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30 建成控股 通函:(1)采纳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2)重选退任董事、(3)续聘核数师、(4)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之建议及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

商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建成控股有限公司之全部股份, 阁下应立即将本通函连

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

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Kin Shing Holdings Limited

建成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1)

采纳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报告与

核数师报告、

(2)

重选退任董事、

(3)

续聘核数师、

(4)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之建议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建成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

九龙尖沙咀海港城港威大厦第五座

楼举行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二零二五年

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页。

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

印备之指示填妥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惟无论如何须不迟于二零二五

年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

小时(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上午

十时三十分)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

小时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

票。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绪言

.5

决议案

(1)

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5

决议案

(2)

重选退任董事

.7

决议案

(3)

续聘核数师

.7

决议案

(4)

(6)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7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9

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投票

.9

推荐意见

.10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10

董事之责任

.10

一般资料

.11

语言

.11

附录一 —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12

附录二 — 拟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董事履历详情

.18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5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二五年股东

周年大会」

指本公司谨订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

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海港城港威大厦

第五座

楼举行之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

「二零二五年报」指已连同本通函寄发予股东之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年报

「细则」指经不时修订之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核数师」指本公司现时之核数师

「董事会」指董事会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涵义

「本公司」指

Kin Shing Holdings Limited

建成控股有限公司,一

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

份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股份代号:

「公司法」指公司法,开曼群岛第

章(一九六一年法例三,经

综合及修订)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扩大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即将根据购

回授权而购回之任何股份加入至根据发行授权可

予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


释 义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及「港仙」指分别为港元及港仙,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

司之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总面值

不超过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有关决议案

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20%

之未发行股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

其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日期」指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购回授权」指建议向董事授出以行使本公司权力于联交所购回

总面值不超过有关决议案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

大会上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

10%

股份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释 义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

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Kin Shing Holdings Limited

建成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执行董事:

梁志杰先生(主席)

曹玉清女士

周迪将先生(行政总裁)

陈钖茂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继阳先生

黄玉麟先生

林伟雄先生

注册办事处:

Windward 3

Regata Ofice Park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

地点:

香港

九龙

长沙湾

长裕街

亿京广场二期

D

敬启者:

(1)

采纳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

重选退任董事、

(3)

续聘核数师、

(4)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之建议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向 阁下提供将于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详情,包括

(i)

采纳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

及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i)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i)

建议续聘核数师;

(iv)

授出发

行授权;

(v)

授出购回授权;及

(vi)

授出扩大授权;及寻求 阁下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

年大会上就有关该等事宜的决议案作出批准。


董事会函件

决议案

(1)

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以及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

财务报表连同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载于已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上传

至本公司网站

(w.kinshingholdings.com.hk)

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w.hkexnews.hk)

之二零二五年报内。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已由本公司审核委员

会(「审核委员会」)审阅。

决议案

(2)

重选退任董事

董事会现时由七名董事组成,即梁志杰先生、曹玉清女士、周迪将先生、陈钖

茂先生、黄玉麟先生、林伟雄先生及林继阳先生。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

108(a)

条,于各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分之一的董事(或

倘董事人数并非三或三的倍数,则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须轮值告退。退任董事

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据此,梁志杰先生、曹玉清女士、周迪将先生、陈钖茂先生、黄玉麟先生、林伟

雄先生及林继阳先生将于本公司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董事一职,且符合

资格并愿意重选连任。

重选董事已由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阅,推荐重选梁志杰先生、

曹玉清女士、周迪将先生及陈钖茂先生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及重选黄玉麟先

生、林伟雄先生及林继阳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将于二零二五

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供股东批准。

该提名根据本公司提名政策及提名的客观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

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年期)作出,并充分顾及本公司董事会

多元化政策下所载的多元化裨益。


董事会函件

于推荐梁志杰先生、曹玉清女士、周迪将先生及陈钖茂先生膺选连任执行董事

及黄玉麟先生、林伟雄先生及林继阳先生膺选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时,提名委员会

已考虑以下有关被提名人的背景及贡献:

(a)

梁志杰先生于香港积逾

年模板工程及相关建筑工程经验。

(b)

曹玉清女士已有逾

年业务管理的经验。

(c)

周迪将先生于工程及建筑行业积逾

年经验。彼

(i)

于一九年十一月

在香港城市大学获得其工学士(机电一体化工程学)学位;

(i)

于二零

一年十月获得建造业训练局之建筑安全督导员课程证书;

(i)

于二零八

年十一月在香港城市大学获得其工学士(屋宇工程(建筑工程及管理)

学位;及

(iv)

于二零一年九月在香港浸会大学持续教育学院获得职业安

全及健康专业文凭。

(d)

陈钖茂先生于香港积逾

年模板工程及建筑工程经验。

(e)

黄玉麟先生于并购、财务管理、税务、审计及非审计服务方面拥有逾

经验。黄先生于二零一零年取得桑德兰大学会计及财务管理学士学位。

(f)

林伟雄先生为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员。彼于财务管理、企业融资、

并购、投资者关系及企业管治方面拥有逾

年经验。林先生持有

Leds

Metropolitan University

颁授之会计及财务学士学位。

(g)

林继阳先生为

(i)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i)

香港会计师公会

资深会员;及

(i)

中国并购交易师。林先生于一九零年七月取得厦门大

学之会计学士学位,并于二零一零年七月取得英国牛津布鲁克斯大学之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林先生为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

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人

士。


董事会函件

提名委员会认为鉴于彼等多元及不同的教育背景及于建筑行业、结构工程、会

计、法律、业务行政╱管理及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委任梁志杰先生、曹玉清

女士、周迪将先生及陈钖茂先生为执行董事及委任黄玉麟先生、林伟雄先生及林继

阳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将为董事会就其效率及实际职能带来宝贵观点、知识、技

能及经验,而彼等的委聘将为适用于本公司业务要求的董事会多元化作出贡献。

提名委员会亦已评估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本公司所有独立非执行

董事符合上市规则第

3.13

条所载之独立指引,并已各自向本公司提供其独立性之年

度确认书。

上述建议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的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

录二。

决议案

(3)

续聘核数师

董事会(其同意本公司审核委员会之意见)推荐,建议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

会上续聘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惟须待股东于二零二五年

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

决议案

(4)

发行授权

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

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总面值不超过有关决议案于二

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

20%

之未发行股份。于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1,500,000,000

股。待向董事授出发行授权的建议

�后,并假设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无

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则本公司根据发行授权将最多可发行

300,000,000

股份。


董事会函件

决议案

(5)

购回授权

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亦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一

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的任何其他证

券交易所购回总面值不超过有关决议案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过当日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

10%

之股份。待向董事授出购回授权的建议�后,并

假设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无发行或购回任何股

份,则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将最多可购回

150,000,000

股份。

上市规则规定载列有关购回授权资料的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决议案

(6)

扩大授权

此外,待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之�后,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股

东周年大会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董事根据购回授权所授予董事之权利扩大发

行授权以配发及发行股份,方法为加入相当于本公司购买或购回之本公司股份面值

总额之股份,惟该等经扩大数额不可超过于通过批准购回授权之决议案当日已发行

股份总数之

10%

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将于以下最早发生者届满:

(a)

于举行二零二五年股东周

年大会之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

(b)

细则、公司法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

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或

(c)

于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前经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


董事会函件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页。在二零二五年股东周

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本公司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授出发行授

权、授出购回授权、授出扩大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及续聘核数师。

本通函随附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亲

身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

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惟无论如何不迟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指

定举行时间前

小时(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上午十时三十分)或其任何

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

小时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

身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股东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的所有表决将

以投票方式进行,且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公布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果。

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的任何投票须以投票方

式表决,惟主席本著诚实信用原则决定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之决议案以举手

方式表决则除外。因此,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考虑及酌情批准的决议案将

由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后,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5)

