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51 中国旺旺 通函: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董事、宣派末期股息、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与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办理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51)

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宣派末期股息、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

细则与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中国旺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26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

咀么地道64号九龙香格里拉酒店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

通函第26页至第31页内。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该大会,务请尽速将代表委任表格按

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交回中国旺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

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且无论如何

最迟须于该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于2025年8月24日(星期

日)上午9时正)交回。敬请留意,2025年8月23日及2025年8月24日并非香港工作日,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事处于当天将不会开放处理代表委任表格之实物交付。所

有代表委任表格须于截止时间前送达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方为有效。股东填

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亲自出席该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可于会上投票。

在此情况下,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

持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中国旺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

函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受让人或经手买卖之银行、持牌证券商或其他代理商,

以便转交买主或受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

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2025年7月18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 5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 5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及扩大一般授权 . 6

重选董事 . 6

宣派末期股息 . 7

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与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 8

股东周年大会 . 9

推荐意见 . 10

责任声明 . 10

附录一 - 说明函件 . 11

附录二 - 候任重选之董事详情 . 17

附录三 -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 2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26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26日(星期二)上午九时

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么地道64号九龙香格里拉

酒店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

而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6页至第31页

「年报」指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年报

「细则」指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开曼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及运作的中央结算

及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指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中国旺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例

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

「控股东」指香港上巿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 义

「香港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

修订或补充)

「香港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2025年7月11日,即确定本通函所述若干资料之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指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经不时修

订或补充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2美元之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发行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

(包括任何库存股份的出售或转让)不超过本公司

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

库存股份)数目的20%之额外股份

「股份购回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以

购回不超过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之已发行

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数目的10%之股份

「主要股东」指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释 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购

及合并守则(经不时修订或补充)

「库存股份」指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美元」指美元,美国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

「2024年股份购回授权」指本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举行的上届股东周年大

会授予董事按本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发出的通

函所载条款以行使本公司之权力以购回股份的一

般授权

本通函所述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时间及日期。


董事会函件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51)

执行董事

蔡衍明先生(主席及行政总裁)

蔡绍中先生

蔡旺家先生(首席营运官)

黄永松先生(市场营销长)

朱纪文先生(财务总监)

蔡明辉先生

黎康仪女士

非执行董事

槇春夫先生

郑文宪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贝克伟博士

谢天仁先生

李国明先生

潘志强先生

江何佩琼女士

注册办事处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九龙

九龙湾常悦道18号

周大福保险中心7楼07-08室

公司秘书

黎康仪女士

敬启者:

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宣派末期股息、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

细则与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属合理及必要之资料以使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

下列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之决议案:

(a) 授予董事股份购回授权;

(b) 授予董事股份发行授权;

(c) 扩大股份发行授权,以包括根据股份购回授权所购回之股份(如有);

(d) 重选董事;

(e) 宣派末期股息(定义见下文);及

(f) 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与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定义见下文)。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2024年8月27日举行之本公司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予2024年股份购回

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之权力以购回股份。该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董事因

此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让股东考虑及酌情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

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股份。可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回之股份总数最多将达于通过批准

股份购回授权之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数目的10%。

股份购回授权之详情载列于本通函第26页至第31页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第5

项决议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为11,803,071,135股及本

公司并无任何库存股份。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通过批准股份购回授权之决议案

当日期间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数目概无变动,则本公司可根据股份购回

授权购回之股份数目最多将达1,180,307,113股,占本公司于通过批准股份购回授权之

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数目的10%。


董事会函件

倘本公司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本公司拟根据购回股份时的市场情况和本

公司的资本管理需要,(i)注销所购回的股份及╱或(i)以库存方式持有该等股份。倘本

公司以库存方式持有任何股份,受限于开曼群岛的适用法例及法规,库存股份的任何

转售可根据股份发行授权或另按香港上市规则进行。

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就股份购回授权提供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股份购回

授权将于下列日期最早发生时届满:(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b)根据细则

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须召开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时;或(c)于股东大会上

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批准股份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所授出之授权之日。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及扩大一般授权

