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71 美丽华酒店 公告及通告:有关停车场顾问协议之持续关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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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美丽华酒店企业有限公司

MIRAMAR HOTEL AND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1)

有关停车场顾问协议之

持续关连交易

新协议

本公司谨此提述,本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就现有协议而发表之公告。现有协议将于

2025年7月31日届满。

董事局现公布,于2025年7月16日,华威护卫公司(一间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顾问

公司)与 E. M. Parking (作为服务用户)订立新协议,就此 E. M. Parking 同意委任华威护

卫公司为物业内的停车场设施提供停车场顾问、管理及营运服务。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 E. M. Parking 为恒基兆业地产(本公司的控股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

规则,E. M. Parking 为恒基兆业地产的联系人,亦因而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因此,根

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新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鉴于根据新协议,E. M. Parking向华威护卫公司支付的应付金额的最高年度上限的其中一

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全部均低于5%,因此新协议须遵守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所

载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惟可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通函(包括独立财

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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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谨此提述,本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就现有协议而发表之公告。现有协议将于2025

年7月31日届满。

董事局现公布,于2025年7月16日,华威护卫公司(一间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顾

问公司)与E. M. Parking (作为服务用户)订立新协议,就此 E. M. Parking 同意委任华威护

卫公司为物业的停车场设施提供停车场顾问、管理及营运服务。

新协议之详情

新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签订日期 : 2025年7月16日

订约方 : 华威护卫有限公司,一间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顾问公司;及

  • ,恒基兆业地产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服务

用户

服务 : 顾问公司应提供专业的顾问建议,并管理及营运于物业内的停车场设

协议期 : 两年,由2025年8月1日起至2027年7月31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代价及预支款

项的支付

: E. M. Parking 应向顾问公司支付顾问费及奖励费(如有),作为根据新

协议提供服务的代价。直接经营开支也应由 E. M. Parking 承担。

  • ,用

于顾问公司在需要时支付直接经营开支。任何剩余的预支款项将于协

议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的十四个工作天内由顾问公司向 E. M. Parking

付还。

付款机制 : E. M. Parking 将在顾问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后的十四个工作天内

将每月顾问费及奖励费(如有)存入顾问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终止 : 新协议可能会被终止:

(i) 如果E. M. Parking 或顾问公司严重违反新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i) 如果任何订约一方:无法偿还债务、与其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或

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作出一般转让、就其清盘取得法庭命令或通过

有效决议、由抵押权人或接管人取得管有其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重

要部分,或停止进行其全部或几近全部业务,则不需作出通知而

立即终止;或

(i) 若任何订约一方向另一方提前三个月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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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定年度上限金额的基准

在厘定顾问费率及奖励费时,本公司已考虑类似种类停车场顾问及管理服务的现行市场顾

问收费率。 在厘定应付金额的年度上限金额时,本公司已考虑 (i) 估计 E. M. Parking 每

年预计支付给华威护卫公司的预支款项,此乃经参考直接经营开支项下可能产生的费用并

考虑营运停车场设施的年度成本而计算; (i) 估计的年度顾问费,此乃根据由 E. M.

Parking支付给华威护卫公司的估计直接经营开支而计算;及 (i) 估计的年度奖励费,此

乃根据估计每月总收入而计算。

  • 、截至2024年12月31

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5月31日止的五个月,向华威护卫公司支付的总额分别约为

港币1,575,000元、港币4,230,000元及港币1,825,000元。

下表载列于各财政年度应付金额的年度上限金额:

截至

2025年12月

31日止年度

截至

2026年12月

31日止年度

截至

2027年12月

31日止年度

港元 港元 港元

现有协议 3,400,000 – –

新协议 2,500,000 6,100,000 3,700,000

总计 5,900,000 6,100,000 3,700,000

订立新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认为订立新协议将为本集团带来收益,以及推广本集团的智能泊车服务及专业停车

场管理服务。提供该新协议项下的顾问、管理及营运服务是本集团向本集团以外的停车场

设施提供此类服务的项目,此项服务将为本集团在该领域的咨询和管理业务建立良好的参

考或简介推广。

新协议之条款乃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厘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新协议

乃(i)在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范围内订立;(i)经订约方按照公平原则进行磋商及按照一般

商业条款订立,及(i)以公平合理之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巿规则的涵义

由于 E. M. Parking 为恒基兆业地产(本公司的控股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

则,E. M. Parking 为恒基兆业地产的联系人,亦因而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因此,根据

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新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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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李家诚博士因被视为拥有恒基兆业地产之股份权益而被视作对新

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拥有重大权益。董事局已授权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议及批准本公司

所有关连交易。由于李家诚博士并非审核委员会成员,彼并无就新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的相关董事局决议上投票。

