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63 华昊中天医药-B 公告及通告:董事会决议公告(1)变更存货计价方法(2)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

BeijingBiostarPharmaceuticalsCo.,Ltd.

北京华昊中天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董事会决议公告

(1)

变更存货计价方法

(2)

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本公告乃由北京华昊中天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根

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09

条以及香港法例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为了更好地反应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增强财务资料的相关性及可靠性、满足本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遵守最新的监管规定,董事会于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其中包括)

(1)

变更存货计价方法;及

(2)

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

国企业会计准则」)。

(1)

变更存货计价方法

为了更客观、及时地反映存货成本波动及更好地契合当前经营模式、提升成本会计处

理的准确性及可比性,以便管理层做出决策,经董事批准,自

日起,将原

材料发出的计价方法由原先进先出法变更为加权平均法。


(2)

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本公司自

H

股于联交所上市之日起,已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

根据联交所于

月发布之《有关接受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注册成立公司采用内地的会

计及审计准则以及聘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总结》,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

发行人获准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而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财政部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获准许为该等发

行人提供服务时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为统一本公司在中国大陆和香港两地市场之相关财务资料披露,经董事会批准后,本公司

将自

日起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董事会认为,变更存货计价方法及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

益。

承董事会命

BeijingBiostarPharmaceuticalsCo.,Ltd

北京华昊中天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TangLi

(唐莉)博士

中国北京,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i)

执行董事

TangLi

(唐莉)博士、

QiuRonguo

(邱荣国)博士、张成先生及关

津博士;

(i)

非执行董事唐进先生及戴雪芬女士;及

(i)

独立非执行董事孟颂东博士、萧恕明先生及叶陈刚博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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