于2024年8月27日举行之本公司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予一般授权以配

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该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董事因此将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提呈两项普通决议案,让股东考虑及酌情分别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行使

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包括任何库存股份的出售或转让)不超过通过批准股份

发行授权之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数目的20%之额外股

份,及扩大股份发行授权以包括相等于授出股份购回授权后,本公司所购回的股份总

数。

股份发行授权及其扩大授权之详情载列于本通函第26页至第31页之股东周年大会

通告第6项及第7项决议案。股份发行授权将于下列日期最早发生时届满:(a)本公司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b)根据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须召开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期限届满时;或(c)于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批准股份发行授

权之普通决议案所授出之授权之日。

重选董事

根据细则第130条,蔡衍明先生、黄永松先生、黎康仪女士、郑文宪先生及贝克伟

博士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上述董事皆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膺

选连任。


董事会函件

贝博士自2007年11月以来于董事会任职逾9年。根据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

则的守则条文B.2.3条,贝博士膺选连任将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独立决议案形

式审议通过。

根据本公司董事提名政策,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检视了上述退任董事对本公司的

整体贡献和服务、对董事会的参与程度和表现,并充分考虑董事会之架构及规模以及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以评估他们是否适合重选。

其中,贝博士任职期间表现出有能力就本公司事宜提供独立意见并为本公司作出

宝贵贡献。董事会信纳贝博士具备可继续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职责所需之品格、特

质、渊博知识和经验,专业会计师资格以及专业精神,并视贝博士为董事会高度评价

及尊敬的成员。

本公司亦已接获贝博士就彼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之独立性作出的年度确认

函。此外,彼概无于本公司证券或业务当中拥有权益或利益,亦与本公司任何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关连。经考虑上述情况,董事会认为贝博士尽管

任职时间较长惟仍具独立性。

董事会认为贝博士可以继续将其个人的观点、技能及经验(于本通函附录二所载彼

之履历详情中作进一步阐释),尤其是他于会计方面的丰富经验及自其教授事业中,以

及于不同上市公司及跨国企业所任职位中获得的见解,带入董事会及其所任职的董事

委员会,并为董事会的多元化作出贡献。根据以上所述,董事会建议股东重选贝博士

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董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宣派末期股息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6月24日有关本集团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

业绩公布所述,董事会建议向于2025年9月3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派付截至

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2.04美仙(「末期股息」)。末期股息须待股东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


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将由2025年8月30日至2025年9月3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以确定股东获派末期股息的资格。待股东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批准后,末期股息将于2025年9月18日或前后派付。于开曼群岛主要股东

名册登记之股东将会自动以美元收取彼等之现金股息,而于香港股东名册分册登记之

股东将自动以港元收取彼等之现金股息。以港元派付之末期股息将按于2025年8月26日

(即提呈该股息予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当日)之美元兑港元之汇率换算。

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与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6月24日的公告所述,董事会已议决提请股东批准一项特

别决议案,以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方式为采纳一套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

则(「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替代并排除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借以(其中包括)

(i)规定股东大会可以采用电子投票,包括明确投票表决可以使用电子投票的形式进

行;(i)规定董事会可以就委任代表文据或其他需要送交给本公司的文件提供电子地址

或者电子平台;(i)规定股息或其他应付股东的款项可以转账方式支付;及(iv)纳入若

干轻微修订。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三。本公司将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采纳入建议修订的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采纳新组织章程

大纲及细则之建议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

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英文编制,并无正式的中文版本。本通函中文版附录三

所载的建议修订之中文翻译仅供参考。倘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本公司有关香港法律及开曼群岛法律之法律顾问已分别确认,纳入建议修订的新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并无与开曼群岛法律不一致。

本公司确认,就香港上市公司而言,建议修订并无任何异常之处。


董事会函件

股东周年大会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向股东提呈决议案,以考虑并酌情批准(其中包括)向董事

授出股份购回授权及股份发行授权(及其扩大授权)、重选董事、宣派末期股息,及修

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与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6页至第31页内。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

表委任表格随本通函寄发,并刊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

(w.want-want.com)。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尽速将代表委任表

格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交回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且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于2025年8月24日(星期日)

