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68 鹰美 通函: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宣派末期股息、重选退任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阁下如对本通函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
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鹰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
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
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EAGLE NIC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股份代号:
)
鹰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
一般授权、
宣派末期股息、
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葵涌和宜合道
号
丽晶中心
B
座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N-1
至
N-5
页。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阁下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备之指示填妥
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
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填
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
投票。
*仅供识别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本通函乃要件请即处理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5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5
宣派末期股息
.6
重选退任董事
.6
股东周年大会
.7
推荐意见
.7
附录一—说明函件
.9
附录二—退任董事之详情
.1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N-1
目录
–
i
–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
座香港新界葵涌和宜合道
号丽晶中心
B
座
楼举行之股东周
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N-1
至
N-5
页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经不时修订之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相同涵义
「本公司」指鹰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相同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执行人员」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执行董事
之任何代表
「
GreatPacific
」指
GreatPacificInvestmentsLimited
,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司,为裕元之全资附属公司
「
GreatPacific
认购」指
GreatPacific
认购
105,000,000
股新股份及本金额为
207,060,000
港元之可换股票据,详情载于
GreatPacific
认购
通函内
「
GreatPacific
认购
通函」
指本公司于二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就(其中包括)
Great
Pacific
认购刊发之通函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释义
–
–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
配发及发行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如有),详
情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
项决议案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即于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当中所载若
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源瀚收购」指由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JesparAgeLimited
收购
Wayable
InternationalInc.
全部股权,
WayableInternational
Inc.
为一组公司之控股公司,其中包括源瀚(鹰美集团)有限
公司及惠来县源瀚制衣有限公司,详情载于本公司于二零
七年五月七日刊发之通函
「源瀚交易」指源瀚收购及
TimeEasy
二零七年配售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购回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
购回股份,详情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
项决议案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章)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
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相同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释义
–
–
「
TimeEasy
」指
TimeEasy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
,于英属处女群岛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钟育升先生
全资及实益拥有
「
TimeEasy
二零七年
配售」
指
TimeEasy
向一名独立第三方配售
18,000,000
股现有股份,
详情载于
TimeEasy
二零七年配售公布
「
TimeEasy
二零七年
配售公布」
指本公司于二零七年五月十日就
TimeEasy
二零七年配售
刊发之公布
「库存股份」指本公司之库存股份(定义见上市规则)
「裕元」指裕元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百慕达法例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
「裕元集团」指裕元及其附属公司
「
%
」指百分比
释义
–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EAGLE NIC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股份代号:
)
鹰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钟育升先生(主席)
陈小影先生(副主席)
钟智杰先生(行政总裁)
黄永彪先生
陈芳美女士
赖胤含女士
周维德先生
汤宗翔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卓豪先生
谭洁云女士
梁裕昌先生
孙允睿先生
注册办事处:
CricketSquare
HutchinsDrive
P.O.Box2681
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
葵涌
和宜合道
号
丽晶中心
B
座
楼
敬启者:
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
一般授权、
宣派末期股息、
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
–
绪言
董事谨此就(其中包括)
(i)
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i)
宣派末期股息;及
(i)
重选退任
董事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
本通函旨在
(i)
向阁下提供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之详情;
(i)
载列上市规则所规定有关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i)
向阁下提供宣派末期股息之资料;
(iv)
向阁下提供重选退任董
事之资料;及
(v)
向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董事拟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授权:
(i)
以配发、发行及利用其他方式处理新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如
有),惟面值总额不得超过就授出发行授权所提呈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
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面值总额
20%
;及
(i)
以购回股份以作注销或持作库存,惟面值总额不得超过就授出购回授权所提呈决
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面值总额
10%
。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包括
574,180,000
股份,并无库存股份。待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授出发行授权所提呈之决议案获通过后,按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
大会当日期间本公司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为基准,本公司根据发行授权将获准发行
最多
114,836,000
股份。此外,待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授出购回授权所提呈之决议案获通
过后,按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期间本公司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为基
准,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将获准购回最多
57,418,000
