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40 星谦发展 公告及通告:内幕消息公告 有关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凯利板的潜在双重主要上市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INFINITY DEVELOPMENT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星谦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40)

内幕消息公告

有关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凯利板的潜在双重主要上市

本公告乃由星谦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

(a)及13.51(1)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

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其已议决进行本公司普通股(「股

份」)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交所」)凯利板的潜在双重主要上市(「潜

在双重上市」),惟须(其中包括)(i)待相关监管机构及新交所批准;(i)达成完成

潜在双重上市所需的所有条件;及(i)视乎潜在双重上市时的现行市场氛围及状况,

方可作实。倘潜在双重上市得以实现,本公司将在联交所主板及新交所凯利板双

重上市。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公布进一步详情。

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5%以上的股东须知

根据新加坡2001年证券及期货法(「证券及期货法」),倘某一人士于上市公司一股

或以上有投票权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中拥有权益,且有关股份所附投票权总和

不少于该公司全部有投票权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所附投票权总和的5%,则该

人士被视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这与上市规则项下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10%的定义有所不同。


根据证券及期货法及新加坡相关法律,主要股东负有多项关键义务,主要集中在

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有投票权股份的权益的适时披露及透明度。上述义务确保市场

和公司及时了解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或影响力的重大所有权变更。有关新加

坡及香港适用规则及规例项下相关规定的详情及简要比较,请参阅本公告附录(「附

录」)。有关根据新加坡法律,某一人士何时被视为拥有股份权益的进一步阐释,请

参阅附录(d)项。

因此,为方便本公司评估及筹备潜在双重上市,倘任何本公司股东(「股东」)拥有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5%或以上的权益,务请即时通知本公司。

董事会谨此强调,潜在双重上市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实现,及截至本公告日期,尚未

向新交所提交正式上市申请。此外,即使潜在双重上市实现并生效,于本公告日期

的现有已发行股份亦不会自动在新交所凯利板上市以供买卖。股东务请审慎买卖

本公司证券。

本公告(包括附录)备有英文和中文版本,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承董事会命

星谦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叶嘉伦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四名执行董事杨渊先生、叶展荣先生、叶嘉伦先生

及Stephen Graham Prince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永祐先生、陆东全先生

及李倩敏女士。


附录

新加坡及香港规则下

主要股东之定义及披露责任的差异

新加坡规则香港规则

(a)主要股东之披露证券及期货法规定,于某一人

士取得或不再持有须具报权益,

且其权益之百分率水平(即调

低至最接近的整数的数字)出

现变动时,须予以披露。

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于某一人

士取得或不再持有须具报权益,

且其权益之百分率水平(即调低

至最接近的整数的数字)出现变

动时,须予以披露。

(b)何谓重大持股披露界

线

新加坡的披露界线为上市公司

已发行有投票权股本的5%。

香港的披露界线为上市公司已发

行有投票权股本的5%。

(c)须于何时作出通知- 某一人士首次持有某上市

公司5%或以上的股份的权

益时;

- 某一人士的权益降至5%以

下时;

- 某一人士5%以上的持股百

分率水平(即调低至最接近

的整数的数字)上升或下降

(例如,其权益由6.8%增至

7.1% -则百分率水平由6%

增至7%)时。

(i) 某一人士首次持有某上市公

司5%或以上的股份的权益

时;

(i) 某一人士的权益降至5%以下

时;

(i) 某一人士的持股百分率数字

上升或下降,导致该人士的

权益跨越某个处于5%以上的

百分率整数(例如,某一人

士的权益由6.8%增至7.1% -

跨越7%,或权益由8.1%降至

7.8% -跨越8%)时;

(iv) 某一人士持有须具报权益,

且其股份权益的性质有所改

变时;


新加坡规则香港规则

(v) 某一人士持有须具报权益,

且该人士再持有或不再持有

超过1%的淡仓(例如,某一

人士已持有某上市公司6.8%

的股份权益,并因沽出、发

行股本衍生工具或成为股本

衍生工具持有人而持有1.9%

的淡仓)时;

(vi) 某一人士持有须具报权益,

且该人士的淡仓百分率数字

上升或下降,导致该人士的

淡仓跨越某个处于1%以上

的百分率整数(例如,某一

人士已持有某上市法团6.8%

的股份权益,而该人士的淡

仓由1.9%增至2.1%,或由

6.2%降至5.8%)时;

