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04 资本界金控 上市文件: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股份可获发三(3)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非包销基准进行供股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供股章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

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资本界金控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供股章程文件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

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供股章程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供股章程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

各供股章程文件连同本供股章程附录三「24.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长之文件」一段所指定之文件,已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

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长办理登记。香港公司注册处长、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任何供股章程文件或上述其他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

待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获准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并符合香港结算的股份收纳规定后,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将

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自供股份各自于联交所开始买卖当日或自香港结算厘定的有关其他日期起,于中央结算系

统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于任何交易日进行的交易,须于其后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系统交收。所有在中央

结算系统进行的活动,均须依据不时有效的香港结算一般规则及香港结算运作程序规则进行。

(股份代号:204)

资本界金控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于百慕达续存之有限公司)

资本界金控集团有限公司

CAPITAL REALM FINANCIAL HOLDINGS GROUP LIMITED

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份可获发三(3)股

供股份之基准以非包销基准进行供股

财务顾问

配售代理

昌利证券有限公司潮商证券有限公司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封面页所用词汇与本供股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接纳供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最后时限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接纳及转让供股份之程序载于本供股章程

「董事会函件」内「供股 — 接纳、分拆暂定配额通知书及缴付股款或转让之手续」一节。

务请注意,股份已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星期四)起按除权基准买卖。未缴股款供股份将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期间买卖。倘供股之条件未获达成,则供股将不会进行。于供股之条件达成

之日期前买卖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份之任何人士,将相应承担供股可能不会成为无条件或可能不会进行之风险。

待条件获达成后,不论暂定配发之供股份之接纳水平如何,供股均将按非包销基准进行。请参阅本供股章程中内「供股之条件」

一节。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a)倘供股条件未获达成,供股将不会进行;及(b)不论暂定配发之供股份之接纳水

平如何,供股均将按非包销基准进行。倘供股未获悉数认购,未获合资格股东承购之任何供股份将根据补偿安排配售予独立

承配人。对于补偿安排项下未能配售的任何未获认购供股份或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本公司将不会予以发行,而供股规模

将相应缩减。供股并无最低集资额。百慕达法律下概无有关供股最低认购水平的适用法定规定。因此,供股及配售未必会进行。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如对本身状况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目 录

– i –

页次

预期时间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附录一 —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附录二 —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附录三 —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预期时间表

– i –

以下载列供股之预期时间表仅供指示,编制时假设供股之所有条件将达成。

事件 时间及日期

就供股寄发供股章程文件(就除外股东而言,仅有

供股章程)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星期一)

以每手买卖单位5,000股供股份买卖未缴股款

供股份之首日.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上午九时正

指定经纪商开始在市场为零碎股份

提供对盘服务.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上午九时正

分拆暂定配额通知书之最后时限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正

以每手买卖单位5,000股供股份买卖未缴股款

供股份之最后日期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

下午四时正

接纳供股份并缴付股款之最后时限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正

公布受限于补偿安排的未获认购供股份及

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数目.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星期三)

配售代理开始配售未获认购供股份及

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 .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星期四)

指定经纪商结束为零碎股份

提供对盘服务.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

下午四时正

配售代理配售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

未售供股份之最后时限.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

下午四时正


预期时间表

– i –

事件 时间及日期

配售协议终止及供股成为无条件之最后时间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正

刊发供股结果公告(包括配售结果及净收益)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

寄发供股份股票及╱或退款支票(如供股终止)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

开始买卖缴足供股份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上午九时正

向相关不行动股东(如有)或除外股东(如有)

支付净收益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

上述所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本地时间及日期。上文所载供股的预期时间表以及

本供股章程所述所有日期或期限仅作指示用途,并可能修改。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刊

登独立公告知预期时间表之任何变动。


预期时间表

– iv –

恶劣天气或极端情况对接纳供股份并缴付股款之最后时限之影响

倘香港天文台发出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黑色」暴雨警告或超级台风造

成的「极端情况」,接纳供股份并缴付股款之最后时限将不会如期发生:

(i) 于最后接纳时限到期之日的当地中午十二时正前的任何时间在香港生效但

于中午十二时正后不再生效,则接纳供股份并缴付股款之最后时限将延长

至该营业日下午五时正;或

(i) 于最后接纳时限之日的当地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的任何时间在

香港生效,则接纳供股份并缴付股款之最后时限将改为于上午九时正至下

午四时正期间任何时间该等警告均未在香港生效的下一营业日的下午四时正。

倘接纳供股份并缴付股款之最后时限未能于现时预定的日期进行,上文「预期

时间表」所述的日期或会受到影响。本公司将就预期时间表之任何变动在实际可行的情

况下尽快以公告之方式通知股东。


释 义

于本供股章程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会财局」指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该公告」指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有关(其中

包括)股本重组、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及供股之公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持牌银行于整段正常营业时间内开门进行一

般银行业务之任何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

或公众假期或于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内之任

何时间在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

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之日子)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公司细则(经不时修订)

「股本重组」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股本重组,于二零二五年七

月九日生效,有关详情载于通函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结算设立及营运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指将股份于联交所买卖之每手买卖单位由20,000股

股份更改为5,000股份


释 义

「潮商证券有限公司」指潮商证券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

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

活动的持牌法团,作为由本公司委任之配售代理,

以根据补偿安排配售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

东未售供股份

「昌利证券有限公司」指昌利证券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

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作为由本公司委任之配

售代理,以根据补偿安排配售未获认购供股份

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

「通函」指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的通函,内

容有关(其中包括)股本重组、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及供股

「公司法」指百慕达公司法(一九八一年),经不时修订、补充

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指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本公司」指资本界金控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

成立并于百慕达续存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

于联交所上市

「补偿安排」指配售代理根据上市规则第7.21(1)(b)条按配售协议

以尽力基准配售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

售供股份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释 义

「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指本公司尚未售出之原应暂定配发予除外股东的未

缴股款供股份

「除外股东」指董事经作出查询后认为,鉴于相关地区法例之法

律限制或该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

定,不向其提呈发售供股份属必要或适宜之海

外股东

「香港结算一般规则」指规管中央结算系统使用之条款及条件(经不时修

订或修改)及(倘文义允许)包括香港结算运作程

序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结算运作程序规则」指有关中央结算系统的香港结算的运作程序规则,

包括不时生效的有关中央结算系统运作及功能的

惯例、程序及行政规定

「独立股东」指根据上市规则毋须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的

任何股东

「独立第三方」指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

信,根据上市规则属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之任何人士或公司或

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释 义

「投资经理」指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

例可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

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企业融

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的持牌法团

「最后交易日」指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即该公告刊发前股份于

联交所之最后完整交易日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即本供股章程付印前就

确定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最后接纳时限」指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或本

公司可能厘定的其他时间及日期),即接纳供股

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最后时限

「最后终止时限」指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或本

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之较迟时间

「上市委员会」指考虑上市及批准上市时申请之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净收益」指在扣除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配售之未获认购供

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之认购价总额后

之任何溢价总额(即承配人所支付的总额)


释 义

「不行动股东」指并无根据暂定配额通知书认购供股份(不论部

分或全部)之合资格股东或放弃未缴股款权利之

人士或未缴股款权利承让人,或于未缴股款权利

失效时持有任何未缴股款权利之人士

「旧股份」指股本重组生效前,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

之普通股

「海外股东」指于记录日期于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登记地址位于

香港境外之股东

「暂定配额通知书」指拟就供股向合资格股东发出之暂定配额通知书

「承配人」指受配售代理及╱或其分配售代理促使以根据配售

协议以每名承配人之认购价不少于500,000港元认

购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的

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界定之个人、

公司、机构投资者或其他投资者

「配售」指根据配售协议按尽力基准配售未获认购供股份

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的安排

「配售代理」指昌利证券有限公司及潮商证券有限公司

「配售协议」指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五月

十三日之配售协议,内容有关配售未获认购供股

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


释 义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供股章程而言,不包括香

港、台湾及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供股章程」指将向合资格股东(及除外股东,仅作参考)寄发内

容有关供股之供股章程(包括任何补充供股章程(如

有)

「供股章程文件」指供股章程及暂定配额通知书

「供股章程寄发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星期一)或本公司可能

厘定的其他日期,即向合资格股东寄发供股章程

文件及向除外股东寄发供股章程(仅作参考)的日

「合资格股东」指于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不包括

除外股东)

「记录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星期五)或本公司可能厘

定的其他日期,即厘定供股配额之参考日期

「过户登记处」指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

广场2期33楼3301–04室

「供股」指建议根据供股章程文件所载条款并在其条件规限

下,合资格股东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份

获发三(3)股供股份之基准,按认购价进行供股

「供股份」指将根据供股配发及发行之最多155,659,455股份


释 义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星期一)举行的股

东特别大会,以批准股本重组、供股及其项下拟

进行之交易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为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指每股供股份1.00港元

「收购守则」指证监会刊发之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未获认购供股份」指不获合资格股东认购的供股份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股份代号:204)

资本界金控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于百慕达续存之有限公司)

资本界金控集团有限公司

CAPITAL REALM FINANCIAL HOLDINGS GROUP LIMITED

执行董事:

陈昌义先生

陈耀彬先生

非执行董事:

邓东平先生(主席)

朱治锟先生(副主席)

葛知府先生(副主席)

莫秀萍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石柱先生

陈顺清女士

丁佳生先生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旺角

弥敦道664号

惠丰中心

17楼1701室

敬启者:

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份可获发三(3)股

供股份之基准以非包销基准进行供股

绪言

兹提述有关(其中包括)供股的该公告及通函。


董事会函件

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供股的相关决议案已获独立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

过。朱治锟先生已就批准供股所提呈的决议案放弃投票赞成。本招股章程旨在向 阁

下提供有关供股的资料以及本集团若干财务资料及其他一般资料。

供股

董事会建议,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份获发三(3)股供股份之基准进行供

股。供股详情载列如下:

供股统计数据

供股之基准: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每持有一(1)股份可获发

三(3)股供股份

认购价:每股供股份1.00港元

每股供股份之净价格(即认

购价减供股之成本及开支):

约每股供股份0.99港元(按所有供股份均获认购之

基准)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之

股份数目:

51,886,485股份

供股份数目(将根据供股发

行的股份):

