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77 太兴置业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

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

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太兴置业有限公司

TERN PROPERTIES COMPANY LIMITED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太兴置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中

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10楼统一会议中心会议室召开股东周年

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一

普通决议案

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a) 重选陈恩典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谢礼恒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c)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1. ,以及考虑并酌情批准下

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委任国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取代即将退任的

核数师恒健会计师行有限公司,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

止,其酬金将由董事会厘定。」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各项决议案(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为本公司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i)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

间(按下述之定义)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联交所」)或于本公司之股份可能上市并经由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而承认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遵循及按

照不时修订之所有适用之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

交易所规定,回购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i)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i)段之批准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将不得超

过于此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总数之10%(本决议案获通过后,若本公司全部或任何股份转换为

较大或较小数目之股份,则有关总数可予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需受

此限制,而本决议案(i)段之授权亦需受此限制;及

(i)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三者

中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按法律规定需召开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间届满时;或

(c)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据本决议

案所授予之权力。」

  1.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i)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

间(按下述之定义)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

本公司之额外股份,并作出及授予或需配发股份之要约、协议及期权

(包括附有权利认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

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i) 本决议案(i)段之批准可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及授予或

需于有关期间结束后配发股份之要约、协议及期权(包括附有权利认

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

券);

(i) 本公司董事依据本决议案(i)段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

(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而配发者)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依据(i)按比例发

行(按下述之定义);或(i)根据本公司任何现有之认股权证、债券、

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之认购权或换股权获行使;或(i)当时所采

纳关于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购股

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而配发及发行股

份以代替就本公司派发之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

安排;或(v)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授出的特别权力将不得超过于

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

数之20%(本决议案获通过后,若本公司全部或任何股份转换为较大

或较小数目之股份,则有关总数可予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需受此限

制,而本决议案(i)段之批准亦需受此限制;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三者

中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按法律规定需召开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间届满时;或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据本决议

案所授予之权力;及

「按比例发行」指本公司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已名列本公

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向本公司有权获提呈的其他证

券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本公司股份(或(如适用)该等其他

证券)之比例向彼等提出股份要约或发行期权、认股权证或有权认购

本公司股份之其他证券(惟在所有情况下须受限于本公司董事就零碎

配额或经顾及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地域之法律或任何获认可监管机构

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产生的任何限制或责任后作出之其认为必要或

权宜之取消或其他安排)。


在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及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并在其条文规

限下,任何有关配发、发行、授予或要约或处理本公司股份的提述均

包括出售或转让本公司的库存股份(包括用以履行于转换或行使任何

可转换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类似权利时的

任何责任)。」

  1. 「动议待载于召开本大会通告内的第5及第6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

依据载于召开本大会通告内的第6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

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扩大之数额相当于本公司根据载于召

开本大会通告内的第5项普通决议案授出之权力所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

惟此扩大之数额不得超过于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10%(本决议案获通过后,若本公司全部或

任何股份转换为较大或较小数目之股份,则有关总数可予调整)。」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各项决议案(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为特别决

议案:

特别决议案

  1. 「动议批准及采纳本公司新组织章程细则(「新组织章程细则」,其注有「A」

字样之副本已呈交本次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取代并废除本

公司现有组织章程细则,并动议授权本公司董事全权酌情采取其认为所必

需或适宜之一切行动、契约及事项,及签署一切有关文件并作出一切有关

安排,借以实施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李嘉文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

皇后大道中237号

太兴中心第一座

26楼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

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发言,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之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续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存放在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

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237号太兴中心第一座26楼,方为有效。

  1. (星期

三)。为确定股东享有出席大会并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至二零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该段时间内,本

公司将不会登记股份过户。为确保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投票,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

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存放在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厘定股份持有人享有建议之末期股息之权利的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为确

定股东享有建议之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

九月二日(星期二)(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该段时间内,本公司将不

会登记股份过户。为确保符合资格收取建议之末期股息,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

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存放在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

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1. ,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

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大会上股东所作的所有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

则第13.39(5)条指定的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1. ,本公司将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载述建议重选董事、授出回购

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更换核数师以及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之详情。有关通函将于二零二五

年七月十八日连同本公司二零二五年报一并寄发予股东。

  1. ,本公司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执行董事,即陈恩蕙女士、陈恩霖先生

及陈恩典先生,三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陈国伟先生、张颂慧女士及谢礼恒先生。

  1. (或其任何续会)预期将受到黑色暴雨或警告信号为八号或以上的热带气旋影响,

建议股东浏览本公司网站,以了解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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