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01 沪港联合 通函:建议宣派末期股息、重选退任董事、发行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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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ONG KONG SHANGHAI ALIANCE HOLDINGS LIMITED
沪港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01)
建议宣派末期股息、
重选退任董事、
发行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沪港联合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
湾仔骆克道41号东城大厦1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6至20页。无论 阁
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务请 阁下尽快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
之指示将其填妥,并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
(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时三十分)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即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填妥
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
投票,并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已撤销。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 3
末期股息 . 4
重选退任董事 . 4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 5
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 6
股东周年大会 . 6
投票表决 . 7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7
责任声明 . 8
推荐建议 . 8
附录一 — 退任董事之详细履历 . 9
附录二 — 股份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 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6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通告除外),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午
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骆克道41号东城大厦1楼举
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其通告载于本通函
第16至20页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公司细则」 指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经不时修订及重述)
「紧密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意
「守则」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之公司收购、合
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
改)
「本公司」 指 沪港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意
「董事」 指 本公司不时之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uge Top」 指 Huge Top Industrial Ltd.,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亦为主要股东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星期五),即本通函付印前为
确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
修改)
「通告」 指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释 义
「Perfect Capital」 指 Perfect Capital International Corp.,一间于英属处女群
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亦为主要股东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经不时修订、补
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之缴足普通股份
「股东」 指 股份登记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库存股份」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 指 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HONG KONG SHANGHAI ALIANCE HOLDINGS LIMITED
沪港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01)
执行董事:
姚祖辉先生
(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刘子超先生
非执行董事:
黄桂新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徐林宝先生
杨荣燊先生
李引泉先生
章曼琪女士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
骆克道41号
东城大厦
11楼1103-05室
敬启者:
建议宣派末期股息、
重选退任董事、
发行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详情(其中包括):(i)宣
派末期股息;(i)重选退任董事;(i)重新授予董事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及(iv)按本通函
所载之条款及条件,继续准许本公司于联交所回购其本身之股份。
董事会函件
末期股息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的公告(其内容有关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所载,董事会议决建议派付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份1.50港仙(「末期股息」)。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予
股东考虑及通过。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末期股息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星期五)派发予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
重选退任董事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会有七(7)位董事。
根据公司细则第83(2)条,任何获董事会委任之董事仅须出任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为止,届时将符合资格于该大会膺选连任。因此,黄桂新女士(「黄女士」)及章曼琪女
士(「章女士」)(彼分别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及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获董事会委任
为董事)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告退,并符合资格及愿意膺选连任。
根据公司细则第84(1)条,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的三份之一董事(或倘董事人
数并非三(3)的倍数,则以最接近但不少于三份一的人数为准)须轮值告退,惟每名董事须
最少每三年轮值告退一次。因此,徐林宝先生(「徐先生」)及杨荣燊先生(「杨先生」)(彼等已
为本公司服务超过九(9)年)将于股东周年大会轮值告退。杨先生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然而,徐先生已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自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生效。
尽管彼符合资格,彼亦已知会董事会彼无意寻求膺选连任,并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退
任董事会。
董事之重选乃根据本公司之提名政策及客观准则(包括但不限于品格、诚信、成就、资
格及经验),并充分考虑到载于本公司之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之多元化裨益。本公司之提
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已透过:(a)评估退任董事于本公司上一个财政年度内以及其后直
至评估当日之期间之表现及贡献;及(b)评定载于本通函附录一之退任董事之广泛知识与经
验,以审阅重选董事。
此外,根据上市规则附录C1第二部分条文第B.2.3条之企业管治守则,倘独立非执行
董事在任已超过九(9)年,其续任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
董事会函件
杨先生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已超过九(9)年。彼已就其已遵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
