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34 新世纪集团 通函: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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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新世纪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
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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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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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4)
建议
重选退任董事、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新世纪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
香港上环德辅道西28号宜必思香港中上环酒店6楼SOHO 1及2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
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5页至第19页。
倘 阁下无法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将表格填妥,
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
乎情况而定)之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就股东周年大会而言,即最迟于二零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星期日)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
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
代表委任文书将视作已撤回。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3
重选退任董事.4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4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5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5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5
推荐意见.6
一般资料.6
附录一 -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7
附录二 - 说明函件.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5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上午
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德辅道西28号宜必思香港中上
环酒店6楼SOHO 1及2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经不时修订)
「本公司」指新世纪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根据百慕达法律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法」指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就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其中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指本公司薪酬委员会
「购回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
力购回不超过有关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通过当
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10%之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释 义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25港元之普通股
「股份发行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
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有关决议案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
总数20%之股份(包括自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
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之《公司收购、
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另行修改)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所赋予该词汇之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4)
执行董事:
黄伟杰先生(主席)
萧润群女士(副主席)
黄琇兰女士(营运总裁)
黄莉莲女士
陈格致女士
余伟文先生
黄诗婷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镇国先生
关启健先生
何友明先生
黄卓雄先生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干诺道中168-200号
信德中心西翼
38楼3808室
敬启者:
建议
重选退任董事、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为 阁下提供有关(i)重选退任董事;(i)股份发行授权;及(i)购回授
权之建议之详情,以及向 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公司细则第84(1)及84(2)条,黄伟杰先生、黄琇兰女士、陈格致女士及关启
健先生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并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关启健先生(「关先生」)已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逾九年。关先生已参考上市规则
第3.13条所载之因素确认其独立性,且并不涉及本公司之日常管理;亦并无干扰其行
使独立判断之任何关系或情况。提名委员会认为,关先生长期服务不会影响到其行
使独立判断,并且信纳其具备继续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角色所需之品格、诚信及经验。
提名委员会已参照本公司之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
及组成,以及审阅退任董事之履历。提名委员会已向董事会建议重选所有退任董事,
包括上述应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上市规则内所载之独立
指引,董事会认为,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确属独立人士,并将会继续为董事会带来宝
贵之商业经验、知识及专业精神,让其可有效率及有效地运作及更多元化。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须予披露有关建议重选退任董事之资料载于本通函附
录一。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一般及无
条件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有关该一般授权之有关普
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股份。该一般授权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
会结束时失效。董事建议寻求 阁下批准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股份发行授
权之普通决议案。
为了向董事提供于有利本公司及其股东时发行股份之灵活性,董事将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寻求批准(i)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本公司于
有关股份发行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
数20%之股份(包括自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及(i)在授予董事之该一般
及无条件授权上,加入于购回不超过于有关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
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10%之一般授权授出后,相当于本公司所发行股
份数目之任何股份。
董事会函件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有5,780,368,705股已发行股份。待批准发行股份(不包
括任何库存股份)之一般授权之有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设本公司于最后可行
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间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则本公司可根据股
份发行授权发行及配发最多1,156,073,741股份。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亦授予董事一般及
无条件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不超过有关该授权之有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
之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该授权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董事购回不超过本公司
于有关购回授权之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
10%之股份。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有5,780,368,705股已发行股份。待批准购回股份之一般
