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17 中国诚通发展集团 公告及通告:主要交易 – 售后回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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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CHINA CHENGTONG DEVELOPMENT GROUP LIMITED

中国诚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7)

主要交易-

售后回租安排

售后回租安排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诚通融资租赁(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承租

人订立售后回租协议,据此,诚通融资租赁将向承租人购买租赁资产,并将

租赁资产回租予承租人,租赁期为期五(5)年,惟可根据售后回租协议的条

款及条件提早终止。

上市规则之涵义

诚通融资租赁(i)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与先前重庆承租人及先前武汉承租

人订立先前重庆交易;(i)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与承租人订立先前宝

钢交易I;(i)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与先前中钢承租人订立先前中钢

交易;及(iv)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与承租人订立先前宝钢交易I。由于(i)于

订立售后回租安排时,先前交易仍然存续,及(i)承租人、先前中钢承租人及

先前武汉承租人均为中国宝武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权益的公司,而先前

重庆承租人则为中国宝武间接控制40%权益的公司,故就计算相关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而言,售后回租安排与先前交易合并计算。

由于售后回租安排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当与先前交易合

并计算时)超过25%但低于10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售后回租安排构成

本公司一项主要交易,须遵守有关通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或其任何紧密

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于售后回租安排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倘本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售后回租安排,概无股东须于会上放弃投票。鉴于以

上所述,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可以股东书面批准取代举行股东大

会。本公司已就售后回租安排取得本公司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中国诚

通香港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169,656,217股已发行股份,相当于本公司于本

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53.14%)的股东书面批准。故此,本公司将不会召开

股东大会以供批准售后回租安排。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售后回租安排的资料;及(i)上市规则所规定其

他资料的通函,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或之前(即本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

日内)寄发予股东。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诚通融资租赁(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承租人

就售后回租安排订立售后回租协议,其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售后回租安排

售后回租协议日期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订约方

出租人: 诚通融资租赁

承租人: 承租人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并根据截至本公告日期

公开取得的资料,承租人由中国宝武控制70%权益,而中国宝武则由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拥有,及余下30%权益由福建吴钢集团有限公司拥

有,福建吴钢集团有限公司由一名中国自然人拥有约99.98%权益;(i)承租人及

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及(i)承租人主要从事冶炼、加工及销售金

属镍及其他合金的业务。


主体事项

待达致售后回租协议所载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提供证明其拥有租赁资产

之所有必要文件或资料及承租人就售后回租安排取得所有必需的批准),诚通

融资租赁将向承租人购买租赁资产,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亿元(相当于港币2亿

1,800万元),并将租赁资产回租予承租人,自诚通融资租赁就租赁资产支付购

买价格之日期起计为期五(5)年(「租赁期」),惟可根据售后回租协议之条款及条

件提早终止。

倘售后回租协议项下之任何条件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六日或之前未获达成,

诚通融资租赁有权单方面终止售后回租协议。

购买价格

租赁资产的购买价格乃由诚通融资租赁与承租人经参考租赁资产的账面净值

约人民币2亿4,665万元(相当于约港币2亿6,885万元)后协定。租赁资产并非具有

可识别收入来源的创收资产。

购买价格将以本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拨付。

法定所有权

诚通融资租赁于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资产的法定所有权。

租赁付款

租赁付款总额估计约为人民币2亿1,862万元(相当于约港币2亿3,830万元),承租

人应于租赁期内分十(10)期每半年支付予诚通融资租赁。

租赁付款总额为租赁本金(即诚通融资租赁将予支付之购买价格金额)及租赁

利息之总和,租赁利息估计约为人民币1,862万元(相当于约港币2,030万元)。


服务费

承租人须就诚通融资租赁提供的前期服务向诚通融资租赁支付服务费人民币

100万元(相当于港币109万元)(「服务费」)。首笔服务费人民币20万元(相当于约

港币22万元)将于支付购买价格当日支付,其后四年每年支付人民币20万元(相

当于约港币22万元)。服务费不可退还。

售后回租安排的租赁付款及服务费乃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协定,当中已考

虑多项因素(如租赁本金的金额、租赁期、经考虑租赁利息金额、服务费及当前

市况后本集团获得的整体回报率)。

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的权利

待承租人已根据售后回租协议的条款向诚通融资租赁支付所有租赁付款及其

他应付款项(如有)后,承租人有权以人民币1.00元的名义代价回购各售后回租

协议项下的租赁资产。

增信措施

视乎与售后回租安排有关的整体风险,诚通融资租赁可按个别情况要求采取

适当的增信措施。诚通融资租赁将不时监察(其中包括)承租人及担保提供者

(如有)的财务状况,并可要求承租人于诚通融资租赁认为必要时提供担保,如

支付保证金及提供公司担保,以保障其作为出租人的利益。

订立售后回租安排的理由及裨益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集团主要从事租赁、物业发展及投资、海上旅游服务和酒

