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42 域能控股 通函:(1)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2)建议重选退任董事、(3)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的股票经纪或
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域能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
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
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DOMAINEPOWERHOLDINGSLIMITED
域能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1)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3)
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
(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域能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
年
月
日(星期四)上午
时
分假座香港铜锣湾礼
顿道
号礼顿中心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召开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
第
至
页。无论阁下能否出席大会,务请按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
填妥表格,于可行情况下尽快及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
(即
年
月
日(星期二)上午
时
分)前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
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办事处,地址为香
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依愿亲
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惟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的
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年
月
日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共同及个别
地愿就本通函的资料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
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且并无
遗漏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责任声明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附录一—有关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8
附录二—建议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12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1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2
目 录
–
i
–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订于
年
月
日(星期四)上午
时
分假
座香港铜锣湾礼顿道
号礼顿中心
楼举行的股东周
年大会;
「细则」指本公司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联交所开门经营证券买卖业务的任何日子;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及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
收系统;
「主席」指董事会主席;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改)(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
他方式修改);
「本公司」指域能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其证券于联交所上市;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供配
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超过截至决议案通过
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
20%
的股份
(包括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另加相当
于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总数的数目);
释 义
–
–
「最后可行日期」指
年
月
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其中所载若
干资料的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
方式修改;
「大纲」指本公司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
「新组织章程大纲及
细则」
指建议由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采纳的本公司第四次
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购回授权,以供
购回最多为截至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
10%
的股份,以及厘定所购回
的有关股份须由本公司以库存股份方式持有或另行
注销;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05
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登记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及
「
%
」指百分比。
释 义
–
–
DOMAINEPOWERHOLDINGSLIMITED
域能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执行董事:
苏树辉博士
谢祺祥先生
非执行董事:
陈维端先生
宁睿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钟卫民先生
邱伯瑜先生
林颖女士
注册办事处:
Windward3
RegataOficePark
POBox1350
GrandCayman
KY1-1108
CaymanIslands
香港营业地点及总部:
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
号
胡忠大厦
楼
2203A
室
敬启者:
(1)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3)
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
(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的有关资料,内容
有关(其中包括)
(i)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
(i)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及
(i)
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至
页。
董事会函件
–
–
I.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独立普通决议案以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借此
(i)
配
发、发行并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超过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
数
20%
的股份(包括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
(i)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
以于联交所购回已发行及已缴足股份,上限为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
库存股份)总数
10%
,以及厘定所购回的有关股份须由本公司以库存股份方式持有
或另行注销;及
(i)
透过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总数的数额,
扩大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供配发、发行并处理上文
(i)
项所述额外股份。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于截至
(a)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日期;
(b)
根据法例或细则规定
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或
(c)
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
撤销或更改该授权当日(以最早者为准)止期间内继续生效。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
172,700,000
股份(不包括库存股
份)。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期间并无变动,
待批准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将导致本公
司购回最多
17,270,000
股份,而董事将获授权根据发行授权配发并发行最多
34,540,000
股份,倘购回授权获行使,则加上相当于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
份总数的股份数目。
说明函件
载列有关建议购回授权的所有相关资料的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说明函
件所载资料旨在向阁下提供合理所需资料,以便阁下就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
向董事授出购回授权作出知情决定。
I.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于最后可行日期,执行董事为苏树辉博士及谢祺祥先生;非执行董事为陈维端
先生及宁睿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钟卫民先生、邱伯瑜先生及林颖女士。
董事会函件
–
–
根据细则第
条,于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董事总数三分之一人
数(或如人数并非三
(3)
的倍数,则取最接近的整数,惟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人数)须轮
值退任,惟每名董事(包括有特定任期委任的董事)须至少每三年轮值退任一次。须
轮值退任的董事将包括(就凑足至所需数目而言)有意退任且无意膺选连任的董事。
任何未于股东周年大会前三年轮值退任的董事将于该股东周年大会轮值退任。任何
其他因此退任的董事将为自上次重选连任或获委任以来任期最长的董事。如有超过
一名董事上次乃于同一日重选连任,则会以抽签方式决定退任者(除非彼等之间另
行达成协议)。根据细则第
条,获董事会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
新增成员的任何董事的任期仅至其获委任后的本公司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
将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因此,苏树辉博士、宁睿先生、邱伯瑜先生及林颖女士将退任,而彼等均符合
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将会
(i)
至少每年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构、大小和组成;
(i)
物
色具备合适资格成为董事会成员的人选;
(i)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以
及
(iv)
就有关董事委任或者连任的事宜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在物色合适的董事候选
人时,提名委员会遵循提名政策,根据候选人的技能、经验、教育背景、专业知
识、个人诚信和付出时间,为达致董事会多元化的《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以及
根据本公司需求和该职位所须遵循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执行选拔程序。
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邱伯瑜先生及林颖女士已参照上市规则第
3.13
条所载因素
确认彼等的独立性。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已考虑并向董事会提名上述退任董事,供其
向股东提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邱伯瑜先生于并购交易支援及财务尽职调查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林颖女士于审
计、税务及财务咨询方面拥有丰富经验。董事会认为,彼等的技能及经验能有效贡
献董事会。
因此,根据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建议,董事会建议上述各退任董事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通过独立决议案重选连任为董事。
董事会函件
–
–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的履历详情、股份权益以及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
条须予披露的其他资料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IV.
