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77 太兴置业 通函:建议重选董事、授出回购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更换核数师及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各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

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太兴置业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

主或经手买卖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

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

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太兴置业有限公司

TERN PROPERTIES COMPANY LIMITED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7)

建议重选董事、

授出回购股份及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更换核数师及

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太兴置业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95号统一中

心10楼统一会议中心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有关通告载于本通函第61至第65页,将与本通函一同寄

发予股东。

倘 阁下不拟或未能出席该股东周年大会并有意委任受委代表出席并代 阁下发言及投票,谨请按照随附

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印指示尽快将之填妥并交回,惟在任何情况下,该表格必须最迟于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

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亲自出席该大会或其续会并于会上

投票。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主席函件

绪言 .3

重选董事.4

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5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5

建议更换核数师 .6

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7

股东周年大会.7

以投票方式表决 .8

推荐意见.8

附录一 - 建议重选之董事.9

附录二 -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11

附录三 - 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之说明函件.15

附录四 -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1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61


释 义

于本通函中(而非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

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中午

十二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10楼

统一会议中心会议室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条例」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本公司」指太兴置业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现有组织章程细则」指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即本通函印制前,确定

本通函中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新组织章程细则」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采纳的新组织章程细则,

而对个别的新章程细则条文的提述则指新组织章

程细则的个别条文


释 义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之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Sow Pin Trust」指受委人为TMF (Cayman) Ltd.之全权信托,其为

本公司之主要股东,而受益人为陈海寿先生的家

族成员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收购及合并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适用于股份涵

义时)


主席函件

太兴置业有限公司

TERN PROPERTIES COMPANY LIMITED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7)

董事:

陈恩蕙女士

(联席主席兼联席董事总经理)

陈恩霖先生

(联席主席兼联席董事总经理)

陈恩典先生

陈国伟先生

张颂慧女士

谢礼恒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香港

皇后大道中237号

太兴中心第一座

26楼

敬启者:

建议重选董事、

授出回购股份及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更换核数师及

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如下决议案之资料:(i)

重选董事;(i)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发行最多占本公司于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份(如有)20%之股份及回购最多占于该日期已发行股份10%之股份;(i)

更换核数师;及(iv)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并就有关事宜寻求 阁下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批准。


主席函件

重选董事

董事会现时由六名董事组成,即陈恩蕙女士、陈恩霖先生、陈恩典先生、陈国伟

先生、张颂慧女士及谢礼恒先生。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03条,陈恩典先生(执行董事)及谢礼恒先生(独立非执行

董事)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而彼等均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

谢礼恒先生已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超过9年,其重选将须经股东批准独立决议

案后方可作实。谢礼恒先生作为对本公司营运及业务有深入了解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多年来一直向本公司表达客观意见及给予独立指引,并继续展现对自身职责的坚定承

诺。董事会认为,谢礼恒先生的长期服务将不会影响其行使独立判断,并信纳谢礼恒

先生具备所需品格、诚信及经验,可继续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角色。董事会亦认

为,重选谢礼恒先生为董事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已审阅谢礼恒先生之独立性年度确

认书,并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独立性要求评估其独立性。彼与本公司任何董

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系。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亦不知悉

任何可能影响谢礼恒先生行使独立判断之情况。基于此点,谢礼恒先生被视为独立人

士。提名委员会已向董事会提名谢礼恒先生,以建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因

此,董事会建议谢礼恒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鉴于上文所述,董事会认为重选谢礼恒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董事会、本公司

及股东整体而言均有裨益。独立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批准重选谢礼恒

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主席函件

鉴于退任董事的经验、技能及专业以及本公司整体董事会多元化,提名委员会向

董事会建议重选上述退任董事。因此,董事会建议上述退任董事(即陈恩典先生及谢礼

恒先生)各自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独立决议案方式重选连任为董事。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一中。

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授予董事一般

授权以行使本公司回购股份之权力。该一般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批准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

件授权以便在该普通决议案通过后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期间内或在普通

决议案所列明之较早期间内随时行使本公司之权力,以回购股份,回购股份之最高限

额为普通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10%(即是根

据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277,232,883股计算及假设该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

库存股份(如有)于决议案获通过日期维持不变,不超过27,723,288股份)(「回购授

权」)。

本通函之附录二载有上市规则规定提供必要资料之说明函件。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授予董事一般

授权以行使本公司发行股份之权力。该一般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动议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

权,以便在该普通决议案通过后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期间内或在普通决

议案所列明之较早期间内发行最多占于该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

存股份(如有)之20%(即是根据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277,232,883股计算及假

设该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于决议案获通过日期维持不变,不超过

55,446,576股份)(「发行授权」)。此外,本公司亦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批准扩

大该发行授权,将根据回购授权回购之股份总数加入于该发行授权中,增加发行授权

之限额。


主席函件

建议更换核数师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有关本公司建议更换核数师的公告。恒

健会计师行有限公司(「恒健」)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任期届满后退任本公司核数师

(「核数师」)。此项决定乃基于恒健的策略调整及资源重新分配优先事项。对此,董事

会审慎评估多项因素,包括成本效益、对审计机构的市场洞察、本公司的业务格局,

及其认识到一家拥有全球网络的审计机构对支持本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审计服务需求至

关重要。因此,董事会经审慎考虑后决议委任新核数师,并认为此项变动符合本公司

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根据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的推荐建议,董事会决议将提呈一项决

议案,委任国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国衞」)为新核数师,自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起生效,任期直至本公司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4)条,本公司已接获来自恒健的确认函,确认概无任何有

关其退任的情况须敦请股东或本公司债权人垂注。董事会已确认,恒健与本公司之间

并无任何分歧,且并无有关建议更换核数师的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及联交所

垂注。

审核委员会成员根据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所述的职责,在评估委任国衞为新核数

师时已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i)国衞的往绩记录,包括其处理联交所上市公司

审核工作的经验,以及其对上市规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项下规定的熟悉程度;(i)其

独立性;(i)其审核费用;(iv)其在市场上的声誉;(v)其资源及在规定时间表内完成审

核工作的能力;及(vi)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发布的指引。

基于上述情况,审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已评估并认为国衞具备资格及适合担任本公

司的新核数师。

股东Noranger Company Limited已发出特别通知,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

例第400(1)(a)条及第578条,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委任并谨此委任国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取代即将退

任的核数师恒健会计师行有限公司,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其

酬金将由董事会厘定。」


主席函件

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之公告。董事会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

程细则并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使其与(i)最近修订的公司条例(允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

上市公司使用库存股份制度以及推动以无纸化方式作出公司通讯);及(i)最近公布的

上市规则修订(有关进一步扩大无纸化上市制度)保持一致。其他建议的轻微修订亦与

现行市场常规一致,可使本公司更有效率地进行股东大会(包括举行混合式╱虚拟股

东大会)以及处理其他公司事务。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特别决议案,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采纳

新组织章程细则。

一份载有新组织章程细则项下建议修订概要的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三。有关

建议新章程细则的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四。

本公司法律顾问已确认,新组织章程细则符合上市规则及香港法例的规定。

股东周年大会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向各股东提呈决议案以考虑重选退任董事及授出回购授

权、发行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更换核数师及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周年大会之

通告载于本通函第61至第65页,并预期将与本通函一同寄发予股东。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倘 阁下不拟或未能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并有意委任受委代表出席并代 阁下发言及投票,务请尽早依照代表委任表格

上印备之指示填妥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并最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

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

可依愿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主席函件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

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所作的所有表决将

以投票方式进行,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指定的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重选退任董事、授出回购授权、发行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更换核数师

以及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所有股东

应投票赞成通过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以使之生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联席主席

陈恩蕙

陈恩霖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录一 建议重选之董事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两名董事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陈恩典

陈恩典先生现年61岁,自二零四年一月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陈先生自一九八

七年十月至二零一年四月出任执行董事及自二零一年四月至二零四年一月出任

非执行董事,彼亦为薪酬委员会成员及本集团多间成员公司的董事。彼于加拿大Simon

Fraser University毕业,在香港、中国内地及海外建筑、地产投资及发展方面拥有丰富

经验。除上文披露者外,彼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或

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

陈先生为本公司荣誉主席、资深顾问兼控股东陈海寿先生之儿子,亦为本公司

联席主席兼联席董事总经理陈恩蕙女士及陈恩霖先生之长兄。彼为Sow Pin Trust之酌

情受益人。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陈先生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本公司

173,232,896股份之实益权益,相当于已发行股份之约62.49%。除上文披露者外,彼

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本公司已与陈先生订立为期三年之聘任书,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七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惟须按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文于股东周年大会中依章轮值告退及重

选连任,以及依章退职。彼之酬金包括薪金及其他福利。彼之酬金乃参考现行市场惯

例、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彼于本集团的职务、权责及彼对本集团的贡献后而厘定。截

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彼收取薪金及花红总额港币2,126,388元。

除上文披露者外,陈先生已确认并无任何其他有关彼重选而须股东垂注之事项及

并无其他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任何规定而予以披露的资料。


附录一 建议重选之董事

谢礼恒

谢先生现年60岁,自二零四年九月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审核委员会成

员、薪酬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彼持有加拿大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应用科学(土木工程学)学士及硕士学位。彼于香港及海外建筑及房地产发展方面拥有

丰富经验。除上文披露者外,彼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

务或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职位。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谢先生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股份权

益。谢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本公司已与谢先生订立为期三年之聘任书,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

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惟须按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文于股东周年大会中依章轮值告退及

重选连任,以及依章退职。彼之酬金包括由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不时授权董事会厘定之

董事袍金。彼之董事袍金乃由董事会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的建议及参考现行市场惯

例、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彼于本集团的职务、权责及彼对本集团的贡献而厘定。截至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彼收取董事袍金总额港币134,000元。

谢先生已确认(i)其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独立性要求,(i)其过去或现时并

无于本集团业务中拥有任何权益,亦无与本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

则)有任何关连,及(i)并无其他可能会影响其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因素。

除上文披露者外,谢先生已确认并无其他有关彼重选而须股东垂注之事项及并无

其他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任何规定而予以披露的资料。


附录二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上市规则第10.06(1)(b)条所规定之说明函件,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回

购授权之必要资料,以便 阁下就回购授权作出考虑,并亦构成公司条例第239(2)条

所规定之备忘录。

1. 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准许在联交所作第一上市之公司在联交所或公司之股份可能上市并经由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其股份,惟

须受若干限制,其中最主要之限制概述如下:

