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27 瑞风新能源 公告及通告: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内容有关(1) 根据特别授权建议认购新股份;(2) 根据特别授权建议认购可换股债券;(3) 主要及关连交易 – 有关目标公司50%股权的建议收购事项;及(4) 申请清洗豁免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CHINA RUIFENG RENEWABLE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中国瑞风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527)
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内容有关
(1) 根据特别授权建议认购新股份;
(2) 根据特别授权建议认购可换股债券;
(3) 主要及关连交易 — 有关目标公司50%股权的建议收购事项;
及
(4) 申请清洗豁免
兹提述(i)中国瑞风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
团」)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的公告(「第一份公告」),内容有关(其中
包括)股份认购事项、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建议收购事项及清洗豁免;(i)本
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九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二日、二零二五年二
月三日、三月三十一日及五月三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就延长寄发
通函最迟日期向执行人员作出申请及执行人员就此授出同意;(i)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九月二十日、十月三十一日及十二月二日以及二零
二五年一月二日、二月三日、三月三日、四月七日及五月七日的每月最新消息
公告;及(iv)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建议收购事项以及延长股份认购事项A截止日期、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A截止
日期、认购事项B截止日期及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C截止日期(统称为「该等公
告」)。除本公告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
义。
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诚如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的公告所披露,本公司与卖方于二零二五年
五月十六日订立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须将目标集团根据香港财务报告
准则编制的二零二四财政年度及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二零
二五年上半年」)的财务报表纳入通函内。二零二五年上半年的财务报表预期
将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底开始编制。二零二四财政年度及二零二五年上半年的
财务报表预期将分别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底及二零二五年八月底定稿,前提是
可及时收到所有必要证明文件。
于本公告日期,认购人A控股公司尚未向执行人员提交清洗豁免申请。认购人
A控股公司认为落实相关内部程序及允许河北交通投资集团于向执行人员提交
申请前就股份认购事项A、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A及建议收购事项咨询河北国
资委乃属适当。认购人A控股公司拟在合理情况下尽快提交清洗豁免申请,但
在任何情况下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底前提交。
由于上文所述,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准备通函的相关资料,包括(其中包括)(1)
目标集团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二零二四财政年度及二零二五年上半
年的经审核财务报表;及(2)独立财务顾问对该等交易及清洗豁免的意见。预
期通函的寄发日期将延迟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之前。
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申请同意将收购守则规则8.2所规定寄发通函之期限进一
步延后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而执行人员已表示有意授出该同意。本公
司将根据收购守则及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就股份认购协议A、可换股债券认购
协议A及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状况及进展作出进一步公告。
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彼等对其状况如有任何疑问,
应咨询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中国瑞风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张志祥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袁万永先生(主席)、张志祥先生(行政总裁)及宁忠志先生;及独
立非执行董事为姜森林先生、屈卫东先生及胡晓琳女士。
董事就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
就彼等所知,本公告所表达的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
他事实,致使本公告所载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本公告的中英文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