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
年
月
日的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修订大
纲及细则。本公司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旨在
(i)
更新大纲及细则以配合有关举行混
合股东大会、提供电子投票及库存股份的最新监管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相关修订;
及
(i)
纳入若干轻微修订(「建议修订」)。
建议修订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董
事会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取代并剔除现有大纲及细则,自股东周年
大会结束时起生效。
有关建议修订的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三。本通函中文版所载建议修订的中文译
本仅供参考。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义或不一致之处,概以英文版为准。
本公司有关香港法律的法律顾问已确认,建议修订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
司有关开曼群岛法律的法律顾问已确认,建议修订与开曼群岛法律并无抵触。本公
司确认,建议修订对香港上市公司而言并无异常之处。
V.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谨订于
年
月
日(星期四)上午
时
分假座香港铜锣湾礼顿道
号礼顿中心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至
页。
本通函附有代表委任表格供股东周年大会采用。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务请尽快将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照其印备的指示填妥,于可行情况下尽快
且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即
年
月
日(星期二)上午
时
分)前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董事会函件
–
–
并于会上投票,惟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在股东大会上,除股东大会主席真诚地决定容许纯
粹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
投票方式进行。因此,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每项提呈表决的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
VI.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案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的利益,
因此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建议全体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
赞成所有提呈的有关决议案。
VI.
一般事项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股东须就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务请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所载的资料。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代表董事会
域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苏树辉博士
谨启
年
月
日
董事会函件
–
–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本附录乃作为说明函件,提供有关购回授权的必需资
料,以供阁下考虑。
关于购回证券的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准许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的公司在联交所购回其缴足股份,惟须符
合若干限制,其中较重要的限制概述于下文:
(a)
股东批准
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的公司在联交所购回其证券的所有建议,均须事前
经由股东以普通决议案(透过一般授权或按特定交易的特定批准方式)予以批
准。
(b)
股本
根据购回授权,本公司可购回的股份数目最多不得超过于通过授出购回授
权的建议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的
10%
,以及厘定所购
回的有关股份须由本公司以库存股份方式持有或另行注销。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
172,700,000
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待
授出购回授权的建议决议案获通过及假设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再无发
行或购回股份,则
(i)
于本文所述的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或
(i)
根据法例或细则规定须举行下届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或
(i)
股东于
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购回授权之日(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前的期间,本公司将可藉全面行使购回授权购回最多
17,270,000
股份。
(c)
购回股份的理由
董事相信,股东授予一般授权以确保董事于市场上购回股份符合本公司及
股东的整体利益。该等购回可增加本公司净值及其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
惟须视乎当时的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并仅会在董事认为购回股份将符合本公
司及股东整体利益之时方会作出有关购回。另一方面,本公司购回并持作库存
股份的股份可于市场上按市价转售以为本公司集资,或转让或用于其他目的,
附录一有关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
–
惟须遵守上市规则、本公司不时修改之组织章程大纲、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群
岛适用法例。
(d)
购回股份的资金
在购回证券时,本公司仅可运用依据其组织章程文件、上市规则及本公司
注册成立的司法权区法例的规定合法拨作购回用途的资金。
本公司获其大纲及细则赋予购回股份的权力。开曼群岛法例规定,就股份
购回事宜而偿还的股本只可从有关股份的已缴股本、或原可供派息的盈利或就
股份购回事宜而发行新股的所得款项中拨付。赎回时须予支付的溢价,只可从
原可供派息的盈利或本公司的股份溢价中拨付。根据开曼群岛法例,购回的股
份将仍为法定但未发行股本的一部分。
与本公司于
年
月
日(即其最近期经审核账目日期)的财政状况比
较,董事认为,倘于建议购回期间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将不会严重影响本公司的
营运资金或负债状况。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负债水
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与其最近期刊发经审核账目所披露的状况比较),则董事
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倘本公司购回任何股份,本公司可能会注销该等购回股份及╱或将其持作
库存股份,惟须视该购回之相关时间之市况及本集团资本管理需求而定。
本公司购回之股份可由本公司持作库存股份或经董事决定注销,视乎于购
