条阐明,就本公司以少于新章程细则指定或公司条例所规定

的通知期召开会议而言,库存股份会被剔除于计算股东的持股比例。

5.6 《组织章程细则》目前并无载列任何有关应对因黑色暴雨警告或烈风警告而受阻的

股东大会的程序。新章程细则第60A条允许董事有权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如

股东大会当日黑色暴雨警告或烈风警告生效,会议可延期举行。

6. 股东大会议事程序

6.1 根据新章程细则,会议法定人数不变,即两名亲身或委派代表与会股东。新章程

细则中的释义条文(见上文第1.2段)确保法定人数亦包括以电子方式出席会议之

股东或委任代表。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6.2 新章程细则第62条阐明,如会议于规定时限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则该会议(如

并非应要求而召开)应延期至下星期之同一日(如该日为公众假期,则顺延至紧

接该公众假期的下一个营业日)于同一时间及地点,或会议主席可决定之其他日

子、时间及地点及(如适用)透过会议主席可决定的电子设施举行。

6.3 倘股东或代表出席会议地点或以电子方式出席混合模式股东大会,新章程细则第

62A条阐明,若会议在主要会场开始,则视为会议已开始,及若会议在主要会场

延期或结束,则会议视为已延期或结束;若会议属于虚拟股东大会,应在大会主

席宣布会议已经达到必需之法定人数时视作已经开始。

6.4 《组织章程细则》允许会议主席在若干情况下将会议延期。新章程细则第64条亦

允许会议主席将会议形式更改为实体股东大会或混合模式股东大会或虚拟股东大

会。此外,如大会主席认为:

6.4.1 主要会场或有关其他会议地点的设施变得不足;或

6.4.2 就混合模式股东大会或虚拟股东大会而言,电子设施及╱或虚拟会议科技

或安全性变得不足;或

6.4.3 不能确定出席人士的观点或无法给予所有权发表观点人士在会议上沟通

及╱或投票的合理机会;或

6.4.4 不再有法定人数出席;或

6.4.5 会议出现暴力或暴力威胁、不检行为或其他扰乱秩序的情况;

会议主席可将会议延期,或如为混合模式股东大会或虚拟股东大会,则可更换电

子设施及╱或虚拟会议科技。

6.5 新章程细则第64B(a)条规定,如股东无法亲身或委派代表亲临任何特定会场,则

该股东有权在其中一个其他会场出席会议(包括透过电子设施(如有)。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6.6 新章程细则第64C(a)条规定,就混合模式股东大会或虚拟股东大会而言,股东的

权利包括听取、发言(可透过电子设施及╱或虚拟会议科技,例如股东能够在会

议期间以接近实时方式向会议以短讯或即时通讯服务提交问题)、举手表决或进

行投票、委派代表出席会议及获取(包括以电子方式获取)须在会议上提呈的所

有文件。

6.7 新章程细则第64D条规定在混合模式股东大会或虚拟股东大会上的安排须确保与

会人士的身份验证及电子设施及╱或虚拟会议科技安全性。

6.8 根据新章程细则第64E条,如于发送会议通知之后,董事会认为于通知中指明的

日期或时间及地点及╱或透过电子设施及╱或虚拟会议科技举行会议变得不可

行,董事会可在未经股东批准的情况下:

6.8.1 将会议延期至另一日期及╱或时间及╱或更改地点(如为将在主要会场及

一个或多个会议地点举行的会议,则将在其他地点举行),及╱或更换电

子设施及╱或虚拟会议科技;或

6.8.2 将会议形式从实体股东大会改为混合模式股东大会或虚拟股东大会(反之亦

然);或

6.8.3 对会议作出任何其他变更。

在该等情况下,无须发出新的股东大会通知,惟本公司须:

6.8.4 致力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在本公司网站发出有关更改或押后的通知;及

6.8.5 除非已经在原会议通知中指明或纳入上文所述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的通知

之中,否则董事会须确定变更后或延期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如适用)

以及电子设施(如适用)及虚拟会议科技(如适用)并向股东发出有关详情的

合理通知(有鉴于当时情况及如为延期会议,须发出不少于七个净日数的通

知)。

6.9 新章程细则第64F条及新章程细则第64G条允许会议主席有权实施任何规则及采

取任何其认为适合的行动,以促进会议事务的有序进行。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7. 投票

7.1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在任何会议中对进行表决议案将以举手形式决定,除非

于公布举手结果之际或之前,会议主席或最少由三名亲身出席股东或受委代表或

所持之表决权总计须不少于所有权于会上投票之股东总表决权之5%的股东可

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定。

7.2 为符合上市规则及现行市场惯例,新章程细则第65(a)条规定将议决案的表决方

式设定为投票方式(而非举手表决),除非会议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决定准许

纯粹有关程序事宜或行政事宜的议决案以举手方式表决。

7.3 新章程细则第65(a)(i)条阐明,在进行投票表决时,库存股份会被剔除于计算股

东的持股比例。

8. 董事权益

8.1 新章程细则第106(e)条阐明,计算董事持有公司股份权益的百分比时,库存股份

会被予以剔除。

9. 股息及储备

9.1 新章程细则第132条明确允许本公司透过转让库存股份就以股代息分派提供资金。

10. 溢利资本化

10.1 《组织章程细则》及新章程细则均有对本公司储备或可供分派溢利的资本化及红股

配发作出规定。

10.2 经修订公司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可就其库存股份配发列为缴足股款的红股,而任