股份。
此外,一项独立普通决议案亦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于发行授权中加入本公司根据
于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董事之购回授权所购回之股份。
载有关购回授权资料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内。
董事会函件
–
–
宣派末期股息
董事会建议派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份
港仙。
末期股息将派付予在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
惟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末期股息(如获批准)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
十二日(星期五)以现金派付。
为确定收取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议末期股息的资格(该股息须待股
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八
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于此期间不会办理任何本公
司股份过户手续。为符合资格收取上述拟派末期股息,本公司之未登记股东应确保所有过户
表格连同有关股票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以
办理登记手续。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
87(1)
条,执行董事陈小影先生及钟智杰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卓豪先生(「陈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
86(3)
条,汤宗翔先生、赖胤含女士及周维德先生分别自二零二四
年九月二日、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及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彼等之任
期仅至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为止,届时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退任董事合资格且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膺选连任。
陈先生自二零二年十一月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经检讨董事会架构
后,认为陈先生合乎根据本公司的提名政策及董事会成员多元政策所载的方法膺选连任。陈
先生拥有丰富的董事会经验及明了本集团的营运。彼通过将其专业经验及独立意见带给本
公司,对协助本公司实现高标准的企业管治作出重大贡献及为董事会成员多元化作出贡献。
董事会函件
–
–
陈先生并无参与本公司的日常管理,且与本公司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层亦无任何家族
关系。本公司并未察觉任何会干扰其行使专业判断的情况。彼已根据上市规则第
3.13
条向本
公司确认其独立性。基于上述原因,董事会相信陈先生具备合适品格、诚信及经验以履行独
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彼若膺选连任,将继续为本公司作出重大贡献。
有关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内。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葵涌和宜合道
号丽晶中心
B
座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N-1
至
N-5
页,会上将考虑
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通告所载决议案。
为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星期
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于此期间不会
办理任何股份过户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连同
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以办理登记手
续。
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阁
下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备之指示填妥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
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据董事于作出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及确信,概无股东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及╱或上市规
则于股东周年大会放弃投票。
推荐意见
董事相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全部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最佳利益。
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该等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
–
敬请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所载其他资料。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为及代表董事会
鹰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钟育升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董事会函件
–
–
本附录载有联交所规定之说明函件,旨在向股东提供有关建议授予董事购回授权之资
料。
1.就购回股份之联交所规则
上市规则准许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在联交所购回本身股份,惟须遵守若干限
制。
上市规则规定,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拟进行之所有购回股份行动,必须事先
获得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不论透过一般授权或以有关特定交易之特别批准),而购回
之股份亦必须已缴足股款。
2.购回股份之资金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与开曼群岛法例,用于任何股份购回之资金将以可合法作此用途之
资金拨付。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最近期经审核财务报表之结算日)之财
政状况相比,董事认为,倘建议购回行动于建议购回期间全面进行,本公司之营运资金及资
产负债状况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倘在任何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将会对本公司营运资金或董事不时认为适合本公司之
资产负债比率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会建议行使购回授权。
3.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包括
574,180,000
股份,并无库存股份。待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授出购回授权所提呈之决议案获通过后,按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
会当日期间本公司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为基准,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将获准购回最
多
57,418,000
股份,占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
10%
。
附录一说明函件
–
–
4.进行购回之原因
董事相信,股东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便在市场购回股份,以作注销或持作库存,符合本
公司及股东最佳利益。购回股份以作注销乃视乎当时之市况及融资安排而定,购回股份可提
高每股份资产净值及╱或每股份盈利。在符合上市规则、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法例
规定之情况下,购回股份持作库存可在市场上按市场价格转售以为本公司筹集资金,或转让
或用于其他用途。
5.董事声明
董事将遵照上市规则、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组织章程细则行使购回授权。
本公司目前打算在购回股份交收后注销所购回之股份。然而,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
排,购回股份可能由本公司以库存股份持有并在市场上转售。
倘任何库存股份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转售,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其不
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根据适用法律本应暂停的任何权利(倘该等股份以本公司自身名
义登记)。该等措施可能包括
(i)
本公司不会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指示于股东大
会上投票;及
(i)
就股息或分派而言,本公司将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且在各情况
下,于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前,可将库存股份重新以其自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
本通函所载说明函件及购回授权概无任何异常之处。
6.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购回股份导致股东在本公司投票权所占权益比例有所增加,根据收购守则,该项增
加将视作一项收购。因此,视乎股东权益之增加水平而定,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之股东可取
得或巩固于本公司之控制权,而须按照收购守则规则
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附录一说明函件