回相关时间的市场状况及本集团的资本管理需求而定。就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以
待于联交所转售之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须
(i)
促使其经纪不得向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指示,以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之
库存股份进行投票;及
(i)
就股息或分派而言,自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
并以其自身名义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将其注销,每种情况均于股息或分
派之记录日期之前进行,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确保其将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
利或收取任何权益,倘该等股份以其自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该等权益则根
据适用法律将被暂停。
附录一有关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
–
(e)
关连人士
据董事经作出所有合理查询后所深知,董事或彼等的任何紧密联系人现时
无意于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后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于最后可行日期,概无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
司,表示倘若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后,彼等现时有意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或承
诺不会出售股份。
(f)
董事承诺
董事将按照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的规定行使购回授权。
(g)
收购守则
倘因购回股份使股东于本公司的投票权益比例增加,该等增加将会根据
收购守则规则
及
视为一项收购投票权处理。
于最后可行日期,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连同其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收
购守则)及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实益拥有
129,349,494
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约
74.90%
。倘董事根据股东周年大会上将予提呈的普通决议案的条款全面行使购回授
权,主要股东连同其一致行动人士及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于本公司的权益将增加
至已发行股份约
83.22%
,而不会引起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及
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的责任。
董事确认,倘行使购回授权导致公众人士所持股份数量减至少于
25%
,将不会
行使购回授权。
本公司进行的股份购回
紧接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购回任何股份。
附录一有关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
–
股价
于过去十二个月的每月直至最后可行日期的期间内,股份于联交所买卖的最高
及最低价格如下:
股价
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年
月—
月
1.1900.810
月
1.0000.890
月
0.9400.810
月
0.9800.700
年
月
0.7400.700
月
0.7500.247
月
0.6700.580
月
0.7800.780
月
0.7800.280
月
0.7900.640
月(直至最后可行日期)
0.7500.660
一般事项
本公司已确认,说明函件及建议购回股份均不存在任何异常之处。
附录一有关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
–
下文载列根据细则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且愿意于会上重选连任
的董事详情。
1.
苏树辉博士(「苏博士」)
苏博士,
岁,于
年
月加入本集团,获委任为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
以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成员。苏博士为本公司控股东精
益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兼唯一股东。苏博士于
年毕业于香港大学,获授理
学士学位,并于
年获澳洲
SouthernCrosUniversity
的
TheInternationalManagement
Centre
授予管理学博士学位。彼现为特许秘书及
CharteredGovernanceProfesional
,并
为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前称香港特许秘书公会)及英国
TheCharteredGovernance
Institute
资深会士。苏博士亦为香港董事学会资深会员。
苏博士现为招商局置地有限公司(一间主要从事物业开发、销售、租赁、投
资、资产管理及投资控股的公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的执行董
事。彼亦为
MACAUPORT
—
SociedadedeAdministraçãodePortos,S.A
的董事及执行委
员会主席。
苏博士已与本公司签订服务合约,为期三年,惟苏博士或本公司可随时向对方
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终止委任。根据苏博士的服务合约条款,其酬金
将厘定为每年约
2,160,000
港元。苏博士须遵守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订明的轮值退
任及重选连任规定。
于最后可行日期,精益集团有限公司由苏博士全资拥有,而其拥有本公司
129,349,494
股份,占已发行股份之约
74.90%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苏博
士被视为或当作于精益集团有限公司实益拥有的所有股份中拥有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苏博士
(i)
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其
他成员公司担任其他职位;
(i)
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具
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并无任何其他关系;
(i)
并无拥有其他经验,包括
(a)
于过
去三年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及
(b)
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及
(iv)
并无在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的任何其他权益。
附录二建议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
–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据董事会所知,并无任何有关重选苏博士的其他事宜须根
据上市规则第
13.51(2)
条予以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促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2.