何该等红股将视为由上市公司购回并作为库存股份持有,除非上市公司决定予以

注销。新章程细则第140条阐明,本公司可就其库存股份参与配发红股。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11. 账目及核数师

11.1 经修订公司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可在未征得股东同意下透过网站向股东发送通

讯。新章程细则第144(c)条允许本公司于网站发布相关申报文件及╱或财务报告

摘要,而无须事先取得股东同意。然而,新章程细则第144(c)条亦规定,本公司

发送之通告、文件或资料须符合公司条例、上市规则以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

则及规例的一切相关要求,而经修订公司条例则要求本公司在执行该新规定之前

向股东发出一次性通知。

12. 通知

12.1 经修订公司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可在未征得股东同意下透过网站向股东发送通

讯。新章程细则第149条允许本公司以网站发布方式向股东发送通讯,而无须事

先取得股东同意。然而,新章程细则第149条亦规定,本公司发送之通告须符合

公司条例、上市规则以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的一切相关要求,而经

修订公司条例则要求本公司在执行该新规定之前向股东发出一次性通知。

12.2 新章程细则第150条阐明,网站通讯于股东获通知发布消息当日被视为已获接

收;若法例或上市规则并无要求发出通知,则通讯于相关网站发布当日被视为已

获接收。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SUN ART RETAIL GROUP LIMITED

高鑫零售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680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高鑫零售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下

午四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一期24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

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董事(「董事」)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b) 重选王冠男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c) 重选梅梦雪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d) 重选叶礼德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各董事的酬金。

  1. ,委任毕马威会

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动议:

(a) 在下文第5(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

根据所有适用法例、规则及法规,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

本公司的全部权力购回本公司之股份;

(b) 根据上文第5(a)段之授权将予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

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的

10%(如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后本公司股份有任何合并或分拆则须予调

整);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通过至下列任何一项(以最早者为准)的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决议案所载的授权经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

或修订之日。」

  1. 「动议:

(a) 在下文第6(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

根据所有适用法例、规则及法规,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或之

后,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包括出售或转让任

何库存股份)及订立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

权;

(b)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第6(a)段之授权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

的股份总数,除根据以下各项: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项下的购股权;及

(i) 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作出当中规定配发股份以代替本

公司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所发行的

股份外,

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总数的20%,如其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分拆,紧接及紧随该合并或分拆

的前一日与后一日的可根据上文第6(a)段的授权发行的股份最高数目占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通过至下列任何一项(以最早者为准)的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决议案所载的授权经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

或修订之日。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

本公司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股份或股份类别的比

例提呈发售股份之要约(惟董事就零碎股份或任何相关司法权区之任何法例

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

需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1.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通告」)第5及6段所载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通

告第6段所载决议案提述的一般授权,在本公司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可能

发行、配发及处置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发行、配发及处置的股份总数之

上,加上相当于本公司根据通告第5段所载决议案所述的授权可购回的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数目,惟上述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的10%(如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后本公司股份有任

何合并或分拆则须予调整)。」

特别决议案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以下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1. 「动议采纳经修订的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其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

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作为本公司新组织章程细则,以取代及摒除本公司现有

组织章程细则。」

承董事会命

高鑫零售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沈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 《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会议上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主席决定容许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除外)。投票结果将按照《上

市规则》规定刊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站。

  1. ,均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如委派一名以上代表,必须在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内指明每一名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每位亲

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股东应有权就其所持每一股份投一票。股东可考虑委任上述会议的主席作为

受委代表,以就决议案投票,而非亲身出席上述会议。

  1. ,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实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

件副本,须不得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之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

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或其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之前送达本公司之

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会议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

代表的文书将视为撤销。

  1. (星期

四)。为厘定出席会议及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一)至二零二

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务请本公司的未登记股东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

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过

户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1. ,记录日期订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为符合资

格获派建议末期股息,务请本公司的未登记股东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

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

过户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1. 、5、6、7及8项进一步详情的通函将寄发予本公司全体股东。
  1. ,彼等可委任何人士或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作为受委代

表,以就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投票。本公司亦鼓励股东浏览本公司网站及监管新闻服

务,以获取有关股东周年大会可能需要提供的任何更新资料。

不论是否有任何暴雨警告信号或热带气旋信号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任何时间在香港生效,股东周年

大会将如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举行。

股东可浏览本公司网站( w.sunartretail.com )查阅大会替代安排的详情。在恶劣天气下,股东应因

应其本身的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倘选择出席大会,则务请小心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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