最多155,659,455股供股份,累计面值为1,556,594.55港

供股完成后已发行股份总数:最多207,545,940股份

供股所得款项总额:扣除开支前最多约155.7百万港元


董事会函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附有可认购、转换或交换为股份之任何权利之

任何尚未行使之衍生工具、可换股证券、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已发行类似证券。本

公司无意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发行或授出任何股份、可换股证券及╱或购股权。

根据供股条款将予发行之供股份合共155,659,455股,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300.0%,以及占经发行供股份扩大后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5.0%(假设获合资格股东悉

数接纳)。

认购价

认购价为每股供股份1.00港元,须于合资格股东根据供股接纳供股份之相关

暂定配额,或当未缴股款供股份之承让人申请供股份时缴足。根据百慕达相关法律,

本公司不得以低于面值之价格发行股份。

认购价:

(i) 较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在联交所报收市价每股份0.86港元溢价约

16.28%;

(i) 较于最后交易日在联交所报收市价每股旧股份0.048港元计算之收市价每

股份0.96港元溢价约4.17%;

(i) 较截至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止最后五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报平均

收市价每股旧股份0.0412港元计算之平均收市价每股份0.824港元溢价约

21.36%;

(iv) 较截至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止最后十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报平均

收市价每股旧股份0.0386港元计算之平均收市价每股份0.772港元溢价约

29.53%;

(v) 并无理论摊薄影响(定义见上市规则第7.27B条),鉴于认购价较基准价每股

股份约0.96港元溢价(定义见上市规则第7.27B条,经计及(i)旧股份于最后交易


董事会函件

日在联交所报的收市价及(i)紧接最后交易日前最后五(5)个连续交易日的

平均收市价(以较高者为准);及

(vi) 较根据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资产净值约262,348,000

港元及51,886,485股份计算,每股份之本公司资产净值约5.06港元折让约

80.24%。

认购价乃经参考(其中包括)以下各项后厘定:(i)股份于现行市况下之市价;(i)本

集团现时之业务表现及财务状况;及(i)「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一节所述建议供

股之原因及裨益,以及本公司拟于供股筹集之资金额。

于厘定认购价时,董事已考虑(其中包括)上文,以及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前三

个月(「有关期间」)之收市价,作为反映现行市况及近期市场气氛之基准。于有关期间,

股份于联交所买卖,平均收市价约为每股旧股份0.0553港元。认购价较平均收市价每股

旧股份0.0553港元计算之收市价每股份1.106港元折让约9.58%。此外,股份的每日平

均交易量为约8,595,875股旧股份,占截至最后交易日已发行旧股份总数约0.83%。此等

相对低的每日平均交易量显示股份缺乏流动性及需求。经考虑旧股份于有关期间之现

行收市价、旧股份的交易量薄弱及香港资本市场之市场状况,认购价较旧股份近期收

市价有所折让,旨在降低合资格股东之额外投资成本,借此鼓励彼等承购其配额以维

持于本公司所占股权,从而尽量减轻摊薄影响。

董事注意到上文(vi)中所述相对较大折让,并认为旧股份之现行市价乃合资格股东

考虑是否认购供股份之基本参考。于有关期间,根据旧股份收市价介乎 0.033 港元至

0.074 港元计算,股份买卖之收市价介乎每股份0.66港元至1.48港元之间。该理论收市

价远低于其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本公司拥有人应占资产净值每股份约5.06港


董事会函件

元。倘认购价定于接近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每股份之经审核资产净值

(即约5.06港元)之水平,根据最后交易日收市价每股旧股份0.048港元计算,则相较于收

市价每股份0.96港元,将录得约5.27倍之大幅溢价。董事认为,倘认购价乃参考每股

股份之资产净值厘定,则股东参与供股之意愿将大幅降低,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不利。

因此,董事认为,就厘定认购价而言,每股份资产净值未必是有意义之参考。

鉴于上文并考虑到(i)所有合资格股东均获提供平等机会,以较股份历史市价相对

较低之价格及较股份近期收市价折让之价格,认购彼等于供股项下的保证配额;及(i)

不拟承购供股项下暂定配额之合资格股东可于市场上出售未缴股款供股份。因此,

尽管供股对股东的股权可能产生摊薄效应,惟董事认为,供股之条款(包括认购价)属

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非包销基准

达成供股的条件后,不论暂定配发供股份的接纳水平,供股将按非包销基准进

行。倘供股出现认购不足情况,任何未获认购供股份连同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将

由配售代理按尽力基准配售予配售项下之独立承配人。本公司将不会发行配售项下任

何未配售的未获认购供股份或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而供股的规模将相应削减。

百慕达法律下概无有关供股最低认购水平的适用法定规定。

董事会明白,倘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获悉数包销,独立包

销商收取之包销佣金一般远高于按尽力基准配售所收取之佣金。尽管根据非包销基准,

供股所筹集之最低款额并无保证,配售代理将尽最大努力向独立承配人配售任何未获

认购供股份连同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鉴于上文所述,并经考虑(i)供股之成本效益;

及(i)配售安排,董事会认为按非包销基准供股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董事会函件

由于供股将按非包销基准进行,任何股东如申请承购暂定配额通知书赋予之全部

或部分配额,或会无意招致须根据收购守则就股份作出全面要约。因此,供股将按以

下条款进行:本公司将就股东之申请作出规定,如供股份未获悉数承购,任何股东(香

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除外)就其于供股项下保证配额提出的申请将根据上市规

则第7.19(5)(b)条之附注缩减至不会触发相关股东须根据收购守则作出全面要约责任的

水平进行。

承诺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接获本公司任何主要股东就根据供股暂定配发

予该股东之供股份作出任何意向之不可撤回承诺。

供股之条件

供股须待下列各项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

(i) 股本重组已生效;

(i) 独立股东按投票表决方式以多于50%票数通过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所

有必要决议案,以使供股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生效,包括但不限

于批准、确认及╱或追认供股,包括配发及发行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

份;

(i) 以电子方式将供股章程文件送交联交所,以及联交所于寄发日期或之前发出

授权香港公司注册处长登记供股章程文件的证明书,并于供股章程寄发日

期前将供股章程文件送交香港公司注册处长存档及登记,以符合上市规则

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规定;

(iv) 登记后,向合资格股东寄发供股章程文件,并于供股章程寄发日期或之前在

联交所网站刊发供股章程;


董事会函件

(v) 联交所批准供股份(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上市(无条件或仅受配发及

寄发有关股票所规限)及联交所批准买卖未缴股款供股份及缴足股款供股

股份(及有关批准及上市其后并无被撤回或撤销);及

(vi) 已从相关政府或监管机构取得并履行供股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所有其他

必要豁免、同意及批准(如需)。

上述先决条件概不获豁免。倘上述任何条件未能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正(或本公司可能厘定之较后日期)或之前达成,供股将不会进行。于最后实

际可行日期,条件(i)及(i)已获达成。供股完成日期预计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

四)。

由于建议供股事项须受上述条件限制,故不一定会付诸实行。

供股份之地位

供股份于获配发、缴足股款或计作缴足股款及发行后,将于彼此之间及于配发

及发行供股份当日已发行之股份于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缴足股款供股份的持有

人将有权收取于缴足股款供股份配发及发行日期当日或之后所宣派、作出或派付的

所有未来股息及分派。买卖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将须缴付香港的印花税、联

交所交易费、证监会交易征费、会财局交易征费或任何其他适用的费用及收费。

合资格股东

供股仅提呈予合资格股东。为符合资格参与供股,股东须于记录日期登记为本公

司股东且并非除外股东。

为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前登记为本公司股东,股东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七月

十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过户文据)送达过

户登记处以进行登记。


董事会函件

暂定配发基准

暂定配发基准将为合资格股东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每持有一(1)股份可获

发三(3)股未缴股款供股份。在厘定供股的配额比例前,董事会对各种选择进行评估。

鉴于本公司因债券还款责任、近期财务表现及扩大投资组合而需筹集资金,本公司旨

在筹集所需资金以支持营运需要及强化资本结构。此外,董事考虑采用供股配额比例

以减低供股对股东持股权益的潜在摊薄影响。

供股将不设额外申请安排。

合资格股东接纳全部或任何部分暂定配额,须于最后接纳时限前向过户登记处递

交正式填妥之暂定配额通知书及所接纳供股份之款项。

碎股买卖安排

为减轻买卖因供股而产生的碎股的难度,本公司已委任昌利证券有限公司作为经

纪,按尽力基准为有意补足或出售彼等所持碎股的股东提供对盘服务。股东如有意利

用此服务出售其碎股或补足其碎股至一手新买卖单位,应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星

期三)上午九时正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期间(包括首尾两日)直

接或透过其经纪商与昌利证券有限公司的余莲达女士联络,地址为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56号东亚银行港湾中心16楼B室或电话号码为(852) 3426 6338。股东如对上述服务有任何

疑问,应咨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税项

股东如对收取、购买、持有、行使、出售或买卖未缴股款供股份或缴足股款供

股份,以及除外股东代其收取出售未缴股款供股份所得款项净额(如有)之税务影

响有任何疑问,务请咨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董事会函件

海外股东之权利

供股章程文件不拟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例登记或存档。海外

股东可能不符合资格参与供股,说明如下。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共有五名登记地址位于中国的海外股东合共拥有3,816,210

股份的权益,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35%。

本公司已遵守上市规则第13.36(2)(a)条的规定,并就扩大供股要约至海外股东的可

行性作出查询。根据本公司委聘之中国法律顾问所提供之法律意见,经考虑有关情况后,

董事认为并无中国任何相关监管机构就扩大供股要约至登记地址位于中国之海外股东

之法律限制或规定。因此,供股将提呈予登记地址位于中国之海外股东,而彼等被视

为合资格股东。

鉴于上文所述,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并无除外股东。由于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七

月十四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于记录日期并无除外股东。

尽管如此,有意申请认购供股份的香港境外合资格股东有责任在取得任何认

购供股份的权利前,令其本身信纳已遵守所有相关地区的法律及法规,包括取得任

何政府或其他同意,以及就此支付在该地区须缴纳的任何税项及关税。任何人士接纳

或申请供股份,将被视为该人士向本公司声明及保证已完全遵守该等当地法律及规

定。 阁下如对 阁下的情况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本身的专业顾问。

倘本公司认为任何供股份的接纳或申请将违反任何地区或司法权区的适用证券

法律或其他法律法规,本公司保留权利将有关接纳视为无效。因此,海外股东及居于

香港境外的股份实益拥有人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董事会函件

倘在扣除开支后可获得溢价,则本公司将于未缴股款供股份开始买卖后及未缴

股款供股份买卖结束前,安排将原将暂定配发予除外股东之未缴股款供股份在实

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在市场出售。有关出售所得款项于扣除开支及印花税后如超过100港