宁睿先生(「宁先生」)
宁先生,
岁,自
年
月
日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自
年
月
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
宁睿先生已由独立非执行董事调任为非执行董事,并分别呈辞本公司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宁先生毕业
于中山大学。彼曾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部门及德勤的财务咨询部门任
职,其后于一间私募股权基金中担任投资总监。宁先生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
(CICPA)
的会员。
宁先生拥有逾
年的投资及财务咨询经验。彼于投资项目有关的交易结构、估
值、尽职调查及交易后管理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彼擅长提供解决方案,以扭转
业绩不佳的业务并提高业务价值。彼熟悉中国内地的商业环境,对中国企业可能面
临的机遇及挑战有独特的见解。宁先生熟悉中国内地及香港的资本市场。彼曾处理
许多涉及重组、反收购行动、在中国内地或香港市场上市的公司重新上市的案例。
选定案例包括南京油运
(600087.SH)
、西南药业
(600666.SH)
及综合环保集团有限公
司
(00923.HK)
(前称为福和集团)。彼于制药、生物技术、房地产及娱乐方面拥有丰
富的经验。
宁先生已与本公司签订委任函件,为期两年,惟宁先生或本公司可随时向对方
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终止委任。根据宁先生的委任函件条款,其酬金
厘定为每年约
271,920
港元。宁先生须遵守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订明的轮值退任及
重选连任规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宁先生
(i)
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其
他成员公司担任其他职位;
(i)
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具
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并无任何其他关系;
(i)
并无拥有其他经验,包括
(a)
于过
附录二建议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
–
去三年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及
(b)
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及
(iv)
并无在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的任何其他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据董事会所知,并无任何有关重选宁先生的其他事宜须根
据上市规则第
13.51(2)
条予以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促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3.
邱伯瑜先生(「邱先生」)
邱先生,
岁,自
年
月
日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获委任为本
公司审核委员会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邱先生取得
澳洲伍伦贡大学(
UniversityofWolongong
)的商学士学位,主修会计学。于
年
月至
年
月,彼曾担任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首席知识官,该公
司为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彼于
年至
年曾为其中一所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的合伙人。彼于并购交易支援及财务尽职调查方面拥有逾
年经验。
彼现为易盈达咨询有限公司的董事。邱先生亦为香港执业会计师及澳洲资深执
业会计师。邱先生目前为大昌微线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股份代号:
)的非执行董事以及新华通讯频媒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
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邱先生自
年
月
日起获委
任为和嘉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
)的独立非
执行董事。邱先生自
年
月至
年
月担任佳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清盘中)
(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于
年
月于联交所除牌),股份代号:
)的
独立非执行董事。彼获清盘人委任为佳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清盘中)的独立非执行
董事,以协助该公司执行重组计划。彼并无任何错误行为或管理不善而导致该公司
清盘。邱先生曾于
年至
年担任开易控股有限公司(现称为中国恒泰集团有
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于
年至
年担任中玺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现称为中联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于
年至
年担任福晟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称为日本共生集团有限公司)(一间
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邱先生曾于
年
至
年担任民众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现称为裕承科金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
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
)的执行董事。邱先生曾于
年
月至
年
附录二建议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
–
月担任北大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
)的非执行董事,以及于
年
月至
年
月担任梦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一间
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
)的非执行董事。
邱先生已与本公司签订委任函,为期两年,惟邱先生或本公司可随时向对方发
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终止委任。根据邱先生的委任函条款,其酬金厘定
为每月
11,330
港元。邱先生须遵守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订明的轮值退任及重选连
任规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邱先生
(i)
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其
他成员公司担任其他职位;
(i)
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具
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并无任何其他关系;
(i)
并无拥有其他经验,包括
(a)
于过
去三年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及
(b)
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及
(iv)
并无在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的任何其他权益。邱先生已参照上市规则第
3.13
条所载
因素确认其独立性。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据董事会所知,并无任何有关重选邱先生的其他事宜须根
据上市规则第
13.51(2)
条予以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促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4.