(a) 公司建议回购的股份已经缴足。

(b) 公司已事先向其股东寄发一份符合上市规则的说明函件。

(c) 公司的股东已通过普通决议,给予公司的董事特别批准或一般授权,以进

行该等回购。该普通决议须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并在正式召开及举行的

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

为考虑建议回购股份而召开的股东大会完结后,公司须立即将有关结果通知联交

所。

2.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股本为已发行股份277,232,883股,所有该等股份

已经缴足。

如普通决议案获得通过,而在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发行额外股份或回购股份,本

公司将可根据回购授权,回购最多27,723,288股份,该等股份已经缴足,占最后实际

可行日期及建议之普通决议案获得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

10%。


附录二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3. 回购之理由

董事相信向股东寻求一般授权使董事可于市场上回购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

最佳利益。该等回购可提高本公司资产净值及╱或其每股份盈利,惟需视乎当时之

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而本公司仅在董事认为回购股份将有利于本公司及股东之

情况下方会进行回购。

4. 提供回购股份之资金

现建议在上述情况下根据回购授权而回购股份所需之款项将以本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之可用现金流量或营运资金支付。

在回购股份时,本公司只可依据其组织章程细则及公司条例动用可合法作此用途

之资金。公司条例规定,因回购股份而需偿还之资本数额只可以公司之可分派溢利或

为回购股份而发行新股所得之收益支付。

在建议之股份回购期间内任何时间,本公司全部实施建议之股份回购,对本公司

之营运资金或负债水平(指对比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报内之经审核账

目所披露之情况而言)可能造成重大之不利影响。但董事倘认为回购股份对本公司不时

切合所需之营运资金或负债水平会有重大之不利影响时,将不会行使该项回购授权。

5. 股份价格

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对上十二个月每月在联交所录得之最高及最低成交

价如下:

最高价最低价

港币港币

二零二四年

七月–

八月2.4002.400

九月2.4002.400

十月2.4102.410

十一月2.4102.410

十二月–


附录二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最高价最低价

港币港币

二零二五年

一月–

二月1.7001.700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6. 一般事项

董事将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组织章程细则及所有不时适用的香

港法例行使回购授权。

董事已确认,本通函所载有关回购授权的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第10.06(1)(b)条

规定的资料,且说明函件或建议回购股份均无异常之处。

倘本公司根据回购授权回购股份,则本公司可于回购股份相关时间根据市况及本

集团的资金管理需要,注销该等购回股份及╱或将其作为库存股份持有。一旦本公司

购回股份,不论该等股份是以本公司名义或其代名人名义持有,本公司以库存方式持

有的任何股份附带的股东权利将根据公司条例暂停行使。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如有)

须遵守发行授权之条款、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

目前并无任何董事或(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尽其所知)其紧密联系人等拟根

据回购授权(如此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目前并无任何其他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倘回购授权获

得股东批准,彼等拟出售股份予本公司,或已承诺不出售股份予本公司。


附录二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倘因回购股份导致某股东占本公司投票权之比例有所增加,就收购守则第32条而

言,此项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行动。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采取一致行动之股东,

视乎股东权益之增加水平,可取得或巩固本公司之控制权,及须遵照收购守则第26条

及第32条提出强制收购要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陈海寿先生、陈恩典先生、陈恩蕙女士及陈恩霖先生连同

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上述人士」)实益拥有205,800,534股

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4.23%。倘若董事全部行使该项回购授权,则上述人士于本

公司之权益(倘现有持股情况保持不变下)将增至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82.48%,而上述

人士不会因此等增加而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及第32条提出强制收购要约。董事并不

知悉根据回购授权进行之任何回购可能引致收购守则项下之任何后果。董事现时无意

行使回购授权以致公众人士所持有之股份数目减至少于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总数的25%。

7. 本公司回购股份

本公司于本通函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无回购其任何股份(不论是否在联交所进行)。

8. 责任声明

本通函遵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

董事就本通函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

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

有所误导。


附录三 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之说明函件

现有组织章程细则将由新组织章程细则全面取代。下文载列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

主要建议修订概要,其将于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第8项特别决议案后立即纳入新组织章程

细则。

(A) 库存股份

新组织章程细则反映公司条例近期作出的修订,以使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可

根据上市规则利用库存股份制度,以库存形式持有回购的股份,并在符合若干限制的

情况下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此举为本公司提供更大的灵活性,使其能够在符合公司

条例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持有及处置库存股份来管理其资本。

第2条已经修订以加入一项释义条文,明确指出新组织章程细则下任何库存股份

持有人之权利须受公司条例及上市规则下的任何适用要求及限制所规限。

新增第144(B)条允许本公司持有的任何库存股份可获配发红股为缴足股份,这与

经修订公司条例一致。

就采纳库存股份制度而言,新组织章程细则亦因应草拟上的需要作出其他轻微适

当的修订。

(B) 透过网站发布公司通讯

新增第171、172及173条反映公司条例近期作出的修订,允许香港注册成立的公

司采用默示同意机制透过网站向股东发布公司通讯。这让本公司在符合公司条例及上

市规则规定的情况下,可透过网站送交或提供公司通讯(毋须征求每位股东的个人同

意),而股东可要求以印刷本或电子方式向其送交或提供公司通讯。

(C) 举行股东大会(新增第64、64A、67、68(C)、70A、70B、71、73、73A、

75及80条)

新组织章程细则加入新增及更新条文,让本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股东大会通知内所

注明,又或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主席所作的决定,采用虚拟会议科技在超过一个地

点举行全虚拟或混合式股东大会。股东或其受委代表在主要会议地点(即会议主席主持

会议的地点)以外的任何会议地点(无论实体或虚拟)参与股东大会,均有权投票,亦


附录三 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之说明函件

会被计入法定人数,并可行使在会议上聆听、发言及投票表决的权利。寻求使用虚拟

会议科技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士,应负责确保彼等能够使用必要的设施(包括系统、设备

及连接)以便参加会议。

新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每份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均须列明公司条例、上市规则及其

他适用规例要求披露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由董事会决定的股东大会日期和时

间、会议地点(实体或虚拟)以及所采用的虚拟会议科技(如有)。

新组织章程细则亦规定,董事会或会议主席可决定以电子方式在股东大会上投

票。

新组织章程细则述明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主席有权为管理出席和参与股东大

会及╱或于会上投票的事宜而作出必要安排,以及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毋须取得股东大

会同意而中止或推迟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地点。该等修订让本公司更灵活高效处

理股东大会事务并确保股东大会有序进行,符合现行市场常规。

(D) 以电子方式收取股东指示及其他通讯

新增第86、87及第172A(B)条加入新增及更新条文,让股东可使用董事会授权的

电子方式及形式,安排送交或送达所需的通知、文件或资料(例如受委代表或其他会议

指示以及非会议指示)予本公司,以符合近期修订的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

(E) 电子支付公司行动款项

新增第157条允许本公司按董事会决定的方法或混合方法(包括以支票或资金转

账系统或其他电子方式)向股东支付股息或有关其他公司行动的款项,以符合近期修订

的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


附录三 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之说明函件

(F) 内务管理及其他轻微变更

获委任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董事之任期

第94条已经修订,其中规定任何获委任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

的董事,其任期仅至其获委任后的本公司首个股东周年大会为止,符合上市规则附录

A1所载核心股东保护标准第4(2)段的规定。

其他轻微变更

新组织章程细则亦加入其他轻微变更务求令条文更清晰,并加入反映上述建议修

订而作出的相应修订。


于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第2条「诠释」中新增以下定义和诠释。
「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已发出或提供或将发出或提供的任何通 公司通讯 知、文件或其他资料(包括上市规则所界定的任何「公司通讯」); 「股东大会」指本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包括作为本公司股东周 股东大会 年大会举行的任何股东大会,而不论于一个或多个实体地点或以虚拟 会议科技或两者结合的方式举行; 「会议地点」指第67条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并由董事会或主席 会议地点 根据本细则重新安排; 「主要地点」指第70B(A)条赋予该词的涵义; 主要地点 「重新安排的会议」指第73A(B)条赋予该词的涵义; 重新安排的会 议 「重新安排」指第73A(A)条赋予该词的涵义; 重新安排 「相关规定」指法规及联交所规定且不时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规 相关规定 则; 「法规」指公司条例以及有关公司及影响本公司之当时有效之各 法规 项其他条例; 「库存股份」指适用于股份时,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库存股份 「虚拟会议科技」指允许个人在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下,于会 虚拟会议科技 上聆听、发言和投票之技术;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本附录下文载列因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而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提出的建议修订。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附录中所提及的条款、段落及条文编号,均为现有组织章程细