鉴于根据新协议, E. M. Parking 向华威护卫公司支付的应付金额的最高年度上限的其中

一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全部均低于5%,因此新协议须遵守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

所载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惟可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通函 (包括独立

财务意见) 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一般资料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其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包括收租业务、酒店及服务式公寓

业务、餐饮业务及旅游业务。华威护卫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提供保安及顾问服务。

  • 。恒基兆业地产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

属公司主要业务为物业发展及投资、建筑工程、发展计划管理、物业管理、百货业务、酒

店业务及投资控股。恒基兆业地产之股权资料于联交所之网页(htps:/w.hkexnews.hk/)

刊载。

释义

除另有指明者外,于本公告内,以下词汇应具下列涵义:

「应付金额」 指 E. M. Parking根据新协议向顾问公司应当支付的顾问费、奖

励费及预支款项

「联系人」 指 具上巿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局」 指 本公司董事局

「本公司」 指 美丽华酒店企业有限公司 Miramar Hotel and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

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巿(股份代号:71)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巿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顾问公司」 指 华威护卫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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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费」 指 直接经营开支的12%之每月顾问费,在计算顾问费时, 此

直接经营开支不应包括因与使用停车场设施有关的交易而

应付给服务提供商的费用、收费和佣金(例如以信用卡、八

达通卡、支付宝、微信及其他电子支付方式付款所收取的任

何费用、收费及佣金)

「预支款项」 指 E. M. Parking 应每季存入顾问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一个订

约双方协议的金额,用作支付直接经营开支

「直接经营开支」 指 所有与停车场设施的管理及营运有关的费用及开支,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及订约方之间可能不时商定的任何其他费用及

开支:

(i) 任何外判服务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洁、保安、

维修及保养服务;

(i) 所有从事停车场设施管理及营运的人员的直接费用,

包括工资及任何雇员福利;

(i) 公众责任及任何其他按法律要求和/或停车场设施营

运所必需的保险;

(iv) 在停车场设施展示的指示牌的所有费用;

(v) 会计和审计费用;

(vi) 车票、办公设备及文仪的费用;

(vi) 现金及电子支付的收费服务;

(vi) 电话、彩色影印机、传真机及宽频的安装及租赁;

(ix) 制服、徽章和洗衣服务的费用;

(x) 营销及推广费用;

(xi) 交通费及运输费;及

(xi) 所有其他设备、杂项及支出。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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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M. Parking」 指

  • ,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为恒基兆业地产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本公司之关连人

「现有协议」 指 于2023年7月25日,华威护卫公司与 E. M. Parking 签订停车

场顾问协议,由华威护卫公司向 E. M. Parking 提供专业顾

问意见,并由华威护卫公司管理及营运于物业内的停车场设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恒基集团」

指 恒基兆业地产及其附属公司

「恒基兆业地产」 指 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Henderson Land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

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巿 (股份代号:12)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奖励费」 指 奖励费计算如下:

(i) 倘若每月总收入不超过港币200万元,奖励费为每月总

收入超过港币120万元的3%;

(i) 倘若每月总收入超过港币200万元,奖励费为

港币24,000元,另加每月总收入超过港币200万元的4%;

但 E. M. Parking于任何特定月份向顾问公司支付的顾问费

及奖励费总额不得超过港币90,000元。

「上巿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巿规则

「每月总收入」

指 来自提供停车场设施的所有服务或资源的每月收入(不论是

现金或赊账支付),但不包括:

(i) 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实际允许任何客户的折扣净额;及

(i) 注销无法收回的信用账户,除非他们随后被收回,而收

回的金额将包括在收回的月份的总收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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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协议」 指 于2025年7月16日,华威护卫公司与 E. M. Parking 签订

停车场顾问协议,由华威护卫公司向 E. M. Parking 提供专

业顾问意见,并由华威护卫公司于物业提供停车场设施的管

理及营运

「停车场设施」

指 物业的B3楼层至6M楼层的所有停车位(包括所有斜道,行车

道及提供通道及其出口的道路)及1楼停车场服务中心,此乃

由恒基集团所拥有

「订约方」或

「订约一方」

指 新协议的订约方或订约一方

「物业」 指 香港九龙尖沙咀中间道15号 H Zentre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华威护卫公司」 指 华威护卫有限公司(Whirlwind Security Limited),一间于香港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承董事局命

公司秘书

黎浩文

香港, 2025 年 7 月 16 日

于本公告日期,(i)执行董事为:李家诚博士、林高演博士、邓日燊先生及何厚锵先生;(i)

非执行董事为:冯钰斌博士及郑家安先生;(i)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钟瑞明博士、杨秉梁先

生、梁祥彪先生、胡经昌先生、欧肇基先生、冼雅恩先生及黄仰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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