元,将根据除外股东于记录日期之持股比例支付予彼等。鉴于行政成本,100港元或以

下的个别款项将拨归本公司所有。

有关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之程序及补偿安排

本公司将作出上市规则第7.21(1)(b)条所述安排,透过将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

股东未售供股份提呈予独立承配人之方式,出售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

供股份,使透过供股方式获发供股份之股东受益。供股将不设额外申请安排。于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有关按尽力

基准向独立承配人配售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

根据配售协议,本公司委任配售代理于配售期内按尽力基准向独立承配人配售未

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而该等供股份超出认购价之任何溢价将

按比例支付予该等不行动股东及除外股东。配售代理将按尽力基准于不迟于二零二五

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前促使承配人认购所有(或尽可能多)该等未获认购

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本公司概不会发行任何于配售完成后仍未获配售

之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而供股规模亦将相应缩减。


董事会函件

净收益(如有)将按比例(惟下调至最接近之仙位)以下列所载之方式向不行动股东

支付(不计利息):

(i) 就未悉数有效申请未缴股款权利之相关合资格股东(或于有关未缴股款权利

失效时持有任何未缴股款权利之有关人士)而言,则参考其未有效申请未缴

股款权利之股份数目;及

(i) 就相关除外股东而言,则参考其于记录日期于本公司之持股量。

倘若及就任何净收益而言,任何不行动股东或除外股东根据上述基准有权获得

100港元或以上之金额,则有关金额将仅以港元支付予相关不行动股东及除外股东,而

不足100港元的个别款项将拨归本公司所有。股东务请注意,净收益未必会实现,因此

不行动股东未必能够收到任何净收益。

接纳、分拆暂定配额通知书及缴付股款或转让之手续

暂定配额通知书将以印刷本形式寄予合资格股东,其赋予获发暂定配额通知书的

合资格股东权利可认购暂定配额通知书内所列数目供股份。合资格股东如欲全数接

纳暂定配额通知书上所列暂定配发予其的全部供股份,必须依照其上印备的指示,

将暂定配额通知书连同在接纳时应付的全部股款,在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星

期一)下午四时正前(或在恶劣天气情况下,于本供股章程「预期时间表」「恶劣天气或

极端情况对接纳供股份并缴付股款之最后时限之影响」一节所述的较后时间及╱或

日期)一并送达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

室。所有股款须以支票或银行本票以港元支付,支票须由香港持牌银行户口开出,而

银行本票则须由香港持牌银行发出,并注明抬头人为「CAPITAL REALM FINANCIAL

HOLDINGS GROUP LIMITED」,及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划线方式开出。务请注意,

除非暂定配额通知书连同适当股款已在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时

正前由原承配人或有效承让暂定配额之任何人士送达过户登记处,否则暂定配额及其

项下之所有权利将被视为已遭拒绝并将予以注销。即使暂定配额通知书并无根据相关

指示填妥,本公司仍可全权酌情视暂定配额通知书为有效,并对递交暂定配额通知书


董事会函件

之人士或由他人代表其递交之人士具有约束力。本公司可要求有关人士于稍后阶段填

妥未填妥之暂定配额通知书。合资格股东须于申请供股份时缴付应缴的确切金额,

任何未缴足股款的申请将不获受理。

合资格股东如欲仅接纳暂定配额通知书项下之部分暂定配额或转让其获暂定配发

之供股份之部分认购权利,或将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予超过一名人士,则须在不迟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前将整份暂定配额通知书交回及递交

过户登记处以供注销,而过户登记处将注销原暂定配额通知书,并按所要求的面额发

出新暂定配额通知书。新暂定配额通知书于交回原暂定配额通知书后第二个营业日上

午九时正后于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

可供领取。

暂定配额通知书载有关于合资格股东接纳及╱或转让全部或部分供股份暂定配

额应遵循程序之进一步资料。所有支票及银行本票连同已填妥的暂定配额通知书将于

收讫后即时过户,而有关款项之全部利息(如有)将拨归本公司所有。填妥及交回暂定

配额通知书连同缴付供股份的支票或银行本票(不论由合资格股东或任何指定承让人

交回),将构成申请人保证有关支票或银行本票将于首次过户时可获兑现。在不损害本

公司其他相关权利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权利拒绝受理相关支票或银行本票于首次过

户时未能兑现的任何暂定配额通知书,在此情况下,供股的相关暂定配额及其项下所

有权利及拥有权将视为已遭拒绝并将予注销。

供股的股票及退款支票

待供股条件达成后,缴足股款供股份之股票预期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

期三)或之前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发至有权收取股票之人士之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

等承担。每位股东将就所有配发股份获发一张股票。倘供股未能成为无条件,不计利

息之退款支票预期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或之前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发至

各申请人之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承担。


董事会函件

概无零碎配额

按于记录日期合资格股东每持有一(1)股经调整股份获暂定配发三(3)股供股份之

基准,供股将不会产生供股份的零碎配额。

申请供股份上市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根据供股将予发行及配发的未缴股款及缴

足股款供股份上市及买卖。本公司证券概无任何部分于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

买卖,亦无寻求或拟寻求批准任何该等证券于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

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将以每手买卖单位5,000股买卖。

供股份将合资格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待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获准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以及符合香港结算之股

份收纳规定后,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由

供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各自于联交所开始买卖日期或由香港结算厘定之

有关其他日期起,于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

联交所参与者之间于任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须于其后第二个交易日于中央结算

系统交收。所有中央结算系统之活动均须遵守不时生效之香港结算一般规则及香港结

算运作程序规则。股东应就该等结算安排及有关安排将如何影响彼等之权利及权益之

详情寻求其持牌证券经纪或其他专业顾问之意见。

配售协议

于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

配售代理有条件同意作为本公司的代理人(透过彼等自身或彼等分配售代理)按尽力基


董事会函件

准促使独立承配人认购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配售协议之详情

如下:

日期: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后)

发行人:本公司

配售代理:昌利证券有限公司及潮商证券有限公司。据董事作出

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配售代理及其

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费用及开支:相当于配售价乘以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条款成功配

售之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之金

额的3.0%及就配售产生的相关开支,配售代理获授权

在完成后将相关开支从配售代理将支付予本公司的款

项中扣除。

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

未售供股份之配售价:

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之配售价

将最少相等于认购价。最终价格将视乎于配售过程中

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的需求及

市场状况。

承配人:配售代理及╱或其分配售代理促使认购未获认购供股

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之个人、公司、机构投

资者或其他投资者(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之专业投资

者)。

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

未售供股份之地位:

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于配售、

配发、发行及缴足股款时)将于彼此之间及与当时已发

行股份于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


董事会函件

终止:配售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或配售代理

与本公司共同书面协定的任何其他日期终止。

倘发生下列任何事件,配售代理有权于二零二五年八

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前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

知终止配售协议:

(i) 本公司严重违反配售协议项下的任何声明及保证,

或于配售协议日期或之后及配售完成日期前发生

或出现任何事件,倘该等事件于配售协议日期前

发生或出现,将导致任何该等声明及保证在任何

重大方面失实或不准确,或本公司严重违反配售

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文;

(i) 因特殊财务状况而暂停、停止或限制股份在联交

所买卖;

(i)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公司及配售代理无法履行其

各自于配售协议项下之职责及责任之不可抗力事

件;及

(iv) 本公司的业务及经营环境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而配售代理全权认为该等变动可能使其不宜继续

委聘。


董事会函件

先决条件:配售代理及本公司于配售协议项下之义务须待(其中包

括)下列条件达成(或获配售代理书面豁免(如适用)

后,方可作实:

(i) 上市委员会批准供股份(包括未获认购供股

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上市及买卖;

(i) 配售协议所载之声明、保证或承诺概无于完成前

任何时间在任何重大方面属于或变为失实、不准

确或含误导成份,且概无出现事实或情况及概无

因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致使任何有关承诺、声明

或保证于完成时如再次作出在任何重大方面属失

实或不准确;及

(i) 配售协议并未根据其条文予以终止。

配售代理可全权酌情透过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豁免

全部或任何部分配售协议的先决条件(上文第(i)段所载

者除外)。

完成:配售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或本公司与

配售代理可能以书面协定的其他日期完成。

配售代理须确保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i)仅配售予属于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界定之专业投资者之机构、公司或个人投资者,而该等投资者

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须为独立第三方;及(i)配售将不会对收购守则构成任何影响,且

概无股东须因配售而根据收购守则承担作出全面要约之责任。


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所作委聘(包括

应付佣金及开支)乃由配售代理与本公司经公平磋商后厘定,及经参考市场可资比较公

司、本集团现时财务状况、供股规模以及当前及预期市场状况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董事会认为,有关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之配售协议条款(包括应

付佣金及开支)为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如上文所述,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将由配售代理按尽力基

准配售予独立第三方,以惠及不行动股东。倘全部或任何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

东未售供股份成功配售,则认购价之任何溢价将分派予相关不行动股东。

董事会认为,由于补偿安排将(i)为本公司提供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

供股份之分销渠道;(i)为合资格股东及除外股东提供参与供股之额外渠道;及(i)为

不行动股东及除外股东提供一项补偿机制,因此补偿安排属公平合理,并将充分保障

本公司少数股东之利益。

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乃为根据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上市之投资公司,其宗旨为主要通过投资于

上市及非上市证券而达致短至长期之资本增值,以及赚取利息及股息收入。

自二零二四年下半年,尽管地缘政治局势持续紧张,加上其他宏观经济不明朗因

素,但香港及中国的资本市场气氛已呈现复苏迹象。恒生股票指数稳步上扬,并于二

零二五年二月三年来首次突破24,000点水平,而中国资产今年首季的表现亦领先其他市

场。此外,中国家统计局最近公布了零售销售和工业生产数据,反映于二零二五年

初中国经济温和增长。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公布了刺激国内消费的广泛计划,进一步

提振了市场信心。为向股东提供更佳回报及扩大投资组合,本集团采取审慎而积极的

态度,主动物色及寻求潜在商机。


董事会函件

根据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公告,截至二零二五

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应付债券及债券利息总额约为71.2百万港元,将于二零二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到期,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仅为1.7百万港元。下表载列本集

团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应付债券之详情:

到期日本金额应计利息

(千港元)(千港元)

二零二五年七月16,639851

二零二五年十月40,000918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9,600164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3,00045

总计69,2391,978

原定于二零二五年四月及二零二五年五月到期的债券已分别延长至二零二五年十

月及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已透过使用内部资源悉数结清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到期的三份债券中的一份,本金额为5.0百万港元连同相关债券利息

及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到期的债券,本金额为3.0百万港元连同相关债券利息。本集团

计划透过使用内部资源结清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到期的余下两份债券(即合共约11.6百万

港元连同相关利息),而余下本金结余约49.6百万港元连同相应利息预期将透过使用供

股所得款项净额结清。

鉴于上文,董事认为,为改善本集团的未来业务前景,从外部融资以巩固其资本

结构并扩大其投资组合,在商业上属合理及有理据。

除供股外,董事已考虑本集团可采用之其他集资方法,包括债务融资(如银行借贷)

及其他股本融资(如配售或认购新股份或公开发售)。就债务融资而言,董事认为,由

于本公司并无资产可作抵押,且过去数年的财务状况均为净亏损,故借入资金对本公

司不利。就股本融资而言,董事认为配售或认购新股份会摊薄现有股东的股权,而不

会给予现有股东参与的机会。此外,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根据一般授权

配售新股份,有关配售已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完成,因此,本公司已动用股东


董事会函件

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全部一般授权,以

配发及发行新股份。至于公开发售,虽然与供股相似,可供合资格股东参与,但与供

股不同的是公开发售不允许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供股配额,这可让股东更灵活地处理

股份及其附带的未缴股款权利。另一方面,供股乃向现有股东提出参与扩大本公司资

本基础之要约,并让股东可维持彼等于本公司之权益比例,并于日后(倘彼等有意)继

续参与本公司之发展。然而,不参与供股之股东应注意,彼等于本公司之股权将被摊薄。

董事经考虑以下因素后认为,尽管供股对股东之股权有任何潜在摊薄影响,但供

股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i)不欲承购建议供股之暂定配额之

合资格股东可于市场出售未缴股款供股份;(i)建议供股让合资格股东有机会以较股

份历史市价相对较低之价格认购彼等按比例之供股份,以维持彼等各自于本公司之

现有股权;及(i)供股可让本集团加强其财务状况及流动资金,以支持其业务营运及发

展,而毋须承担额外债务融资成本。

假设供股获悉数认购,供股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155.7百万港元,而供股估计所得

款项净额将约为154.5百万港元。供股之估计开支约为1.2百万港元,包括应向独立财务

顾问、财务顾问、法律顾问、财经印刷商及参与供股之其他人士支付之专业费用,将

由本公司承担。


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拟将供股所得款项净额用作以下用途:

(i) 约72.0百万港元,占所得款项净额约46.6%,将于二零二六年八月前动用,用

作偿还本集团债券本金额及应计利息。然而,倘供股所得款项净额较预期

不足,本集团将评估可用的选项,并可能考虑变现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金额为375.9百万港元的手头投资,以履行债券偿还责任;

(i) 约68.1百万港元,占所得款项净额约44.1%,将根据本公司未来十二(12)个月

的投资目标于二零二六年八月前动用作未来投资。本集团计划投资(包括但

不限于):(i)投资于各行各业非上市公司的信托产品,(i)主要从事数码科技

及资讯科技相关行业的非上市公司及╱或(i)各行各业上市公司之股权证券。

该等投资与本集团之投资政策一致。本集团将物色在大中华或亚太地区成立,

或其业务主要位于大中华或亚太地区,具利润增长往绩、出色管理层、高水

平专业技术和研发能力,以及管理层致力于长期增长的公司。于最后实际可

行日期,尚未确定任何目标公司;及

(i) 约14.4百万港元,占所得款项净额约9.3%,将于二零二六年八月前动用,用

作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主要包括董事酬金、薪金、法律及专业费用、租金

开支。

不论暂定配发供股份的接纳水平,供股将继续进行。倘供股出现认购不足之情

况,供股所得款项净额将根据上述用途之相同比例分配及动用。然而,倘供股所得款

项净额较预期不足,本公司将根据营运状况进一步评估可供动用购股权且于适当时候

可能考虑变现手头投资及债务融资。经计及(i)供股所得款项及(i)手头投资,本集团于

供股完成后将有足够营运资金于未来十二个月内为其营运提供资金及履行其财务责任。


董事会函件

股权架构之影响

就董事所知,以下载列本公司(i)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i)紧随供股完成后,假设

所有合资格股东根据供股悉数接纳;及(i)紧随供股完成后,假设(a)并无合资格股东认

购;及(b)所有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根据配售配售予独立第三方

的股权架构:

紧随供股完成后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假设合资格股东悉数接纳

假设(a)并无合资格股东认购;

及(b)所有未获认购供股份及

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根据

配售配售予独立第三方

股份数目%股份数目%股份数目%

张海(附注1)1,280,7002.475,122,8002.471,280,7000.62

Infinite Apex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附注1)3,942,9977.6015,771,9887.603,942,9971.90

Yitong Enterprise Group Holdings

Limited(附注2)3,621,2006.9814,484,8006.983,621,2001.74

Shuo Kang International Limited

(附注3)2,907,2005.6011,628,8005.602,907,2001.40

中华徽商企业家协会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附注4)2,800,0005.4011,200,0005.402,800,0001.35

杨为旭2,661,1005.1310,644,4005.132,661,1001.28

吴宇2,628,0005.0610,512,0005.062,628,0001.27

朱治锟(附注5)244,5000.47978,0000.47244,5000.12

承配人(附注6)—155,659,45575.00

其他公众股东31,800,78861.29127,203,15261.2931,800,78815.32

总计51,886,485100.00207,545,940100.00207,545,940100.00


董事会函件

附注:

1. Infinite Apex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主要由张海先生持有。

2. Yitong Enterprise Group Holdings Limited由姚爱云女士全资拥有。

3. Shuo Kang International Limited由杨单女士全资拥有。

  1. ,配售代理须确保未获认购供股份及除外股东未售供股份(i)仅配售予机构、

公司或个人投资者,而其最终实益拥有人须为独立第三方;及(i)配售将不会对收购守则构成

任何影响,且概无股东须因配售而根据收购守则承担作出全面要约之任何责任。

过往十二个月的股权集资活动

本公司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进行之股本集资活动如下:

公告日期完成日期集资

集资所得

款项净额所得款项之拟定用途

所得款项之

实际用途

二零二四年

十月二十三日

二零二四年

十一月十四日

根据一般授权

配售新股份

39.8百万港元(i) 约5.0百万港元用

作偿还借款;

(i) 约4.8百万港元用

作一般营运资金;

(i) 约30.0百万港元用

于本集团不时识别

的未来投资机会

已悉数按拟定

用途动用


董事会函件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并无进行任

何股本集资活动。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供股外,本集团于未来12个月并无就任何

集资活动达成任何协议、安排、谅解、意向、磋商(不论已达成与否);本公司亦无意于

未来12个月进行任何可能影响股份买卖之其他企业行动或安排(包括股份合并、股份分

拆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买卖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份之风险警告

供股须待(其中包括)联交所批准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上市及买卖等条件

获达成后,方可作实。请参阅本供股章程「供股之条件」一节。

不论暂定配发供股份的接纳水平,供股份将按非包销基准进行。

由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起至供股所有条件获达成当日的任何股份买卖及买卖未缴股

款供股份的任何股东将相应承担供股可能不会成为无条件或可能不会进行的风险。

拟买卖任何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份的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务请咨询彼等的专业

顾问。

其他资料

务请 阁下垂注本供股章程各附录所载的其他资料。

此 致

列位合资格股东及(仅供说明用途)

除外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资本界金控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邓东平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 I-1 –

1. 财务概要

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

各年的财务资料载于以下文件,该等文件已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

站 w.00204.com.hk 刊载:

(i) 于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日刊发的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的年报(84页至187页)

( htps:/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3/0730/2023073000008_c.pdf );

(i) 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刊发的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的年报(85页至179页)

( htps:/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4/0729/2024072901272_c.pdf );

(i) 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刊发的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的年报(1页至21页)

( htps:/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5/0630/2025063004757_c.pdf )。

2. 债务声明

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即本供股章程付印前本债务声明之最后实际可行日

期),本集团的债务如下:

千港元

应付债券 — 无抵押及无担保69,772

应付经纪商款项 — 有抵押及无担保11,369

短期贷款 — 有抵押及无担保6,820

87,961

或然负债

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就本集团向天泓文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财务支持以作其直至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期间持续经营而拥有或然负债人民币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 I-2 –

15,000,000元(相当于约16,044,000港元)。董事认为无法就财务支持所需的资源流出金额

作出可靠估算,因此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并无作出拨备。

除上述者及集团间负债、一般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及合约负债外,于二零二五年

五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任何已发行及未偿还或同意发行之贷款资本、银行透支、

贷款、承兑负债(正常贸易票据除外)或承兑信贷、债权证、按揭及抵押、租购承担、重

大或然负债或未偿还担保。

3. 营运资金

董事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认为,计及本集团可动用的财务资源及供股的估计所得款

项净额,本集团将有足够营运资金应付目前(即自本供股章程刊发日期起计至少未来12

个月)的需要。

4. 重大不利变动

据董事所知,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本集团最近期刊发之经审核账目之

编制日期)起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包括该日),本集团之财务或贸易状况并无任何重

大不利变动。

5. 本集团的财务及贸易前景

本公司为根据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上市的投资公司,宗旨为主要通过投资于上市

及非上市证券而达致短长期之资本增值,以及赚取利息及股息收入。

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公告所披露,本集团

录得亏损净额约155.8百万港元,而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则录得亏损净

额约28.7百万港元。亏损净额增加主要是由于按公平值计入在损益处理之财务资产净亏

损增加约65.7百万港元,及按预期信贷亏损模型计算的减值亏损(扣除拨回)增加约71.2

百万港元所致。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 I-3 –

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所披露,本集团于截至二

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亏损净额约28.7百万港元,而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则录得亏损净额约22.8百万港元。净亏损增加主要由于员工成本、短期