条所述方式刊发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的投票结果公告。


董事会函件

推荐意见

董事相信,建议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扩大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及续聘核

数师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董事认为行使发行授权及扩大授权,将让本

公司可在市场情况合适时为本公司筹集额外资金。购回授权则可提高每股资产净值

及╱或每股盈利,惟视乎当时的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并仅于董事认为有关股

份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的情况下方会行使。如全面行使购回授权,与于二零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日期)比较,可能对

本公司的营运资金及╱或资本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

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或资本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购回股

份。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

案。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厘定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纪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八

月十五日(星期五)。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

十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就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期间不得进行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及于会上投票,务请将所有填妥之过户表格连同相关股票送达本公司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所有过户表格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

董事之责任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集团的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

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

等所知及所信,本通函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足以令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

导。


董事会函件

一般资料

谨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所载的其他资料。

语言

本通函中英文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建成控股有限公司

梁志杰

主席兼执行董事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附录一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一乃遵照上市规则规定载列说明函件,向 阁下提供所需资料以考虑购

回授权。

1.

有关购回股份的上市规则

在若干限制规限下,上市规则允许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的公司于联交所及

本公司证券上市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彼等的证券,而该证券交易所获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

在上述限制中,上市规则规定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的公司的所有建议购回

股份,均须事先获得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以一般授权或特别批准特定

交易方式批准,而所购回的股份均须为缴足股款。

2.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

1,500,000,000

股份。

待授出购回授权的建议�后,假设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召开

之前再无发行或购回股份,董事会获授权根据购回授权将最多可购回

150,000,000

股份,占本公司于通过决议案当日全部已发行股本的

10%

3.

购回股份的原因

董事认为,授出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购回股份可能会提

高股份的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惟视乎当时的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而定,

并仅于董事认为有关购回将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的情况下方会进行。

4.

购回的资金及影响

于购回证券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按照其细则、上市规则及开曼公司法以及其他

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可合法拨作该用途的资金。


附录一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经计及本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董事认为,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与二零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最近期公布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的状况比较,

可能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及╱或资本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行使购

回授权会对本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或董事认为不时适合本集团的资本负债水平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于该等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5.

董事、彼等的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及确信,概无董事或

任何彼等的紧密联系人目前有意在建议购回授权获股东授出并获行使的情况下根据

购回授权向本公司出售彼等股份。本公司并无接获本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通知,

表示彼目前有意在本公司获授权购回股份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其股份或彼已承诺

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其持有的任何股份。


附录一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6.

股价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股份于联交所买卖的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股价(每股)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六月

0.0330.021

七月

0.0580.019

八月

0.0320.024

九月

0.0350.023

十月

0.1900.030

十一月

0.0600.044

十二月

0.0530.041

二零二五年

一月

0.0590.040

二月

0.0580.040

三月

0.0530.042

四月

0.0520.034

五月

0.0520.037

六月

0.0470.036

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0.0480.037

7.

收购守则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倘购回股份导致一名股东在本公司的投票权所占权益比例增加,就收购守则

规则

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作收购投票权。因此,任何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股

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将视乎股东或股东群组权益的增加程度而获得或巩固其于本公

司的控制权,并须遵照收购守则规则

就该股东或股东群组尚未拥有的所有股份提

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附录一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根据本公司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条存置的登记册以及据董事所知或作出合

理查询后确认,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下列人士直接或间接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

拥有

5%

或以上权益。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彼等各自的权益载于「占可能行使购回

授权前已发行股本之概约百分比」一栏,而倘董事根据在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

上提呈有关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的条款全面行使权力购回股份(及假设直至二零

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维持不变),彼等各自的权益则载于

「占悉数行使购回授权后已发行股本之概约百分比」一栏:

姓名╱名称身份╱权益性质仓位

所持股份╱

相关股份数目

占可能行使

购回授权前

已发行股本之

概约百分比

占悉数行使

购回授权后

已发行股本之

概约百分比

梁志杰先生(附注

)受控法团权益;