授权之有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设本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举
行日期间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则本公司可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
578,036,870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须编制说明函件以提供有关购回授权之所需资料,说明
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
为确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表决之权利,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
十一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东登
记,于此期间,本公司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所有于二零二五年九月
十六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并于会上投票。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表决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
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于
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
中心17楼进行登记。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本通函15页至第19页载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其载列将予提呈以批准重选退任
董事、股份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之有关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
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所作的任何表
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交由股东周年大会表决的所有决议案将会以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
随本通函附奉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倘 阁下无法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务请将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最迟
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之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就
股东周年大会而言,即最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四日(星期日)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
间)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书将视作已撤回。
推荐意见
董事相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所载之决议案(包括有关重选退任董事、股份发
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之决议案)全部均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利益。因此,董事建议全
体股东投票赞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所载之所有决议案。
一般资料
务请 阁下留意本通函各附录所载之其他资料。本通函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
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新世纪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主席
黄伟杰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录一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以下为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黄伟杰先生本公司及提名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成员
48岁。黄先生于二零三年一月加入本公司出任执行董事,并于二零四年四
月获委任为本公司之行政总裁。黄先生于二零一二年三月由本公司之行政总裁调任
为主席。黄先生由二零三年一月起亦为本集团多间成员公司之董事。黄先生持有
印第安纳大学布鲁明顿分校颁授之经济学士学位。黄先生为New Century Investment
Pacific Limited(「NCIPL」)之直接控股公司Huang Worldwide Holding Limited之董事,
而NCIPL为本公司之控股东。 此外,黄先生为NCIPL之董事。黄先生为黄莉莲女士
之胞弟以及黄琇兰女士及黄诗婷女士之胞兄。黄先生为陈格致女士之表弟。黄先生
亦为黄昭麟先生之儿子,黄昭麟先生为一个全权信托之授予人及信托人,而该全权
信托持有本公司最终控股公司Huang Group (BVI) Limited之全部权益。黄莉莲女士、
黄琇兰女士、黄诗婷女士及陈格致女士为执行董事。黄先生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上
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
于最后可行日期,黄先生拥有(i)NCIPL持有之3,556,133,691股份之其他权益,
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61.52%及(i)新世纪(黄氏)慈善基金有限公司(「新世纪(黄氏)慈
善基金」)持有之220,192,000股份之公司权益,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3.81%。NCIPL
为本公司之控股东,由一项全权信托最终拥有,而黄先生为该全权信托之其中一
名全权受益人。新世纪(黄氏)慈善基金为一家作为公共慈善机构的担保有限公司;
黄先生为该公司之成员及管理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与黄先生已订立一份无指定服务期限之雇佣合约,惟任何一方均可向另
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之书面事前通知予以终止。黄先生须根据公司细则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至少每三年一次。黄先生作为执行董事,现时可获每月董
事酬金126,700港元,该金额乃由董事会经参考其学历、经验、所负责职务、对本公司
之贡献、目前市场情况及薪酬委员会的推荐意见而厘定。黄先生亦可享有酌情花红
或其他福利,此乃参考黄先生及本公司之表现而决定。此外,黄先生就担任易提款财
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董事之职务可获每月薪金29,000港元及酌
情花红。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h)至第(v)分段
披露,亦并无其他有关黄先生之事项须敦请股东注意。
附录一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黄琇兰女士营运总裁
47岁。黄女士于二零三年六月加入本公司出任执行董事,并于二零四年十
月获委任为本公司之营运总裁。黄女士由二零三年十一月起亦为本集团多间成员
公司之董事。黄女士持有印第安纳大学布鲁明顿分校颁授之文学士学位,主修电讯
学及副修电脑科学。黄女士为本集团带来房地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及零售营运方
面之经验。黄女士为黄莉莲女士及黄伟杰先生之胞妹以及黄诗婷女士之胞姊。黄女
士为陈格致女士之表妹。黄女士亦为黄昭麟先生之女儿,黄昭麟先生为一个全权信
托之授予人及信托人,而该全权信托持有本公司最终控股公司Huang Group (BVI)
Limited之全部权益。黄莉莲女士、黄伟杰先生、黄诗婷女士及陈格致女士为执行董事。
黄女士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
于最后可行日期,黄女士拥有(i) NCIPL持有之3,556,133,691股份之其他权益,
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61.52%及(i)新世纪(黄氏)慈善基金持有之220,192,000股份之
公司权益,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3.81%。NCIPL为本公司之控股东,由一项全权信
托最终拥有,而黄女士为该全权信托之其中一名全权受益人。新世纪(黄氏)慈善基
金为一家作为公共慈善机构的担保有限公司;黄女士为该公司之成员及管理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与黄女士已订立一份无指定服务期限之雇佣合约,惟任何一方均可向另
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之书面事前通知予以终止。黄女士须根据公司细则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至少每三年一次。黄女士作为执行董事,现时可获每月董
事酬金74,000港元,该金额乃由董事会经参考其学历、经验、所负责职务、对本公司之
贡献、目前市场情况及薪酬委员会的推荐意见而厘定。黄女士亦可享有酌情花红或
其他福利,此乃参考黄女士及本公司之表现而决定。此外,黄女士就担任易提款财务
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董事之职务可获每月薪金22,300港元及酌情
花红。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h)至第(v)分段
披露,亦并无其他有关黄女士之事项须敦请股东注意。
附录一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陈格致女士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60岁。陈女士于二零年五月加入本公司出任执行董事,并于二零二年七
月获委任为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陈女士由二零年八月起亦为本集团
多间成员公司之董事。陈女士持有梅铎大学颁授之商业学士学位,并为澳洲执业会
计师公会员。陈女士在会计方面拥有逾37年经验,其中包括4年审计之经验。陈女
士为黄莉莲女士、黄伟杰先生、黄琇兰女士及黄诗婷女士之表姐。陈女士亦为黄昭麟
先生之外甥女,黄昭麟先生为一个全权信托之授予人及信托人,而该全权信托持有
本公司最终控股公司Huang Group (BVI) Limited之全部权益。黄莉莲女士、黄伟杰先