林颖女士(「林女士」)
林女士,
岁,已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本公司审
核委员会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各自的成员,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林女士毕业于
广东商学院,获颁经济学士学位。彼目前担任山东睿浩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董
事。彼于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在安达信(上海)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担任顾问╱资深顾问(税务、法律及商业咨询),于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在安
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担任高级审计师(保证及商业咨询),于
年
月
至
年
月期间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担任高级审计师(保证及商
业咨询服务),于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在广州龙媒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环球
市场集团辖下成员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于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在德勤企业
附录二建议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
–
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担任高级顾问╱经理(财务顾问服务(广州),以及于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在广州市睿浩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林女士为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
(CICPA)
的会员。
林女士拥有逾
年的审计、税务及财务咨询经验。彼于投资项目有关的交易结
构、估值、尽职调查及交易后管理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彼擅长提供解决方案,
以扭转业绩不佳的业务并提高业务价值。彼熟悉中国内地的商业环境,对中国内地
企业可能面临的机遇及挑战有独特的见解。
林女士已与本公司签订委任函,为期两年,惟林女士或本公司可随时向对方发
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终止委任。根据林女士的委任函条款,其酬金厘定
为每月
11,330
港元。林女士须遵守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订明的轮值退任及重选连
任规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林女士
(i)
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其
他成员公司担任其他职位;
(i)
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具
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并无任何其他关系;
(i)
并无拥有其他经验,包括
(a)
于过
去三年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及
(b)
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及
(iv)
并无在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的任何其他权益。林女士已参照上市规则第
3.13
条所载
因素确认其独立性。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据董事会所知,并无任何有关重选林女士的其他事宜须根
据上市规则第
13.51(2)
条予以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促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附录二建议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
–
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
修订大纲 | |
标题 | 公司法(经修订) 获豁免的股份有限公司 域能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 之 第三四次经修订及重订 之 组织章程大纲 (于2024年9月4日2025年8月28日以特别决议案通过采纳) |
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的详情如下﹕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
–
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
修订细则 | |
标题 | 公司法(经修订) 获豁免的股份有限公司 域能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 之 第三四次经修订及重订 之 组织章程细则 (于2024年9月4日2025年8月28日以特别决议案通过采纳) |
1 | (b) 本细则及组织章程大纲之任何旁注、题目或导语不得构成组织章 程大纲或组织章程细则的一部分,亦不得影响其释义。就有关组 织章程大纲的释义而言,除非主题或文意不一致外: 地址:须具有赋予其原本的含义,并包括根据本细则为任何传讯 目的而使用之任何传真号码、电子号码或地址或网址; 委任人:指就有关候补董事委任候补人作为其候补人行事之董 事; 细则:指现时存在的组织章程细则及当时有效之所有经补充、修 订或取代的章程细则; 核数师:指本公司不时委任的人士以履行本公司核数师的职务;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
–
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