租约及汇兑亏损净额增加导致行政及其他开支增加所致。

本集团在投资策略上表现出审慎及积极的态度,专注于短期至长期的稳定性及为

股东带来可持续的回报。本集团近期的投资选择和整体财务政策均反映了这一战略方向。

尽管面对复杂而不确定的外部环境,本集团仍致力实现增长和稳定性同时保障股东利益。

于未来财政年度,本集团将继续采取更加谨慎和积极的态度,在市场上寻找潜在

的商机。此外,本集团的投资策略将在各行各业发掘更多元化的投资机会。本集团的

目标为实施有效和合规的内部控制,务实地部署投资策略并加强财务状况,以为股东

带来优厚回报。


附录二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 I-1 –

A.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

以下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乃由董事根据上市规则

第4章第29段及参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会计指引第7号「编制备考财务资料以供载入

投资通函」而编制,以说明建议供股对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未经审核综合有形资产

净值之影响,犹如供股已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进行。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仅为说明用途而编制,由于

其假设性质,未必真实反映假设供股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任何未来日期完成

之本集团综合有形资产净值。

以下本集团未经审核备考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乃根据摘录自本公司截至二零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公告的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拥

有人应占本集团的综合有形资产净值编制,并如下文所述作出调整:

截至

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拥有人

应占本集团

综合有形

资产净值

供股估计

所得款项净额

本公司拥有人

应占本集团

未经审核备考

经调整综合

有形资产净值,

犹如供股已于

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

完成

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

(附注1)(附注2)

按认购价每股供股份1.00港元发行

155,659,455股供股份计算(附注3)262,348154,501416,849


附录二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 I-2 –

紧随股本重组完成后但供股完成前,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份本集团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

产净值(附注4)5.06港元

紧随股本重组完成及假设供股完成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份本集团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

产净值,犹如供股已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完成(附注5)2.01港元

附注:

  1.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综合有形资产净值乃根据本公司截

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已刊发年度业绩公告所摘录之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五年三

月三十一日之综合资产净值约262,348,000港元计算。

  1. ,501,000港元,乃根据按每股供股份1港元之认购价发行假设

数目为155,659,455股供股份所筹集之估计所得款项总额约为155,659,000港元,并扣除供股附

带之估计相关开支约1,158,000港元计算。

  1. ,659,455股的供股份,基准为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一股经调整股份

(「经调整股份」)获发三股供股份。155,659,455股供股份的假设数目乃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

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而得出。由于紧随股本重组后(如附注5所披露)有资格进行供股之

备考经调整股份数目假设为51,886,485股,因此,假设根据供股将予发行之备考供股份数目

为155,659,455股。


附录二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 I-3 –

  1.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

份本集团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乃根据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综合有形资

产净值约262,348,000港元除以假设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已发行之51,886,485股经调整股份

计算。

建议进行股本重组,据此(1)每20股已发行及未发行每股面值0.1港元之现有股份将合并为一股

每股面值2.00港元之合并股份(「股份合并」);(2)因股份合并而产生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的任

何零碎合并股份将予以注销,及透过以每股已发行合并股份1.99港元为限注销实缴股本,将每

股已发行合并股份的面值由每股2.00港元削减至每股0.01港元(「股本削减」);(3)紧随股本削减

后,每股面值2.00港元之法定但未发行合并股份(包括因股本削减而产生之法定但未发行合并

股份)分拆为2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经调整股份;及(4)因股本削减而产生之进账将用于抵销

本公司于股本重组生效日期之累计亏损,从而减少本公司之累计亏损,进账余额(如有)将计入

本公司之实缴盈余账及按所有适用法例及公司细则所准许之方式由本公司动用。本公司于二

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约1,037,728,000股已发行股份已因应是次股本重组之影

响调整为51,886,485股经调整股份。股本削减将不会影响本集团的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

形资产净值。

  1.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份本

集团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乃根据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未经审核备考综

合有形资产净值约416,849,000港元除以207,545,940股备考股份数目计算,即(i)假设截至二零二五

年三月三十一日已发行51,886,485股经调整股份;及(i)紧随股份合并生效及假设供股已于二零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完成后,假设将予发行155,659,455股供股份。

  1.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并未作出任何调整,以反映本集团于二零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后订立之任何买卖结果或其他交易。


附录二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 I-4 –

B. 独立申报会计师核证报告

以下为本公司申报会计师范陈会计师行有限公司(香港执业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全

文,乃仅为载入本供股章程而编制。

独立申报会计师就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的核证报告

吾等已对资本界金控集团有限公司(「贵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统称「 贵集团」)

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由 贵公司董事(「董事」)编制,并仅供说明用途)完成鉴证

工作并作出报告。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包括 贵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

日有关建议按每持有一股 贵公司经调整股份可获发三股供股份之基准进行供股

(「供股」)之供股章程(「供股章程」)附录二第I-1至I-3页所载 贵集团于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及相关附注(「未经审核备考财

务资料」)。董事用于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的适用标准载于供股章程附录二第I-1

至I-3页。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由董事编制,以说明供股对 贵集团于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的财务状况的影响,犹如股本重组及供股已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进行。

作为此过程的一部分,有关 贵集团有形资产净值的资料乃由董事摘录自 贵集团截至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该年度的年度业绩公告经已刊发。

董事就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须承担的责任

董事须负责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4.29段,

并参考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会计指引第7号「编制备考财务资料

以供载入投资通函」(「会计指引第7号」)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附录二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 I-5 –

吾等的独立性及质量管理

吾等已遵守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独立性及其他道德规

范,该守则以诚信、客观、专业能力以及应有谨慎、保密性及专业行为作为基本原则。

本事务所应用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质量控制准则第1号「有关进行财务报表

审核或审阅、其他核证或相关服务业务的公司的质量控制」,该准则要求本事务所设计、

实施及运行质量管理系统,包括有关遵从道德规范、专业标准及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

定的政策及程序。

申报会计师的责任

吾等的责任为根据上市规则第4.29(7)段的规定,对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发表意

见并向 阁下报告。对于先前由吾等就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所采用的任何财务

资料而发出的任何报告,除于刊发报告当日对该等报告的收件人所承担的责任外,吾

等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吾等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鉴证业务准则第3420号「就载入招股章程所

编制的备考财务资料作出报告的核证工作」进行工作。该准则要求申报会计师规划及执

行程序,以合理核证董事是否已根据上市规则第4.29段的规定并参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

布的会计指引第7号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就是项工作而言,吾等并无责任就于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时所用的任何历

史财务资料进行更新或重新发出任何报告或意见,吾等于是项工作的过程中,亦并无

就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所使用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核或审阅。

供股章程所载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仅旨在说明供股对 贵集团未经调整财务

资料之影响,犹如供股已于选定说明该影响之较早日期进行。因此,吾等概不就供股

的实际结果会否如所呈列者发生作出任何保证。


附录二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 I-6 –

就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是否已按照适用标准适当编制而作出报告的合理鉴证工

作,涉及实施程序以评估董事用于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的适用标准是否提供合

理基准,以呈列供股直接造成的重大影响,并就以下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 ;及

所选程序视乎申报会计师的判断,当中已考虑到申报会计师对 贵集团性质的理

解、与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的编制有关的供股,以及其他相关委聘情况。

是次委聘亦涉及评估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的整体呈列方式。

吾等认为,吾等所获得之凭证能充分及适当地为吾等的意见提供基础。

意见

吾等认为:

(a)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已按所述基准妥善编制;

(b) 该基准与 贵集团的会计政策一致;及

(c) 就根据上市规则第4.29(1)段披露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而言,该等调整属

适当。

此 致

资本界金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台照

范陈会计师行有限公司

执业会计师

梁光健

执业证书编号:P03702

香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1 –

1. 责任声明

本供股章程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集团的资料。董事愿

就本供股章程的资料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

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供股章程所载资料于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确及完备,亦无误导

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其他事项致使本供股章程当中所载任何陈述或本供股章程产

生误导。

2. 股本

本公司(i)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i)紧随供股完成后(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自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起直至供股 完成并无任何变动)之法定及已发行股本将如下:

(a)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法定:港元

30,000,000,000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300,000,000

已发行及缴足:

51,886,485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518,864.85

(b) 紧随供股完成后

法定:港元

30,000,000,000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300,000,000

已发行及缴足:

207,545,940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2,075,459.4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2 –

供股份于配发及发行时,将于各方面与当时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权益。缴足股

款供股份之持有人将有权收取于配发及发行缴足股款供股份当日或之后宣派、作

出或派付之所有未来股息及分派。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上市及买卖。

本公司证券概无任何部分于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亦无寻求或拟寻求批准

任何该等证券于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尚未行使之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已发行可

换股或赋予权利认购、转换或交换为股份之证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

任何其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可换股证券或影响股份之权利,而本集团任何成员

公司之股本亦无附带购股权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附带购股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并无放弃或同意放弃未来股息的安排。

3. 权益披露

(a)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于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的权益及淡仓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

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拥有(i)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V部第7及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条文彼等被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3 –

当作或视为拥有之任何权益及淡仓);或(i)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记入该条所

述之登记册;或(i)根据上市规则附录C3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标准守则」)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或淡仓如下:

于本公司股份的好仓

姓名权益身份╱性质

所持╱拥有权

益股份数目股权百分比

朱治锟实益拥有人244,5000.47%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或彼等之

联系人概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

股份及债权证中拥有(i)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包

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条文彼等已持有或被视为持有之权益及淡仓);或(i)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记入该条所述的登记册;或(i)根据标准守则须知会本公司及

联交所之任何权益或淡仓。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4 –

(b) 主要股东及其他人士于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之权益及淡仓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下列人士(并非本公司董事或主要行政人员)于本公司股份

及相关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之条文须向

本公司及联交所披露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记录于本公司存置之权益登记册

之权益或淡仓:

于本公司股份的好仓

姓名权益身份╱性质

所持╱拥有权

益股份数目股权百分比

张海(附注1)实益拥有人1,280,7002.47%

受控制法团权益3,942,9977.60%

5,223,69710.07%

Infinite Apex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附注1)

实益拥有人3,942,9977.60%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附注2)受控制法团权益3,942,9977.60%

Yitong Enterprise Group Holdings

Limited(附注3)

实益拥有人3,621,2006.98%

Shuo Kang International Limited

(附注4)

实益拥有人2,907,2005.60%

中华徽商企业家协会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附注5)

实益拥有人2,800,0005.40%

杨为旭实益拥有人2,661,1005.13%

吴宇实益拥有人2,628,0005.06%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5 –

附注:

1. Infinite Apex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Infinite Apex」)由张海先生(51%)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49%)