生、黄琇兰女士及黄诗婷女士为执行董事。陈女士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
司担任何董事职务。
于最后可行日期,陈女士拥有8,400,000股份之个人权益,占已发行股份总数
约0.15%。
本公司与陈女士已订立一份无指定服务期限之雇佣合约,惟任何一方均可向另
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之书面事前通知予以终止。陈女士须根据公司细则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至少每三年一次。陈女士作为执行董事,现时可获每月董
事酬金56,600港元,该金额乃由董事会参考其学历、经验、所负责职务、对本公司之
贡献、目前市场情况及薪酬委员会的推荐意见而厘定。陈女士亦可享有酌情花红或
其他福利,此乃参考陈女士及本公司之表现而决定。此外,陈女士就担任易提款财务
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董事之职务可获每月薪金19,900港元及酌情
花红。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h)至第(v)分段
披露,亦并无其他有关陈女士之事项须敦请股东注意。
附录一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关启健先生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78岁。关先生于二零三年四月加入本公司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关先生亦为
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关先生分别持有多伦多大学及温莎大
学颁授之土木工程应用科学士学位及工商管理荣誉学士学位。关先生在会计及税
务审计方面拥有8年经验,并在房地产业务及业务代理方面拥有逾44年经验。关先生
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
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
除因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而产生之关系外,关先生与本公司之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于最后可行日期,关先生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XV部)。
本公司与关先生已订立委任书,固定年期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为期三年,
惟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之书面事前通知予以终止。关先生须根
据公司细则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至少每三年一次。关先生作为独立
非执行董事,现时可获每年董事袍金150,000港元,该金额乃由董事会经参考其学历、
经验、所负责职务、对本公司之贡献、目前市场情况及薪酬委员会的推荐意见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h)至第(v)分段
披露,亦并无其他有关先生之事项须敦请股东注意。
附录二 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遵照上市规则所规定向股东提供所需资料以考虑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1. 联交所有关购回股份之规则
上市规则准许以联交所为主要上市地点之公司在若干限制之规限下于联交所购
回其股份。
上市规则规定,有关公司建议购回之股份均须已缴足股款,而有关公司建议购
回股份时,均须事先获得其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以一般授权或特别批准特定交易方
式批准。
2.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由5,780,368,705股份组成,且本公
司并无持有任何库存股份。
待批准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之有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设本公司于最后
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间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则本公司可根
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578,036,870股份,相当于在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之10%。倘若董事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进行购回,
经考虑当时之市场状况、本公司的资金需要及于关键时间之其他因素,本公司可将
所购回股份注销及╱或作为库存股份持有。
购回授权可一直有效,直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为准):(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结束时;(i)公司细则及百慕达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时;及(i)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购回授权之时。
倘任何库存股份存放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转
售,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利,倘该等
股份以本公司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则根据适用法律,该等股东权利或权利将被暂停。
该等措施可包括由董事会批准(i)本公司将不会(或将促使其经纪不会)向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指示,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于股东大会上投票;
及(i)在股息或分派的情况下,本公司将于股息或分派记录日期前从中央结算系统撤
回库存股份,并以本公司名义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该等股份。
附录二 说明函件
3. 购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购回授权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
或会提高本公司之资产净额及╱或其每股盈利,惟须视乎当时之市况及集资安排而定。
董事只会在彼等认为购回股份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之情况下购回股份。
4. 购回之资金
于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按照其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及百慕达适用
法律规定可合法拨作该用途之资金。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规定,就购回股份而偿
还之资金只可自有关股份之已缴足股本,或本公司原供派息或分派之资金或就购回
股份而发行新股份之所得款项拨付。购回时应付之溢价,可由购回股份前,本公司原
供派息或分派之资金或本公司之股份溢价账拨付。
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最近期刊发经审核账目之日)比较,全面行使购
回授权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及资产负债状况有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对本
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况下,董事不拟进行任何购
回股份。
附录二 说明函件
5. 股价
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本公司股份在联交所之每月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每股份
月份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0460.029
八月0.0350.029
九月0.0320.026
十月0.0410.032
十一月0.0350.028
十二月0.0300.028
二零二五年
一月0.0290.023
二月0.0280.023
三月0.0320.024
四月0.0270.023
五月0.0290.024
六月0.0450.027
七月(截至最后可行日期)0.0330.026
6. 董事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彼等将按照上市规则、百慕达所有适用法律及本公司之
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之规定,行使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的权力购回股份。董事
确认,本说明函件及建议股份购回均无异常之处。
7.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时,股东在本公司之表决权所占权益比例有
所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规则32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取得表决权。因此,一名股东
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将可取得或巩固其于本公司之控制权,并
须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的规定作出强制要约。
附录二 说明函件
于最后可行日期,就本公司所知及所信,NCIPL拥有3,556,133,691股份(占已
发行股份总数约61.52%)之权益。NCIPL由Huang Group (BVI) Limited最终拥有,而
Huang Group (BVI) Limited则由黄昭麟先生作为一个全权信托之授予人及信托人全权
拥有。倘董事全面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建议将根据有关决议案授出),并假设本公
司之股本及NCIPL之持股量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行使购回权力当日期间并无变动,则
NCIPL于本公司之持股量将增至已发行股份总数约68.36%。于最后可行日期,NCIPL
毋须因该项增加而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的规定作出强制要约。
根据上市规则,任何股份购回不得导致公众人士持有之股份数目减少至少于当
时已发行股份之25%。董事目前无意购回股份而致使公众人士持有之股份数目减少至
少于25%。
- 、彼等之联系人士及关连人士
各董事及(彼等经过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及所信)彼等任何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士(定