上午9时正)交回。敬请留意,2025年8月23日及2025年8月24日并非香港工作日,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事处于当天将不会开放处理代表委任表格之实物交付。所有

代表委任表格须于截止时间前送达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方为有效。股东填妥

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可于会上投

票。在此情况下,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有

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进行任何表

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考虑并酌情批准之决议案须以投

票方式表决。

为免生疑问,本公司库存股份(如有)持有人无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就会上提出

的决议案投票。

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本公司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39(5)条指定的方式刊发有

关投票结果的公告。


董事会函件

推荐意见

董事相信,建议向董事授出股份购回授权及股份发行授权(及其扩大授权)、重选

董事、宣派末期股息,及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与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均符

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

告之所有决议案。

责任声明

各董事愿就本通函所载资料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

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悉及所信,本通函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通函所载

之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中国旺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蔡衍明

谨启

2025年7月18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以下为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致送股东之说明函件,以使彼等就投票赞成或反对建

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授出股份购回授权作出知情决定。

1. 股本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为236,061,422.7美元,包括11,803,071,135

股份。本公司并无任何库存股份。

在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批准授出股份购回授权之有关普通决议案的规限

下,并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通过批准股份购回授权之决议案当日期间已发行股

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数目概无变动,则本公司董事将获授权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

回最多1,180,307,113股份,占本公司于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

何库存股份)数目的10%。

倘本公司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本公司拟根据购回股份时的市场情况和本

公司的资本管理需要,(i)注销所购回的股份及╱或(i)以库存方式持有该等股份。倘本

公司以库存方式持有任何股份,受限于开曼群岛的适用法例及法规,库存股份的任何

转售可根据股份发行授权或另按香港上市规则进行。

倘本公司拟计划即将在香港联交所再出售库存股份时,本公司可持有或存放该等

股份于中央结算系统(该等股份将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为共同代理人的

名义登记)。

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等待于香港联交所再出售的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

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其不会行使或收取倘该等股份以本公司自身名义登记为库存

股份则根据适用法例将被暂停之任何股东权利或权益。该等措施可能包括董事会批准

(i)本公司不会(或将促使其经纪商不得)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向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指示;及(i)就股息或分派而言,本公司将

在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之前,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本公司自身名义

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将其注销。


附录一 说明函件

2. 购回股份之理由

董事相信,股份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购回可提高本公司每股

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惟须视乎当时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并仅于董事认为

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时方会进行。该等购回之时间、将予购回之股份数目、购

回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购回股份之条款,将由董事于有关时间经计及当时情况而决定。

3. 购回所需资金

本公司购回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股份时,用于购回之资金必须来自依照组织章程

大纲及细则与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可合法拨作该用途之资金。

根据年报所载之经审核账目所披露本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并经计及本公司之现时之

营运资金状况,董事相信倘悉数行使股份购回授权,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及╱

或负债资产比率有重大不利影响(与年报所载之经审核账目所披露之情况相比)。然

而,如对董事认为本公司宜不时具备之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负债资产水平有重大

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行使股份购回授权。

4. 确认

董事会将遵照香港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行使股份购回授权。董事会确认

本说明函件及其项下建议的股份购回均无异常之处。

概无董事或(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其任何紧密联系人现时有意于股份

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后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股份。

概无核心关连人士通知本公司,倘股份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彼等现时有意向本

公司出售股份,且亦未承诺不会如此行事。


附录一 说明函件

5. 收购守则

倘因本公司购回股份而导致股东所占本公司投票权之权益比例增加,就收购守则

而言,该增幅将被视为收购。因此,一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可能会取得或巩

固其对本公司之控制权,从而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规定须存置之登记册内所载或另行知会本公司及香港

联交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相关股份的主要股东,分别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以及倘若

股份购回授权得悉数行使(假设本公司不再发行或购回股份)情况下的权益及淡仓载列

如下:


附录一 说明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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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说明函件

附注:

1 为家庭财富规划,蔡衍明先生(作为委托人及成立人)设立了四个酌情家族信托,合共持有

3,095,794,400股份,其中一个酌情家族信托透过Want Power持有2,966,223,400股份(「信

托」),而另外三个酌情家族信托则透过其他公司分别持有26,286,000股、26,285,000股及

77,000,000股份。

2 该等股份由Want Power直接持有,而Want Power由Hot Kid Pte. Ltd.全资持有。Hot Kid Pte.