则或新组织章程细则(视情况而定)之条款、段落及条文编号。


于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第2条「诠释」中新增以下定义和诠释。
本公司任何库存股份持有人根据本细则所享有的权利须受相关 库存股份持有 人 规定项下任何适用要求及限制所规限。 凡提述股东(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列席或出席或参与股东大 出席及参与 股东大会 会,均指该股东或受委代表出席在实体场地举行的会议,或透过使 用董事会指定的虚拟会议科技参与会议。因此,凡提述「亲身」、「亲 自」、「委派代表」出席或在会议上作出任何行为以及凡提述「出席」及 「参与」及任何其他类似表述,均应按此诠释。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3.在相关规定的规限下,且在不影响任何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 发行股份 目前所附有的任何特别权利或限制的情况下,任何股份可根据本公司 不时以普通决议案厘定的条款及条件,并附上以该决议案所厘定的优 先、递延或其他特别权利或限制(不论是否与股息、投票、退回股本或 其他方面有关)而予以发行(或在没有作出任何上述厘定或在不应制定 特定条文的情况下,按董事会所厘定而发行),而在获特别决议案批准 情况下,任何优先股均可按须予赎回的条款或本公司或有关持有人可 选择赎回的条款而发行。
4.在相关规定的规限下,董事会可按其不时厘定的条款发行可认 认股权证 购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或证券的认股权证(不记名认股权证除外)。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5.(A)在不影响任何现有股份持有人所获赋予的任何特别权利的 如何修订股份的 权利 情况下,除公司条例的条文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可不时在股东大会上 透过特别决议案决定,将本公司的原有或任何已增加的股本分为不同 类别股份。 (B)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如果股本分为不同类别股份)所附有 的所有或任何特别权利(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则除外),可在符合公司条 例条文的情况下,经占总投票权至少75%的股份或该类别股份的持有 人书面同意或在股份持有人的股东大会或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独立股 东大会(如果股本分为不同类别股份)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而予以修 改或废除。此等章程细则内有关股东大会的条文,经作出必要修改后 将适用于上述每个独立股东大会,惟就任何上述独立股东大会而言, 所需法定人数不得少于持有或由受委代表所代表占该类别股份总投票 权三分之一的两名人士,而于续会或重新安排的会议上,持有该类别 股份的一名人士或其受委代表,以及任何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该 类别股份持有人可要求按股数投票表决。 (C)本条细则的条文应适用于任何类别中只有一些股份附有 的特别权利的修订或废除,犹如受到不同对待的该类别股份的每个组 别,组成其权利将予修订的独立类别。 (D)任何股份或类别股份的持有人所获赋予的特别权利,不应 因新增或发行其他具相同地位的股份而被视作已修订,惟该等股份所 附有的权利或其发行条款另行明确规定者除外。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6.本公司可不时行使该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法规赋予或准许的任 本公司提供资金 购回其本身的 何权力回购其本身的股份,或以贷款、担保、提供抵押或其他方式直 股份 接或间接向任何人士给予资助,以便购买本公司的任何股份或为与此 有关之目的而给予资助;倘本公司回购其本身的股份,本公司或董事 会均毋须选择由同类股份持有人之间或此等股份持有人与任何其他类 别股份持有人之间按比例或任何其他特定方式回购或按照任何类别股 份所赋予获派股息或资本的权利而回购股份,惟任何此等收购或资助 仅可根据联交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 构不时颁布的任何有关规则或规例而进行或授出。
10.除发行条件或此等章程细则或公司条例另有规定外,藉增设 新股份组成原有 股本的一部分 新股份而筹集的任何资本将当作犹如组成本公司原有股本般处理,而 该等股份应受制于此等章程细则及公司条例所载有关催缴股款及分期 付款的支付、转让及传转、没收、留置权、注销、交回、投票及其他 方面的条文。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16.每名于股东名册登记为股东的人士均有权于配发或递交转让 股票 后在公司条例或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规定的时期(或发行条件规定的其他 期间)内就其所有股份获取一张股票,或在配发或转让的股份数目多于 当时组成证券交易所一手买卖单位的情况下,股东可付款要求获取股 票,(i)如属配发的情况,须支付不超过上市规则不时规定获取第一张 股票后每张股票所收取的最高款额;或(ii)如属转让的情况,则须支付 不超过上市规则不时规定每张股票所收取的最高款额,其可要求股份 的证券交易所每手买卖单位及其倍数的股票数目及就相关股份余额(如 有)另发一张股票,惟由多名人士共同持有的一股或多股股份,本公司 毋须为每位其他人士发行一张或多张股票,而向其中一名联名持有人 发行及交付一张或多张股票已代表交付予每名有关持有人。
22.本公司可按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方式出售本公司拥有留置权的 出售涉及留置权 的股份 任何股份,但除非存在留置权相关的部分款额目前已应付或存在留置 权相关的责任或承诺目前须予现实或履行,否则不得出售,而且须待 向股份当时的登记持有人或因该持有人身故、破产或清盘等理由而有 权享有股份的人士发出或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及要求支付目前应付的款 额,或列明有关责任或承诺并要求现实或履行该等责任或承诺,以及 作出有意在违约情况下出售股份的通知)起计十四天届满后才可出售。
25.作出任何催缴时,须发出最少十四天通知,列明发出或提供 催缴通知 付款的时间和地点方式以及应向谁人支付催缴款项。
26.细则第25条所指的通知须以该条文所规定由本公司向股东发 向股东发出或提 出通知或提供公司通讯的方式向股东发出或提供。 供通知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27.除根据细则第26条发出或提供通知外,有关指定获收取每次 可刊登催缴通知 催缴股款的人士以及指定支付股款的时间和地点方式的通知,可在宪 报刊登一次以及在最少一份英文报章及一份中文报章刊登一次,借此 向股东发出或提供。
28.被催缴股款的每名股东须于董事会指定的时间(或多个时间) 每名股东须于指 和地点(或多个地点)方式向董事会指定的人士支付每次被催缴的金 定时间及地点方 额。 式支付催缴股款
34.在追收有关任何催缴应付的任何款项而作出的任何法律行动 在作出催缴的行 或其他程序的审讯或聆讯上,只要能够证明被控告股东的名称已在股 动时提供证明 东名册内登记为产生有关债项的相关股份的持有人或持有人之一;证 明作出催缴的董事会决议案已正式在董事会会议记录册中作记录;以 及证明有关催缴的通知已依据此等章程细则正式向被控告股东发出或 提供已属充份证明;而毋须证明作出有关催缴的董事会的委任,亦毋 须证明任何性质的其他事项,但上述事项的证明将为有关债项的最终 凭证。
36.董事会如认为合适,可向任何愿意垫支股款的股东收取有关 预先支付催缴股 其所持有股份的未催缴及未付股款或应付分期款项的所有或任何部分 款 款额,而当获垫支所有或任何款额后,本公司可按董事会决定的利率 (如有)(不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支付利息,惟在催缴前已预先作 出的付款不会赋予股东权利,以就股份或该股东在缴催前预先付款的 相关部分股份,收取任何股息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特权,直至作出 催缴才可享有上述权利。董事会可随时向该股东发出或提供不少于一 个月的有关偿还金额意向的书面通知,以向股东偿还上述获垫支的金 额,除非于该通知届满前上述获垫支的金额已就垫支金额相关的股份 被催缴则作别论。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48.因持有人身故、破产或清盘而获赋予股份权利的人士将有权 保留股息,直至 身故或破产股东 享有假设其为股份登记持有人而应享有的相同股息及其他利益。然 的股份转让或传 而,董事会如认为适当,可暂缓支付有关股份的任何应付股息或其他 转为止 利益,直至该人士成为股份的登记持有人或已实际转让股份为止,但 只要符合细则第81条的规定,该人士仍可在会议股东大会上投票。
49.倘股东未能于指定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缴款项或催缴的分期 如未有支付催缴 或分期款项,可 款项,则董事会可于上述催缴款项或分期款项的任何部分仍未缴付后 发出有关通知 的任何时间,在不影响细则第33条条文的情况下,向该股东送交或提 供通知,要求支付未缴的催缴款项或分期款项,连同已累计及直至实 际付款日期仍应计的任何利息。
50.该通知须列出该通知所要求的付款须在当日或之前支付的另 通知的形式 一日期(不早于该通知日期起计十四天期间届满当日),并须列明支付 款项的地点方式(该地点应为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本公司的催缴款 项通常应予支付的其他地点)。该通知亦须列明,倘并无于指定时间或 之前付款,且若未遵守该通知,则作出催缴的有关股份将须被没收。
51.倘不遵守上述任何通知的规定,则作出发出或提供通知所涉 倘不遵守通知, 股份可被没收 及的任何股份可于违反规定后至根据通知作出付款前的任何时间,由 董事会作出决议而被没收。有关没收将包括就被没收股份宣派而于没 收前未实际支付的所有股息及红利。董事会可接纳交回根据本条文将 须被没收的股份,而在此情况下,此等章程细则凡提述没收时,亦包 括交回在内。
55.当任何股份被没收时,须向紧接没收前的记名股东发出或提 没收后的通知 供决议的通知,并须随即在股东名册内记录有关没收并载列有关日 期,但如果遗漏或因疏忽而没有发出或提供上述通知或作出任何有关 记录,亦不会以任何方式令没收股份无效。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64.在公司条例条文的规限下,本公司于其每个财政年度,除举 何时举行股东周 年大会 行任何其他会议股东大会外,另须举行一个股东大会作为其股东周年 大会,并须在召开大会的通告上指明该大会为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 年大会应于董事会指定的时间及地点按董事会决定的日期、时间及实 体场地及╱或虚拟会议科技举行。
64A.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本公司以下述方式举行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形式 (i) 于世界任何地方的㇐个或多个实体场地举行; (ii) 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或 (iii) 同时在㇐个或多个实体场地并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
67.在公司条例条文的规限下,股东周年大会须以最少二十一天 大会通知 的书面通告召开,而除了股东周年大会以外的本公司及续会或重新安 排的会议以外的股东大会须以最少十四天的书面通告召开。通告期将 不包括送达或被视为送达发出或提供或被视为发出或提供的日子以及 发出或提供通告的日子,并须列明大会的举行地点(如大会将于两个以 上地点举行,则列明会议的主要地点及其他地点)、且该通告内须载有 相关规定要求的所有资料。具体而言,该通告将指明会议的日期及时 间,以及待处理的有关事项的大致性质(A)会议的实体场地及(B)所使 用虚拟会议科技的两者其中一项或同时包括两者(「会议地点」)(上述 事项均由董事会决定),而该通告应按下文所述或本公司可能在股东大 会上指定的其他方式(如有)向根据此等章程细则有权向本公司收取有 关通告的人士以及核数师发出,惟除公司条例另有规定外,即使本公 司的股东大会以短于本细则所述的通知期召开,但如果:一 (i) (就作为股东周年大会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而言)获有权 出席大会及在会上投票的全体股东同意;及 (ii) (就任何其他股东大会而言)获有权出席大会及在会上 投票的大多数股东(大多数是指合共占会上全体股东 总投票权至少95%的大多数股东)同意,则该股东大 会亦被视为已正式通知召开。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68.(A)因意外而遗漏向有权收取通告的任何人士发出或提供任何 遗漏发出或提供 通知或代表文据 通告或令该等人士收不到通告,均不会使获通过的任何决议案或在任 何有关股东大会上的程序无效。 (B)倘委任代表文据连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告一并发出或提 供,则因意外而遗漏向有权收取有关通告的任何人士发出或提供该委 任代表文据或令该等人士收不到委任代表文据,均不会使获通过的任 何决议案或在任何有关股东大会上的程序无效。 (C)董事会有权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每份通知中订明有关股东 大会可能自动延期而毋须另行通知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会议(或续 会或重新安排的会议)当日任何时间有烈风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 类似事件生效(或预测将发生该类事件)的情况。