与其他人士

共同持有权益

好仓

1,125,000,00075%83%

曹玉清女士(附注

)家庭权益好仓

1,125,000,00075%83%

周兆裕先生(附注

)受控法团权益;

与其他人士

共同持有权益

好仓

1,125,000,00075%83%

五洲企业有限公司

(「五洲」)(附注

实益拥有人;

与其他人士

共同持有权益

好仓

1,125,000,00075%83%


附录一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姓名╱名称身份╱权益性质仓位

所持股份╱

相关股份数目

占可能行使

购回授权前

已发行股本之

概约百分比

占悉数行使

购回授权后

已发行股本之

概约百分比

Ample Cher Limited

(「

Ample Cher

」)(附注

受控法团权益好仓

1,125,000,00075%83%

朱李月华(「朱夫人」)

(附注

受控法团权益好仓

1,125,000,00075%83%

金利丰财务有限公司

(「金利丰」)(附注

受控法团权益好仓

1,125,000,00075%83%

上述数字乃根据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

1,500,000,000

股已发行股份计算。

附注:

1.

于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梁志杰先生、曹玉清女士及周兆裕先生订立一份一致行动人士

确认契据(定义见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的招股章程),并声明及确认(其中包

括):彼等于上市日期后

(i)

自梁杯板模工程有限公司(「梁杯」)及豪业建筑有限公司(「豪

业」)注册成立起为梁杯及豪业之一致行动人士及

(i)

为本集团各成员公司之一致行动人

士,并将于一致行动人士确认契据日期及之后,将继续为前述各项之一致行动人士。因

此,根据一致行动人士安排,梁先生、曹女士及周先生各自被视作于本公司

75%

已发行股

本中拥有权益。


附录一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2.

五洲由梁志杰先生及周兆裕先生(执行董事周迪将先生之叔父)分别持有

85%

15%

。由于

曹玉清女士乃梁先生之配偶,曹玉清女士被视为于梁先生所持五洲之股份中拥有权益。

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梁先生被视为于五洲所持有之股份中拥有权益。

3.

于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五洲以独立第三方金利丰为受益人抵押

1,125,000,000

股份,

作为向五洲授出的

500,000,000

港元贷款的担保。

4.

根据

Ample Cher

、朱夫人及金利丰于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发出的披露权益通知,朱夫

人及

Ample Cher

被视为在金利丰拥有权益的本公司

1,125,000,000

股份中拥有权益。

按照以上股东现时之持股量,行使购回授权将不会导致任何一方须根据收购

守则规则

作出强制性收购建议。此外,董事不拟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以致任何股

东或任何股东群组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由于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将引致本公司公众持股量不足,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

权以至公众持股量低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

25%

之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止六个月内,本公司概无购回任何股份(不论于联交

所或其他地方)。

9.

董事会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彼等将遵照上市规则、细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根据购

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进行购回。


附录二

拟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

上膺选连任之董事履历详情

以下为拟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1.

梁志杰先生-执行董事

梁志杰先生(「梁先生」),

岁,为曹玉清女士之配偶,并为本集团的创办人之

一。彼为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梁先生于一九七三年在中国完成其中学课程。梁先

生于香港积逾

年模板工程及相关建筑工程经验。梁先生主要负责制定整体业务发

展策略、整体管理及行政及本集团的重大业务决策。于一九四年三月成立本集团

前,梁先生曾任职于香港多间建筑公司,并负责模板工程及相关建筑工程。凭借彼于

行业中获得之经验,彼于一九八一年开始创业,成为一名建筑承包商。

梁先生于二零一八年五月获社会企业研究院颁授为院士。彼自二零一八年八

月三十日起获委任为香港华商会副会长。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六日,梁先生获颁发香

