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0 信星集团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对本公告

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

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

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信星鞋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

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么地道

号九龙香格里拉酒店地下

二层甘菊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经审核财务报表,及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董事

(「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2.

批准并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特别末期股息。

3. A.

重选黄秀端女士为董事。

B.

重选陈浩文先生为董事。

*

仅供识别


C.

重选陈美宝女士为董事。

D.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特别事项

5.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

在符合本决议案

(c)

段之规定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并授权董事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及授权,根据所有适用法

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不时修订之证券上市规则

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

并就此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

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证券;

(b)

此外,本公司根据

(a)

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促成

本公司以董事厘定之价格购买其股份;

(c)

本公司根据

(a)

段之批准将于有关期间购回本公司股份之总数,不得

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之

10%

,而根据

(a)

段给予之批准亦须受此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之日至下列各项之

最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批准授予董事权力时。」

6.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

在符合本决议案

(b)

段之规定下,无条件给予董事一般授权,于有关

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

股本中之股份,包括作出及授出或需于有关期间或其后配发、发行

或处理股份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惟根据下列各项所发行者除外:

(i)

供股,即于董事所指定之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

股东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

股权或经考虑适用于本公司于任何地区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

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如适用)后作出彼等

可能视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i)

本公司按当时所采纳有关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

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

之权利并经联交所批准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发行股

份;

(i)

本公司于任何认股权证所附认购权获行使时发行之本公司任何

股份;或

(iv)

按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所实施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

排;

(b)

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或处理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于本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之

20%

;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之日至下列各项之

最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批准授予董事权力时。」


7.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待第

项决议案通过后,扩大董事所获授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

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或需行使有关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且当时有

效之一般授权,增加之部份相当于本公司根据第

项决议案所获授之权力

而购回本公司股份总数,惟该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之

10%

。」

特别决议案

8.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及确认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发布之通函附录二所载

对本公司现有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的建议修订;

(b)

采纳本公司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其印刷本于大会上提呈,

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取代及摒除本公司现有第二次经修

订及重列公司细则,并于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及


(c)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作出其全权酌情认为就落实建议修订或使

其生效而言属必要、适当或合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包括向有关

机关提交本公司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以供批准、背书及╱

或登记(如适用)以及签立及交付一切有关文件、契据或文据(包括

于有关文件、契据或文据加盖本公司公章)及采取一切有关步骤。」

承董事会命

信星鞋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黄禧超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三位执行董事黄秀端女士、黄禧超先生及陈奕舞

先生;三位非执行董事陈浩文先生、柯民佑先生及周永健博士;及三位独立非

执行董事陈美宝女士、黄显荣先生及罗家健先生。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一

名或(倘彼持有多于一股份)多于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于投票表决时代其投

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或经证明之该等授权文件副

本,须不迟于大会或任何续会举行时间

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上午十一时正)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3)

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任何续会(视情况而

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4)

倘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就该等股份亲身或委任受

委代表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如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

出席大会,则只有亲身或委任受委代表出席大会而于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人士方可

投票,其他联名持有人概不得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以登记册内就该等联名持

有之股份之排名次序为准。

(5)

为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

续,于此期间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

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

五)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

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


(6)

为厘定获派上述拟派末期股息之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至二

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于此期间不

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如欲获派上述拟派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

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厘定获派拟派特别末期股息之股东资格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

期五)。

(7)

本通告所提述所有时间及日期均为香港时间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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