Ltd.是蔡衍明先生(作为委托人及成立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的受托人,蔡绍中先生

和蔡旺家先生均为该信托的受益人之一。

3 DBS Truste Limited担任蔡衍明先生(作为委托人及成立人)所设立的目的信托的受托人,持有

Hot Kid Pte. Ltd.的全部股份,而Hot Kid Pte. Ltd.为信托的受托人,持有Want Power的全部股

份。

4 该等股份由Top Quality直接持有,而该公司由蔡衍明先生全资拥有。

5 该等股份由Twitcher Limited直接持有,而该公司由蔡绍中先生全资拥有。

6 该等股份由ThemePark Dome Limited直接持有,而该公司由蔡旺家先生全资拥有。

7 该等股份由蔡衍明先生未满18岁的子女实益拥有。

假设本公司不会再发行或购回股份,倘股份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上述主要股东

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权益将有所增加。目前预计有关增幅将不会导致须按照收购守

则规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的责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和根据现时所得资料,倘全面行使股份购回授权,董事并不知

悉任何根据收购守则可能产生的后果。


附录一 说明函件

6. 本公司购回之股份

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当天及前六个月期间内于香港联交所购回合共

2,847,000股份,购回之详情如下:

购回日期

已购回

股份股数

每股份价格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2025年1月13日1,197,0004.494.39

2025年1月14日400,0004.494.44

2025年1月15日750,0004.494.46

2025年1月16日500,0004.494.46

2,847,000

7. 股价

于截至并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香港联交所每日报表所报股份

在香港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每股份价格

(港元)

最高最低

2024年

7月4.844.46

8月4.994.38

9月5.294.41

10月5.774.91

11月5.184.34

12月4.784.34

2025年

1月4.754.39

2月4.904.48

3月5.244.60

4月5.084.52

5月5.325.02

6月5.425.01

7月(截至并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5.585.35


附录二 候任重选之董事详情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退任并拟于股东周年大会膺选连任之董事详情如下:

蔡衍明,68岁,本集团主席、行政总裁、执行董事及策略委员会主席。蔡先生亦

是本集团多家附属公司的董事。他于1987年4月继承父业而成为本集团主席。蔡先生于

1976年加入本集团及开始从事食品和饮料行业的事业,于业界具有逾48年经验。他曾

担任台湾区糖果饼干面食工业同业工会及食品发展协会的常务理监事。于2013年6月,

蔡先生获台湾中国文化大学颁发荣誉商学博士学位,表扬其经营企业卓越成就及积极

投入社会公益的贡献。于2014年,蔡先生入选《哈佛商业评论》「2014年全球百佳CEO」

排行。于2018年,蔡先生荣获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食品工业功勋企业家殊荣。蔡先生

为蔡绍中先生及蔡旺家先生的父亲及郑文宪先生的舅父。

蔡先生与本公司订立了为期三年、本公司可于一年内毋须赔偿(法定赔偿除外)而

终止之服务合约,惟须根据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最少每三年轮值告退一次及

膺选连任。蔡先生于本公司之年度董事袍金为100,000美元。蔡先生截至2025年3月31

日止年度之董事酬金总额为人民币2,533,000元,并载列于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

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5(a)(年报第207页)。该薪酬水平乃由董事会及本集团参考其

职责和职务,本集团及其个人表现以及现行市况而厘定。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蔡先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于(i)

100,000,000股由蔡先生未满18岁的子女实益拥有之股份;(i) 3,177,619,700股由其全

资拥有的公司Top Quality Group Limited (领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之股份;及(i)

3,095,794,400股由其(作为委托人及成立人)设立的四个酌情家族信托所持有之股份(其

中一个酌情家族信托透过Want Power Holdings Limited持有2,966,223,400股,而另外三

个酌情家族信托则透过其他公司分别持有26,286,000股、26,285,000股及77,000,000股

股份)中拥有权益。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Want Power Holdings Limited及Top Quality Group

