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20 金宝通 通函:建议 (1) 授出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2) 重选退任董事;(3) 宣派末期股息;及 (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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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OMPUTIME GROUP LIMITED
金宝通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20)
建议
(1)授出购回股份及
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
(2)重选退任董事;
(3)宣派末期股息;
及
(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金宝通集团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新界沙田香港科
学园科技大道西10号浚湖楼2楼会议厅07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7至21
页。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此代表委任表格亦登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computime.com)。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敬请将随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签署,并尽
早及无论如何最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
二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
并于会上投票。
本通函内所载列之日期及时间指香港日期及时间。
* 仅供识别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 3
1. 绪言 . 3
2. 建议授出购回及发行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 . 4
3.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 5
4. 建议宣派末期股息 . 6
5.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 6
6. 责任声明 . 7
7. 推荐建议 . 7
8. 一般资料 . 7
附录I - 购回授权之说明文件 . 8
附录I -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 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7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上午九时
三十分假座香港新界沙田香港科学园科技大道西10号
浚湖楼2楼会议厅07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以考虑及(如适当)批准本通函第17至21页所载之
大会通告内各项决议案;
「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现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购回授权」 指 具有董事会函件第2(a)段所界定之涵义;
「中央结算系统」 指 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市
场系统内的证券交收系统;
「本公司」 指 金宝通集团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中央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的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 指 具有董事会函件第2(b)段所界定之涵义;
「最后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中所载
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释 义
「大纲及细则」 指 本公司现有章程大纲及细则;
「提名委员会」 指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指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之股份,或倘本公司股
本其后进行拆细、合并、重新分类或重组,则指组成
本公司股本之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收购守则」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公司收购及合
并守则(经不时修订);
「库存股份」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并经不时修订;
「%」 指 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 仅供识别
COMPUTIME GROUP LIMITED
金宝通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20)
执行董事:
欧阳伯康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
黄华舜先生
非执行董事:
甘志超先生
王俊光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何百川先生
李尚玉女士
梅敏仪女士
注册办事处:
Walkers Corporate Limited
190 Elgin Avenue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1-9008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沙田
科技大道东20号
香港科学园
第三期20E座6楼
敬启者:
建议
(1)授出购回股份及
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
(2)重选退任董事;
(3)宣派末期股息;及
(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之决议案相关资料,该等决议案涉及(i)
向董事授出购回授权;(i)向董事授出发行授权;(i)透过加入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
股份数目扩大发行授权;(iv)重选退任董事;及(v)建议宣派末期股息。
董事会函件
2. 建议授出购回及发行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一般授权,以行使本
公司权力分别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该等授权倘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仍未动用,则将于
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普通决议案,批准向董事授出新一般授权,以:
(a) 于联交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
所购回不超过于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10%之股
份,即按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842,540,000股份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维持不变
之基准计算,股份总数不超过84,254,000股份(「购回授权」);
(b) 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超过于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
数20%之新股份(包括从库存销售或转出任何库存股份),即按本公司现有已发行
股本842,540,000股份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维持不变之基准计算,股份总数不超
过168,508,000股份(「发行授权」);及
(c) 扩大发行授权,所扩大数额为本公司根据及按照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之数额(包括
从库存销售或转出任何库存股份)。
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将继续有效,直至股东周年大会后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结束,或本通函第17至21页所载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8及9项建议普通决议案所述之任何
较早日期为止。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一份说明文件,当中载列一切合理需要之
资料,以便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授出购回授权作出知情决定。上市规则规定有关购回授
权之说明文件载于本通函附录I。
董事会函件
3.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章程细则第86(3)条,董事应有权不时或于任何时候委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董
事会的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的新增成员。任何获董事会委任之董事,任期仅直至彼
获委任后首个本公司股东大会为止,届时将合资格于该会上重选连任。
根据章程细则第87条,于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在任董事人数三分之一
(或,如董事人数并非三的倍数,则以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数为准)必须轮值退
任,惟各董事须至少每三年轮值告退一次。退任董事将符合资格重选连任并继续于其退任
之大会上担任董事。轮值退任董事将包括(就确定轮值退任之董事人数属需要而言)愿意
退任但不重选连任的董事。其次须告退之董事为自上一次重选连任或获委任以来任期最长
的董事;至于同日成为或获重选连任董事之人士,除非彼等之间另有协议,否则以抽签决
定须退任的董事。于决定须轮值退任的特定董事或董事人数时,不应计及任何根据细则第
86(3)条获委任之董事。
根据上述条款,欧阳伯康先生、黄华舜先生及何百川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
任。上述三名退任董事均符合资格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欧阳伯康先生、黄华舜先
生及何百川先生表示彼等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名欧阳伯康先生、黄华舜先生及何百川先生以便董事会向股东
建议该等人士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提名乃根据本公司之提名政策作出,并考虑多
元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
务年期),并充分考虑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所载的多元化的益
处。
提名委员会亦参照退任董事之丰富知识及业务经验(该等董事之履历详情载列于本通函
附录I),以及彼等对董事会的贡献。董事会接受提名委员会之提名并建议股东支持欧阳伯
康先生、黄华舜先生及何百川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董事会认为重选欧阳伯康
