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33 非凡领越 公告及通告:须予披露交易进一步收购李宁有限公司股份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VIVA GODS COMPANY LIMITED

非凡领越有限公司

须予披露交易

进一步收购李宁有限公司股份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至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

收购方通过联交所于公开市场上进一步收购合共

28,757,000

股李宁公司股份,总代价约为

455,109,000

港元(不含印花税及相关开支)。每股收购股份的平均价格约为

15.83

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

章有关收购事项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

5%

但低于

25%

(基于合并

计算),因此,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章项下的申报及

公告规定。

收购事项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先前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至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收购

方通过联交所于公开市场上进一步收购合共

28,757,000

股李宁公司股份,总代价约为

455,109,000

港元(不含印花税及相关开支)。每股收购股份的平均价格约为

15.83

港元。

由于收购事项是通过联交所经公开市场的卖家进行,故本公司并不知悉收购事项中对手方的身

份。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李宁公司股份的各卖方及彼等的最终实

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收购之资产

于本公告日期,收购股份占李宁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1.11%

代价

收购事项之代价总额约为

455,109,000

港元(不含印花税及相关开支),而每股收购股份的平均价格

约为

15.83

港元。该代价已根据标准市场惯例以现金收取,且代表收购事项当时收购股份的现行市

场价格。收购事项以本集团外部融资现金支付。

完成

收购事项将于就相关收购事项发出指示后第二个交易日完成。

有关本公司及收购方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本集团为多品牌运营

商,主要在美国、英国、欧洲、中国、香港、日本及韩国从事运动及休闲服饰及鞋履之设计及开发、

品牌建立及销售。

收购方为一间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业务为

投资控股。

有关李宁集团之资料

李宁公司为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李宁集团为中国领

先的体育品牌企业之一,以经营李宁品牌专业及休闲运动鞋、服装、器材和配件产品为主。于本公

告日期,李宁公司由本集团间接持有

12.34%

股份,为本集团之一间联营公司。

根据李宁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报及李宁集团截止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个财政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资料如下:

截至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财政年度

截至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财政年度

(经审核)(经审核)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除所得税前溢利

4,256,1694,109,609

年内溢利

3,186,9623,012,918


根据李宁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李宁公司经审核的资产净额为人民币

26,103,689,000

元。

进行收购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进行收购事项前,收购方持有

290,213,043

股李宁股份(占于本公告日期李宁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11.23%

)。完成收购事项后,收购方将持有

318,970,043

股李宁股份(占于本公告日期李宁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约

12.34%

)。李宁公司于收购事项完成后继续为本集团的联营公司之一,且本集团

将继续于帐目中分占李宁公司之溢利减亏损。

在考虑到李宁公司股份的市价及其合理性,本公司认为此收购事项乃合适的投资,同时此举亦可

加强本集团之回报。

收购事项乃于联交所之公开市场进行,故收购股份乃以当时之现行市场价格收购。

鉴于上述情况,董事认为收购事项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

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

章有关收购事项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

5%

但低于

25%

(基于合并计

算),因此,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

规定。

先前收购事项与收购事项均于十二个月期间内进行,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22

条的规定予以合

并计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有关该等收购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高于

5%

但低于

25%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备以下所载涵义:

「收购股份」收购方根据收购事项所收购的李宁公司股份,总数为

28,757,000

「收购方」非凡中国发展有限公司,一间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之

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收购事项」收购方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至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期间(包

括首尾两天),通过联交所于公开市场上进行一系列合共

28,757,000

股李宁公司股份之收购,总代价约为

455,109,000

港元(不含印花税

及相关开支)

「董事会」董事会

「本公司」非凡领越有限公司,于二零年一月十三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关连人士」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其之涵义

「董事」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独立第三方」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李宁公司」李宁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

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李宁公司股份」李宁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李宁集团」李宁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其之涵义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先前收购事项」收购方于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期间(包括

首尾两天),通过联交所于公开市场上进行一系列合共

18,092,500

李宁公司股份之收购,总代价约为

274,989,000

港元(不含印花税及

相关开支),该等收购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人民币」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东」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非凡领越有限公司

主席兼联席行政总裁

李宁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执行董事:

李宁先生(主席兼联席行政总裁)

Victor HERERO

先生(联席行政总裁)

李春阳先生

李麒麟先生

非执行董事:

马咏文先生

吕红女士

钱澄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勍先生

白伟强先生

汪延先生

崔海涛教授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