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65 港誉智慧城市服务 公告及通告:补充公告 –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ANGYU SMART URBAN SERVICES HOLDING LIMITED

港誉智慧城市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5)

补充公告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兹提述港誉智慧城市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

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另有界定者

外,本公告内所用词汇应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除该公告内提供之资料外,本公司拟向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提供下列进一

步资料:

须提请股东垂注的事宜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于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姚先生接获决定书,其所处以的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决定书包括未向公众披露有关青岛

市恒顺于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五年期间发生的若干资料,期间姚先生为青岛市

恒顺的独立董事。诚如姚先生所确认,彼除于当时为青岛市恒顺的独立董事外,

彼并没有直接参与以下相关交易。相关事件之详情如下:

(a) 未能及时披露有关股东持有超过5%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资料。

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青岛市恒顺若干

股东(包括董事长(亦为控股东)、一名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将其所

持青岛市恒顺超过5%股份进行质押并随后解除质押。青岛市恒顺当时的董

事包括姚先生。


(b) 多份重大合同提前确认收入

(i) 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签订的人民币11百万元设备供应采购合同的收入

人民币9,401,709.40元及溢利人民币3,921,394.65元。

于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Artabumi Sentra Industri(「ASI」)与四川电力签订

苏拉威西高炉冶炼项目工程、采购及施工协议(「EPC合同协议」)及苏拉

威西高炉冶炼项目EPC备忘录(「EPC备忘录」)。EPC备忘录规定,该项

目的成套设备将由ASI指定的分包商青岛市恒顺提供。

于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四川电力与青岛市恒顺订立ASI高炉冶炼项目

电力设备采购合同(「电力设备合同」),合同价值为人民币11百万元。

于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青岛市恒顺确认该合同收入人民币

9,401,709.40元,占其半年度累计收入4.7%,并确认溢利人民币3,921,394.65

元,占其半年度累计溢利16.75%。

经调查后,四川电力及青岛市恒顺对同一合同使用不同时间开具的增

值税发票,且所列设备描述有差异。此外,彼等对分别开具两张增值税

发票的解释亦不一致。

青岛市恒顺当时的财务总监刘涛声称,该公司于「产品优化及组装」导

致设备型号及数量变动后,于六月重新开具发票。然而,四川电力于二

零一四年六月盖章的验收文件仍列出与原合同指定完全相同的设备。

事实上,四川电力并无于二零一四年六月对合同设备进行验收。实际

验收于二零一五年三月进行,而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该批货物仍

由青岛市恒顺托管。

青岛市恒顺于其二零一四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确认该收入,不

当地提前记录收入,违反会计准则。青岛市恒顺当时的董事包括姚先生。


(i) 于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根据前述EPC合同协议及EPC备忘录,四川

电力与青岛市恒顺订立ASI高炉冶炼项目配套电源计划电力设备采购

合同(「配套电厂合同」),合同价值为人民币93.5百万元。

于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青岛市恒顺确认该合同收入人民币

79,914,529.60元,占其第三季度收入44.11%,以及占其首三季度累计收

入24.67%。同时确认溢利人民币28,349,077.59元,占其第三季度溢利总

额74.04%,以及占其首三季度累计溢利45.94%。

经调查后发现,四川电力与青岛市恒顺于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签订

的合同存在多个版本,主要条款有差异,包括交付地点、供应范围、付

款条款、监督检查条款、合同签署人等。

四川电力于二零一四年九月并无对合同设备进行验收。实际验收于二

零一五年进行。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该批货物仍由青岛市恒顺托管。

截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与合同相关的设备库存尚未敲定。

青岛市恒顺于二零一四年第三季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中确认该收入,不

当提前记录收入,构成违反收入确认原则。青岛市恒顺当时的董事包

括姚先生。

承董事会命

港誉智慧城市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莫跃明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即莫跃明先生、郝英女士及薛飞先生;

两名非执行董事,即何琦先生及隋风致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林华榕

先生、Juliet Jing Dong女士及姚刚先生。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