Limited(领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须予披露之股份权益,而蔡先生是这两家公司

之董事。蔡先生在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蔡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

东概无任何关系,亦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权益。


附录二 候任重选之董事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蔡先生确认概无其他有关其重选之事项须知会股东,亦概无

其他资料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作出披露。

黄永松,72岁,本集团市场营销长、执行董事及策略委员会成员。黄先生亦是本

集团多家附属公司的董事。黄先生毕业于台湾明新工业专科学校,取得工程学位,

于销售及行销方面具有40多年经验。黄先生于1985年1月加入本集团,负责企划及行销

相关事务。1995年至1998年间,他任职本集团大陆华东区总经理,负责本集团于该地

区的营运管理。其后,黄先生于1999年就任本集团国际事业处长,负责本集团的国

际事业营运。自2002年起至2015年3月1日获委任为本集团市场营销长之前,黄先生就

任大陆营销体系营运总处总处长。

黄先生与本公司并无订立董事服务合约,而彼亦无固定任期,惟须根据细则于

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最少每三年轮值告退一次及膺选连任。黄先生于本公司之年度

董事袍金为30,000美元,黄先生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董事酬金总额为人民币

1,443,000元,并载列于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5(a)(年

报第207页)。该薪酬水平乃由董事会及本集团参考其职责和职务,本集团及其个人表

现以及现行市况而厘定。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黄先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于本公司的

22,100股份中拥有权益。该等股份由他直接持有。

黄先生在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他与本公司之任何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黄先生亦

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

部所界定之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黄先生确认概无其他有关其重选之事项须知会股东,亦概无

其他资料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作出披露。


附录二 候任重选之董事详情

黎康仪,57岁,公司秘书、执行董事及策略委员会成员。黎女士是本公司附属公

司Leading Guide Hongkong Limited及Want Want Indonesia Holdings Pte. Limited的董

事。黎女士持有香港城市大学会计系文学士学位。她于公司秘书、财务、会计及审核

方面具有33年以上经验。黎女士于2008年2月加入本集团。于加入本集团前,黎女士曾

在Gemalto Technologies Asia Limited任职财务总监逾8年。她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格

兰及威尔斯特许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黎女士亦是美国伊利诺伊州和华盛顿州的注册

会计师。

黎女士与本公司并无订立董事服务合约,而彼亦无固定任期,惟须根据细则于

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最少每三年轮值告退一次及膺选连任。黎女士于本公司之年度

董事袍金为30,000美元,黎女士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董事酬金总额为人民币

1,126,000元,并载列于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5(a)(年

报第207页)。该薪酬水平乃由董事会及本集团参考其职责和职务,本集团及其个人表

现以及现行市况而厘定。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黎女士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于本公司的

8,000股份中拥有权益。该等股份由她直接持有。

黎女士在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她与本公司之任何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黎女士亦

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

部所界定之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黎女士确认概无其他有关其重选之事项须知会股东,亦概无

其他资料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作出披露。


附录二 候任重选之董事详情

郑文宪,62岁,非执行董事。他毕业于早稻田大学商业研究院,取得商业硕士学

位。郑先生目前担任湖南旺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湖南旺医院董事长。

郑先生于2004年8月加入本集团。郑先生为蔡衍明先生的外甥及蔡绍中先生和蔡旺家先

生的表兄。

郑先生与本公司并无订立董事服务合约,而彼亦无固定任期,惟须根据细则于本

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最少每三年轮值告退一次及膺选连任。郑先生于本公司之年度董

事袍金为30,000美元,而该袍金是由董事会在参考其资历及经验、在公司的职责和职

务,以及现行市况厘定。郑先生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董事酬金总额为30,000美

元或人民币等值217,000元,并载列于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

表附注35(a)(年报第207页)。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郑先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于(i) 76,600股以

他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i) 163,596,040股由Mr Big Capital Limited(一家由郑先生实