店业务。本集团的租赁业务主要透过诚通融资租赁(作为其主营业务)进行。

售后回租安排乃于诚通融资租赁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并预期诚通

融资租赁将赚取约人民币1,962万元(相当于约港币2,139万元)的收入,即服务费

及租赁利息的总和。


综上所述,董事认为,售后回租安排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

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诚通融资租赁(i)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与先前重庆承租人及先前武汉承租人

订立先前重庆交易;(i)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与承租人订立先前宝钢交

易I;(i)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与先前中钢承租人订立先前中钢交易;及

(iv)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与承租人订立先前宝钢交易I。由于(i)于订立售后

租回安排时,先前交易仍然存续,及(i)承租人、先前中钢承租人及先前武汉承

租人均为中国宝武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权益的公司,而先前重庆承租人则

为中国宝武间接控制40%权益的公司,故就计算相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

则)而言,售后回租安排与先前交易合并计算。

由于售后回租安排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当与先前交易合并

计算时)超过25%但低于10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售后回租安排构成本公

司一项主要交易,须遵守有关通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或其任何紧密联

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于售后回租安排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倘本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售后回租安排,概无股东须于会上放弃投票。鉴于以上所

述,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可以股东书面批准取代举行股东大会。本公

司已就售后回租安排取得本公司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中国诚通香港有

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169,656,217股已发行股份,相当于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

发行股本约53.14%)的股东书面批准。故此,本公司将不会召开股东大会以供批

准售后回租安排。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售后回租安排的资料;及(i)上市规则所规定其他资

料的通函,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或之前(即本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寄

发予股东。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诚通融资租赁」指诚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

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中国宝武」指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

的有限责任国有企业

「本公司」指中国诚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于本公告日期的附属公司

「港币」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具有上市规则赋

予的涵义)的第三方

「租赁期」指售后回租协议项下的租赁期

「租赁资产」指冷轧厂的两条酸洗生产线上的轧机乳化系统、

焊接机体、破鳞机、APU站全套设备、污泥脱水

室全套设备及压滤机等

「承租人」指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的

有限责任国有企业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先前宝钢交易I」指诚通融资租赁与承租人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十六日就两条生产线内焊接机、退火炉及其他

相关设备等订立的售后回租安排,为期五(5)

年,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十六日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一月

二十四日的通函

「先前宝钢交易I」指诚通融资租赁与承租人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

就冷轧厂的两条酸洗生产线上的若干全自动数

控磨床、轧机排烟系统、液压系统等订立的售

后回租安排,为期五(5)年,详情载于本公司日

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的公告

「先前重庆承租人」指重庆渝飞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

成立的有限公司

「先前重庆交易」指诚通融资租赁与先前重庆承租人及先前武汉承

租人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就若干钢板桩、震

动锤、柴油发动机等订立的售后回租安排,为

期三(3)年,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

六月二日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六

月十九日的通函

「先前中钢承租人」指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

成立的有限责任国有企业

「先前中钢交易」指诚通融资租赁与先前中钢承租人于二零二五年

四月二十三日就若干中圈设备、冷型设备、连

接箱、端盖连接箱及钢锭模设备等订立的售后

回租安排,为期三(3)年,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的公告及本公司日

期为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的通函


「先前交易」指先前宝钢交易I、先前宝钢交易I、先前重庆交

易及先前中钢交易的统称

「先前武汉承租人」指武汉武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一间于

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国有企业

「购买价格」指诚通融资租赁向承租人购买租赁资产应付的代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售后回租协议」指诚通融资租赁与承租人就租赁资产签订日期为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的两份融资租赁协议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安排」指诚通融资租赁根据售后回租协议的条款向承租

人购买租赁资产及将租赁资产回租予承租人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

于本公告内,以人民币为单位的金额已按人民币1.00元兑约港币1.09元的汇率

换算为港币。采用该汇率(如适用)乃仅供说明用途,并不表示任何金额已经或

可能已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或根本未有兑换。

承董事会命

中国诚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郦千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郦千先生及孙洁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万全

先生、何佳教授及刘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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