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38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 公告及通告:2024年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inopec Shanghai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338)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的披露义务而作出。

兹载列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

承董事会命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公司秘书

刘刚

中国,上海,2025年7月16日

于本公告刊登日,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郭晓军、杜军及黄翔宇;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为

解正林及秦朝晖;及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唐松、陈海峰、杨钧、周颖及黄江东。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7/232025/7/242025/7/24

证券代码:600688证券简称:上海石化公告编号:2025-32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A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实

行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差别化处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股东为0.018元;

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为0.018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2025

年6月11日的2024年度股东周年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度

2.发放范围:

截至2025年7月23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

股东。

3.

分配方案:

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本公告日期间,公司注销了已回购的36,264,000股H股份,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7/232025/7/242025/7/24

总股本由10,578,881,500股减少至10,542,617,500股。公司按照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调

整原则,维持分配总额不变,对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经四舍五入处理,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仍为0.02元(含税)。

据此,本次利润分配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10,542,617,500股为基数,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10,852,350元(含税,本次实

际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处理所致)。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红利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

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

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

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可以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

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

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票(“沪股通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

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

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

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如存在除前述QF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

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热线:021-57943143

联系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

联系电话:200540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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