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独立性指引向本公司提交年度确认书。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
期,本公司并无收到任何有关会影响杨先生独立性的通知。杨先生于本集团并无担任何
管理层角色及与任何其他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杨
先生在董事会上表现出完全的独立性,并以本公司的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身份
为董事会提供客观及持平的意见并能作出独立判断。
提名委员会相信,「独立性」关乎判断与良知。要达致独立性,独立非执行董事应避免
牵涉任何有可能影响他们作出独立判断的业务或其他关系。
经过一轮评估与评定,提名委员会认为退任董事之表现令人满意,亦对董事会之运作
具良好贡献。因此,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作出推荐,董事会亦认为董事的独立性是一个事
实问题,并应就所有相关因素进行评估而不仅限于服务年期。考虑到杨先生的实际贡献、
公正性及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董事会一致认为杨先生的任期长短并未影响其独立性并满
意杨先生为本公司带来的贡献,因此认为重选杨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尽管彼已服务本公
司超过九(9)年)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并议决建议退任董事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重选。
本通函附录一载有将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之详细履历。倘于本通函付
印后方接获股东就提名候选人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参选董事的有效提名通知书,则本公司将
刊发一份补充通函,以通知股东有关额外提名候选人之资料。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普通决议案(载于通告中第5及7项决议案)将会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如该等决议案
获通过,将重新给予董事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以不超过本公司于通过该决议案日期之
已发行股本2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为限,并发行任何股份以取代本公司根据回购授
权(定义见下文)所回购之股份。
因此,按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已发行股份636,508,315股份计算,并假设于股东周年
大会举行前再无发行或回购股份,全面行使20%一般授权(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将导致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通告中第5项决议案)内,发行最多127,301,663股份。
董事会函件
此项授权之目的为使董事能够在毋须事先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同意,而发行不超过
特定数量之股份。授权将于下列日期(以最先者为准)失效:(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
束之日;(i)百慕达法例或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
及(i)于股东大会上以通过本公司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该决议案之授权之日。
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举行之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赋予现有的一
般授权以回购股份。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之普通决议案(载于通告中第6项决议案)如
获通过,将重新给予董事以行使本公司之权力在联交所回购其股份之一般授权(「回购授
权」),而该回购授权将在董事相信回购股份符合本公司最佳利益之情况下行使。
若此普通决议案获通过,本公司可于回购授权有效期内(通常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按照上市规则根据回购授权在联交所回购总数不超过于通过该决议案日期之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10%之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及董事亦须遵守
守则。
本通函附录二所载之说明函件已包含有关建议回购授权之详情,尤其是提出该等建议
之理由及上市规则要求列出之其他细节。
股东周年大会
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6至第20页。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
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务请 阁下尽快按照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之指示将
其填妥,并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即不迟于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时三十分)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即香港中央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填妥及交回代表
委任表格后, 阁下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并在
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已撤销。
董事会函件
投票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
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出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
式进行。因此,所有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表决之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周年
大会主席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开始时说明进行投票表决之具体程序。
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本公司将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规定之方式分别于联交所
(w.hkexnews.hk)及本公司(w.hkshaliance.com)网站刊登投票表决结果之公告。于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及所信,概无股东须就任何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放弃投
票。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于下列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所有股份转让将不会受
理:
(i) 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
(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
之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为确保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
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即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
1716号舖,办理登记手续。
(i) 厘定股东享有末期股息之权利:
假设宣派末期股息之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正式通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
年九月一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股东享有末期股息之权利。厘定股东享有末期股息
之权利之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为确保享有收取末期股息
之权利,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
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即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办理登记手续。
董事会函件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
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
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其
他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上述决议案,包括建议宣派末期股息、重选退任董事、以及授出发行股份及
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推荐股东投票赞
成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有关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沪港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姚祖辉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录一 退任董事之详细履历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详细履历载列如下:
