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82 乙德投资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

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82)

Twintek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乙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乙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

三)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3–14号欧陆贸易中心22楼举行股东周年

大会,以处理以下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b) 重选谭永乐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及

  1.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

会厘定其酬金;

及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

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行使本公司的全部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公司股


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额外股份(「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本公司

证券,出售或转让本公司购回及作为库存持有之股份(「库存股份」),

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

认购股份的认股权证);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出可

能需要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

购股权;

(c) 董事依据上文(a)段的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予配发(不

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理由而配发者)、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

股份及出售或转让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出售或转让的库存股份的

总数(不包括因(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根据本公司现行及新购股权

计划授出或行使的任何购股权;或(i)任何以股代息或按照本公司不

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配发及发行股份以取代股份的全部或

部分股息的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

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或换股权而发行任何股份而进行者)合

共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20%),且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授出的授权亦须受

此数额限制,惟倘其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则根据本决议案可

发行的股份数目上限占于紧接有关合并或拆细前及紧随其后当日的

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比须维持不变,而有关股份数目上限亦须作相

应调整;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之最早日期止之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及


(i) 本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授权被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

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

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

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赋予权利可认购股份之证券(惟董事

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本公司任何适用地区之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

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所引致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厘定有关

限制或责任之存在或范围可能涉及之开支或递延后,作出彼等认为

必须或适当之豁免或另作安排)。」

  1. 「动议:

(a) 于下文第(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及就此目

的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

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自身股份或按照证监会、联交所或任何其他

证券交易所不时的规则及规例及就此有关之所有适用法例及规例购

回其自身股份;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可购回

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

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之百分之十(10%),而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之授

权亦须受此数额限制,惟倘其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则根据本

决议案可购回之股份数目上限占于紧接有关合并或拆细前及紧随其

后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比须维持不变,而有关股份数目上限

亦须作相应调整;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之

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及

(i) 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被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

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1. 「动议待上文第4项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正式通过后,将扩大根据上文第

4项决议案而授予董事可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额外股份及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之无条件一般授权,乃透过加上相当于

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授权所购回已发行股份总数,惟

所扩大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

存股份)总数之百分之十(10%)。」

及作为特别决议案,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1. 「动议谨此批准及采纳本公司第四份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当中载有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

日的通函附录三所载对现时生效的本公司第三份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

大纲及细则(「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修订)(其标注「A」字样的

文本已提呈于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供识别),以取代及摒除现有组

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本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并谨此授权本公司董事及注

册办事处提供者作出就执行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而言属必要的一

切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长作必要存档。」

承董事会命

乙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卢永锠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注册办事处: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PO Box 309香港鲗鱼涌

Ugland House 英皇道1065号

Grand Cayman 东达中心

KY1-11048楼806室

Cayman Islands

附注:

  1. ,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

出席大会及(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条文的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

东,但须亲身代表 阁下出席会议。

  1.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

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三时正(香港时间)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

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过户

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

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

17楼。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在会上投票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

三)。

  1. ,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

格将视作撤回论。

  1. ,拟重新委任为本公司董事的董事详情载于日期为二零二五

年七月十八日致本公司股东之通函附录二。

  1. ,现正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根据上市

规则授权配发及发行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除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

本公司股东可能批准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可能发行的股份外,董事迄今并无计划即时发

行任何股份。

  1. ,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于其认为对本公司股东利益属

适当的情况下,方会行使获赋予的权力购回股份。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规定的必需资

料,让股东就建议决议案投票时作出知情决定。该函件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

月十八日的通函附录一内。

  1. ,所有股东投票将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惟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

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


  1. ,或黑色暴

雨警告信号生效,有关会议将会延期。本公司将于披露易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

网站(w.kwantaieng.com)刊登公布,通知股东续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于黄色或红色暴

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大会将如期举行。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考虑自身情况后自

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

此外,本公司提醒所有股东,就行使表决权而言,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非

必要。股东可填妥及交回本通函所附代表委任表格,委任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为

其受委代表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相关决议案表决,而非亲身出席大会。填妥及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

于会上投票。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卢永锠先生及冯碧美女士;非执行董事李

沛豪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舒华东先生、谭伟德先生及谭永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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