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20 金宝通 委任代表表格: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赞成 (附注4及5)反对 (附注4及5)
1.省览及接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0.054港元。
3.重选欧阳伯康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4.重选黄华舜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5.重选何百川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6.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各董事之薪酬。
7.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核数师 酬金。
8.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购回不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10%之本公司本身股份。
9.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20%之本公司新股份。
10.待第8及9项决议案获通过后,藉加入本公司所购回股份总数,扩大授予 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中额外股份 之一般授权。

COMPUTIME GROUP LIMITED

金宝通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20)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1)

(姓名),

地址为 (地址),

为金宝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

(附注2)

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

(附注3)

大会主席或

(姓名),

地址为 (地址),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假

座香港新界沙田香港科学园科技大道西10号浚湖楼2楼会议厅07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并于会上代表本人╱吾等及以本人╱吾等之名义依照下列指示就召开上述大会通告所载之各项决议案投票

或,如并无作出任何指示,则由本人╱吾等之代表自行酌情投票。本人╱吾等之代表亦将有权就于会上正

式提呈之任何其他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日期:二零二五年 月 日 签署

(附注6)


附注:

  1. 。如未有填上股数,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以 阁下名

义登记之本公司股份有关。

  1. ,均有权委派另一名人士为其代表以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

须为本公司股东。 阁下如欲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

上所拟委派代表之全名及地址。本公司股东如为两股或以上股份持有人,可委任多于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

于会上投票,条件为如委任多于一名代表,有关委任须注明各就此委任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任

何姓名,则大会主席将出任 阁下之代表。

  1. 。每名亲身出席之本公司股东(或倘股东为公司,则其正式

授权代表)或受委代表可就其每持有一股缴足股份投一票。

  1. :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下之相关栏目填上「」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任

何决议案,请在「反对」栏下之相关栏目填上「」号。倘 阁下有权投超过一票, 阁下毋须使用全部票数或以

同一方式使用全部票数,在此情况下,请在相关栏目注明有关股份数目。如并无填上「」号或填上任何指示,

则 阁下之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阁下之代表亦有权就召开大会通告所述以外而于会上妥为提呈之任何决议

案自行酌情投票。

  1. ,或倘股东为公司,则须另行加盖公司印鉴或

经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其他获正式授权之人士亲笔签署。

  1. (如有)或经证明之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

会或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送

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

效。

  1. , 阁下仍可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

被视为已撤回论。

  1. ,该等持有人中任何一名(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均可就有关股份于会上投票,

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排名较先者方

可就有关联名持有之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概不接纳其他联名持有人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

由联名持有人就有关联名持有之股份登记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次序而定。

  1. ,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大会有关 阁下委任代表的任命及投票指示

(「该等用途」)。我们可能向为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

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上述所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提供 阁下

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所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上述该等用途所需的

时间保留。有关存取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邮寄

至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之上述地址。

* 仅供识别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