益拥有的公司)持有之股份;以及(i) 299,490,000股由Mr Big Limited(一家郑先生拥有

控制性权益的公司)持有之股份中拥有权益。

郑先生在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董事职务。除上文所披露者外,

郑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他并无

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

界定之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郑先生确认概无其他有关其重选之事项须知会股东,亦概无

其他资料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作出披露。


附录二 候任重选之董事详情

贝克伟,68岁,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主席、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薪

酬委员会及策略委员会成员。他亦是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成员。贝博士2007年11

月加入本集团。

贝博士毕业于美国南伊利诺大学,取得会计学硕士学位,并持有北德克萨斯州大

学会计博士学位。贝博士为美国阿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的会计学荣誉教授。贝

博士曾出任凯瑞商学院中国执行院长、上海EMBA课程主任、中国MiM项目主任和全

球金融工商管理博士项目联席主任。于36年间历任阿利桑那州立大学的助理教授、副

教授及教授。

贝博士曾担任摩托罗拉公司、英特尔公司、美国银行、代尔企业、雷神公司、思

科系统公司及Honeywel International Inc.等多间跨国公司的顾问。

贝博士为以下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众安集团有

限公司、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及艾美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并曾于2015年

至2019年期间担任五矿资源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贝博士于2015年至2022年6月

期间曾担任招商局集团的外部董事,以及于2011年至2019年期间曾担任中国宝武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的外部董事,其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公司)的控股公司。他亦曾于2006年至2012年期间担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并于2012年至2019年期间担任该公司董事。

贝博士现为美国会计学会员。他曾获委任为美国会计学会全球委员会主席及北

美华人会计教授学会历届主席。

贝博士与本公司并无订立董事服务合约,而彼亦无固定任期,惟须根据细则于本

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最少每三年轮值告退一次及膺选连任。贝博士于本公司之年度董

事袍金为60,000美元,而该袍金是由董事会在参考其资历及经验、在公司的职责和职

务,以及现行市况厘定。贝博士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董事酬金总额为60,000美

元或人民币等值434,000元,并载列于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

表附注35(a)(年报第207页)。


附录二 候任重选之董事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贝博士在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他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亦并无于本

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

之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贝博士确认概无其他有关其重选之事项须知会股东,亦概无

其他资料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作出披露。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有关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详情载于下文,删除内容以删除线显示而新

增内容以下划线显示:

2 本细则的页边注不影响对本细则的解释。于本细则内,以下词语除非与本细则主

题或文义有不一致的情况,否则应具有以下涵义:

「通讯设施」指视频、视频会议、互联网或线上会议应用程式、电

话或电话会议及╱或任何其他视频通信、互联网或

线上会议应用程式或电信设施,通过该等设施,所

有与会人士均可听到彼此的声音及全体股东在会议

上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得以维护;

92 投票表决(在细则第94条规定的规限下)须按主席所指定的形式(包括使用选举票

或投票书或投票纸或以电子投票方式)、时间(于作出投票要求的会议或续会或延

会日期后最迟三十天内)及地点进行。并非即时进行的投票毋须发出通告。投票

结果须被视为进行投票表决的会议上的决议案。

106 委任代表的文据及(如董事会要求)据以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

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须早于有关委任文件所列人士

可投票的会议或续会或延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四十八小时前,交往本公司注册办

事处(或召开会议或续会或延会的通告或随附的任何文件内所指明的其他地点或

以指明的其他方式送交(包括下文所载的电子方式)。如在该会议或在续会或延

会日期后举行投票,则须早于指定举行投票的日期最少四十八小时前送达,否则

委任代表文据会被视作无效,惟大会主席可酌情指示该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为已

正式呈交。委任代表文据在文件中载明的签署日期起计十二个月后失效。送交委

诠释

投票表决

交付委任受委代表的

授权书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任代表文据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有关会议并进行投票,在此情况下,有关委任

