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38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 公告及通告:2024年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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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inopec Shanghai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338)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的披露义务而作出。
兹载列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
承董事会命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公司秘书
刘刚
中国,上海,2025年7月16日
于本公告刊登日,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郭晓军、杜军及黄翔宇;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为
解正林及秦朝晖;及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唐松、陈海峰、杨钧、周颖及黄江东。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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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 | 2025/7/23 | - | 2025/7/24 | 2025/7/24 |
证券代码:600688证券简称:上海石化公告编号:2025-32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A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实
行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差别化处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股东为0.018元;
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为0.018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2025
年6月11日的2024年度股东周年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度
2.发放范围:
截至2025年7月23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
股东。
3.
分配方案:
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本公告日期间,公司注销了已回购的36,264,000股H股份,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A股 | 2025/7/23 | - | 2025/7/24 | 2025/7/24 |
总股本由10,578,881,500股减少至10,542,617,500股。公司按照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调
整原则,维持分配总额不变,对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经四舍五入处理,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仍为0.02元(含税)。
据此,本次利润分配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10,542,617,500股为基数,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10,852,350元(含税,本次实
际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处理所致)。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红利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
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
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
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可以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
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
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票(“沪股通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
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
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
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如存在除前述QF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
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热线:021-57943143
联系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
联系电话:200540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