义见上市规则)目前无意在股东批准建议后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知会本公司,表示目前有意在本
公司获授权购回股份时向本公司出售股份,亦无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其所持有之
任何股份。
9.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购回任何股份(不论在联交所或任何其
他证券交易所)。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4)
兹通告新世纪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
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德辅道西28号宜必思香港中上环酒店6楼SOHO 1及2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借以讨论下列事项:
普通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及董事(「董事」)会与独立核数师报告;
- :
(a) 重选黄伟杰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黄琇兰女士为执行董事;
(c) 重选陈格致女士为执行董事;及
(d) 重选关启健先生(其已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逾九年)为独立非
执行董事;
- (「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及
-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
酬金。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特别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5A. 「动议:
(i) 在下文5A(i)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
份(「股份」)(包括自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具有上市规则
所赋予该词汇之涵义),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
协议及购股权;
(i) 上文5A(i)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于
有关期间结束后须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i) 董事根据上述5A(i)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
行(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惟不包括根据以
下列各项所进行者:
(a) 供股(定义见下文);
(b) 根据当时就向合资格人士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购买股份之权利所
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
(c) 根据本公司不时的公司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全部或
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
(d)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行
使认购权或转换权,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
之20%(倘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则可予
以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各项之最早日期为止
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之时。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
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
股权证、购股权或赋予权利可认购股份的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
碎股权,或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
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而作出其认为必需或权宜的豁免
或其他安排)。
在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及规例的条文允许及规限下,任何有关配发、
发行、授出、提呈发售或出售股份的提述应包括自本公司库存中出售
或转让库存股份(包括履行任何可换股证券、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可
认购股份的类似权利的转换或行使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5B. 「动议:
(i) 在下文5B(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上文5A(iv)段)内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定,并在其限制下行使本公
司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
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及
(i) 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B(i)段之批准可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
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之10%(倘于本决
议案通过日期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则可予以调整),而上述
批准亦须受此限制。」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5A项及第5B项决议案获正式通过后,
扩大授予董事根据上文第5A项决议案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额
外股份(包括自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方
法为将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股份总数,
加入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B项决议案授出之权力而购回之股份数目,惟该股
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
库存股份)总数之10%(倘于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
则可予以调整)。」
承董事会命
新世纪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吴雪仪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干诺道中168-200号
信德中心西翼
38楼3808室
附注:
-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四)
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东登记,于此期间,本公司
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所有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为符合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及于会上表决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
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进行登记。
- ,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代表,代
其出席会议并表决。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本公司股东可委任多于一名受委代表,并于本
公司股东大会或类别会议上代其表决。受委代表毋须是本公司的股东。此外,代表本公司
的个人股东或法团股东的受委代表,均有权行使其所代表的该股东可行使的同等权力。
- ;倘委任人为法团,则该份文
书须盖上法团印章,或由授权签署的高级人员、受权人或其他人士签署。倘代表委任文书
由其高级人员声称代表法团签署,则除非出现相反的情况否则假定该高级人员已获正式授
权代表法团签署代表委任文书,而毋须提供进一步的事实证据。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倘董事会要求)其他据以签署该代表委任文书的授权书或特许书(如有),
或该授权书或特许书的核证副本,须于该文书所示姓名的人士拟行使表决权的会议举行前
不少于四十八(48)小时(即最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四日(星期日)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
送达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
东金融中心17楼。
- ,本公司股东仍可出席所召开的大会及于会上表决,在此情况下,代
表委任文书将视作已撤回。
- ,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中均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就该股份表决,
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倘多于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会议,则由排名较先的
联名持有人(不论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所作出的表决须被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表决
一律不接纳。就此而言,优先准则须按股东名册内该联名持有股份各股东姓名所排行的先
后次序而决定。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黄伟杰先生(主席)、萧润群女士(副主席)、
黄琇兰女士(营运总裁)、黄莉莲女士、陈格致女士、余伟文先生及黄诗婷女士,以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张镇国先生、关启健先生、何友明先生及黄卓雄先生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