代表文据被视作撤回。倘根据本细则规定须送达本公司的任何文件或资料以电子

方式送交本公司,而本公司未收到有关文件或资料,则该等文件或资料不视为有

效交付或存放于本公司。

106.1 本公司可全权酌情提供一个电子地址或电子平台,以接收任何与股东大会

受委代表相关的文件或资料(包括任何受委代表文据、任何显示授权证据、

受委代表委任的有效性或其他相关事宜的必要文件,以及撤回受委代表授

权的通知)。

106.2 若提供此类电子地址或电子平台,则本公司将被视为已同意任何此类文件

或信息(如前所述有关受委代表)可通过电子方式发送至该电子地址或电子

平台,但须遵守下文所述及本公司在提供电子地址或电子平台时所指定的

任何其他限制或条件。

106.3 在不受上述限制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不时决定任何该等电子地址或电子平

台可一般用于该等事宜或特别用于特定会议或用途,若然,本公司可为不

同用途提供不同的电子地址或电子平台。本公司亦可就传送及接收该等电

子通讯施加任何条件,包括(为免生疑问)施加本公司可能指定的任何保安

或加密安排。

106.4 尽管有细则第106.1条至第106.3条的规定,倘任何须按细则第106条所载

方式送交本公司的文件或资料以电子方式送交本公司,倘本公司并无根据

细则第106.1条至第106.3条于其指定电子地址或电子平台接收该等文件或

资料,或本公司并无就接收该等文件或资料指定电子地址或电子平台,则

该等文件或资料不被视为已有效送达本公司。

109 即使表决前委任人身故、神智失常、撤回委任代表文据或据以执行委任代表文据

或股东决定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撤回有关决议案或转让委任代表文据所涉

及的股份,只要本公司于该委任代表文据适用的大会(或其续会或延会)开始前最

少两个小时,并无在注册办事处或细则第106条所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或以其他

方式接获有关上述股东身故、神智失常、撤回或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则根据委

任代表文据的条款或股东决定所作出的投票仍然有效

由受委代表╱代表投

票属有效,即使授权

被撤回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193 除非董事会另有指定,否则可以电汇方式支付给持有人或以支票或付款单向股份

持有人支付任何须以现金支付的股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支票或付款单可邮

寄至有权收取的股东的登记地址,或倘为联名持有人,邮寄至就有关联名持有股

份名列股东名册首位的人士的登记地址,或该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可能书面指示

的有关人士及地址。按上述方式寄发的每张支票或付款单的抬头人须为有关股份

的持有人或(倘为联名持有人)就有关股份名列股东名册首位的持有人,邮误风险

概由彼或彼等承担,付款银行兑现该等支票或付款单后,即表示本公司已就该等

支票或付款单代表的股息及╱或红利付款,而不论其后该等支票或付款单被盗或

其中的任何加签似为伪造。

194 倘该等支票或付款单连续两次不获兑现,本公司可停止邮寄该等股息支票或股息

付款单。然而,倘该等电汇或支票或付款单因首次无法投递而退回,本公司可行

使其权力停止寄出该等电汇或股息支票或付款单。

219 本公司发出的任何通知可以亲笔或以传真方式列印或以(在有关情况下)电子签署

的方式签署。

219A 除非此等细则、公司法或适用法律另有明确规定,任何要求送达或发送给

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董事或行政人员的通知、文件或资料,可以通过将其

留在本公司于香港的主要办事处或(倘本公司不再拥有主要办事处)本公司

注册办事处或以预付邮资的方式妥善地寄送至本公司于香港的主要办事处

或(倘本公司不再拥有主要办事处)本公司注册办事处给本公司或有关董事

或有关行政人员。

219B 董事会可不时指定以电子方式送交本公司的通知、文件或资料的格式及方

式,包括指定一个或多个电子地址或电子平台以接收该通知、文件或资料。

通知、文件或资讯仅可按照董事会所指定的要求以电子方式发送至本公司。

219C 倘本公司准许以电子形式向本公司送交通知、文件或资料,而此等细则规

定该通知、文件或资料须经股东或其他人士签署或认证,董事会可指定其

认为适合的程序以核证有关通知、文件或资料的真确性或完整性。任何有

关通知、文件或资料必须按所订明规定及程序签署或经充分认证,否则一

概视作本公司未有收到该通知、文件或资料。

以邮寄方式付款

如何签署通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5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26日(星期二)上午九时

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么地道64号九龙香格里拉酒店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

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批准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与董事会

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1. (各自为独立决议案):