港华商会十大杰出华商企业奖。

梁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初始固定年期为自上市日期起计三年且自

动续约,直至一方于初始年期末届满时或其后任何时间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

的通知予以终止为止。本公司可于服务期间内随时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

以终止与梁先生的服务协议,其须根据本公司细则条文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梁先

生有权收取董事酬金(不包括任何酌情福利或花红的付款、授出购股权或其他附带

福利)每年

2,592,000

港元,乃经参考彼之职务及职责及市况后厘定,并将由股东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此外,梁先生有权收取本公司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经考

虑本集团的经营业绩以及其担任执行董事的表现建议提供且经董事会批准的酌情花

红,惟彼须就有关董事会批准应付其之年薪金额、管理花红及其他福利之任何决议

案放弃投票,且不得计入法定人数。

除上文所披露者及担任提名委员会主席外,梁先生于过往三年并无于其他上

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

股东或任何彼等之任何联系人有任何关系。


附录二

拟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

上膺选连任之董事履历详情

除附录一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梁先生并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2.

曹玉清女士-执行董事

曹玉清女士(「曹女士」),

岁,为梁志杰先生之配偶。彼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

建和板模工程有限公司(「建和」)的唯一董事及自二零一六年三月起为梁杯板模工程

有限公司(「梁杯」)的总经理(行政)。于加入本公司前,梁太于出任建和董事一职时,

已有逾

年业务管理的经验。彼自梁杯注册成立以来,一直协助梁先生于梁杯的管

理工作。自二零九年六月起,梁太透过就梁杯的行政事宜提供建议,为梁杯的管理

工作进一步作出贡献。彼之职务包括监督管理人力资源事务,并于各部门之间作协

调,以确保梁杯之运作获得充足的办公室支援。

曹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初始固定年期为自上市日期起计三年且自

动续约,直至曹女士于初始年期末届满时或其后任何时间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

个月的通知予以终止为止。本公司可于服务期间内随时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

知,以终止与曹女士的服务协议,其须根据本公司细则条文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曹

女士有权收取董事酬金(不包括任何酌情福利或花红的付款、授出购股权或其他附

带福利)每年

1,890,000

港元,乃经参考彼之职务及职责及市况后厘定,并将由股东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此外,曹女士有权收取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经考虑本集团的经

营业绩以及其担任执行董事的表现建议提供且经董事会批准的酌情花红,惟彼须就

有关董事会批准应付其之年薪金额、管理花红及其他福利之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

且不得计入法定人数。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曹女士于过往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

务,亦无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

则)或任何彼等之任何联系人有任何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曹女士并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

定之任何权益。


附录二

拟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

上膺选连任之董事履历详情

3.

周迪将先生-执行董事

周迪将先生(「周先生」),

岁,为本公司控股东周兆裕先生之侄儿,并为本

公司的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彼于工程及建筑行业积逾

年经验。周先生负责商务

部、安全部及项目管理部之重大营运决策。周先生于一九年十一月在香港城市

大学获得其工学士(机电一体化工程学)学位。彼于二零一年十月获得建造业训

练局之建筑安全督导员课程证书。周先生于二零八年十一月在香港城市大学获得

其工学士(屋宇工程(建筑工程及管理)学位。彼进一步于二零一年九月在香港

浸会大学持续教育学院获得职业安全及健康专业文凭。周先生于二零年五月加

入本集团成为工料测量师。

周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初始固定年期为自上市日期起计三年且自

动续约,直至一方于初始年期末届满时或其后任何时间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

的通知予以终止为止。本公司可于服务期间内随时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

以终止与周先生的服务协议,其须根据本公司细则条文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周先

生有权收取董事酬金(不包括任何酌情福利或花红的付款、授出购股权或其他附带

福利)每年

832,320

港元,乃经参考彼之职务及职责及市况后厘定,并将由股东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批准。此外,周先生有权收取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经考虑本集团的经营业

绩以及其担任执行董事的表现建议提供且经董事会批准的酌情花红,惟彼须就有关

董事会批准应付其之年薪金额、管理花红及其他福利之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且不

得计入法定人数。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周先生于过往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

务,亦无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或任何彼等之任

何联系人有任何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周先生并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

定之任何权益。


附录二

拟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

上膺选连任之董事履历详情

4.