杨荣燊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杨先生,七十二岁,于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本
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杨先生亦曾担任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之联合医务集团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彼拥有超过四十年于香港及国内银行业的
工作经验。杨先生于一九七二年开始加入汇丰集团,于该集团之不同业务领域担任不同职
务(包括个人银行、销售及服务、营运以及分行、地区网络及个人财富管理)。自二零
一年,杨先生移师到上海,并担任汇丰之上海分行长兼个人金融服务中国总监。于二零
零六年六月,彼调任到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并获委任为中国个人金融服务及财富管理
业务总监。杨先生于二零七年五月获委任为副行政总裁及个人金融服务及财富管理业务
总监。彼于二零一四年一月自汇丰集团退任。杨先生现为中国香港(地区)商会上海荣誉会
长。彼亦曾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和第十二届)上海市政协委员。杨先生获上
海市政府颁授「白玉兰荣誉奖」以表彰彼对上海经济及社会发展,以及对国际交流作出杰出
贡献。彼亦获香港董事学会颁授公司董事专业文凭及领导可持续发展证书。
根据与杨先生订立之委任书,彼之任期由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起为期三年(除非及直至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一个月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且彼须根据公司细则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告退并膺选连任。杨先生享有董事袍金每年180,000港元或由司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
会」)及╱或董事会不时根据彼之责任及参考市况而厘定之其他金额。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杨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界定)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及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i)杨先生概无出任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职务及彼概无
于过去三年在香港或海外之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i)杨先生与任何董事、本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按上市规则所界定)并无任何关系;(i)概无有关杨先
生之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须予披露;以及(iv)并无其他有
关杨先生之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附录一 退任董事之详细履历
黄桂新女士,非执行董事
黄女士,六十四岁,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并为本公司若
干附属公司之董事。彼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加入本集团,并担任本公司首席运营官直至二
零二五年一月一日退休。在此期间,彼主要负责管理人力资源及监督本公司之房地产投资
及基金运营业务。黄女士拥有超过二十五年的营运管理经验。在加入本集团之前,黄女士
于二零一年至二零一七年在上海创办自己的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彼成立永蕃投资咨询(上
海)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公司,本集团于二零一七年收购该公司,其后
因退出业务而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自愿注销该公司)并由该公司成立起至注销期间
一直担任其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彼曾于多家外国金融机构及跨国企业工作,担任多个职
位,包括董事、总经理及首席营销总监等。彼曾担任中国人寿与澳大利亚联邦银行合资企
业之首席营销总监及担任香港苏黎世保险集团之营销高级经理。黄女士于一九八五年毕业
于香港大学并获得文学士学位,及于一九零年毕业于英国百拉福大学并获得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黄女士现为上海市虹口区政协常委、上海市海外联谊会理事及上海香港联会副会
长。
根据与黄女士订立之委任书,彼之任期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为期一年(除非及
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一个月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且彼须根据公司细则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告退并膺选连任。黄女士享有董事袍金每年180,000港元或由薪酬委员会及╱或董
事会不时根据彼之责任及参考市况而厘定之其他金额。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黄女士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界定)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及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i)黄女士概无出任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职务及彼概无
于过去三年在香港或海外之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i)黄女士与任何董事、本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按上市规则所界定)并无任何关系;(i)概无有关黄女
士之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须予披露;以及(iv)并无其他有
关黄女士之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附录一 退任董事之详细履历
章曼琪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
章女士,五十七岁,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审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章女士现为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正大企业国际
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现时亦为CrosGate Advisors Limited之副主席。于担任现
任职务前,章女士于一九年至二零一二年为BlackRock, Inc.附属公司贝莱德资产管理
北亚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章女士现为岭南大学校董会司库及咨议会成员、麦理浩爵士
信托基金投资顾问委员会主席,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纪律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
委员。此前,章女士曾任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委员会成员及审核委员会主席、香港特别行政
区廉政公署公民及社区关系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
员会委员。章女士于一九二年取得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文学士学位。
根据与章女士订立之委任书,彼之任期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为期三年(除非及
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一个月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且彼须根据公司细则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告退并膺选连任。章女士享有董事袍金每年180,000港元或由薪酬委员会及╱或董
事会不时根据彼之责任及参考市况而厘定之其他金额。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章女士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界定)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及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i)章女士概无出任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职务及彼概无
于过去三年在香港或海外之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i)章女士与任何董事、本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按上市规则所界定)并无任何关系;(i)概无有关章女
士之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须予披露;以及(iv)并无其他有
关章女士之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附录二 股份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说明函件乃按上市规则之规定,就本通函之第16至20页之通告所载第6项决议案提