先生、黄华舜先生及何百川先生作为董事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董事会函件
根据上市规则第13.74条之规定,倘董事之重选或委任须待股东于有关股东大会上批
准方可作实,则上市发行人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规定,于致股东之有关股东大
会通告或随附通函内,披露任何建议重选或建议新委任董事之详细资料。有关欧阳伯康先
生、黄华舜先生及何百川先生之必要详细资料载列于本通函附录I。
4. 建议宣派末期股息
建议末期股息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之公告所披露,董事会建议派付截至二零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0.054港元。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
末期股息将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星期五)或前后派付予于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星期
一)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
就派付末期股息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确定股东收取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二日(星期四)至二
零二五年十月六日(星期一)(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将
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收取建议末期股息,相关股票随附的所有股份过户文
件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
心17楼。
5.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7至21页。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决议案以批准
(其中包括)授出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透过加入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数目扩大
发行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及宣派末期股息。
根据上市规则,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之任何表决须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因此,在股
东周年大会上提呈表决之全部决议案将会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于股东周年大会后,本
公司将会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规定之方式,按股数投票表决结果刊发公告。
为厘定是否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
(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
间概不办理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确定股份持有人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
票的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
董事会函件
投票,尚未登记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务请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于二零二五
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登载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w.computime.com )。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敬请将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签署,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
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尽早及无论如何最迟于股东周
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上午
九时三十分),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
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6.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
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
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
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7.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授出购回授权、授出╱扩大发行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均符合本公司、本集
团及股东之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之有关决议案。
8. 一般资料
务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I(购回授权之说明文件)及附录I(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
选之退任董事详情)所载之其他资料。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金宝通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欧阳伯康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录I 购回授权之说明文件
以下为上市规则规定须送呈股东之说明文件,旨在使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拟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授出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1. 购回股份之理由
董事相信,授出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利益。
须视乎当时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购回股份或可提高每股份资产净值及╱或每
股份盈利。董事正寻求批准授出购回授权,使本公司可在适当情况下灵活购回股份。在
任何情况下将予购回之股份数目及价格以及购回所依据之其他条款将于有关时间由董事经
考虑当时情况后厘定。
2.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842,540,000股份。
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8项所载有关授出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按本公司已
发行股本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维持不变(即842,540,000股份)之基准计算,董事获授权于
购回授权仍然有效的期间内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总共84,254,000股份,占本公司于股东周
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10%。
本公司可视乎有关购回时的市况及本集团的资本管理需要,注销任何购回股份或持有
该等股份作为库存股份。
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转售的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须(i)促使其经
纪不会向香港中央结算发出任何指示,指示其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
的库存股份投票;及(i)如属股息或分派,自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于股息或分派
记录日期前以本公司名义将该等股份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该等股份,或采取任何其
他措施,以确保本公司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利,倘若该等股份以本公司名
义登记为库存股份,则根据适用法律,该等股东权利将被暂停。
附录I 购回授权之说明文件
3. 购回之资金
股份购回将以本公司内部资源拨付,即根据本公司大纲及细则、开曼群岛法律及╱或
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视情况而定)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
4. 购回之影响
倘购回授权于建议购回期间内任何时间获全面行使,则相对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所载经审核账目内披露之状况,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
况或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会对董事不时认为就本公司而言适当之
营运资金需求或资本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5. 收购守则
倘因根据购回授权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而导致一名股东占本公司之投票权益比例有
所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而言,上述增加将视为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
之股东可获得或巩固其对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须遵照收购守则规则26就该名股东或一组股
东尚未拥有之全部股份提出强制收购建议。
于最后可行日期,欧阳伯康先生个人持有7,091,500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总额约0.84%),控股东Solar Power Group Limited持有352,500,000股份(相当于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41.84%)。Solar Power Group Limited由欧阳伯康先生全资拥有。因此
欧阳伯康先生被视为于合共362,991,500股份中拥有权益(包括本公司授出的3,400,000份
股份奖励(「股份奖励」),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43.08%。按照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及欧阳伯康先生及Solar Power Group Limited之股权于紧接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前维持