拥有。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张海先生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视为在Infinite Apex持有的

所有股份中拥有权益。

  1. (「中国投资」)由张海先生(40%)、深圳市国创上市服务有限公司(30%)及中恒

融通(深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30%)拥有。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张海先生、深圳市国创

上市服务有限公司及中恒融通(深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视为在Infinite Apex持有的所有股份

中拥有权益。

3. Yitong Enterprise Group Holdings Limited由姚爱云女士全资拥有。

4. Shuo Kang International Limited由杨单女士全资拥有。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于股份、相

关股份及债权证中的权益及淡仓」一段所载本公司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之权益外,概无

任何人士于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之

条文须向本公司及联交所披露,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记录于本公司存置之

登记册之任何权益或淡仓。

4. 董事的服务合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概无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订立任何现有或建议服务

合约,惟于一年内届满或可由本集团终止而毋须支付赔偿(法定赔偿除外)之合约除外。

5. 竞争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所知,本公司董事或控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

概无任何与本集团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之业务或利益,或与本集团有或可能有任

何其他利益冲突。

6. 重大诉讼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概无涉及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索偿,

且据董事所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概无待决或面临威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索偿。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6 –

  1. 、合约及安排的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本集团最近期刊发之经审

核账目之编制日期)以来,董事概无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所收购或出售或租赁,或本

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拟收购或出售或租赁之任何资产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概无订立任何董事拥有重大权益及对

本集团整体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约或安排。

8. 重大合约

除下文披露者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于紧接本供股章程日期前两年内并无签订

任何重大合约(并非于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之合约):

(a) 配售协议;

(b) 本公司与鼎石证券有限公司及瑞森港通证券有限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十月

二十三日订立,内容有关根据一般授权配售172,940,000股份之配售协议;

(c) 本公司与鼎石证券有限公司及瑞森港通证券有限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十月二

日订立,内容有关根据一般授权配售172,940,000股份之配售协议。有关配

售已于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失效;及

(d) 本公司与昌利证券有限公司及瑞森港通证券有限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一月

二十五日订立,内容有关根据一般授权配售144,000,000股份之配售协议。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7 –

9. 专家及同意书

以下为提供本供股章程所载意见、函件或建议的专家的资格:

名称资质

范陈会计师行有限公司执业会计师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上述专家已就刊发本供股章程发出同意书,同意按本供股

章程所载形式及内容载入其函件或报告及引述其名称,且迄今并无撤回其同意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专家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中拥有任何股权或拥有认

购或提名他人认购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证券的权利(不论是否可依法强制执行)。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专家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发经审核账目的编制日期)以来所收购或出售或租赁或拟收购或

出售或租赁的任何资产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

10. 费用支出

本公司就供股应付的开支(包括独立财务顾问费用、印刷、登记、翻译、法律及会

计费用,但不包括配售佣金)估计约为1.2百万港元。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8 –

11. 公司资料及参与供股各方

董事会执行董事

陈昌义先生

陈耀彬先生

非执行董事

邓东平先生(主席)

朱治锟先生

莫秀萍女士

葛知府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石柱先生

陈顺清女士

丁佳生先生

注册地址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主要营业地点香港九龙

旺角

弥敦道664号

惠丰中心

17楼1701室

授权代表黄少华先生

陈顺清女士

公司秘书黄少华先生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北角

英皇道338号

华懋交易广场2期

33楼3301–04室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9 –

主要往来银行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

核数师范陈会计师行有限公司

执业会计师

香港北角

渣华道191号

嘉华国际中心

10楼1007至1012室

本公司有关香港法例的法例顾问邓曹刘律师行

香港

德辅道中141号

中保集团大厦

2字楼209室

本公司之财务顾问创升融资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128号

祥丰大厦13楼B室

配售代理昌利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56号

东亚银行港湾中心

16楼B室

潮商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

港湾道26号

华润大厦

2206–2210室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10 –

12. 董事的资料

执行董事

陈昌义先生(「陈先生」),61岁,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

彼亦为风险管理委员会之主席。陈先生持有理学士学位,主修金融。陈先生为证券及

期货条例项下的注册及持牌人士,获许可从事就证券提供意见及提供资产管理的受规

管活动。彼现任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投资服务部董事。陈先生在金融及投资领域

拥有逾30年经验,涵盖证券、基金管理、企业管理、企业融资,以及根据上市规则第

二十一章管理上市投资公司等多个范畴,经验丰富。

陈先生现担任多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之投资公司的执行董事,包括中国创

新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17,自二零三年六月起)、中国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26,自二零一年三月起)、Capital VC Limited(股份代号:2324,自二零

一二年十一月起)、中国新经济基金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0,自二零一三年六月起)及

金石资本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60,自二零二五年二月起)。

此外,陈先生曾担任以下上市公司之执行董事,包括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除

牌前股份代号:1227,任期由二零一九年三月至二零二一年一月)、核心经济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39,任期由二零二一年一月至二零二一年六月)及金石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除牌前股份代号:901,任期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陈耀彬先生(「陈耀彬先生」),67岁,自二零二年四月六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之

执行董事。于二零三年至二零二三年,陈耀彬先生为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有限公司

成员,亦为香港认可财务策划师。陈耀彬先生于一九八零年十一月取得香港理工学院(现

称为香港理工大学)之高级会计文凭,并于二零八年十一月取得香港浸会大学之公司

管治与董事学理学硕士。

陈耀彬先生曾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至二零二零年十月间任联交所上市公司金石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前称鹰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01)之执行董事。陈耀彬先

生在金融界积逾30年经验,包括透过为第三方投资者进行专业投资管理,及担任负责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11 –

人员的角色及经验,为多间企业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

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非执行董事

邓东平先生(「邓先生」),51岁,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

董事,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调任为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获

委任为董事会副主席并于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获委任为董事会联席主席,并于二

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转任为董事会主席。邓先生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主修工商

管理专科。邓先生在国内军方服役超过10年后,转到中国内地文化产业担任高职,目

前是中华志愿者应急救援志愿者委员会副主任。

朱治锟先生(「朱先生」),26岁,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获委任为本公司之非执行

董事,并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获委任为董事会副主席。朱先生在多维投资方面,

尤其是矿产资源开发及物流信息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朱先生为湛江市江京投资有限

公司的创始人,以及千谷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参与其运营。

莫秀萍女士(「莫秀萍女士」),57岁,自二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获委任为本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调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莫秀萍

女士毕业于南京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商管理专业,目前在读国际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

莫秀萍女士持有中国中级会计师证书。莫秀萍女士曾荣获「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

领军人才」、「江苏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起担任美国上

市公司JS Beauty Land Network Technology Inc中国区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及董事局成员。

自二零一八年九月起兼任江苏美蕴美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起

兼任盐城大丰泽盛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葛知府先生(「葛先生」),47岁,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

董事,并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获委任为董事会副主席。葛先生毕业于南开大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12 –

学工商管理专业。葛先生拥有丰富的投资及教育管理业务经验。曾担任多家教育投资

管理公司董事长,自二零一五年八月起,彼担任深圳普惠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自二零一六年五月起,彼担任广东省云南昭通商会长,以及云南省昭通市第四届政

协委员。

独立非执行董事

石柱先生(「石先生」),57岁,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

执行董事。石先生为本公司之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成员。石先生于一九八九年七月取得中国安徽阜阳师范学院英语专业本科(文学士)

学位及于一九三年七月取得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专业第二本科专业(法学士)学位。

石先生曾于中国商务部任职超过15年。于一九三年十一月至二零年五月,石先

生历任中国商务部直属报社《国际商报社》的要闻部编辑及《国际商报》英文月刊副主编

和主编。于二零年六月至二零年十二月,石先生获中国商务部委任为中国驻

新西兰使馆经济商务领事,负责经济及商务工作,其后石先生重返《国际商报社》,于

二零一年一月至二零八年二月历任要闻部主编、办公室主任、中国 — 东盟商务周

刊部主编、专题部主编等不同职务。石先生后于二零八年二月透过优秀人才入境计

划移居香港。石先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至二零二零年一月担任中银香港盈进基金系列

SPC(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一间系列投资基金公司)的董事。石先生

亦自二零一五年九月至二零二零年十月担任深圳三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

册成立之私募股权公司,主要于中国及东南亚从事股权投资及供应链融资)的主席。此

外,石先生亦自二零八年五月起担任吉富资本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

主要于香港及中国从事投资及投资咨询)的董事。此外,石先生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起

为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华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69)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自

二零二五年四月起暂停职务),及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起为鼎石资本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804)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五年四月起暂停职务)。石先生亦于二零二四年六月获

委任为中国家行政学院(香港)工商专业同学会第五届理事会主席。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13 –

陈顺清女士(「陈女士」),56岁,自二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独

立非执行董事。陈女士为审核委员会主席以及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成员。陈女士持有中国初级会计师和总会计师资格证书。陈女士在过去的28年时

间中专注于财务管理等领域,拥有丰富的财务实践经验,并对涉及的财务事项可提供

有效且独特的分析及建议。

丁佳生先生(「丁先生」),38岁,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独

立非执行董事。丁先生为薪酬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各自之成员。丁先生持有南京理工大学环境工程学士学位。丁先生亦拥有注册安全

工程师及中级环保工程师等专业资格。丁先生自二零二零年加入天能动力国际有限公

司(股份代号:819)担任EHS经理。彼对于新能源电池在各个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职

业健康安全专业管理,包括管理机制建设、风险预防管控、智能工厂及团队建设等范

畴均具有丰富的经验。

公司秘书

黄少华先生(「黄先生」)已获委任为公司秘书,由二零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黄先生持有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及香港理工大学资讯系统科学硕士学位。

彼为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及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黄先生于会计、审计、财

务管理及公司秘书事务等方面拥有30多年专业经验。

董事办公地址

董事办公地址与本公司主要营业地点相同,即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664号惠丰中心

17楼1701室。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14 –

  1. 、政策及限制

投资目标及政策

本公司为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于百慕达存续的投资公司,主要目标为透过

主要投资于大中华及亚太地区上市及非上市公司,达致中长期资本增值以及获得利息

和股息收入。具体而言,本公司有意投资于可能在联交所以及其他证券交易所进行潜

在上市的非上市公司。

本公司已采纳下列投资政策:

‧ 本公司一般以股本或股本相关证券及债务工具投资于从事不同行业的上市

及非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资讯科技、电讯、制造、服务、地产、基建、

生命及环境等行业,以平衡本公司于各行业的风险,尽量减低任何特定行业

不景气对本公司带来的影响;