–
–
诚如
GreatPacific
认购通函所披露,
TimeEasy
及
GreatPacific
于紧随
GreatPacific
认
购完成后将各持有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20%
,故就收购守则而言,彼等各被视为本公司之
联营公司,就本公司控制权而言,将被假设互为一致行动之人士(「一致行动人士之假设」)。
除非一致行动人士之假设被驳回,否则,只要
TimeEasy
及
GreatPacific
合共所持有之股权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50%
,则
TimeEasy
及
GreatPacific
(共同行动)将可自由地增购股
份,而不会触发收购守则下任何须提出全面收购建议之责任。诚如
TimeEasy
二零七年配
售公布所披露,
TimeEasy
在紧随源瀚交易完成后于本公司股权将减少至低于
20%
,因此,
就收购守则而言,
TimeEasy
将不再为本公司之联营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据董事作出一
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
TimeEasy
及
GreatPacific
于源瀚交易完成后,并无向执行人员寻求
任何裁定或确认一致行动人士之假设不再有效。直至有关裁定或确认已获寻求,就收购守则
而言,董事(不包括该等与或假设与
TimeEasy
或
GreatPacific
一致行动之董事)仍会视
Time
Easy
及
GreatPacific
为彼等各自一致行动人士处理。然而,董事(不包括该等与或假设与
TimeEasy
或
GreatPacific
一致行动之董事)谨此强调上文所述之意见仅为彼等之意见,并
不代表或反映
TimeEasy
、
GreatPacific
或任何与彼等各自一致行动之人士之立场。
于最后可行日期,
TimeEasy
及
GreatPacific
均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分别持有本公司已
发行股本约
12.65%
及
33.44%
。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且基于一致行动人士之假设仍然有
效,则
TimeEasy
及
GreatPacific
合共所持有股权将由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46.09%
增至
约
51.21%
,且该项比例增加可能触发收购守则下须作出全面收购之责任,但并不会导致公
众所持股份数目减至少于上市规则第
8.08
条所规定之最少百分比
25%
。倘购回授权被行使至
一定程度而触发收购守则下之强制收购,本公司将遵从上市规则及╱或收购守则之相关规
定。除上述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董事并不知悉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如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获批准)会出现收购守则所述任何后果。
附录一说明函件
–
–
7.董事、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士及核心关连人士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及确信,董事及彼等各自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士现无
意于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概无知会本
公司,表示现拟于本公司获授权购回股份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亦无承诺不会向本公
司出售其所持任何股份。
8.本公司购回股份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无(在联交所或循其他途径)购回任何股份。
9.股价
直至及包括最后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的每个月份,股份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价
如下:
每股价格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
4.654.48
八月
4.634.30
九月
4.404.25
十月
4.384.11
十一月
4.193.60
十二月
4.193.81
二零二五年
一月
4.184.04
二月
4.234.00
三月
4.844.01
四月
4.103.24
五月
3.802.80
六月
3.823.59
七月(直至最后可行日期(包括当日)
3.703.55
附录一说明函件
–
–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将膺选连任之董事履历及其他详情载列如下:
(i)陈小影先生(「陈先生」)
陈先生,
岁,自二零七年十月起出任执行董事,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出任董事
会副主席。彼自二零七年十月至二零一三年六月出任本公司行政总裁一职。陈先生
亦为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董事。彼于一九八一年加入一间在台湾从事运动服装制造
及贸易的公司,担任厂长一职直至于一九七年创立源瀚有限公司,一间专门从事运
动服装制造及贸易之公司。彼在制衣业生产及管理方面累积逾三十年经验。彼负责本
集团策略规划、管理、业务开发及生产管理。彼为本集团高级管理层成员陈奕安先生的
父亲。
于最后可行日期,陈先生拥有
36,750,800
股份的个人权益,占现有已发行股份约
6.40%
。除上述者外,陈先生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的任何股份权
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陈先生于最后可行日期前三年内并无于任何上市公司担任
何董事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亦无任何关系。陈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据此,彼并无固定任期,惟须遵守组
织章程细则规定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陈先生已收取酬金
7,172,000
港元,该酬金乃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参
考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后厘定。
(i)钟智杰先生(「钟先生」)
钟先生,
岁,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并自二零二四年九月
起晋升为本公司行政总裁。彼曾于二零二年八月至二零二四年九月担任本公司副行
政总裁。彼于二零一五年四月加入本集团出任主席特别助理,并于二零一六年三月晋
升为业务营运总监。彼负责本集团业务策划与发展。直至二零一五年三月,彼曾担任一
间葡萄酒经销公司的行政总裁。彼于二零一年毕业于诺丁汉特伦特大学,持有会计
及财务学士学位。彼分别于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於伦敦大学皇家哈洛威学院及霍
特国际商学院取得市场学硕士学位及国际贸易硕士学位。彼为董事会主席及执行董事
钟育升先生的儿子。
附录二退任董事之详情
–
–
于最后可行日期,钟先生拥有
8,500,000
股份的个人权益,占现有已发行股份约
1.48%
。除上述者外,钟先生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的任何股份权
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钟先生于最后可行日期前三年内并无于任何上市公司担任
何董事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亦无任何关系。钟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据此,彼并无固定任期,惟须遵守组
织章程细则规定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钟先生已收取酬金
3,398,000
港元,该酬金乃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参
考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后厘定。
(i)陈卓豪先生(「陈先生」)
陈先生,
岁,自二零二年十一月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于过去二十
年曾担任多家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财务董事、财务总监及公司秘书。彼于一九八九年
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并于二零三年取得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陈先生自二零三年起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陈先生分别自二零
二一年七月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起担任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
EPS
创健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股份代号:
)及联交所
GEM
上市公司古兜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分别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及二零二年五月起担任联交所主板上
市公司绿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及联交所
GEM
上市公司超人智能控
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之公司秘书。
彼曾于二零一七年六月至二零二年五月期间为松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
号:
);及于二零二年七月至二零二三年三月期间为玮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
份代号:
)担任执行董事,两家公司均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彼亦曾于二零二零年
十一月至二零二年七月期间为玮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于二零二
二年三月至二零二年七月期间为伟俊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及于二
零二三年六月至二零二五年二月期间为瀛晟科学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担任独立
非执行董事,所有公司均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附录二退任董事之详情