陈钖茂先生-执行董事

陈钖茂先生(「陈先生」),

岁,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彼于香港积逾

年模板

工程及建筑工程经验。彼自一九六年起一直与梁志杰先生一起工作,并自本集团

注册成立以来一直协助梁先生。自二零四年一月起,彼获梁杯聘用为地盘总管。根

据彼的经验及对本集团的认知,彼已获分派管理多个主要建筑地盘,并提供有关本

集团的业务策略的意见并执行有关策略。

陈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初始固定年期为自上市日期起计三年且自

动续约,直至一方于初始年期末届满时或其后任何时间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

的通知予以终止为止。本公司可于服务期间内随时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

以终止与陈先生的服务协议,其须根据本公司细则条文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陈先

生有权收取董事酬金(不包括任何酌情福利或花红的付款、授出购股权或其他附带

福利)每年

832,320

港元,乃经参考彼之职务及职责及市况后厘定,并将由股东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批准。此外,陈先生有权收取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经考虑本集团的经营业

绩以及其担任执行董事的表现建议提供且经董事会批准的酌情花红,惟彼须就有关

董事会批准应付其之年薪金额、管理花红及其他福利之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且不

得计入法定人数。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陈先生于过往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

务,亦无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或任何彼等之任

何联系人有任何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陈先生并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

定之任何权益。

5.

黄玉麟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玉麟先生(「黄先生」),

岁,已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获委任为独立非

执行董事。黄先生于二零一零年取得桑德兰大学会计及财务管理学士学位。黄先生

曾任职于多间会计师事务所及商业公司,在并购、财务管理、税务、审核及非审核服

务方面拥有逾

年经验。


附录二

拟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

上膺选连任之董事履历详情

黄先生已获委任为富元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之非执行董事,自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起生效,该公司之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黄先生亦担任

(i)

智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前称迪臣建设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

GEM

上市之公司);及

(i) Temir Corp.

(股份代号:

TMR

,一间于

OTCQB Venture Market

上市之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先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期间担任诺发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诺发集团」)(股份代号:

,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之执行董

事、董事会主席、行政总裁、提名委员会主席、薪酬委员会成员、授权代表及接收法

律程序文件代理人。

黄先生已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服务年期之委任

函,惟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

任。根据上述委任函,黄先生将有权收取董事袍金及津贴每年

180,000

港元,有关金

额乃经参考其背景、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及现行市场状况后

厘定,并将由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权。

除上文所披露者及担任薪酬委员会主席外,黄先生于过往三年并无于其他上

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

股东或任何彼等之任何联系人有任何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黄先生并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

定之任何权益。


附录二

拟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

上膺选连任之董事履历详情

6.

林伟雄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伟雄先生(「林先生」),

岁,已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获委任为独立

非执行董事。林先生持有

Leds Metropolitan University

颁授之会计及财务学士学

位,并为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员。彼曾任职于多家联交所上市公司,负责有关

财务管理、企业融资、并购、投资者关系及企业管治等工作。

林先生现任远东控股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

公司)及智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前称为迪臣建设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于联交所

GEM

上市)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先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期间担任诺发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之执行董事。

林先生已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服务年期之委

任函,惟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

连任。根据上述委任函,林先生将有权收取董事袍金及津贴每年

180,000

港元,有关

金额乃经参考其背景、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及现行市场状况

后厘定,并将由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林先生于过往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

务,亦无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或任何彼等之任

何联系人有任何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林先生并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

定之任何权益。


附录二

拟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

上膺选连任之董事履历详情

7.