70A.(A)董事会及(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主席可全权酌情不时作出 会议安排及有序 进行 或施行其认为与股东大会有关的适当安排、规定或限制,以: (i) 在尽可能及实际可行的范围内,确保所有希望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受委代表均能出席会议; (ii) 在尽可能及实际可行的范围内,确保所有与会人士能 够参与会议事务; (iii) 确保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受委代表能够行使其聆 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 (iv) 确保所有与会人士的安全; (v) 确保会议妥善有序地进行; (vi) 确保与会人士的身份得到确认;及╱或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vii) 确保会议所用虚拟会议科技及电子设施的安全性。 (B)在不限制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安排、要求及限制的例 子包括: (i) 将股东及受委代表或其他人士的数目限制在任何实体 场地可以安全且方便容纳的范围内; (ii) 规定亲身出席者接受搜查及╱或健康与安全限制; 及 (iii) 拒绝任何未能遵守会议安排、要求或限制的股东、受 委代表或其他人士进入会议,或将其移出会议。
70B.(A)就本细则目的而言,在两个或以上会议地点举行的股东 于实体场地、透 过使用虚拟会议 大会,应视为在主席主持会议的地点(「主要地点」)举行。 科技或以两者结 合的方式举行会 (B)一名亲身或委派代表在主要地点以外的会议地点出席会 议 议且有权投票的股东,应计入法定人数,并可行使其应可行使的所有 权利,如同在主要地点出席会议一样。 (C)在本细则内任何其他规定的规限下,倘主席信纳大会期 间备有电子设施,让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行使其聆听 权、发言权及表决权,则该股东大会应视为正式举行,其议事程序亦 应视为有效。 (D)任何股东或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须受会议通 告所述适用于会议又或由董事会或主席根据本细则规定的任何有关安 排、规定或限制所规限。股东或受委代表必须遵守所有该等安排、规 定及限制,任何未遵守者可能导致其被拒绝进入或被逐出会议。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E)倘本公司或其代表为有关人士在一个或多个会议地点出 席或参与会议而安排的电子设施或作出的任何其他安排失效,主席可 暂停或押后会议。有关暂停或押后或电子设施或安排失效不会影响会 议、或截至暂停或押后前会议所进行的任何事项、或依据会议采取的 任何行动的有效性。 (F)当一名人士能够在会议期间向所有与会者传达其对于会 议事项的任何资讯及意见,该人士即属能够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发言权。 (G)在下列情况下,一名人士即属能够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 决权: (i) 该人士能够于会议期间就于会上表决的决议案作出表 决;及 (ii) 在决定该等决议案是否获通过时,该人士的投票可与出席 会议的所有其他人士的投票同时获计算在内。 (H)在确定股东大会出席人数时,出席会议的任何两名或多 于两名人士是否在同一会议地点或他们如何彼此沟通并不重要。 (I)在下列情况下,一名人士即被视为使用虚拟会议科技出席 股东大会: (i) 该人士使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虚拟会议科技,或由董 事会或主席根据本细则决定的虚拟会议科技;及 (ii) 当该人士在会议上有聆听权、发言权及表决权,而该 人士能够依第70B(F)及(G)条的规定行使该等权利。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J)所有尝试使用虚拟会议科技出席及参与股东大会的人士, 须负责确保能够使用必要的设施(包括系统、设备及连线)使他们能够 出席及参与会议。任何出席者若无法获取或使用这些设施,均不影响 会议或会议上进行的任何事项或依据会议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有效性。
71.倘于股东大会(或重新安排的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后十五分钟 如未有法定人数 出席,大会何时 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则该大会(如果在股东请求下召开)须予解散, 解散及何时休会 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须延后至下周同一日及在董事会决定的时间及会 议地点举行,而倘在该续会上,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后十五分钟内未 有法定人数出席,则当时亲身出席的股东将构成法定人数,可处理就 此召开大会的事项。
73.主席可在获法定人数出席的任何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或 延后股东大会的 权力,续会的事 应在大会指示下,将任何大会从原先举行时间和地点延后至大会所决 项 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押后至另一时间及╱或转移至另一会议地点举 行。尽管有上述规定,除第70B(E)条所述权利之外,如果主席认为可 以方便处理会议事项,其可不经会议同意随时全权酌情决定将会议押 后至另一时间及╱或转移至另一会议地点举行(不论会议是否已开始 或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每当某次大会延后十四天或更长时间时,须 按召开原先大会的相同方式发出或提供最少足七天的通告,列明续会 的举行地点、日期及时间第67条所载详细资料,但毋须在该通告上列 明将在续会上处理的事项性质。除上文所述者外,股东无权收取续会 通告或将在任何续会上处理事项的通告。除在就此举行续会的原来大 会上应已处理的事项外,在任何续会上不得处理其他事项。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73A.(A)在本条第(B)段规限下,在送交或提供股东大会的通知后 重新安排股东大 会 但在股东大会举行前,或在押后会议后但在续会召开前(不论是否需要 就续会发出通知),若董事会(或主席)因任何理由而全权酌情认为于 召开会议的通知所订明或董事会(或主席)先前根据本细则所指明的日 期或时间或会议地点举行股东大会属不合适、不切实际、不合理或不 合宜,彼等可毋须经股东批准而决定按其认为合适的情况延后会议或 更改会议地点(「重新安排」),惟重新安排不得抵触相关法规。 (B)(i)在相关法规规限下,本公司须于实际可行范围内尽快 在本公司网站发布有关重新安排之通知(惟未能发布该通知不会对重新 安排造成影响除外);及 (ii)在第70B(E)条及第73条的规限下及在不妨碍第70B(E) 条及第73条的情况下,除非已在原大会通知内订明或已在根据上文第 (B)(i)段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之通知内列载,否则本公司须: (a) 订定会议(「重新安排的会议」)的日期、时间及会议 地点(如适用); (b) 指明须提交委任代表书的日期及时间,以使其对重 新安排的会议有效(惟任何就原会议提交的委任代 表书须在重新安排的会议上继续有效,除非被撤销 或被新委任代表书取代);及 (c) 向股东发出重新安排的会议之合理通知,当中载有 上文第(a)及(b)项的资料。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C)就重新安排的会议上待处理之事务毋须发出通知,亦毋 须再次传阅任何随附文件,前提为该重新安排的会议上待处理之事务 与已送交或提供予股东的股东大会原有通知所载之事务相同。 (D)董事会(或主席)亦可延后或更改本细则项下的重新安排 的会议,前提为该重新安排须遵守本细则之条文。
74.除非不时根据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则或规例的 当没有提出按股 数投票的要求 规定而按股数投票表决,或除非由以下人士(于宣布举手投票结果之前 时,决议案获通 或当时或于撤回任何其他按股数投票要求当时)要求按股数投票表决, 过的证据 否则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将以举手方式投票表决: (i) 大会主席;或 (ii) 最少三名亲身或以受委代表出席而当时有权在大会上投票 的股东;或 (iii) 亲身或以受委代表出席并占所有有权在大会上投票的股东 的总投票权不少于5%的任何股东。 除非已根据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则或规例的规定而 按股数投票表决,或除非上述人士提出按股数投票表决而该要求并无 被撤回,否则如果主席宣布以举手投票的某项决议案已由特别大多数 票或全体一致通过或被否决,并在本公司载有议事程序记录的账册中 记下该事项,将属该事实的最终凭证,而毋须提供有关赞成或反对该 决议案的投票票数或比例的证明。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75.倘按上文所述要求按股数投票表决,则除细则第76条另有规 按股数投票 定外,应按主席指示的方式(包括使用选票或投票纸或标签或电子设 施)在主席指示的时间和地点(从要求按股数投票表决的大会或续会或 重新安排的会议的日期起计不得多于三十天)的有关大会上进行。并非 即时进行的按股数投票毋须发出通知。按股数投票的结果将被视为提 出按股数投票要求的大会的决议案。按股数投票表决的要求可在主席 同意下,于大会结束或进行按股数投票时(以较早者为准)之前任何时 间被撤回。
79.由当时有权收取股东大会通告及出席大会及在会上发言、投 书面决议案 票的全体股东签署的书面决议案将具效力及有效,犹如该决议案已在 本公司正式召开及举行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由股东或其代表签署的有 关该书面决议案的书面确认通知,就本细则而言应被视为其对该书面 决议案的签署。该书面决议案可包括由一名或多名股东或由彼等的代 表签署的数份文件。
80.在任何类别股份目前所附有的有关投票的任何特别权利、特 股东的投票 权或限制以及本细则及法规的规限下,于任何以举手投票的股东大会 上,每名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如属个别人士)或由获正式授权的代 表出席(如属法团)的股东可投一票,惟(i)股东(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 者除外)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则该等受委代表都无权于举手投票时 就决议案投票;及(ii)股东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且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 表,则每名有关受委代表于举手投票时可投一票,而在按股数投票的 情况下,每名亲身出席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股东可就其为持有人的每 股股份投一票(该股份须为缴足股款或入账列为缴足股款,但就本细则 而言,在催缴或分期付款前已预先就股份缴付或入账列为已缴的金额 不应被视为已就股份缴付)。在按股数投票的情况下,有权投多于一票 的股东毋须用尽其投票权或以相同方式尽投其票。投票(无论是举手投 票或是投票表决)可按照董事会或会议主席厘定的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 进行。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81.根据细则第46条有权登记为任何股份持有人的任何人士,可 有关身故及破产 股东的投票 以股东身份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有关股份的登记持有 人,条件是于其打算投票的大会或续会或重新安排的会议(视情况而 定)的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彼须令董事会信纳其有权登记为有关 股份持有人,或董事会之前已接纳其有权以股东身份在有关大会上投 票。
83.神智不清的股东或任何法院颁令对精神紊乱人士有管辖权的 神智不清股东的 投票 有关股东,可由其委员会、接管人、监护人或由该法院委任的属委员 会、接管人或监护人性质的其他人士以举手或按股数方式投票,而任 何上述委员会、接管人、监护人或其他人士在按股数投票时,亦可由 受委代表投票。获董事会信纳可证明有关人士获授权可行使投票权的 证据,应于交回有效的委任代表文据的时限前,交回至本公司的注册 办事处或按此等章程细则就交回委任代表文据所指定的其他地点或送 交或提供至电子地址或电子平台。
84.(A)除在此等章程细则中明文规定者外,除正式登记并已就其 投票的资格 股份向本公司支付当时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一切股款的股东以外的任何 人士,概无权亲身或以受委代表出席任何股东大会或续会或重新安排 的会议或在会上投票或计入法定人数内。 (B)倘本公司知悉任何股东根据违反上市任何适用法例及不时的 违反上市规则的 投票 上市规则,须就某一决议案弃权投票,或仅能就任何特定的决议案投 赞成或反对票,则该名股东或由他人代表该名股东所投违反有关规定 或限制之票,将不被计算在内。 (C)除于股东大会或续会或重新安排的会议上已对其投票提出反 对投票提出反对 对外,概不得对任何投票者的资格提出反对,而在有关大会上所投而 并无不获允许的每票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属有效。在适当的时间提出的 任何反对应转交予主席处理,而其决定将不可推翻及具决定性。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85.有权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会 受委代表 议及在会上发言、投票的本公司任何股东,将有权委任另一人士作为 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发言及投票。在按股数投票时,股东可亲身或 由受委代表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股东可委任多于一名 代表出席同一个大会。