–
–
除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外,陈先生于本公司其他成员公司并无出任何职位,与
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亦无任何关系。
除于本通函所披露者外,陈先生于最后可行日期前三年内并无于其他上市公司担任
何董事职务。
于最后可行日期,陈先生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的任何股份权
益。陈先生已订立为期三年的服务合约,惟本公司或陈先生可发出三个月书面事先通
知而终止,同时彼须遵守组织章程细则规定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
连任。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陈先生已收取董事袍金
247,200
港元。除
董事袍金外,彼无权收取任何其他款项或酌情花红。彼之薪酬乃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
参考彼之经验、职务及投放于本集团之时间及当前市场状况后所厘定。
陈先生已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超过九年。上市规则附录
C1
第二部分所载的企业管
治守则守则条文第
B.2.3
条列明,在厘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时,服务公司超过九
年将视为一个相关考量点,且若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超过九年,其是否获续任应由股
东以独立决议案形式审议通过。
陈先生已确认
(i)
就上市规则第
3.13(1)
至
(8)
条所指的各项因素而言,彼具有独立
性;
(i)
彼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概无过往或现有财务或其他利益,与本公司
任何核心关连人士亦无任何关连;及
(i)
于最后可行日期,概无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其
他因素。
经考虑陈先生于过去数年于本公司职务之独立性,董事认为,尽管陈先生已服务
本公司超过九年,惟陈先生根据上市规则仍属独立人士。因此,陈先生须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轮值退任,并透过待股东批准之独立决议案重选连任。
(iv)汤宗翔先生(「汤先生」)
汤先生,
岁,自二零二四年九月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彼为一名经验丰富的管
理人员,在企业领导及永续发展方面拥有深厚的背景。汤先生现任台湾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宝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宝成」)及其附属公司(「宝成集团」)
之集团策略长暨策略投资部执行协理。汤先生于二零五年加入宝成集团,从品牌事
附录二退任董事之详情
–
–
业部开始,担任业务、企划、策略、通讯以及永续发展等不同职务,并持续晋升至前任
之集团永续长以及现任之集团策略长。彼分别于一九六年及二零三年取得俄勒冈
大学金融学士学位(并以优等生身份毕业)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汤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开始,据此,彼并无固
定任期,惟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及膺选连任。汤先
生每年可收取
347,000
港元之董事酬金另加酌情花红,乃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参考彼于
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后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汤先生
(i)
并无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
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有任何关系,
(i)
并无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相关
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及
(i)
并无
于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职务,且于最后可行日期前三年内并无于任何香港或
海外证券市场之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
(v)赖胤含女士(「赖女士」)
赖女士,
岁,自二零二五年三月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彼于二零二零年毕业于
台湾国立中兴大学,获得商业管理学士学位,为其奠定了商业和创业坚实的基础。于加
入本集团前,赖女士自二零二一年起曾在位于越南一所运动成衣工厂工作。她从研发
中心开始,建立对服装生产中不同阶段和流程的扎实基础。赖女士负责本集团的整体
营运管理工作。
赖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开始,据此,彼并无固
定任期,惟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及膺选连任。赖女
士每年可收取
1,300,000
港元之董事酬金另加酌情花红,乃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参考彼
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后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赖女士
(i)
并无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
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有任何关系,
(i)
并无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相关
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及
(i)
并无
附录二退任董事之详情
–
–
于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职务,且于最后可行日期前三年内并无于任何香港或
海外证券市场之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
(vi)周维德先生(「周先生」)
周先生,
岁,自二零二五年六月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彼现亦为本公司主要股
东之一裕元之执行董事。周先生于二零一五年加入裕元并为其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
周先生于二零三年加入宝成(裕元之控股东),彼现为宝成执行协理,主要负责裕
元集团于中国大陆及东南亚不同地区行政管理事务之推展与执行。彼持有航运管理硕
士学位及会计学士学位。彼曾任职于私人企业负责会计及财务管理工作。周先生拥有
超过三十年财会及行政管理经验。
周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开始,据此,彼并无
固定任期,惟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及膺选连任。周
先生每年可收取
347,000
港元之董事酬金另加酌情花红,乃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参考彼
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后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周先生
(i)
并无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
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有任何关系,
(i)
并无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相关
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及
(i)
并无
于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职务,且于最后可行日期前三年内并无于任何香港或
海外证券市场之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至
(v)
条的任何规定作
出披露,亦无其他与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上述退任董事有关之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附录二退任董事之详情
–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EAGLE NIC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股份代号:
)
鹰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兹通告鹰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上午
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葵涌和宜合道
号丽晶中心
B
座
楼仅以实体会议方式举行股东周年
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理以下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
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
港仙。
3.(a)
重选陈小影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钟智杰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
重选陈卓豪先生(在任超过
年)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d)
重选汤宗翔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e)
重选赖胤含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f)
重选周维德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
(g)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N-1
–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
(C)