林继阳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继阳先生(「林先生」),

岁,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为英国特许公

认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及中国并购交易师。林先生于一九零年

七月取得厦门大学之会计学士学位,并于二零一零年七月取得英国牛津布鲁克斯大

学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林先生为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

(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

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之持牌人士。

林先生现任杭品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

代号:

)的执行董事兼总裁。林先生自二零一二年六月起出任一元宇宙公司(前

称星宏传媒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

1616

)之独立

非执行董事。

林先生自二零一五年十月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期间担任时服务有限公司

(一间于联交所

GEM

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服务年期之服务协议,惟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

程细则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林先生将有权收取董事袍金及津贴

每年

180,000

港元,有关金额乃经参考其背景、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本公司之薪

酬政策及现行市场状况后厘定,并将由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权。

除上文所披露者及担任审核委员会主席外,林先生于过往三年并无于其他上

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

股东或任何彼等之任何联系人有任何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林先生并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

定之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上述退任董事重选之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亦无有关上述退任董事之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v)

条予以披露。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Kin Shing Holdings Limited

建成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建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

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海港城港威大厦第五座

楼举行二零二五年股

东周年大会(「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2.

考虑并酌情批准下列决议案(各自为独立决议案):

(a)

重选梁志杰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曹玉清女士为执行董事。

(c)

重选周迪将先生为执行董事。

(d)

重选陈钖茂先生为执行董事。

(e)

重选黄玉麟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f)

重选林伟雄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g)

重选林继阳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h)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3.

续聘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

酬。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述条文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

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并在其规限下,行

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

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须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

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

债权证);

(b)

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

于有关期间结束后须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

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所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

件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及发行之本公司股本面

值总额,不得超过于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

20%

,惟依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本公司发行之任何可换股

债券所附之转换权获行使;

(i)

行使认股权证以认购股份;

(iv)

行使

根据本公司当时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之购股权;

(v)

按照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细则」)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

部份股份之股息除外,而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之日至下列日期(以

最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细则、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本公司股东(「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有关授权当日。

「供股」指于本公司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

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于该日之当时持

股比例公开提呈发售股份之建议(惟须受本公司董事就零碎股权,

或于考虑适用于本公司任何地区之法律或其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

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项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后认为必要或权宜

之豁免或其他安排所规限)。」

5.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b)

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或任何

其他认可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并在其规限下,于联交所或股

份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

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将予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

过本�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

10%

,而上述批

准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之日至下列日期(以

最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细则、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有关授权当日。」

6.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上文第

项及第

项�后,谨此扩大根据上文第

项决议

案授予董事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

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之无条件一般授权,方式为在其上加上

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

项决议案获授之授权而购回之本公司股本面

值总额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于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

股本面值总额之

10%

。」

承董事会命

建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梁志杰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附注:

1.

厘定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纪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

五)。为厘定有权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之身份,本公司将于二零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

份过户登记,期间将不会进行股份过户。所有填妥之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送交本公司之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所有

填妥之过户表格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

2.

凡有资格出席本通告所召开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

则委派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于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

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出席以代表该股东。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证明之相关副本,须不迟于二零

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

小时(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上午十时三十

分)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

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4.

就本通告第

项决议案而言,梁志杰先生、曹玉清女士、周迪将先生、陈钖茂先生、黄玉麟先生、

林伟雄先生及林继阳先生将根据本公司细则第

条退任,且符合资格并愿意于二零二五年股

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之退任董事之详情载于本通函之附录二。

5.

倘若预料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期间,将悬挂八号或以上台

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或由超强台风引起的「极端情况」将会生效,则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

会将会延期举行,而本公司会于本公司网站

(w.kinshingholdings.com.hk)

及香港交易所网站

(w.hkexnews.hk)

登载补充通告,通知各股东有关延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倘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或由超强台风引起的「极端情况」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

年大会当日上午八时正或之前取消,如情况许可,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将会如期举行。

在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将会如期举行。

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需自行决定会否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决定出席者亦应留意

自身情况,并建议需加倍留意及小心。

6.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

(i)

四名执行董事,即梁志杰先生、曹玉清女士、周迪将先生及陈钖茂

先生;及

(i)

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黄玉麟先生、林伟雄先生及林继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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