86.(A)委任代表的文书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的代理人 委任代表的文书 亲笔签署,或是书面形式并以任何通用或常见格式或以董事会不时批 须以书面作出委 准或接纳的任何其他格式订立,以及: 任表格 (i) 如委任人为个人,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的代理人 亲笔签署,或根据第172A(C)条进行认证;及 (ii) 如委任人为法团,则须盖上印章或由获书面正式授权的主 管人员或代理人亲笔签署,或根据第172A(C)条进行认证。 (B)董事会可要求提供有关代理人或主管人员授权的证据。倘缺 乏董事会要求的可信纳证据,本公司可将相关委任代表的委任视为无 效。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87.委任代表的文书及(A)与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有关的任何文件或 须交回交付委任 资料(包括(a)委任代表的文书,(b)于指定电子平台上寄发或提供指示 代表的文书表格 委任或终止受委代表的资料,(c)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 有)或经公证人)核证的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须于名列该文 书,(d)任何显示授权证据、委任代表之有效性或其他委任代表相关事 项的必要文件或资料,以及终止受委代表授权的通知(「受委代表相关 指示」)),须于名列该受委代表相关指示内人士有意投票的股东大会或 其续会或重新安排的会议的举行时间前最少四十八小时,或倘于股东 提出投票表决要求后超过48小时方进行投票表决,则于指定进行投票 表决时间前24小时,(i)存放在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本公司所发出的 大会通告或委任代表文书内列明的其他地点,或(ii)倘本公司专门为接 收该等文书表格及上述大会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受委代表相关指示 已于大会通知或本公司发出的委任代表文书中列明的电邮地址,或电 子平台,则根据本公司设置的条件或限制以电子方式向此电邮地址或 电子平台寄发或传送提供,若没有依从上述规定,则委任代表文书受 委代表相关指示将不会视作有效。于计算上述时间时,公众假期的日 子的任何部分不得计算在内。 (B)当委任代表文书于其列明的签立日期后起十二个月期间 届满后,该委任代表文书将不再有效,惟在原应于该日期后十二个月 内举行的股东大会的续会或重新安排的会议上或在该大会或续会或重 新安排的会议要求按股数投票而使用该委任代表文书则除外。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C)如本公司已收到同一会议上有关相同股份的两份或以上 有效但不同的受委代表相关指示,最后接获的受委代表相关指示(无论 其日期或签立日期)应视为替代并撤销该股份的其他受委代表相关指 示。如本公司无法确定哪一份是最后接获的受委代表相关指示,该等 受委代表相关指示均不得视为该股份的有效受委代表相关指示。 (D)交回委任代表文书后,股东委任代表后仍可亲身出席大 会及投票或出席有关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书将被视为已 撤销。 (E)本公司可不受限制地不时决定将任何有关电邮地址或电 子平台一般性地用于有关事宜,或专门用于特定大会或目的,若然如 此,本公司可就不同目的提供不同电邮地址或电子平台。本公司亦可 就传送及收取有关电子通讯施加任何条件,包括(为免生疑)施加本公 司可能指定的任何验证、安全或加密安排。 (F)倘须根据第86条及本第87条发送予本公司的任何受委代 表相关指示以电子方式发送予本公司,但本公司并非经根据本第87条 提供的指定电邮地址或电子平台收到受委代表相关指示(或本公司并无 就收取有关受委代表相关指示指定电邮地址或电子平台),则有关受委 代表相关指示不被视为已有效递交予本公司。
88.每份委任代表文书不论是否用作特定会议或其他用途,须以 委任代表表格 董事会不时批准的有关格式发出。删除。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89.委任代表以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文书应:(i)被视为已赋予受 委任代表文书的 权力 委代表权力,可要求或参与要求按股数投票,及可按受委代表认为合 适的方式,就在发出文书相关的大会上提呈的任何决议案(或有关修 订)进行表决,惟向股东发出以供其用作委任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 股东周年大会(在会上将处理任何事项)及在会上发言及投票的任何表 格,应可让该股东按其意愿指示该受委代表投票赞成或反对处理任何 事项的每项决议案(或如无作出指示,则可行使其有关酌情权);及(ii) 除非文书内有相反的条文,否则与文书相关的大会一样,对于该大会 的任何续会或重新安排的会议同样有效。
90.根据委任代表文书或授权书的条款或由法团的正式授权代表 即使撤回权力, 受委代表作出的 所作出的投票将属有效,即使当事人之前身故或精神失常,或委任代 投票何时有效 表文书或签立委任代表文书所依据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被撤回, 或发出委任代表文书相关的股份被转让亦然,条件是本公司于使用委 任代表文书的大会或续会开始前最少两个小时在其注册办事处或细则 或重新安排的会议开始前最少两个小时并无以第87条所述的其他地点 并无方式收到有关上述身故、精神失常、撤回或转让的书面提示。
91.(A)身为本公司股东的任何法团可透过其董事或其他管治组织 法团由代表在大 会上行事 的决议案或透过授权书,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士担任其代表,以出席 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东的股东大会,而该获授权 人士将有权代表该法团行使该法团可予行使的相同权力,犹如彼为本 公司的个别股东。凡在此等章程细则内提述亲身出席大会的股东时, 除文义另有规定外,包括由上述获正式授权代表代为出席大会的法团。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B)如一间结算所(或其代名人)为本公司的股东,其可按其 董事会或其他监管团体的决议案或按授权书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 超过一名人士,在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东大会上 担任其代表,惟若获授权的人士超过一名,则授权书上必须指明每名 该等获授权人士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获授权的人士有权替其所 代表的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就指定的股份数目及类别而行使犹如其为 本公司的个别股东可行使的相同权力,并且在举手投票时,上述各人 士有权单独投票。
94.董事会有权不时及随时委任任何人士为董事,以填补临时空 董事会可填补空 缺 缺或作为新增的董事会名额。如此获委任的董事只可任职至本公司下 一次股东大会(如属填补临时空缺)或直至其获委任后本公司下首届股 东周年大会(如属增加现有董事会的名额),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96.董事毋须持有任何资格股份,但仍有权出席本公司所有股东 董事毋须持有资 格股 大会及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东的大会及在会上发言。
102.(A)董事可于董事会厘定的有关期间及按董事会厘定的有关 董事可与本公司 订约 条款,连同其董事职务,担任有酬劳的本公司任何其他职务或职位(核 数师职务除外),并可获支付董事会厘定的有关额外酬金(不论以薪 金、佣金、参与利润分享或其他方式支付),而该额外酬金须于任何其 他细则所规定或据此支付的任何酬金以外另行支付。 (B)董事本身或其公司可以专业身份为本公司服务(以核数师 的身份除外),而他或其公司有权就该等专业服务收取假设他并非董事 而应可获取的酬金。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C)本公司董事可出任或成为本公司所发起的任何公司或本 公司可能拥有当中权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或其他主管人员或以其 他方式拥有当中利益,而毋须向本公司或股东交代该董事作为上述其 他公司的董事或主管人员或拥有当中利益而收取的任何酬金、收益或 其他利益。董事会亦可促使本公司所持有或拥有的任何其他公司股份 所赋予的投票权按其认为在各方面属合适的方式行使,包括行使投票 权以赞成有关委任董事或其中任何成员为上述其他公司的董事或主管 人员的任何决议案,或表决或规定向上述其他公司的董事或主管人员 支付酬金。 (D)董事不应就有关本身获委任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拥有权益 的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有酬劳职务或职位(包括有关委任条款的安排或 修改或终止委任)的决议案进行投票或计入法定人数内。 (E)在本细则第(H)段之规限下,当正在审议有关委任两名或 以上董事担任本公司或本公司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有酬劳职务 或职位(包括有关委任条款的安排或修改或终止委任)的安排时,可就 每名董事提呈独立决议案,而在此情况下,每名有关董事将有权就每 项决议案投票(并计入法定人数内)。 (F)除条例及本细则下一段另有规定外,董事或建议委任或 拟委任董事概不会因其职位而无资格就其任何有酬劳职务或职位或以 卖家、买家身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与本公司订立合约,亦毋须因上述 董事职位而避免订立任何上述合约或董事以任何方式在当中拥有利益 的任何其他合约或安排,而上述订约或涉及当中利益的任何董事亦毋 须因为该董事的董事职务或因此而构成的授信关系,而向本公司或股 东交代藉任何上述合约或安排所实现的任何酬金、收益或其他利益。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G)倘据董事所知(无论其知悉或照理应当知悉),董事或其 有关连实体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在与本公司订立的交易、合约或安 排或建议订立的交易、合约或安排中拥有利益,则该董事须在首次审 议订立该交易、合约或安排的议题的董事会会议上申报该利益的性质 及范围(如果他当时知道该利益存在),或于任何其他情况下在他知 悉其或其有关连实体拥有或已涉及该利益后的首次董事会会议上申报 该利益之性质及范围。就本条细则而言,如董事向董事会发出一般通 知,列明: (i) 他是某特定公司或商号的股东、董事、执行人员、管 理人员、雇员或其他成员,且将被视为在该通知生效 日期后可能与该公司或商号订立的任何交易、合约或 安排中拥有利益;或 (ii) 他与通告中指名之人士有关连,且将被当作在该通知 生效日期后可能与该指名人士订立的任何交易、合约 或安排中拥有利益, 则将被视为已就任何有关交易、合约或安排作出充份的利益申报,惟 该通知须申明董事于指名法人团体或商号的利益的性质及范围,或董 事与指名人士的关系的性质,且除非是在董事会会议上递交,或以书 面形式寄送至本公司(在此情况下该通知将于送达本公司21日后生效) 及该董事采取合理步骤确保通知在递交后的下一个董事会会议上提呈 和阅览,否则有关通知将不具效力。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H)董事不得就批准其或据其所知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士拥 有重大权益的任何交易、合约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议的任何董事会决 议案投票(或被计入法定人数内),惟此限制并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i) 本公司向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士就其或其紧密联系人士应本 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要求或为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利 益而借入的款项或所引致或承担的义务而提供任何抵押或弥 偿保证的; (ii) 本公司就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债项或义务而向第三者 提供任何抵押或弥偿保证的,而就该债项或义务,董事或其 紧密联系人士根据一项担保或弥偿保证或藉著提供一项抵 押,已承担该债项或义务的全部或部份(不论是单独或共同 的)责任者; (iii) 任何有关由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由本公司发起成立或本公司 拥有权益的)作出要约的建议,以供认购或购买本公司或该 其他公司的股份、债权证或其他证券,而董事或其紧密联系 人士因参与该要约的包销或分包销而拥有或将拥有权益; (iv) 任何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士拥有权益的合约或安排,而在该 等合约或安排中,董事或其联系人士仅因其在本公司股份或 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拥有权益,而与本公司股份或债权证或其 他证券的其他持有人以同一方式在其中拥有权益;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v) 任何有关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雇员利益的建议或安排,包括 采纳、修订或实施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或其紧密联 系人士及雇员有关的退休基金计划、退休计划、死亡或伤残 利益计划,而其中并无给予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士任何与该 计划或基金有关的类别人士一般地未获赋予特权或利益;及 (vi) 任何有关采纳、修订或实施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士可从中受 惠的任何雇员购股权计划或股份奖励计划或任何购股权计划 的建议或安排的购股权。 本段(H)当中提及的「紧密联系人士」一词于交易或安排属于上市 规则第14A章项下的关连交易时,应改为「联系人士」。 (I)倘及只要(惟仅限于倘及只要)董事及╱或其紧密联系人 士或联系人士(视情况而定)或有关连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或实益拥 有该公司(或该董事及╱或其紧密联系人士或联系人士(视情况而定) 或有关连实体借以获得权益的第三方公司)的任何类别的权益股本或该 公司股东可享有的投票权,则该公司须被视为该董事及╱或其紧密联 系人士或联系人士(视情况而定)或有关连实体拥有股权的公司。就本 段而言,由作为被动受托人或保管受托人的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士或 联系人士(视情况而定)或有关连实体持有且彼或彼等任何一名于其中 并无拥有实益权益的任何股份,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士或联系人士(视 情况而定)或有关连实体于其中拥有复归或剩余权益的信托所含有的任 何股份(且倘及只要若干其他人士有权收到其收益),以及董事或其紧 密联系人士或联系人士(视情况而定)或有关连实体仅作为单位持有人 而于其中拥有权益的法定单位信托计划含有的任何股份以及无附带股 东大会投票权及只具有十分有限股息及股权回报的任何股份不得计算 在内。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J)删除。 (K)任何董事会会议上如有关于个别董事(大会主席除外)或 其紧密联系人士或联系人士(视情况而定)的利益是否重大或关于任何 董事(大会主席除外)是否有权表决或是否计入法定人数内等问题,而 问题又不因该董事自愿放弃表决权或不计入法定人数内而得以解决, 则须将问题提交大会主席,大会主席对有关董事的裁决将为最后及最 终定论,除非有关董事及╱或其紧密联系人士或联系人士(视情况而 定)的利益性质及程度就该董事所知未有公平地向董事会作出披露,则 作别论。大会上如有关于上述大会主席的问题,则须以董事会决议案 来决定(就此而言,该主席将计入法定人数内,但不得就此事表决), 而该决议案将为最后及最终决定。除非该主席的利益性质及程度就该 主席所知未有公平地向董事会作出披露,则作别论。 (L)在公司条例条文的规限下,本公司可透过普通决议案追 认任何因违反本细则而并无获正式授权的交易,惟如果董事或其紧密 联系人士或联系人士(视情况而定)在有关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则该 董事连同其紧密联系人士或联系人士(视情况而定)不得就其╱彼等拥 有权益的本公司任何股份对上述普通决议案投票。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144.(A)除条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当获董事会建 资本化的权力 议时,可议决将本公司储备或毋须用作支付或就可优先派付股息的任 何股份的股息作拨备的未分派溢利当中的任何部分拨充资本,并就此 在原应有权在按相同比例以股息作分派情况下获得分派的股东之间分 派该部分金额,条件是该等金额不得以现金派付,但只可用于或用作 支付该等股东各自所持有的任何股份当时的任何未缴股款,或全数缴 足将按上述比例向该等股东或在彼等之间配发及分派的本公司入账列 为缴足的未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的股款,或部分用作前者 而部分用作后者用途。 (B)就第144(A)条而言: (i) 若董事会决定将任何资本化金额用于缴足新普通股(或 根据先前赋予任何股份或类别股份的任何特别权利, 用于缴足任何其他类别新股);及 (ii) 除非根据第144(A)条通过的决议案另有规定,若本公 司或其代名人于厘定权益的相关日期持有库存股份, 则于厘定资本化金额拨作配发新普通股或其他任何类别股份比例时, 所有由本公司或其代名人作为库存股份持有的股份均应计算在内。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BC) 每当上述决议案获得通过,董事会须对已就此决议资 资本化的决议案 的效力 本化的储备或溢利及未分派溢利进行一切拨款及应用,并进行已缴足股 份、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的一切配发及发行,并可在一般情况下进行使 上述事项生效的一切行动及事宜。为了使本细则所述的任何决议案生 效,董事会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解决任何所发生的有关资本化发行的 困难,尤其可决定就零碎配额向任何股东作出现金付款,或不理会该价 值(按董事会所厘定)的零碎部分以调整各方的权利,或汇集和出售该 零碎配额而利益归本公司所有而非分派予有关股东。
150.(A)每当董事会或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议决就本公司股本派 以股代息 付或宣派股息后,董事会可进一步议决: 或者(i) 以配发入账列为缴足股份的形式全数或部分支付有关股息, 而基准为所配发的股份须与承配人已持有的股份属同一类 别,惟有权获派股息的股东将有权选择以现金形式收取有关 股息(或其中部分)以代替上述配发。在此情况下,以下条 文将适用: (a) 任何有关配发的基准将由董事会厘定; (b) 于厘定配发基准后,董事会须向股东发出不少于两个 星期的给予或提供彼等选择权的书面通知,并须连同 该通知随附有关选择表格,和列明须遵从的程序及适 当填妥的选择表格须予交回以使其生效的地点方式、 最迟日期及时间; (c) 就获给予选择权的股息而言,选择权可就其中的全部 或部分予以行使;及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d) 不得就并无正式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相关股份(「非选择 股份」)以现金支付股息(或将按上文所述以配发股份 形式支付的该部分股息),而取而代之,该等非选择股 份的股息须按上述厘定的配发基准,以向非选择股份 持有人配发入账列为缴足股份的方式支付,而董事会 须就此目的将本公司任何部分未分派溢利或本公司任 何储备账(包括任何特别账)当中按董事会所厘定的任 何部分金额拨充资本,及动用所需金额用作全数缴足 适当数目的股份,以按有关基准向非选择股份的持有 人及在彼等之间配发及分派。 或者(ii) 有权获派有关股息的股东将有权选择以获配发入账列为缴足 股份方式收取有关股息,以代替全部股息或董事会认为合适 的有关部分股息,而基准为所配发的股份须与承配人已持有 的股份属同一类别。在此情况下,以下条文将适用: (a) 任何有关配发的基准将由董事会厘定; (b) 于厘定配发基准后,董事会须向股东发出不少于两个 星期的给予彼等选择权的书面通知,并须连同该通知 随附或提供有关选择表格,和列明须遵从的程序及适 当填妥的选择表格须予交回以使其生效的地点方式、 最迟日期及时间; (c) 就获给予选择权的股息而言,选择权可就其中的全部 或部分予以行使;及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d) 不得就已正式行使股份选择权的相关股份(「选择股 份」)以现金支付股息(或已给予选择权的该部分股 息),而取而代之,该等选择股份的股息须按上述厘定 的配发基准,以向选择股份持有人配发入账列为缴足 股份的方式支付,而董事会须就此目的将本公司任何 部分未分派溢利或本公司任何储备账(包括任何特别 账)当中按董事会所厘定的任何部分金额拨充资本,及 动用所需金额用作全数缴足适当数目的股份,以按有 关基准向选择股份的持有人及在彼等之间配发及分派。 (B)根据本细则(A)段条文配发的股份,将在各方面与当时已 发行的股份享有同等地位,惟有关参与以下事项的权利除外: (i) 参与有关股息的派付(或上文所述收取或选择收取股份 配发的权利);或 (ii) 参与于派付或宣派有关股息之前或同时间支付、作 出、宣派或宣布的任何其他分派、红利或权利, 除非于董事会公布建议引用本细则(A)段第(i)或(ii)分段有关相关股息 的条文的同时间或董事会作出有关分派、红利或权利的公布的同时 间,董事会指明根据本细则(A)段条文将予配发的股份将有权参与有关 分派或可享有有关红利或权利则作别论。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C)董事会可作出其认为必要或合宜的一切行动及事宜,以 使根据本细则(A)段条文作出的任何资本化生效,而董事会将具有十足 权力,可在股份变成以碎股分派的情况下,可制定其认为合适的有关 条文(包括有关条文,据此将全部或部分零碎配额汇集及出售,并将所 得款项净额分配予有权收取的人士,或不予理会或以四舍五入法凑整 或据此将零碎配额的利益归本公司所有而不给予有关股东)。董事会可 授权任何人士代表拥有权益的所有股东,与本公司订立协议以就有关 资本化及附带的事宜订立规定,而根据有关授权订立的任何协议对所 有相关事宜均属有效及具约束力。 (D)本公司可在董事会建议下,透过特别决议案就本公司任 何一类特定股息(即使本细则(A)段有任何其他条文),议决有关股息可 按配发入账列为缴足股份的形式全数支付,而不给予股东可选择收取 现金股息以代替有关配发的任何权利。 (E)董事会可于任何情况下决定,在任何地区内,如并无作 登记声明或其他特别手续情况下,则传送有关选择权或配发股份的要 约将会或应会不合法,则不会让登记地址位于上述任何地区的任何股 东享有或向彼等授予根据本细则(A)段给予的选择权及配发股份,而在 此情况下,前述条文应在有关决定的规限下阅读及诠释。
157.(A)就股份应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项,将支付予: 邮寄付款支付股 息或其他款项的 方式 (i) 该股份的持有人; (ii) 倘股份由一名以上人士持有,则名列股东名册首位的 联名持有人; (iii) 若该股东不再有权拥有该股份,则有权拥有该股份之 人士;或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iv) 股东(或如为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为所有联名持有人) 指示之其他一名或多名人士, 就细则第157条而言,该人士将为「收款人」。 (B)除非董事会另有指示,否则就任何股份应付的任何股息 或红利或其他款项可透过(i)邮寄将支票或付款单寄予有权收取股东的 登记地址,或(如属联名持有人)寄予在有关联名持股的股东名册内排 名最先的人士的登记地址,或按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的指示寄予有关 人士或寄往有关地址。每张寄出的支票或付款单须以获寄发的人士作 为抬头人支付,而当任何上述支票或付款单获兑现时,将构成本公司 已正式履行有关股息及╱或红利的付款责任,即使其后发现有关款项 被偷取或任何有关背书被伪冒亦然;或(ii)资金转账系统或其他电子方 式或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的其他方式或方式组合支付。不同的付款方 式可能适用于不同的股份持有人或持有人组别。本公司对于转账过程 中之任何损失概不负责,而以支票或付款单或资金转账系统或电子方 式或董事会根据该等细则决定之任何其他方式付款,应视为本公司已 妥善解除责任。
158.(A)于宣派后一年内未有领取的所有股息或红利或其他款 未有领取的股息 项,可由董事会用作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运用,所得利益归本公司所 有,直至有关股息或红利或其他款项获领取为止,而在此情况下本公 司并不构成有关的受托人身份。于宣派后六年内未有领取的所有股息 或红利或其他款项可由董事会没收,并退回予本公司。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B)就本细则而言,就任何股份应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项 若符合下述条件,即视为无人认领: (i) 收款人(定义见细则第157)条)未有注明地址或银行账 户或其他必要的资料,以让本公司可按董事会根据本 细则及相关规定决定的方式或按收款人所选择的收款 方式,支付有关股息或其他款项;或 (ii) 本公司无法透过收款人提供的相关地址、银行账户或 其他资料支付有关股息或其他款项。
160.在不影响细则第158条下本公司的权利及细则第161条条文的 本公司可停止作 出股息付款发出 情况下,倘有关支票或付款单就一般可透过寄发支票或以其他方式支 股息付款单 付任何股份的应付股息权益或股息付款单或其他款项而言,倘该等支 票或付款单或款项至少连续两次因未能兑现,则送达而退回,或连续 两次未获持有人兑现,又或在发生一次相关情况后未能在合理查询下 确立该股东的新地址或银行账户或详细资料,本公司即可停止以透过 邮寄方式发出股息权益的支票或股息付款单。然而,当第一次邮寄有 关支票或付款单时被退回,则本公司可行使其权力停止发出股息权益 的支票或股息付款单支票或以其他方式支付任何该等股份的应付股息 权益或股息付款单或其他款项。受本细则的规限,倘有关持有人或因 传转而有资格享有股份的人士认领欠缴股息或其他款项,但未有指示 本公司日后以其他方式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本公司可重新开始以发 出支票或以其他方式支付该等股份的应付股息或其他款项。
161.如有下述情况,本公司将有权按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方式出售 本公司可出售未 能联络股东的股 未能联络的股东的任何股份,但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得出售或 份 因传转而有资格享有股份的人士的股份: (i) 于有关期间内,有待出售的股份最少有三次派发现金 股息或其他分派,本公司亦已根据细则第157条发出;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i)(ii) 于有关期间内以根据本公司的章程细则获批准的方 式,就有关股份向股份持有人发出的应以现金支付的 任何款项的所有支票或付款单(总数不少于三张)仍未 有兑现;于有关期间内,有关股份的应付现金股息或 其他分派并无获认领,股息的支票、付款单、汇款单 或其他付款并无获兑现,透过资金转账系统或以电子 方式或其他方式发出的股息并无获支付; (ii)(iii) 就于有关期间结束时所知,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内任何 时间未有收到身为有关股份持有人的有关股东或因股 东身故、破产或法例规定有权享有股份的人士在世的 消息;及 (iii)(iv) 本公司已安排在香港发行的一份英文报章或一份中文 报章上刊登广告,作出有意出售有关股份的通知,并 已知会联交所有关意图,而自该广告刊登日期或刊登 首个广告的日期(倘广告于不同日期刊登)起已过去三 个月。 就上述条文而言,「有关期间」指本细则(iii) (iv)段所述广告刊登 日期前十二年起计,直至该段所述期间届满为止的期间。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为使任何有关出售生效,董事会可授权任何人士转让上述股份, 而该人士或其代表所签署或以其他方式签立的转让文书将属有效,犹 如已由有关股份的登记持有人或有权获传转股份的人士签立一样,而 买方并无责任理会购股款项的应用,而其对股份的所有权并不会因为 有关出售程序的任何不当或无效而受到影响。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将归 本公司所有,而当本公司收到有关所得款项净额时,本公司即欠付该 前股东相等于该所得款项净额的金额。本公司不应就有关债项设立信 托,亦不应就有关债项支付利息,而本公司毋须就运用所得款项净额 所赚取的任何款项作出交代,而该等款项可在本公司业务中运用或按 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运用。根据本细则进行的任何出售将属有效及具效 力,即使持有有关股份的股东身故、破产或在法律上被判定为无行为 能力亦然。
