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03 星光集团 公告及通告:定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举行之二零二五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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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柯士
甸道西一号环球贸易广场香港丽思卡尔顿酒店八楼碧玉厅举行二零二五年度股东周年大
会,商议下列事项:
- 、董事会报告及核
数师报告。
- ;
(b) 重选杨翠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c) 重选罗君美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d) 重选钟治塘先生为执行董事;
(e)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及
(f) 授权董事会委任替任董事。
-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仅供识别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4. A.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期间行使本公
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出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
予或须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除董事会所获授之任何其他权力,上文(a)段之批准将额外授权本公司董事会
在有关期间作出或提出或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
购股权;
(c)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本公司董事会获授权可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
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之股本面值总和(并非根据配售股份(如后所释
义)或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之购股权而配发者),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面值20%,而该项批
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之一,取其最早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召开之
期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决议案所述之权力在股东大会经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之日。
「配售股份」乃指本公司董事会所指定之一段时间内向在某一规定记录日期
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其持股比例配售股份(惟董事会可就有关零
碎配额,或总计及任何在有关司法权区之法例,任何认可之监管机关或任何
证券交易所之要求之限制或责任后,认为必须或权宜取消若干本公司股份持
有人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内遵照所
有适用之法例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回购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
元之股份;
(b) 除董事会所获授之任何其他权力外,上文(a)段之批准,将额外授权本公司董
事会在有关期间内行使所有权力促使本公司按董事会之指定价格回购本身
之股份;
(c)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本公司董事会获授权可回购之股份之总面值,不得超
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后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
面值10%,而该项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之一,取其最早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召开之
期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决议案所述之权力在股东大会经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之日。」
- 「动议:
(a) 待载于召开本大会之通告第4B节所列之决议案获通过后,及在不影响召开本
大会之通告第4A节所列之决议案所授出之权力之情况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
本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期间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出售本公司股
本中之股份,及作出或授予可能在有关期间或其后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
协议及购股权,惟本公司董事会依据授权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
(无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形式配发)之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依据召开本
大会之通告第4B节所列之决议案所授出之权力可购买之股本总面值;及
(b)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之一,取其最早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召开之
期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决议案所述之权力在股东大会经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之日。」
承董事会命
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
潘国政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林光如先生、潘国政先生、黄伟国先生及钟治塘先生,
非执行董事为杨翠女士,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裕光先生、郭琳广先生,银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谭竞正先生及罗君美女士。
附注:
- ,受委代表
无需为本公司股东。代表委任表格须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
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证明副本,在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交本公
司之香港股票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
中心17楼。方为有效。
- ,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的人士。倘该等联名持有人中超过一位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只有名列股东名册首位的出席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 ,本公司董事会建议重选林光如先生及钟治塘先生为执行董事;杨翠女
士为非执行董事及罗君美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上述董事之详情载于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
月十八日致股东之通函附录一。
- (「上市规则」),除非该项全面授权经股东周
年大会重新授出,否则于上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授权将告无效。
- ,本公司正寻求股东批准予董事会在回购股份及因回购股份而重新发行
股份之一般授权。遵照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本通告随附载有行使该项权力须遵守之条件之
说明函件。
- (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包
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转让之登记。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之
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为确保股东有资格出席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举行之应届股东周年大
会及于会上投票,股东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股
份转让文件及其股票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票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 「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热
带气旋警告讯号,及╱或香港天文台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时正或之前,宣布将
会于未来两小时内发出上述任何警告讯号,则股东周年大会将不会于当日举行,本公司将在
本公司网站(w.hkstarlite.com)及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刊登公告,以通知股东经重
新安排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