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6 G﹒A﹒控股 公告及通告:自愿性公告 – 签订贷款协议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并以German Automobiles International Limited之名称于香港经营业务)

(股份代号 : 8126)

自愿性公告

签订贷款协议

兹提述 G.A. Holdings Limited(「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

及 2025 年 7 月 3 日刊发之公告(统称「相关公告」),内容涉及联交所向本公司发出的复牌指引。

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相关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自愿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公告,于 2025 年 7 月 16日,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German Automobiles Limited(「借款人」)与 Alied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贷款人」)订立一

份贷款协议(「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港币 3,000,000 元的定期贷款(「贷

款」)。

贷款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贷款协议

日期 : 2025 年 7 月 16日

贷款人 : Alied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

借款人 : German Automobiles Limited

贷款金额 : 最高港币 3,000,000 元之定期贷款


贷款期限 : 自首次提取日起 18 个月(「最终还款日」)

贷款用途 : 仅用作借款人日常营运资金,不作其他用途

利率 : 月利率 1.8%,按 365 日实际日数每日计息,每6个月结息

一次

提前偿还╱还款 : 借款人可于首次提取后满 6 个月的任何结息日,以不少于

港币 1,000,000 元的整数金额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惟须

提前至少 1 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载明金额及日期。提前

偿还费用按提前时间计算:于 6–9 个月内提前偿还须支付

3 个月利息;9–12 个月为 2 个月利息;12–15 个月为 1 个

月利息。提前偿还通知一经发出不可撤回,且已偿还金额

不可再借。借款人须于最终还款日一次性偿还全部未偿还

本金、应计利息及其他到期金额。

抵押╱担保 : 贷款协议的生效以取得以下担保为先决条件:

(i) 企业保证

(i) 股权抵押

(i) 押记

据董事所深知、知悉及相信,贷款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

《GEM 上市规则》)的第三方。

企业保证

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就贷款协议事项,本公司与贷款人签订企业保证书(「企业保证」)。根据企

业保证,本公司就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之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赔偿及执行费用)

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股权抵押

于 2025 年 7 月 16日,就贷款协议事项,本公司与贷款人签订股权抵押契据(「股权抵押」)。根据

股权抵押,本公司以第一顺位固定抵押方式,将其于借款人之全部现有及未来股份及其附带股息、

分派及其他权利作为担保,以确保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之所有责任。

押记

于 2025 年 7 月 16日,就贷款协议事项,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押记(「押记」)。根据押记,借款人

就其受押帐户及所有其他现有及未来资产与业务向贷款人设立浮动押记,作为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责

任的持续担保。

各方资料

本集团

本集团主要从事:(i) 汽车销售;(i) 汽车维修服务及汽车零件销售;(i) 提供汽车租赁服务;及 (iv)

租赁汽车维修场地。

借款人

借款人为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汽车贸易、汽车租赁服务及投资控股。

贷款人

据董事所深知、悉及相信,贷款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签订贷款协议之原因及裨益

透过贷款协议,本集团旨在增强借款人之营运资金,以支持其核心业务(包括扩展汽车租赁服务)。

该贷款亦有助本集团拓宽融资渠道、补充营运所需资金并优化负债结构。


贷款协议及相关担保文件之条款经各方公平磋商厘定,董事会(包括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其

条款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贷款协议、企业保证、股权抵押及押记所涉交易不受《GEM 上市规则》第 19 章或第 20 章之通知及

公告规定所约束。

继续暂时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于联交所的买卖已自 2025 年 4 月 1 日上午 9 时起暂停买卖,并将维持停

牌直至本公司符合复牌指引。本公司将适时或按 GEM 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之规定刊发进

一步公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谨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G.A.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

马恒干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马恒干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林居正先生。

本公告乃董事共同及个别负责;其内容乃为遵守《GEM 上市规则》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及相信,本公告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

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且不存在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本公告或其任何陈述有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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