167.(A)董事会应不时遵照公司条例的条文安排编制并在本公司 报告文件及财务 摘要报告 股东周年大会上呈报报告文件。 (B)在本细则(C)段的规限下,本公司应遵照公司条例及其他 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本公司应遵照相关规定,最迟于本公司有关股 东大会举行日期二十一日前(或公司条例及其他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 相关规定容许的其他时间),向本公司每位股东及每位债权证持有人, 交付或送交或提供本公司报告文件或以有关报告文件为蓝本编制而成 的财务摘要报告。惟此项细则并无规定本公司须送交此等文件予多于 一位的无权收取本公司股东大会通告的本公司股份或债权证的联名持 有人,或本公司并不知悉其地址的本公司任何股东或任何债权证持有 人。然而,任何未获发送此等文件的本公司股东或债权证的持有人, 可向本公司注册办事处申请免费收取该等文件。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C)倘任何股东遵照公司条例及其他适用法例、规则及规 例,同意或被视为同意能够进入细则第172(iv)条所述的本公司网站浏 览报告文件及╱或财务摘要报告,或根据公司条例及其他适用法例、 规则及规例的规定并在其容许的范围内,以任何其他方式(包括任何其 他电子通讯方式)阅览,以代替由本公司向其送交该等文件或报告(视 属何情况而定)(「同意的人士」),则本公司根据公司条例及其他适用法 例、规则及规例的规定,于根据公司条例及其他适用法例、规则及规 例规定的期间(该期间最迟由本公司举行有关股东大会之前二十一日起 计,至该大会举行当日结束),或于公司条例及其他适用法例、规则及 规例容许的其他时限或时间内,在上文所述的本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 式刊登或提供报告文件及╱或财务摘要报告,即被视为本公司已履行 本细则(B)段所订明的义务,向作出上述同意的人士送交报告文件或财 务摘要报告。
通讯通告 171.每位股东均须向本公司登记一个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地址, 股东地址及向、 未能向联名持有 供本公司送交通告之用,如任何股东未有如此行事,则本公司会以下 人送达通告告知 文所述任何方式,寄往最后记录的一个营业地址或住址,或如无记 地址及公司通讯 录,则本公司会将通告张贴于注册办事处一天或刊登于本公司的网 站,或以任何其他电子方式向该等股东发出通告。(A)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规限下及除非该等章程细则另行,每名股东须按本公司不时的 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用作其收取公司通讯印刷本或电子本的 地址。 (B)倘股东未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用作其收取公司通讯印刷 本或电子本的地址,则本公司毋须向该名股东送交公司通讯的印刷本 或电子本(取其适用者)。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C)在上市规则的规限下及除非该等章程细则另行规定, (i) 若股份属联名持有,则所有指定向股东发出的通知、 文件或其他资料将发给或提供的公司通讯将发给或提 供予任何一名有关股份持有人,而按此所发出的通 知、文件或资料或提供的公司通讯将被视为已发给或 提供予有关股份的所有持有人;及 (ii) 若股份属联名持有,则须经股东同意或指明的任何事 情,倘任何一名有关股份持有人已同意或指明(股份转 让除外),应视为有关股份的所有持有人均已同意或指 明。
172.任何通告或文件(包括上市规则所界定的任何「公司通讯」), 送达通告向股东 发出公司通讯 不论是否根据公司条例、其他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或此等细则的规 定发出或发行,均(A)在相关规定规限下,以及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根 据本细则向任何人士送交或提供的任何公司通讯或任何通知、文件或 资料又或任何人士向本公司送交或提供的任何通知、文件或资料,必 须是书面形式。董事召开会议的通知则无须是书面形式。 (B)根据本细则,以及在相关规定规限下,任何书面形式的 公司通讯可由本公司透过下列任何一种途径,向股东送达发出或交付 提供: (i) 以印本形式(a)亲身或(b)由专人交付,或以预付邮资之 信封或封套邮寄往有关股东于股东名册上所示之地址 (如地址位于香港以外地区,则以空邮或任何同等速度 之送达方式寄出);或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ii) 于在香港发行的最少一份英文报章(以英文)及在最少 一份中文报章(以中文)及于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期间, 并根据公司条例及其他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的规 定,并在其容许的范围内刊登广告; (iii) 根据公司条例及其他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之规定并 在其容许之范围内,以电子形式: (a) 亲身;或 (b) 由专人交付,或以预付邮资之信封或封套邮寄往 有关股东于股东名册上所示之地址(如地址位于 香港以外地区,则以空邮或同等速度之送达方式 寄出);或 (c) 由本公司以电子通讯方式,把通告或文件送交或 传送至该位股东曾书面给予本公司之任何电传或 传真之号码或电子号码或电子地址; (iv) 遵照公司条例、其他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在本公 司网站刊登及发送通告予股东,表明所提供的该等通 告或其他文件乃根据公司条例及其他适用法例、规则 及规例的规定并在其容许的范围之内可供查阅(「刊登 通告」)。刊登通告可按本细则(i)、(ii)、(iii)(c)或(v)段 所订明的各种方式发送予股东;或在网站登载; (v) 以邮寄方式或根据公司条例及其他适用法例、规则及 规例的规定并在其容许的范围内,以任何其他方式提 供予该股东。经股东书面协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或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v)(vi) 按照及根据相关规定准许的任何此等方式,送交或以 任何其他方式告知此等股东。 (C)股东可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本公司不时指定之方式,向本 公司发出撤销通知,撤回其同意(包括默示同意或视作同意)可以电子 形式或透过网站向其送交或提供公司通讯。 (D)股东可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本公司不时指定之方式,向本 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本公司以印刷本或电子形式向其送交或提供任何 公司通讯。
172A.(A)除非获本章程细则或法规另外明文准许,凡规定要送交 向公司送交通 知、文件及其他 或送达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高级人员的传票、通知、命令或其他文件 资料 或资料,可送交至或以邮寄方式并填妥地址后邮寄至办事处予本公司 或本公司有关注册办公室高级人员。 (B)董事会可不时指定可经电子方式向本公司送交的通知、 文件或资料所采用的形式及方式,包括指定一个或以上用以接收通 知、文件或资料的电子地址或电子平台。只有在符合董事会所指定规 定的情况下,才可经电子方式向本公司送交通知、文件或资料。 (C)倘本公司准许以电子形式向本公司送交通知、文件或资 料,而本章程细则规定该等通知、文件或资料须经股东或其他人士签 署或认证,董事会可指定其认为适合的有关程序以核证通知、文件或 资料的真确性或完整性。任何该等通知、文件或资料必须按所订明规 定及程序签署或经充分认证,否则一概视作本公司并未有收到该等通 知、文件或资料。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173.(A)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发出或发行的任何通告或其他文 送交公司通讯通 告被视为送达的 件(包括上市规则所界定的任何「公司通讯」)在相关规定规限下,本公 时间 司或本公司代表向一名股东送交或提供的公司通讯: (i) 倘采用亲身送达或交付方式,须被视为于亲身送达或 交付之时已送达或送交;在证明该等送达或交付时, 派专人送达至股东登记地址,须被视为已于送达时间 获股东收悉;在证明该等收悉时,只须证明有关公司 通讯已填妥地址。由秘书(或本公司其他高级人员或由 董事会委任的其他人士)书面签署证明上述通告或文件 已按上述方式送达或交付相关公司通讯已填妥地址的 证明书,即属不可推翻的证据; (ii) 倘采用邮递送达或交付方式,须被视为于寄出载有上 述通告或文件的信封或封套以预付邮资方式且填妥地 址后邮寄,须被视为于邮寄之日后的第二个办公日已 送达或交付获股东收悉;在证明该等送达或交付收悉 时,只须证明该等载有上述通告或文件的信封或封套 有关公司通讯已妥为预付邮资、载有正确地址并已投 入邮箱邮寄即可。由秘书(或本公司其他高级人员或由 董事会委任的其他人士)书面签署证明该等载有上述通 告或其他文件的信封或封套相关公司通讯已按上述方 式预付邮资、载有正确地址并已投入邮箱邮寄的证明 书,即属不可推翻的证据;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iii) 倘根据细则第172(iii)(c)条采用电子通讯方式送交或传 送,或采用细则第172(v)条订明的方式送交或传送, 须被视为于作出有关寄发或传送之后24小时届满时已 送达或交付上述通告或文件。根据细则第172(viv)条 在本公司网站刊登的通告或文件,将被视为于下列较 晚时间起计24小时后已送达或送交:(1)股东接获或 被视为已接获刊登通告之时,及(2)有关通告或文件首 次登载于本公司网站之时倘以电子方式发送,而非登 载于网站,须被视为于发送后24小时届满时已获股东 收悉。于计算本段所述之小时数目时,非办公日的日 子的任何部分毋须理会。在证明该等送达或送交收悉 时,由秘书(或本公司其他高级人员或由董事会委任的 其他人士)签署证明作出该等送达、交付、寄发、传送 或刊登的时间等事实相关公司通讯已填妥地址的证明 书,即属不可推翻的证据(此乃假设寄件者并无收到任 何通知表示电子公司通讯未能寄予收件者);惟基于寄 件者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传送发送或提供,则 不得致使通告或文件公司通讯的送达变为无效;及 (iv) 倘本公司透过网站提供,须被视为于网站上首次登载 时已获股东收悉; (iv)(v) 倘根据细则第172(ii)条采用报章广告方式送达,须被 视为于该等通告或文件首次刊发当日已送达。倘以广 告形式发布,须被视为于发布当天已获股东收悉;及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vi) 倘以有关股东书面同意的任何其他方式发送,须被视 为于本公司为此目的而采取与该名股东协定的行动时 已获股东收悉。 就本段(A)而言,「办公日」具有公司条例第821条所赋予的 涵义。 (B)在公司条例及其他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相关规定的规 文本选择 限下,本公司可发出或提供任何纯英文版本、纯中文版本或中英双语 版本的通告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细则第167条所述的文件及上市 规则所界定的「公司通讯」)。任何人士凡根据公司条例及其他适用法 例、规则及规例相关规定同意收取本公司发出的纯英文版本或纯中文 版本(但并非中英双语版本)的通告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细则第 167条所述的文件及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公司通讯」),则本公司仅须根 据本文件向该人士送达或交付该等通告或文件发送或提供该等公司通 讯的有关语文版本,除非及直至该人士就其根据公司条例及其他适用 法例、规则及规例相关规定向本公司发出或视作发出通知撤销或修正 上述同意,而此举须对发出上述撤销或修正通知后送达或交付该人士 的通告或文件发送或提供予该人士的公司通讯具有效力。
174.因股东身故、精神紊乱或破产而对股份有权利的人士,可获 向于股东身故、 精神紊乱或破产 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根据细则第172条所规定的该等方式发送通告或文 时有权利的人士 件或提供公司通讯,犹如股东并无身故、精神紊乱或破产。 发出通告公司通 讯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175.因法例规定、转让或其他任何种类形式获得任何股份权利的 承让人受到以往 通告公司通讯的 任何人士,须受到在其名称及地址在股东名册内登记前已就有关股份 约束 适当给发送或提供予从其取得股份拥有权的人士的每份通告所约束公 司通讯所约束。
176.以细则第172条规定的方式送往发送或提供予任何股东的任 即使股东身故或 破产,通告公司 何通告或文件公司通讯,即使有关股东当时已身故或破产而不论本公 通讯仍然有效 司是否知悉其身故或破产,亦被视为已就该股东自己或联同其他人士 持有的任何登记股份正式送达或提供,直至某其他人士取代该股东登 记成为股份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为止,而就此等细则的所有目的而 言,上述通告的送达公司通讯的送达或提供将被视为已充份向该股东 的遗产代理人及联同该股东持有任何有关股份的所有人士(如有)送达 有关通告或文件或提供有关公司通讯。
177.本公司将予发送的任何通告或提供的任何公司通讯上的签 如何签署通告公 司通讯 署,可以书写、印刷或以电子方式作出。

