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10 安领国际 委任代表表格: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附注4) | 反对(附注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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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 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报告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 ||
2. | (a) 重选廖锐霆先生为执行董事。 | ||
(b) 重选吴子丰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
(c) 重选黄洪琬贻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
(d)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各董事之薪酬。 | |||
3. | 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 ||
4. |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置不多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项决议案的条款 项下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20%之股份(包括出售或转让于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库存股份(如有))*。 | ||
5. |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购回不多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决议案的条款项下已发行股 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10%之股份*。 | ||
6. | 藉加入根据上述第5项决议案(倘通过)所购回的本公司股本总数,扩大根据第4项决 议案授予董事发行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之一般授权*。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410)
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1)
,
地址为,
为安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股份」) 股之
登记持有人
(附注2)
,兹委任
(附注3)
,
地址为,
或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
间)假座香港九龙观塘巧明街98号The Milenity 1座25楼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并依照下列指示就召开股东周年
大会通告所指决议案代表本人╱吾等及以本人╱吾等之名义行动及投票,如无作出指示,则由本人╱吾等的代表自行酌情投票表决。
- ,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的通函所载的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日期: 签署
(附注5)
:
附注:
- 。所有联名股东之姓名均须填写。
- 。倘未有填上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有
关。
- 。倘未有填上姓名,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出任 阁下的代表。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
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倘彼为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持有人)代其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有关委任须列明每位获委任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
目。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需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 阁下。
- :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倘 阁下
并无作出指示,则 阁下之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阁下之代表亦有权就任何于股东周年大会正式提呈惟并未载于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内的
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 ,如属公司,则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任何高级职员、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
人士亲笔签署。
- ,必须由签署人简签为证。
- ,无须使用其全部票数,亦无须以同一方式将其全部票数用作投票。
- (如有)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或延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 ,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任受委代表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
惟倘多于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由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前述出席人士人中排名最先或(视情况而定)较先者方有权就有关联名持有的股
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则参考联名持有人就有关联名持有的股份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内的排名次序而定。
- ,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并于会上投票,于此情况下,委任表格应被视为已被撤
销。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股东周年大会有关 阁下委任代表的任命及投票指示(「该等用途」)。倘 阁下未能
提供足够资料,本公司或不能处理 阁下的指示。我们可能向为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
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上述所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
所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上述该等用途所需的时间保留。有关存取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香港法例第486章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邮寄至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