及于联交所回购其本身股份一事而编撰。本说明函件包括有关资料供股东参考以决定是否
批准回购授权。本公司可受若干规限下根据回购授权回购其本身之股份。
行使回购授权
倘通告所载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将给予董事无条件一般回购授权以批准本公司于有关
期间(定义见通告第6项决议案)随时回购于通过该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10%(不
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为636,508,315股及本公司并无任何库存股份。
因此,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再无发行或回购股份,全面行使回购授权将导致本
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通告第6项决议案)内,回购最多63,650,831股份。
回购股份之理由
董事相信,股东给予董事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此等
回购行动可能(视乎当时之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令每股份净资产值及╱或每股份盈利
上升,且只会在董事相信此等回购行动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之情况下始会进行。于任何
情况下可予回购之股份数目、价格及类似回购之其他条款将由董事于有关时间经考虑当时
状况后决定。
回购所需资金
在回购股份时,本公司只可根据百慕达法例及公司细则动用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
该等资金可包括被回购股份之缴足股本或原可供派付之股息或分派之资金及就回购行动而
重新发行股份所得之款项。以高于所回购股份之面值进行回购,应付之溢价必须以本公司
原可供派付之股息或分派之资金或自本公司股份溢价账支付。
附录二 股份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联交所刊发「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咨询
文件的结论以及对上市规则的相关修订(「该等修订」),其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生效。
本公司希望在利用该等修订提供的灵活性之前,观察市场惯例及监管指南的发展情况。因
此,本公司目前有意注销根据购回授权购回的任何股份,而不作为库存股持有。如与本意
向声明有任何偏差,本公司将在翌日披露报表中说明原因,并确保遵守上市规则及百慕达
法例。
倘在建议回购期间随时全面行使回购授权,可能对本集团之营运资金或负债水平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相对于最新披露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状况而
言)。因此,董事无意行使回购授权以致出现上述情况,除非董事在计及一切有关因素后认
为此等回购行动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始作别论。
股份价格
以下为股份在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每月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在联交
所录得之最高及最低成交价:
每股份价格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2600.231
八月0.2500.224
九月0.2550.232
十月0.3200.246
十一月0.3250.250
十二月0.3200.280
二零二五年
一月0.3450.280
二月0.3700.300
三月0.3800.320
四月0.3800.335
五月0.3900.345
六月0.3800.330
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3900.350
附录二 股份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承诺
董事在行使本公司权力进行回购股份时将根据回购授权及按照上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
法例进行。本说明函件及购回授权均无异常之处。
概无董事(就彼等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或任何其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士现有意在
一旦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时根据回购授权将任何股份售予本公司。
目前并无任何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表示有意在一旦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
时将股份售予本公司,亦无承诺在出现该批准时不会将股份售予本公司。
守则的影响
倘因本公司回购股份而致使某股东于本公司所拥有之投票权比例有所增加,则该权益
之增加将被视作守则第32条所规定之收购事项。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行动一致之股东可
能须根据守则第26条及第32条提出强制收购建议,惟须视乎股权增加之程度而定。倘就董
事所知,行使回购授权将导致出现上述后果,则董事不会行使此项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直接或间接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10%或以上并附有权利
于任何情况下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之主要股东如下:
名称身份拥有股份数目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
之概约百分比
当回购授权
被悉数行使时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
之概约百分比
Huge Top实益拥有人190,424,00029.92%33.24%
Perfect Capital受控制公司之权益(附注1)190,424,00029.92%33.24%
实益拥有人89,537,80614.06%15.63%
姚祖辉先生(「姚先生」)受控制公司之权益(附注2)279,961,80643.98%48.87%
实益拥有人3,918,0000.62%0.68%
附录二 股份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附注:
1. Perfect Capital拥有Huge Top已发行股份总数约42.86%,可于Huge Top之股东大会上行
使多于三份一之投票权,因此被视为持有Huge Top所持有之190,424,000股份之权益。
- %,因此被视为持有Perfect Capital所持
有之279,961,806股份之权益。
是项增加将会导致须遵照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之责任。董事暂时无意行使建议
之回购授权而导致其须根据守则进行强制收购。
倘若全面行使回购授权,公众人士所持之股份数目将不会跌至低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之25%(即联交所规定本公司须维持之有关指定最低百分比)
本公司所作之回购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期间内,本公司
于联交所回购合共2,096,000股份,代价总额为513,890.00港元(扣除开支前)。所有回购
股份随后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注销。股份回购详情载列如下:
回购日期
购回
股份数目
每股代价已付代价总额
(扣除开支前)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496,0000.2400.239118,986.00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400,0000.2450.23696,320.00
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250,0000.2450.24461,242.00
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330,0000.2500.24382,370.00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120,0000.2500.24929,992.00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500,0000.2500.245124,980.00
总计2,096,000513,890.00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期间内,本公司并无于联交所
或自其他途径回购任何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HONG KONG SHANGHAI ALIANCE HOLDINGS LIMITED
沪港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0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沪港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
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骆克道41号东城大厦1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便讨
论以下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
董事会与独立核数师之报告。
- 。
- (「董事」)。
(b) 重选章曼琪女士为董事。
(c) 重选杨荣燊先生(彼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服务本公司超过九(9)年)为董事。
(d)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作为特别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段落(c)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及作出