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
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
股本中之未发行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本公司库存股份(如有),及订立
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为本公
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债权证及证券;
(B)
谨此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订立或授出可能须在有关期间内或结束后行使该
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
债券、票据、债权证及证券;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上文
(A)
段及
(B)
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
(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者)之股本面值总额(惟根据下述情况配发之
股份除外:供股(定义见下文),或因根据本公司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
何购股权获行使,或因行使本公司可能发行之认股权证所附认购权而发行股
份,或按照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或
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合共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时本公司已发
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面值总额
20%
;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至下列三者之最早时间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N-2
–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作出之授
权。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登记册之股份
持有人,按其当时所持股份比例提呈股份发售建议(惟董事可就海外股东,或
零碎配额,或经考虑任何有关司法权区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
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后,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权宜之行动,取消若
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
(C)
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
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联交所就此认可
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已发行股份,惟须根据及按照所
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进行;
(B)
本决议案上文
(A)
段之批准将为董事获授之任何其他权力额外之批准,将授权
董事于有关期间代表本公司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其股份;
(C)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上文
(A)
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购回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
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合共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面值总额
10%
;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至下列三者之最早时间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N-3
–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作出之授
权。」
7.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
及第
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将本公司根据及按
照上文第
项决议案购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加入董事根据及按照本公司大会
通告所载第
项决议案可能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
额。」
代表董事会
鹰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钟育升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Square
HutchinsDrive
P.O.Box2681
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
葵涌
和宜合道
号
丽晶中心
B
座
楼
附注:
1.任何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
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类别会议,并于会上代其投
票。委任代表毋须为股东。此外,代表公司股东之委任代表将有权行使该名股东若为个人股东有权行使的
同等权力。
2.代表委任文据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由高
级职员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亲笔签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N-4
–
3.代表委任文据连同签署文据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
副本,最迟须于代表委任文据所示人士拟参加表决的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
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否则代
表委任文据将视作无效。股东呈交代表委任文据后,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
4.为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
月八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于此期间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手续。为符合资
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星期五)下
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在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5.为厘定享有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议末期股息(待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
方可作实)之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包
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于此期间不会办理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手续。为符合资格享有上述
建议末期股息,未登记之本公司股东应确保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在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6.如属联名持有人,则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亲身或由委任代表或代表作出之投票方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
的投票则不予接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根据股东名册内之排名次序而定。就此而言,已故股东之多名
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将视作该名股东名下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论。
7.为遵守上市规则第13.39(4)条,本通告所载全部提呈决议案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8.倘于大会当日中午十二时或之后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香港政府公布之
「极端情况」生效,大会将自动延期或休会。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htps:/w.eaglenice.com)及联交所
网站(htp:/w.hkexnews.hk)刊发公告,以通知股东经重新安排后之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
倘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大会将会如期举行。股东应于考虑个人情况后,自行决定是否在恶劣天
气下亲身出席大会。
9.倘股东于参加大会时需要使用任何特别设施或有特别需要,请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
正或之前联络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电话:+85229801333)。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八名执行董事钟育升先生、陈小影先生、钟智杰先生、
黄永彪先生、陈芳美女士、赖胤含女士、周维德先生及汤宗翔先生;以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
事陈卓豪先生、谭洁云女士、梁裕昌先生及孙允睿先生。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N-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