附录四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太兴置业有限公司

TERN PROPERTIES COMPANY LIMITED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太兴置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中

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10楼统一会议中心会议室召开股东周年

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一

普通决议案

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a) 重选陈恩典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谢礼恒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c)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1. ,以及考虑并酌情批准下

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委任国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取代即将退任的

核数师恒健会计师行有限公司,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

止,其酬金将由董事会厘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各项决议案(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为本公司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i)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

间(按下述之定义)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联交所」)或于本公司之股份可能上市并经由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而承认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遵循及按

照不时修订之所有适用之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

交易所规定,回购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i)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i)段之批准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将不得超

过于此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总数之10%(本决议案获通过后,若本公司全部或任何股份转换为

较大或较小数目之股份,则有关总数可予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需受

此限制,而本决议案(i)段之授权亦需受此限制;及

(i)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三者

中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按法律规定需召开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间届满时;或

(c)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据本决议

案所授予之权力。」

  1.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i)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

间(按下述之定义)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

本公司之额外股份,并作出及授予或需配发股份之要约、协议及期权

(包括附有权利认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

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本决议案(i)段之批准可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及授予或

需于有关期间结束后配发股份之要约、协议及期权(包括附有权利认

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

券);

(i) 本公司董事依据本决议案(i)段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

(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而配发者)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依据(i)按比例发

行(按下述之定义);或(i)根据本公司任何现有之认股权证、债券、

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之认购权或换股权获行使;或(i)当时所采

纳关于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购股

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而配发及发行股

份以代替就本公司派发之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

安排;或(v)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授出的特别权力将不得超过于

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

数之20%(本决议案获通过后,若本公司全部或任何股份转换为较大

或较小数目之股份,则有关总数可予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需受此限

制,而本决议案(i)段之批准亦需受此限制;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三者

中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按法律规定需召开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间届满时;或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据本决议

案所授予之权力;及

「按比例发行」指本公司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已名列本公

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向本公司有权获提呈的其他证

券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本公司股份(或(如适用)该等其他

证券)之比例向彼等提出股份要约或发行期权、认股权证或有权认购

本公司股份之其他证券(惟在所有情况下须受限于本公司董事就零碎

配额或经顾及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地域之法律或任何获认可监管机构

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产生的任何限制或责任后作出之其认为必要或

权宜之取消或其他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在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及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并在其条文规

限下,任何有关配发、发行、授予或要约或处理本公司股份的提述均

包括出售或转让本公司的库存股份(包括用以履行于转换或行使任何

可转换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类似权利时的

任何责任)。」

  1. 「动议待载于召开本大会通告内的第5及第6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

依据载于召开本大会通告内的第6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

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扩大之数额相当于本公司根据载于召

开本大会通告内的第5项普通决议案授出之权力所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

惟此扩大之数额不得超过于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10%(本决议案获通过后,若本公司全部或

任何股份转换为较大或较小数目之股份,则有关总数可予调整)。」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各项决议案(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为特别决

议案:

特别决议案

  1. 「动议批准及采纳本公司新组织章程细则(「新组织章程细则」,其注有「A」

字样之副本已呈交本次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取代并废除本

公司现有组织章程细则,并动议授权本公司董事全权酌情采取其认为所必

需或适宜之一切行动、契约及事项,及签署一切有关文件并作出一切有关

安排,借以实施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李嘉文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

皇后大道中237号

太兴中心第一座

26楼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

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发言,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之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续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存放在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

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237号太兴中心第一座26楼,方为有效。

  1. (星期

三)。为确定股东享有出席大会并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至二零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该段时间内,本

公司将不会登记股份过户。为确保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投票,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

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存放在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厘定股份持有人享有建议之末期股息之权利的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为确

定股东享有建议之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

九月二日(星期二)(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该段时间内,本公司将不

会登记股份过户。为确保符合资格收取建议之末期股息,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

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存放在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

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1. ,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

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大会上股东所作的所有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

则第13.39(5)条指定的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1. ,本公司将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载述建议重选董事、授出回购

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更换核数师以及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之详情。有关通函将于二零二五

年七月十八日连同本公司二零二五年报一并寄发予股东。

  1. ,本公司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执行董事,即陈恩蕙女士、陈恩霖先生

及陈恩典先生,三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陈国伟先生、张颂慧女士及谢礼恒先生。

  1. (或其任何续会)预期将受到黑色暴雨或警告信号为八号或以上的热带气旋影响,

建议股东浏览本公司网站,以了解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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