‧ 本公司将物色于大中华或亚太地区成立或主要于该地区经营业务、具溢利增

长往绩、管理稳健、技术专业及研发实力雄厚以及具长远增长管理承诺的实

体。然而,倘董事会及投资经理认为有关公司或其他实体处于特殊或复苏情

况而可能带来具吸引力的回报,则本公司于考虑是否投资于该等公司时亦可

灵活处理;

‧ 于可能情况下,董事会及投资经理将物色可与其他被投资公司有若干协同效

益,以及该等公司之间的合作可为彼此产生互惠效益的投资;及

‧ 本公司的投资主要目的为中长期资本增值,赚取利息及股息收入。目前无意

于任何特定时期或任何特定日期变现任何该等投资。董事将不时于彼等认为

合符本公司最佳利益时变现投资。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15 –

投资者务请注意,虽然本公司有意于可行情况下将资金根据上述投资目标及政策

进行投资,但基于市场及其他投资考量,本公司可能仍需一段时间才能将资金作全面

投资。待作投资、再投资或分派的现金将存放于银行作任何货币的存款、美国或香港

政府或两地政府各自部门所发行的债券或国库证券,或由多个政府或国际政府部门所

发行以任何货币计值的证券及其他工具。

为对冲利率风险,本公司可能订立远期利率协议、利率及债券期货合约及利率掉

期,以及买入或卖出利率认沽或认购期权及利率期货的认沽或认购期权。本公司仅会

进行于认可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买卖之期权及期货交易以及仅会用作对冲。本公司无意

购入或售出未平仓的衍生工具。

鉴于上市规则并无规定自上市日期起计3年后,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界定的投资

公司之投资目标及政策的任何更改须经股东批准,故上述本公司的投资目标及政策可

在未经股东批准的情况下作出更改及倘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以投资公司身

份维持上市地位,则须一直遵守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董事会目前无意提

呈更改投资目标及政策。

投资限制

根据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有关投资公司上市的规定,本公司已被施加

若干投资限制。为符合该等限制,董事会议决本公司不得:

  1. ,对相关投资取得法

律或实际管理控制权及于任何情况下,本公司本身或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将

不会拥有或控制任何公司或机构的投票权超过30%(或收购守则可能不时订

明触发强制性全面要约的有关较低百分比);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16 –

  1. %的情

况下,投资于有关公司或实体;

  1. 、商品合约或贵金属,惟本公司可买卖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及以商品

或贵金属担保的证券;或

  1. 、利率及债券期货合约及利率掉期、或买入或卖出利率认

沽或认购期权及利率期货的认沽或认购期权。本公司将仅进行在认可证券或

期货交易所买卖的期权及期货交易及仅作对冲用途。

倘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以投资公司身份维持上市地位,则须一直遵守

上述第1及2项投资限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会目前无意提呈更改任何上述投资限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无意投资于期权、认股权证、商品、期货合约及贵

金属。

14. 投资组合

以下为本集团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所有投资详情。

除本节所披露的投资外,本公司概无价值超过其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资产

总值5%的其他上市投资及所有其他投资。

a. 按摊销成本计量之其他财务资产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按摊销成本计量之其他财务资产包括本集团持有的

承兑票据,约25,764,000港元,为无抵押、计息、不可转让、非贸易相关性质并由私营

实体发行。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17 –

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

千港元

按摊销成本112,630

减:预期信贷亏损拨备(86,866)

25,764

账龄分析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末,承兑票据(扣除信贷亏损拨备)根据票据到期日

的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

千港元

1年内到期25,764

本集团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所持有分类为按摊销成本计量之其他财务资产

之承兑票据详情如下:

发行人名称

注册

成立╱

营运地点摊销成本

预期信贷

亏损账面净值利率

已收╱

应收利息

本集团总

资产

百分比

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

广东聚鸿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聚鸿科技」)(附注i)

中国45,329(34,960)10,3696%3,2432.74%

广东易聚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易聚上信息」)(附注i)

中国67,301(51,906)15,3956%7,2254.06%

112,630(86,866)25,764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18 –

附注:

发行人的业务以及承兑票据和有抵押债券的条款

(i) 广东聚鸿是一家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经营、咨询服务为核心业务,涵盖商品信息咨

询服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

物流运输、酒类专业交易市场投资、供应链融资、市场服务的综合性投资企业。

该承兑票据于二零二五年三月到期。于二零二五年三月,该承兑票据的订约方同意将承兑票据

到期日延长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

(i) 广东易聚上立足高端IT技术服务,专注于打造一支高技术、高效率、高素质的专业技术团队。

该公司致力于整个IT资源的整合,全心全力打造广东省最专业的IT服务团队,提供科学精准、

人性化的专业IT技术服务。

该承兑票据于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到期。于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该承兑票据的订约方同意将

承兑票据的到期日延长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

b. 按公平值计入在损益处理之财务资产

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

千港元

香港上市股本证券,按市值(附注a)179,012

投资于可换股债券,按公平值(附注b)—

中国非上市股本证券,按公平值(附注c)171,082

于私募股权基金之股权,按公平值(附注d)—

350,094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19 –

为报告目的分析如下:

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

千港元

非流动171,082

流动179,012

350,094

附注:

(a) 本集团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持有之主要上市股本证券投资详情如下:

被投资公司名称附注所持股份数目

所持权益

百分比成本市值

重估产生

之累计未

变现收益

公平值

变动

已收╱

应收股息股息比率

投资应占

资产净值

本集团

总资产

百分比

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

天泓文创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天泓」)

(i)115,080,000股

普通股

26.6389%53,89358,6914,7987,790—不适用9,93515.48%

International Genius Company (「Int’l

Genius」)

(i)7,332,000股

普通股

1.3134%13,85919,4305,571(17,797)—不适用9,1075.13%

中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智能

科技」)

(i)23,068,000股

普通股

4.3267%6,1184,636(1,482)(1,482)—不适用5061.22%

亚洲电视控股有限公司(「亚视」)(iv)200,592,000股

普通股

10.1998%18,27416,248(2,026)(2,026)—不适用不适用4.29%

鼎石资本有限公司(「鼎石」)(v)111,775,000股

普通股

22.9386%24,74622,131(2,615)(2,615)—不适用31,7415.84%

新质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新质数科」)(vi)106,912,000股

普通股

2.5946%76,07453,456(22,618)(22,618)—不适用18,51214.10%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20 –

被投资公司名称附注所持股份数目

所持权益

百分比成本市值

重估产生

之累计未

变现收益

公平值

变动

已收╱

应收股息股息比率

投资应占

资产净值

本集团

总资产

百分比

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

海纳星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纳

星空」)

(vi)82,140,000股

普通股

7.6186%4,7754,107(668)(668)—不适用2,6561.08%

Rafles Interior Limited(「Rafles

Interior」)

(vi)5,040,000股

普通股

0.5040%343313(30)(30)—不适用2380.08%

179,012

附注:

(i) 天泓为一间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板上市(股份代号:8500)。其主要业务为提供传统线下媒体广

告服务、线上媒体广告服务以及公共关系、营销活动及其他服务。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天泓权益持有人应占经审核综合亏损约为人民币17,814,000元,

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为人民币0.06元。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天泓拥有人应占

其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为人民币34,868,000元。本集团于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概无收取股息。

(i) Int’l Genius为一间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代号:33)。其主要业务为(i)派对产品以及金

属及矿产贸易;(i)证券经纪及资产管理、借贷业务、信用担保;及(i)投资业务及商品

贸易。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财政年度,Int’l Genius权益持有人应占经审核综合

亏损约为39,991,000港元,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为7.36港仙。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Int’l Genius拥有人应占其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为693,411,000港元。本集团于截至二零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概无收取股息。

(i) 中国智能科技为一间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

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代号:464)。其主要业务为于中国设计、

制造及销售护发电器以及提供资讯科技系统平台开发服务。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止期间,中国智能科技权益持有人应占未经审核中期综合亏损约为20,557,000港元,每股

基本及摊薄亏损为3.939港仙。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未经审核),中国智能科技拥有

人应占其综合资产净值约为11,690,000港元。本集团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间

概无收取股息。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21 –

(iv) 亚视为一间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代号:707)。其主要业务为(i)娱乐及媒体服务、(i)

物业及知识产权持有、(i)布料贸易、(iv)成品布料之加工、印花及销售、(v)放债、(vi)证

券投资及(vi)提供管理服务。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亚视权益持

有人应占经审核综合亏损约为人民币120,100,000元,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为人民币8.79

分。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亚视拥有人应占其经审核综合负债净值约为人民币

429,964,000元。本集团于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概无收取股息。

(v) 鼎石为一间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代号:804)。其主要业务为(i)提供证券经纪服务、配

售及包销服务及保证金融资服务;及(i)提供顾问服务。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财政年度,鼎石权益持有人应占经审核综合亏损约为31,289,000港元,每股基本及摊薄

亏损为7.56港仙。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鼎石拥有人应占其经审核综合资产净

值约为138,372,000港元。本集团于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概无收取股息。

(vi) 新质数字为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322)。其主要业务为贸易、放债、保理、融资租赁及提供金融

服务。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间,新质数字权益持有人应占未经审核中期综合

亏损约为30,677,000港元,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为0.74港仙。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未

经审核),新质数字拥有人应占其综合资产净值约为713,476,000港元。本集团于截至二零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间概无收取股息。

(vi) 海纳星空为一间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板上市(股份代号:8297)。其主要业务为(i)于香港、澳门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制造及销售内衣产品;(i)透过线上平台提供网红代理服务;及(i)

放债业务。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间,海纳星空权益持有人应占未经审核中期

综合亏损约为12,678,000港元,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为1.17港仙。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

日(未经审核),海纳星空拥有人应占其综合资产净值约为34,868,000港元。截至二零二四

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间本集团概无收取股息。

(vi) Rafles Interior为一间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

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376)。其主要业务为于新加坡共和

国提供室内装修服务。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Rafles Interior权益

持有人应占经审核综合亏损约为4,154,000新加坡元(「新加坡元」),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

为0.42新加坡分。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afles Interior拥有人应占其综合资产净

值约为8,218,000新加坡元。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概无收取股息。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22 –

(b) 本集团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所持投资于可换股债券详情如下:

