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48 滨海泰达物流 公告及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

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ianjin Binhai Teda Logistics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348)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星

期二)上午九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39号举

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通告所用词汇应具有本公司日

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之通函所赋予其之相同涵义。上述股东特别大会将举行以考虑

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提呈的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将由本公司、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及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订立的基金合伙协议(「基金

合伙协议」)(基金合伙协议的副本已提交大会并标记「A」字样以及由大会主席临时

签署以资识别)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及

(b) 谨此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采取其认为必要、适当或权宜的任何行动

及签立有关其他文件,以实施基金合伙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或使之生效或进

行与之有关的其他事宜。」

承董事会命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杨卫红

中国,天津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 仅供识别


附注:

  1. ,本通告所使用的词汇应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

月十七日的通函(「通函」)所界定的词汇具有相同涵义。本通告内所述的决议案之相关全文载列

于通函内。

  1. (「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

出席及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倘属任何联

名持有人,则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人士方有权收取本通告、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大

会上行使相关股份所附之一切表决权,且本通告将被视为已送交相关股份之所有联名持有人。

  1.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

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最迟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或通过决议案

指定时间24小时前,送达本公司H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过户

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表决,惟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据将视作已撤

销论。

  1. (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香港股东

登记手续,期内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为识别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会上表决之股

东,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股份过

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

1716号舖。

  1. ,务须填妥随附委任表格,并于股东特别大会指定

举行时间24小时前之前,透过专人或邮寄方式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杨卫红先生及马欣女士;非执行董事李健先生、孟隽女士

及孙静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程新生教授、何勇军先生、罗文钰教授及彭作文先生。

本通告的资料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

的资料;各董事愿就本通告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

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告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且并无遗

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告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本通告将由刊登之日起七天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最新上市公司公告」网页刊载。本

通告亦将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tbt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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