(vi) 倘某一人士对正在上市的法

团的股份、属正在上市的股

份类别的股份或属获得十足

投票权的股份类别的股份的

5%或以上持有权益;

(vi) 倘5%的披露界线下调(而某

一人士于紧随界线下调后持

有须具报权益),或适用于

淡仓的1%披露界线下调(而

某一人士于紧随界线下调后

持有须具报权益及须具报淡

仓)。


新加坡规则香港规则

(d)何谓股份权益公司法的以下条文主要概述股

份权益:

倘某一人士有权(不论正式或

非正式,亦不论明示或默示)处

置或控制处置股份,则该人士

持有该等股份权益。某一人士

对特定股份的处置权或对其处

置的控制权受到或可能受到约

束或限制,影响并不重大。

倘以信托方式持有的任何财产

由股份组成或包括股份,且某

一人士知悉或有合理由相信

该人士拥有该信托项下权益,

则该人士被视为拥有该等股份

权益。

倘某一法人团体拥有或依据本

条规定被视为拥有股份权益,

(a) 该法人团体或其董事惯于

或有义务(不论正式或非

正式)按照某一人士的指

示、指令或意愿行事;或

(b) 某一人士拥有该法人团体

的控制权益,

则该人士被视为拥有该股份权

益。

(A) 股份权益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22(2)条,倘某一人士对股

份持有任何种类的权益,则

该人士便算持有该等股份的

「权益」。例如:

(i) 倘某一人士的姓名载于

法团所备存的成员登记

册内;

(i) 倘股份由另一人士(如

股票经纪、保管人、受托

人或代名人(例如在中

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

央结算系统」)内或存放

在中央结算系统存管处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

有限公司内)代某一人

士持有;

(i) 倘某一人士根据第XV

部的规定被视为持有股

份权益(见下文(B)部

分);

(iv) 倘某一人士订立合约

(例如持有、沽出或发行

包括股本衍生工具在内

的金融工具),而该合约

赋予该人士股份权利、

优先购买股份的权利或

在当股价有所改变时收

取款项的权利(见下文

(C)部分);


新加坡规则香港规则

倘某一法人团体拥有或依据本

条(本款除外)规定被视为拥有

股份权益,且

(a) 某一人士;

(b) 某一人士的联系人;或

(c) 某一人士及其联系人

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该法人团

体不少于20%的投票权,则该

人士被视为拥有该股份权益。

倘某一人士符合以下情形,则

属于另一人士的联系人:

(a) 为该其他人士的附属公司;

(b) 为惯于或有义务(不论正

式或非正式)按照该其他

人士有关股份的指示、指

令或意愿行事的人士;或

(c) 为法人团体,且该法人团

体或其大多数董事惯于或

有义务(不论正式或非正

式)按照该其他人士有关

股份的指示、指令或意愿

行事。

(v) 倘某一人士持有股份作

为保证物;

(vi) 倘某一人士有权行使股

份附带的权利或控制其

行使(投票权)或自行出

售股份的权利。因此,

倘某一人士为基金管理

人,则该人士通常都会

对其所管理的基金中的

股份持有权益。

倘某一人士持有任何与股份

有关的权利,该人士有权在

股价有所改变时收取款项或

可能须买入股份,即使该人

士取得股份(或款项)的权

利或买入股份的责任是有条

件的或受到任何约束或限制

所规限,该人士仍算持有股

份的权益。例如,倘某一人

士于二零三年四月三日协

议购买上市法团5%的股份

(有关的购买交易须得到上

市法团股东于二零三年四

月十五日的会议上通过),

则该人士会被视为于二零

三年四月三日拥有该等股份

权益。至于有关条件是否有

合理机会获得履行,或该人

士或卖方是否可以影响有关

条件的结果,并不相干。倘

股东不通过有关决议,则该

人士便会自二零三年四月

十五日起不再拥有该等股份

的权益,届时该人士须送交

通知存档,述明其已不再拥

有该上市法团5%的股份的

权益。


新加坡规则香港规则

(a) 已订立购买股份的合

约;

(b) 有权(因拥有信托项

下的权益除外)将股份

转让予该人士或其指

定人士,不论该权利

现时或将来可否行使,

亦不论是否须满足特

定条件;

