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87 山东黄金 公告及通告: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SHANDONG GOLD MINING CO., LTD.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87)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10B
条作出。
兹载列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se.com.cn)
刊登之《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航
中国济南,
年
月
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刘钦先生、王树海先生和汤琦先生;本公司
非执行董事为李航先生和汪晓玲女士;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运敏先生、
刘怀镜先生和赵峰女士。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A股 | 2025/7/23 | - | 2025/7/24 | 2025/7/24 |
证券代码:600547 证券简称:山东黄金 公告编号:2025-034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48元
⚫ 相关日期
⚫ H股东的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网站(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11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 :2024年度
- :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东。
- :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473,429,525.00股(其中A股本为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A股 | 2025/7/23 | - | 2025/7/24 | 2025/7/24 |
3,614,443,347股;H股本为858,986,17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8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62,067,569.70元(含税:其中A股派发现金红利534,937,615.36元,H
股派发现金红利127,129,954.34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A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黄金有色矿业集团
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青岛黄金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该类股东转让
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0.1332元。如QF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相关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
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 A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对于沪股通投资者投资公司
A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人民币0.1332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
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其他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8元(含税),其现金红
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67710376
特此公告。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