(i) 蔡衍明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 黄永松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 黎康仪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v) 郑文宪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

(v) 贝克伟博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之酬金。

  1.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普通决议案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批准(不论有否修订)下列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附带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香港联交所」),或在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遵循及按照所有

适用之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

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2美元之股份(「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可购回股份之股份总数将不得超过本第5项决议

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数目的百分之十

(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第5项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通过本第5项决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任何最早之日期为止之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 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须召开本公司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时;或

(i) 于股东大会上本公司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第5项决议案

所授出之授权之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附带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包括任何库存

股份的出售或转让),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此项权力之售股建议、

协议、购股权及认股权证;

(b) 根据本第6项决议案(a)段之批准,董事获授权可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

议、购股权及认股权证;

(c) 董事根据本第6项决议案(a)段之批准而配发、发行或处理(包括任何库存

股份的出售或转让)或同意有附带条件或无附带条件配发、发行或处理

(包括任何库存股份的出售或转让)(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之股

份总数(但不包括(i)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i)依据任何经当时已采纳

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予或发行股

份或购买股份之权利之股份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依据本公司之组织章

程细则就以股代息计划或配发股份以替代全部或部份股息之类似计划发

行之股份),不得超过本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

括任何库存股份)数目的百分之二十(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

制;及

(d) 就本第6项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通过本第6项决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任何最早之日期为止之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 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须召开本公司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时;或

(i) 于股东大会上本公司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第6项决议案

所授出之授权之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配售新股」乃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根据于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

册之股东按彼等于当日持有股份或其类别之比例发售股份(惟董事有权

就零碎股权或适用于本公司之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该

地区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出现之法律或实际困

难,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1. 「动议待第5项及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上文第6项决议案所述一般授

权,在本公司董事根据该项一般授权可配发、发行或处理(包括任何库存股份

的出售或转让)或同意配发、发行或处理(包括任何库存股份的出售或转让)之

本公司股份总数上,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所述一般授权购

回股份总数,惟有关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第7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数目的百分之十(10%)。」

特别决议案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批准下列特别决议案:

  1. 「动议:

(a) 批准建议修订(「建议修订」)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详情载于本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刊发的

通函附录三;

(b) 批准及采纳本公司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新组织章程大纲及

细则」)(当中载有所有建议修订,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提呈本大会,并

由大会主席简签)以替代并排除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于本大

会结束后生效;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公司秘书采取彼全权酌情认为就使本第8项决议案

生效而言属必要或权宜之所有关行动、契据及事宜,并签立所有关

文件及作出所有关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向开曼群岛及香港公司注册处

处长作出必要的备案。」

承董事会命

中国旺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黎康仪

香港,2025年7月18日

附注:

  • ,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并于投票表决

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所有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于2025年8月24日(星期日)上午9时正)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敬请留意,

2025年8月23日及2025年8月24日并非香港工作日,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事处于当天将不会

开放处理代表委任表格之实物交付。所有代表委任表格须于截止时间前送达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亲自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

  • 。如委托人为一间公

司,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加盖公章,或经由负责人、代理人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署代表委任表格。

  • ,所有转让文件连同有关之股票须于2025年8月20日

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

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号舖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司将由2025年8月21

日至2025年8月26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批准),所有转让文件连同有关之

股票须于2025年8月29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号舖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

公司将由2025年8月30日至2025年9月3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

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彼为该等股份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本公司将接纳在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联名股东就该等股份之投票(不论亲

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则无投票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股东周年大会如期于2025年8月26日(星期二)举行。于恶劣

天气情况下,股东应顾及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然而,倘若于2025年8月26日(星期二)上午七时正或其后任何时间,仍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

或黑色暴雨警告正在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将延期举行,而本公司将于其网站(w.want-want.com)及

香港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上载公告,通知各股东有关延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蔡衍明先生、蔡绍中先生、蔡旺家先生、黄永松先

生、朱纪文先生、蔡明辉先生及黎康仪女士;非执行董事为槇春夫先生及郑文宪先

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贝克伟博士、谢天仁先生、李国明先生、潘志强先生及江何佩

琼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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