(c) 有权根据期权取得股

份或股份权益,不论

该权利现时或将来可

否行使,亦不论是否

须满足特定条件;或

(d) 有权(因该人士已获

委任为代理人或代表

于法团的成员大会或

其某一类别成员大会

上投票则除外)行使或

控制行使股份所附权

利(并非为该人士为

登记持有人的股份),

则该人士被视为拥有该股

份权益。

(B) 视作股份权益

在计算某一人士拥有权益的

股份总数时,该人士必须包

括以下任何人士及信托对同

一上市法团的股份所拥有的

任何权益及衍生权益:

(i) 某一人士的配偶及其

任何未满18岁的子女。

举例来说,假如某一人

士和其丈夫分别持有某

上市法团5%及1%的股

份,则该人士和其丈夫

每人会被视为持有6%

的权益。假如其丈夫其

后进一步购入多1%,则

该人士和其丈夫均须送

交通知存档,因为现时

彼等每人都因为该购买

交易而持有该上市法团

7%的股份权益;


新加坡规则香港规则

股份权益不得仅因以下原因而

予忽视:

(a) 权益的间接性;

(b) 权益产生的方式;或

(c) 行使权益所赋予的权利受到

或可能受到约束或限制。

(i) 某一人士所控制的法团

(假如某一人士直接或

间接控制法团的成员大

会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投

票权,或该法团或其董

事惯于根据某一人士的

指令行事,该法团便属

于「受控法团」),包括

该人士所控制的法团基

金经理对其管理的各个

基金所持有的股份的权

益,及该人士所控制的

法团受托人或保管人对

其以信托或保管方式所

持有的股份的权益(受

以下第2.12段涵盖的若

干豁免所规限);

(i) 信托,假如某一人士是

该信托的受托人(以别

于该人士身为被动受托

人的信托,即除了根据

实益拥有人的指示转移

股份外,该人士并无任

何权力或责任);

(iv) 酌情信托,假如该人士

是信托的「成立人」(例

如该人士安排成立该

信托,或将资产注入其

中-见第2.2.4段),及可

以影响受托人如何行使

其酌情权;


新加坡规则香港规则

(v) 该人士身为受益人的信

托(酌情权益可不予理

会);

(vi) 协议采取一致行动以取

得上市法团的股份的权

益的所有人士,假如该

人士是该协议的其中一

方(有关规则相当复杂,

该人士应咨询法律意

见)。

某一人士亦必须将该等人士

及信托所持有的任何淡仓计

算作为该人士自身的淡仓。

此举可能会导致某一人士持

有淡仓(倘该人士未曾持有

淡仓)或增加该人士淡仓的

数额。

(C) 衍生权益及相关股份

「股本衍生工具」一词于证

券及期货条例内有广泛的含

意,以确保对上市法团的股

份的所有权益及淡仓都获得

披露。

因此,「股本衍生工具」一词

包括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合

约及金融工具:

(i) 认股权证、可赎回牛熊

证及其他结构性产品;


新加坡规则香港规则

(i) 可换股债券、可转换债

券及其他股权挂钩工具

(股票挂钩存款、基金、

票据、证明书或其他证

券);

(i) 美国预托证劵(「美国预

托证劵」)及香港预托证

券(「香港预托证劵」);

(iv) 股票期权及股票期货;

(v) 场外(「场外」)远期、期

权或掉期;

(vi) 就另一股本衍生工具的

衍生工具;及

(vi) 参照义务或可交付义务

为可转换债券或可换股

债券的信用衍生工具,

无论其是否以实物交收(以

交付相关股份方式)或以现

金交收。视乎某人士所持有

的特定衍生工具而定,该人

士可能会有权取得股份、有

权要求另一人士购买股份或

有权收取一笔取决于若干股

份的价格的款项。


新加坡规则香港规则

「相关股份」一词是在与「股

本衍生工具」有关连的情况

下使用:

(i) 就以实物交收的股本衍

生工具而言,指根据股

本衍生工具可能交付予

某一人士或由该人士所

交付的股份;或

(i) 就以现金交收的股本衍

生工具而言,指藉完全

或部分参照其价格或价

值以得出或厘定该股本

衍生工具的价格或价值

的股份。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