不变之基准,倘董事根据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有关普通决议案之条款全面行使购回股份
权力,则欧阳伯康先生及Solar Power Group Limited于已发行股份拥有之股权应增加至相
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47.87%。
董事认为,有关股权增持可能导致欧阳伯康先生及Solar Power Group Limited须承担
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强制收购建议之责任。董事现时无意行使购回授权而导致产生该项责任。
附录I 购回授权之说明文件
倘购回导致公众所持公司已发行股本少于25%(或联交所厘定之其他规定最低百分
比),则上市规则禁止公司在联交所购回其股份。倘购回股份导致公众持股百分比低于规定
之最低者,则董事不建议购回股份。
6. 一般事项
各董事或(据彼等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
则)目前概无意在股东批准授出购回授权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本公司并无获本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告知,表示彼等现时有意在
股东批准授出购回授权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彼等
所持任何股份。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将按照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
权力,以购回股份。
本公司确认,本附录所载说明文件包含上市规则第10.06(1)(b)条所要求的资料,说明
函件及购回授权均无异常之处。
附录I 购回授权之说明文件
7. 股份之市价
股份于下列月份每月在联交所买卖之每股份最高及最低价如下:
月份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5700.485
八月0.5200.485
九月0.6000.485
十月0.6300.510
十一月0.5900.420
十二月0.4300.400
二零二五年
一月0.4250.395
二月0.4150.400
三月0.4500.400
四月0.4600.360
五月0.4350.390
六月0.4850.415
七月(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止)0.6300.500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过往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在联交所或循其他途径购回任何股份。
附录I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遵照上市规则,根据章程细则将于股东周年大会退任及愿意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如下。
欧阳伯康先生
欧阳伯康先生(「欧阳先生」),57岁,为本集团之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主席(「主
席」)及行政总裁(「行政总裁」),彼亦为本公司荣誉主席欧阳和先生的儿子。欧阳先生拥有
逾30年综合管理及电子业界经验,现同时为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
员会成员。欧阳先生于二零六年首次加入本集团,并于二零二零年再次加入本集团。欧
阳先生曾于一家香港投资公司担任主席,且曾于一家专注于创新通讯及户外产品的品牌技
术公司担任行政总裁。欧阳先生是香港中文大学医院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欧阳先生曾
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二日至二零二年五月二日曾为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利华控股集团(股
份代号:1346)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和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彼曾
于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至二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为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部上市公司胜
美达株式会社(股份代号:6817)的外部董事、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主席。
欧阳先生于一九年荣获香港青年工业家奖,并于二零二年成为香港青年工业大
使。彼亦曾于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五年期间担任青年总裁会(YPO)的国际主席,该会是一
个全球各地行政总裁的网络。欧阳先生为香港中文大学医院副主席、资讯科技委员会主席
及董事会成员。彼是圣保罗慈善信托基金信托人,且于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二三年为圣保罗
男女中学校董。彼是香港中文大学伍宜孙书院务委员,香港科技大学荣誉学位颁授委
员会委员及荣誉咨议会委员,以及岭南大学前校董及现任荣誉咨议会委员。欧阳先生于
一九一年以优等成绩获美国哈佛大学颁授东亚研究及经济学文学士学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欧阳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出任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
市的公众公司的其他董事职务。
附录I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根据与本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欧阳先生现有任期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计为三
年,直至其中一方事先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六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欧阳先生目前有
权获得每年4,777,500港元的薪酬,并有权获得酌情津贴、实物福利及将根据本集团的年度
经审核财务业绩计算的年终现金花红。欧阳先生亦有权参与本公司的购股权计划及股份奖
励计划。彼亦须根据本公司的章程细则于股东周年大会告退及重选。章程细则有关董事轮
值退任及重选连任之规定载于本通函董事会函件第3段。
据董事所知悉,于最后可行日期,欧阳先生透过Solar Power Group Limited间接持有
352,500,000股份、个人直接持有7,091,500股份及3,400,000份股份奖励。除上文所披
露者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欧阳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任何股份或相
关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任何其他权益。
本公司控股东Solar Power Group Limited由欧阳先生全资拥有。除上文所披露者
外,欧阳先生与任何其他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控股
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系。
据董事所知悉,概无任何有关欧阳先生之资料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
(v)条之规定须予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与欧阳先生有关而须知会股东之事宜。
附录I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黄华舜先生
黄华舜先生(「黄先生」),62岁,黄先生为执行董事及本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彼于
电子行业专注产品开发、制造、分销及品牌发展已超过30年。彼曾于伟易达通讯工作逾
19年,于二零八年离开前担任品牌业务部的首席执行官。其后彼曾于不同拥有著名品牌
的公司内分别出任产品及科技方面的高级行政职位,当中包括于二零九年曾在本集团的
Salus Solutions担任总裁。黄先生是一名特许工程师及英国工程技术学会(IET)会员。彼持
有香港城市大学的工程管理硕士学位、华威大学的工程硕士学位、斯克莱德大学的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及凯洛格-科大的行政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同时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拥有
三项发明专利。黄先生于二零二零年四月加入本集团并于二零二零年九月获委任为执行董
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黄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出任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
的任何公众公司的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黄先生与本集团签订委任函及雇佣合同,据此,彼同意担任执行董事,为期三年,黄
先生现时有权收取每年1,950,000港元的固定薪酬及酌情花红。黄先生亦有权参与本公司的
购股权计划及股份奖励计划。黄先生的上述酬金乃经参考其经验、职务及责任后厘定,董
事会不时可予检讨。黄先生亦须根据章程细则于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告退及重选。章程
细则有关董事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之规定载于本通函董事会函件第3段。
据董事所知悉,于最后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黄先生持有
1,984,000股份及2,100,000份股份奖励。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黄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其相
联法团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任何其他权益。
据董事所知悉,黄先生与任何其他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
规则)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系。
据董事所知悉,概无任何有关黄先生之资料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
条之规定须予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与黄先生有关而须知会股东之事宜。
附录I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何百川先生
何百川先生(「何先生」),70岁,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
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之成员。何先生现为冯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营运
总裁,并于冯氏集团旗下多间私人公司担任董事。冯氏集团是一家以香港为基地的跨国企