被投资公司名称

注册

成立地点

非上市证

券,按成

公平值

调整账面值

已收╱

应收利息

本集团总

资产

百分比

已收╱应

收利息

本集团总

资产

百分比

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

冠万投资有限公司

(「冠万」)(附注(i))

英属维京群岛20,000(20,000)—

附注:

(i) 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司投资于冠万发行之3厘无抵押可换股债券,本金

额为20,000,000港元,按票面利率每年3厘计息。冠万为投资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其附属

公司深圳金特娇服装有限公司(「金特娇」)之100%已发行股份。金特娇在中国成立,主

要在中国从事女装设计、生产及零售。本集团持有之可换股债券原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到期,可按换股价每股换股份833,333港元兑换为24股冠万每股面值1.00美元

之缴足股款普通股,相当于冠万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扩大已发行股份24%。本

公司可于到期日前随时行使换股权。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可换股债券到期日

重续并延长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可换股债券到期日进一步重续并延长至二零二三年十二

月二十二日。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由于冠万未能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偿还

可换股债券,导致本集团的可换股债券投资违约。由于发生违约事件,截至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可换股债券的公平值计量为零港元。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23 –

(c) 本集团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所持非上市股本证券主要投资详情如下:

被投资公司名称注册成立地点

所持实际

权益

百分比按成本

累计公平

值调整账面值

应收╱

已收股息股息比率

投资应占

资产净值

本集团

总资产

百分比

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

中合惠农(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合惠农」)(附注i)

中国27.54%40,503(5,646)34,857—不适用58,4789.19%

深圳前海中投鼎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附注i)

中国30.00%41,402(18,178)23,224—不适用51,6676.13%

皇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皇灏」)(附注i)

中国22.85%38,789(743)38,046—不适用43,94810.04%

中盈华夏投资控股(深圳)

有限公司(「中盈华夏」)

(附注iv)

中国30.00%11,017—11,017—不适用3,9302.91%

广西贝多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贝多力」)(附注v)

中国30.00%64,317(379)63,939—不适用33,38316.87%

196,028(24,946)171,082

附注:

(i) 中合惠农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及数据处理。

(i) 深圳前海从事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经济信息咨询。

(i) 皇灏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购买国内外租赁财产及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护。

(iv) 中盈华夏从事建设协助及推动香港上市公司及国内企业相互合作的平台。其帮助国内中

小企业进行股权重整、加强企业治理机制及提高价值创造能力,以期能与国际资本市场

接轨。

(v) 广西贝多利于中国广西省从事电子产品的制造及销售。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24 –

(d) 本集团以成本约10,012,000港元认购Mount Peak Fund SPC —Mount Peak Curency Fund SP(「货币基

金」),按票面利率每年7.5%计息。货币基金乃针对有不同需求及风险的投资者,匹配相对应的

基金产品。基金经理持有香港及新加坡资产管理牌照、开曼及英属维京群岛离岸投资经理资格。

核心基金产品为对冲基金。

于二零二三年八月,货币基金终止运作,其后货币基金已自愿进入清盘程序。于二零二四年

二月,货币基金期限已届满,本集团于货币基金的股权已申请赎回。于二零二四年二月,清盘

程序尚未完成,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赎回尚未完成。因此,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货币基金之公平值已被减至零港元。

于二零二四年七月,本集团与独立第三方订立股份转让协议,转让货币基金,代价约1,300,000

美元(相当于10,000,000港元)。该转让已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完成。因此,截至二零二五年三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按公平值计入在损益处理之财务资产的公平值增加10,000,000港元,并于

损益中确认。

鉴于本集团上述投资均为按公平值计入在损益处理之财务资产,故不会就投资价

值之缩减作出拨备。

15. 分派政策

本公司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收入首先用于支付开支。董事会及投资经理随后将评

估就未来开支及╱或投资价值的任何可能减少计提拨备是否合理,并考虑本公司预留

作未来投资的现金额。倘董事会拟在法律、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允许范围内以股息

方式分派任何额外结余,将派付的股息仅以自相关投资收取的收入净额为限。本公司

通常在股东批准本公司年度账目后按年作出分派,董事会亦可在本公司财务实力及现

金流状况支持的情况下不时向股东作出中期分派。分派将以港元作出。

16. 外汇政策

本集团在中国拥有多个投资项目,或会承受若干程度之投资回报风险。尽管本集

团目前并无制定任何外汇对冲政策,但其会密切监察汇率的市场趋势,并会于适当时

候采取适切措施。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25 –

17. 税项

本公司收入及资本收益之税项须受香港财务法例及惯例所规限。有意投资者应就

其根据其负有税务责任之司法权区之法律而投资、持有或处置股份之税务涵义,咨询

其本身之专业顾问。

18. 借贷权力

受公司细则规定及董事会批准所规限,本公司可不时进行借贷以获取流动资金或

善用本公司的投资机会。本公司可行使借贷权力,惟借入之本金总额不得多于借贷当

时最近期可动用资产净值之50%。本公司资产可抵押或质押作为有关借贷之担保。

19. 有关投资经理的资料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投资经理为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上环皇

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35楼3501-08室,为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

意见)、第6类(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规

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投资经理的董事全名及地址如下:

姓名地址

姜文国先生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35楼3501–08室

金鹏先生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35楼3501–08室

纪路先生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35楼3501–08室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26 –

姓名地址

周洪刚先生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35楼3501–08室

谭军先生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35楼3501–08室

张静女士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35楼3501–08室

陈东雄先生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35楼3501–08室

投资经理的董事履历如下:

姜文国先生(「姜先生」)

姜先生目前担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及财务总监、

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国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国金证券(香港)

有限公司的董事及国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彼于资本市场及管理方面拥有

逾25年经验。

金鹏先生(「金先生」)

金先生目前担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职工董事及工会主席、国金

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及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彼于资本市场及

管理方面拥有逾25年经验。

纪路先生(「纪先生」)

纪先生目前担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

长、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国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国金财务(香

港)有限公司的董事、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董事及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27 –

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彼亦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及四川证券期

货业协会研究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纪先生于资本市场及管理方面拥有逾25年经验。

周洪刚先生(「周先生」)

周先生目前担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党委员及董事会秘书、国金鼎兴投资

有限公司的董事、国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

董事、国金国际企业融资有限公司的董事、国金财务(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国金国

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总裁办公室主任及综合事务部总经理、

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发展战略、声誉与品

牌维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声誉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浦东新

区金融促进会理事长。周先生于资本市场及管理方面拥有逾15年经验。

谭军先生(「谭先生」)

谭先生目前担任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国金国际企业融资有限公司的

董事及国金财务(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彼于资本市场方面拥有逾25年经验。

张静女士(「张女士」)

张女士目前担任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行政总裁、国金融控股(香港)有限

公司的董事、国金国际企业融资有限公司的董事、国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

及国金财务(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彼于资本市场及管理方面拥有逾20年经验。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28 –

陈东雄先生(「陈先生」)

陈先生目前担任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助理总经理及董事。彼于资本市场及

管理方面拥有逾20年经验。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本公司与投资经理订立协议(「投资管理协议」),据此,

投资经理同意向本公司提供非全权投资管理服务,由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起至二零

二七年七月九日止,为期两年,并将于每次期满后自动延期两年,除非由本公司或投

资经理任何一方给予对方不少于一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而随时终止。投资经理有权收

取每月40,000港元的管理费用。投资经理将根据投资管理协议向本公司提供非全权投资

管理服务,包括(i)为本公司物色、检讨及评估投资及撤资之机会,并替本公司磋商该等

投资及撤资之条款;(i)考虑及评估潜在投资,并根据其可能合理取得之有关资料向投

资委员会提供投资意见,尤其是协助投资委员会筹划收购及出售、向投资委员会提交

投资及撤资建议、就投资经理、投资委员会或董事会所物色之本公司潜在投资及撤资

向投资委员会作出投资推荐建议;(i)向投资委员会提供其可合理取得之有关投资经理

所知悉且投资经理认为适合或可能适合本公司之收购或撤资机会之资料,惟在任何情

况下投资经理不得披露其他客户以保密方式向投资经理提供且仍属保密之有关资料;

(iv)根据其可合理取得之资料,不时监察及审查资产之表现及状况,并向投资委员会或

董事会提供其可能所需之有关本公司投资之任何协助;(v)评估从本公司支付费用后之

利息、股息及其他收入所得净额中,为未来开支及╱或任何可能出现之投资减值作出

拨备是否合理,及考虑本公司留作进一步投资所需的现金额;及(vi)按投资委员会或

董事会不时所给予之全部合理指示及其所赋予之授权行事,并向投资委员会或董事会

全面汇报其履行权力及职责之情况。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29 –

20. 经纪佣金

董事确认,董事、投资经理的董事、任何投资顾问或任何分派公司或任何该等人

士之任何联系人现时或日后均无权向本公司收取任何部分之经纪佣金或就任何其他类

型之购买事项向本公司收取任何返还折扣。

21. 托管人

由于本公司持有的所有可供出售资产均为上市及非市上证券,故本公司并无委聘

任何托管银行提供托管服务。

22. 投资本公司之风险因素

本公司为投资公司,其资金将主要投资于香港及中国之上市及非上市公司。该等

投资将受市场波动影响及承受所有投资之内在风险。投资者亦应注意,本公司之收入

及其资产净值或会受本公司所能控制以外之外部因素不利影响。因此,视乎现行市况,

本公司收入及其资产净值可升可跌。

23. 约束力

供股章程文件及该等文件所载任何要约或申请之所有接纳均受香港法例规管,并

应按香港法例诠释。倘根据任何该等文件提出申请,则相关文件即具有使一切有关人

士须受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44A及44B条之所有适用条文(罚则除外)约束的效力。


附录三 本集团之一般资料

– I-30 –

24. 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长之文件

各供股章程文件及本附录「9.专家及同意书」一段所述之同意书之文本已遵照公司(清

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的规定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长登记。

25. 展示文件

下列文件副本将自本供股章程日期起计14日内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

本公司网站( w.00204.com.hk )刊载:

(a) 有关本集团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的会计师报告,其全文载于本供股章程附

录二;

(b) 本附录「8. 重大合约」一段所述之重大合约;及

(c) 本附录「9. 专家及同意书」一段所述之同意书。

26. 其他事项

(a)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所深知,概无影响本公司自香港境外将溢利汇

入香港或将资本调回香港的限制。

(b)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并无外汇负债风险。

(c) 本供股章程之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