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段落(a)之批准乃附加于任何其他给予董事之授权,并授权董事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终结后行
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段落(a)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其
为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包括依据(i)供股(定义见下
文);或(i)行使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及任何可兑换成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之证
券之认购或换股权;或(i)因行使本公司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批准之购股权计划所赋予之认购权;或(iv)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根据本公
司之公司细则实施之类似安排而配发者)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
之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2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上述批准须受相应
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较早日期止之时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 百慕达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之日;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于股东大会上以通过本公司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
权之日。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之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
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之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有关
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产生之任何限制或责
任而必须或权宜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
在本决议案段落(c)之规限下及依照所有适用法例回购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港元之已发行股份(「股份」);
(b) 本决议案段落(a)之批准乃附加于任何其他给予董事之授权,并授权董事会代
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促使本公司按董事酌情厘定之价格回购
本公司之股份;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段落(a)之批准获授权回购之股份之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
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较早日期止之时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 百慕达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之日;及
(i) 于股东大会上以通过本公司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
权之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动议待通过大会通告所载第5及6项之决议案后,将本公司根据大会通告所载第6
项之决议案将予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面值加入董事根据大会通告所载第5项之决议
案可予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予以配发之股份总面值,惟增加之数额不得超
过本公司于通过本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
承董事会命
沪港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黄婉诗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
骆克道41号
东城大厦
11楼1103-05室
附注:
- (「上市规则」)以股数投票方式表决,而
股数投票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于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登载。
- ,均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人士作为其代表出席会议及代其
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 。无论 阁下能否亲自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务请按照代表委任
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该表格并尽速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届时仍可依愿亲
自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如 阁下在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出席大会,该表格将
被视为已撤回。
-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
月二十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即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 ,则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该等股份排名较先之股东若已亲自或委派代表
投票,其他排名较后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之投票均属无效。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以股东名册所示
有关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在此期间,所有股份转让将不会受理:
(i) 厘定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八月十九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首尾两
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身
份。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之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二日(星期五)。为确保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文件连同
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即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17楼1712-1716号舖,办理登记手续。
(i) 厘定股东享有末期股息之权利:
假设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之决议案于大会上获正式通过,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首尾两天包括
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股东享有末期股息之权利。厘定股东享有末期
股息之权利之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为确保享有收取末期股息之权
利,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
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即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办理登记手续。
- ,正在就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寻求本公司股东批准,以
授权根据上市规则配发及发行股份。董事现时并无计划发行任何股份。
- ,董事谨声明,倘彼等认为购回股份符合本公司股东利益,
彼等将行使获赋予之权力购回股份。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之通函(本通告为其中部分)
附录二载有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作出之说明函件,其中包含让本公司股东就建议决议案表决作出
知情决定所需之资料。
- (星期五)上午八时正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超强台
风引起的「极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则大会将顺延举行,并就有关大会另行安排的
详情再度发表公告。大会于悬挂三号或以下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
时仍如期举行。在恶劣天气下, 阁下应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如选择出席大会,则务请小心
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