业,旗下核心业务包括贸易、物流、分销及零售。何先生也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叶氏化
工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408)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及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之成员。何先生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至二零二年六月
三十日曾为利标品牌有限公司之董事,该公司于联交所上市地位于二零二年七月二十五
日被取消。何先生曾于陶氏化学公司服务四十年并于二零一八年退休。彼曾于陶氏总部密
歇根州密德兰担任化学品和金属部的全球业务总监,负责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以及衍生物
业务。何先生于一九八年回归香港任职陶氏亚太区总裁,环氧产品全球业务副总裁,其
后出任陶氏生产、公共及政府事务亚太区副总裁。何先生于二零一年至二零三年担任
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中国及香港区主席。何先生持有加拿大皇后大学化学工程学士学
位。何先生于二零二零年七月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何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出任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
的任何公众公司的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根据本公司向何先生发出之委任函件,彼目前之任期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起至二零
二六年九月六日止,并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两个月事先书面通知终止。何先生亦须
根据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章程细则有关董事轮值退任
及重选连任之规定载于本通函董事会函件第3段。
据董事所知悉,于最后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何先生并无于本公司
或其相联法团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任何其他权益。
根据本公司向何先生发出之委任函件,何先生有权收取每年360,000港元的固定董事袍
金。除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及股份奖励计划外,何先生不合资格参与执行董事可获取之任
何花红计划或其他福利。上述何先生的酬金乃参考其经验、职责及责任而厘定,并由董事
会不时检讨。
附录I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据董事所知悉,何先生与任何其他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
规则)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系。
据董事所知悉,概无任何有关何先生之资料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
条之规定须予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与何先生有关而须知会股东之事宜。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OMPUTIME GROUP LIMITED
金宝通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20)
兹通告金宝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上午九时
三十分假座香港新界沙田香港科学园科技大道西10号浚湖楼2楼会议厅07举行股东周年大
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 、
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 ;
- ;
- ;
- ;
- ;
- ;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不论是否有任何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股份,惟
须符合适用法例并受其规限;
(b) 根据上文(a)段批准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
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直至以下较早时限止
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i) 本决议案所授予权力经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
订之时;及
(i) 本公司之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期限届满时。」;
- (不论是否有任何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法定及未发行股
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于有关期
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除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项下购股权;及
(i) 依照本公司章程细则实行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配发股份
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外,
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
20%,而上述批准亦以此数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直至以下较早时限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i) 本决议案所授予权力经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
修订之时;及
(i) 本公司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
限届满时;及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
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有关股份或类别股份之比例,提出
股份发售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在考虑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法例之
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情况下,作出
彼等认为属必要或合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不论是否有任何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载于召开本大会通告(「通告」)第8及9项之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通告第
9项所载决议案所指一般授权,于董事根据该等一般授权可能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
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之本公司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上,加上本公司根
据通告第8项所载决议案所指授权购回之股份数目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于本
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金宝通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欧阳伯康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注:
- ,均有权委任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于会上
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代表
代其出席大会及于会上代其投票。倘委任多于一名委派代表,有关委任须注明各就此委任代表
所涉及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 (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副本,必须尽快但无论如何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
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本公司股东于交回代表委任
表格后,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回论。
-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至二零
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任何本
公司股份过户登记。确定股份持有人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
年九月四日(星期四)。为符合资格出席上述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尚未登记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务请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
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
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本公司亦将于二零
二五年十月二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星期一)(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东
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有权获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上述拟派末期股息,尚未登记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务请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
件连同有关股票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股份
登记手续。
5. 若上述会议当日上午七时三十分至上午九时三十分之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
警告信号又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上述会议将延期举行。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
(w.computime.com)及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上载公告,通知本公司股东续会的日
期、时间及地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