董事会:指不时组成的本公司董事会,或(如文意所需)指出席董 事会议进行表决(并符合法定人数)的大部份董事; 催缴股款:包括任何催缴股款的分期缴付; 主席:指董事会两名联席主席的每位; 结算所:指获本公司股份经本公司准许上市或挂牌之证券交易所 所属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所认可的结算所; 紧密联系人士: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定义;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不时修订之公司法(经修订)及当时在开曼群 岛有效并为适用或影响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或组织章程细 则之(不时修改的)每条其他法律、令状、规例或具有法定效力之 其他文书; 公司条例:指不时修订的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本公司:指上述公司; 公司网站:任何股东均可浏览的本公司网站或本公司已告知股东 或其后经本公司向股东发出通知予以修订的网站或域名; 债权证及债权证持有人:分别指及包括债权股证及债权股证持有 人; 董事:指董事会不时委任为董事之人士或多名人士; 股息:指股息、实物分发、股本分发及资金股本化; 电子:指具有电子、数码、电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类似能力 有关的技术,以及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经修订()可经不时修订) 所赋予该词的其他涵义; |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
–
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
电子通讯:指透过电子方式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媒介发送、传 输、传送及接收的通讯; 电子方式:指及包括以电子格式向拟定收件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 提供通讯; 电子会议:指完全且仅由股东及╱或受委代表透过电子设备以虚 拟方式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进行的股东大会; 电子记录:具有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经修订()可经不时修订)所 赋予的涵义; 电子签署:依附于电子通讯或与电子通讯有法律关联的电子符号 或过程,并经由有意签署该电子通讯的人士所签立或采纳; 总办事处:指董事会不时决定为本公司主要办事处之公司办事 处; 香港证券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币或港元:指香港当时的法定货币港币╱港元; 控股公司:具有公司条例第13条所赋予该等词汇的涵义;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混合会议:指(i)股东及╱或受委代表亲身出席及参与于主要会议 地点及(如适用)一个或以上会议地点及同时(ii)股东及╱或受委代 表透过电子设备虚拟出席及参与召开的股东大会; 上市规则:指(不时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 会议地点:具有细则第71A(1)条所赋予的涵义;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
–
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
月:指历月; 报章:指最少一份主要英文日报及最少一份中文日报,且上述两 者在有关地区被普遍出版并发行,以及为有关地区证券交易所指 定的或就此而言不被禁止的; 非行使选择权的股份:具有细则第160(a)(i)(D)条所赋予的涵义; 普通决议案:指本细则之细则第1(e)条所描述的决议案; 实缴:就有关股份而言指实缴或入账列为实缴; 实体会议:指股东及╱或受委代表亲身出席及参与于主要会议地 点及(如适用)一个或以上会议地点举行及召开的股东大会; 主要会议地点:具有细则第65条所赋予的涵义; 登记册:指董事会不时决定在开曼群岛境内或开曼群岛境外所备 存的本公司股东登记册总册及任何本公司股东登记册分册; 注册办事处:指公司法不时规定之当时公司注册办事处; 登记办事处:指董事会就有关股本类别及(董事在其他情况下另有 同意除外)有关股份所有权的其他文件的转让提交登记及将进行登 记在有关地区或董事会不时决定的其他地区备存本公司股东登记 分册的地点或多个地点; 有关期间:指本公司任何证券首次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 起至包括有关证券不再在该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如任何时候任何有 关证券因任何原因及须于任何期间暂停买卖,有关证券就本定义 而言应被当作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之前的一天止之期间; 有关地区:指香港或本公司任何证券在当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其他地区;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
–
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
印章:指本公司印章及本公司不时在开曼群岛境内或在开曼群岛 境外的任何地点使用的任何一个或多的复制本印章; 秘书:指当时履行本公司秘书职务的人士,并包括任何助理秘 书、代理秘书、署理秘书或临时秘书; 证券印章:指为本公司所发行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证书上作盖章 之用的印章,而该证券印章为本公司印章的复制本并在其正面加 上证券印章印章字样;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并包括证券(当证券及股份之间存 在明示或暗示的区别); 股东:指当时作为任何股份或多项股份之正式登记持有人的人 士,并包括共同正式登记为股份持有人的多名人士,且多名股东 指两名或以上的该等人士; 特别决议案:指本细则之细则第1(d)条所描述的决议案; 附属公司:具有公司条例第15条所赋予此词汇的涵义; 过户登记处:指股东登记册总册当时所在的地点;及 库存股份:指本公司先前已发行,但已由本公司购买或赎回,或 已交回本公司但未注销,并分类为库存股份且由本公司持有之股 份。 (c) 在本细则内,除非主题或文意另有所指,否则: (i) 单数的词语包括众数的涵义,反之亦然; (ii) 有任何性别含意的字╱词语应包含每一性别的涵义;意指人士 之词语亦包含合伙企业、商号、公司及法团;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
–
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
(iii) 受前述本细则条文的规限,公司法界定的任何文字或词句(在 本细则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当日并未有效的任何法定修改除 外),与本细则所用的该等文字或词句的涵义相同,但「公司」 如文意许可包含任何在开曼群岛或在其他地区注册成立的公 司;及 (iv) 凡对任何法规或法定条文之提述,应解释为有关当时有效的任 何法规的修订版或重订版; (v) 经签署或签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决议案)的提述,包 括亲笔或盖章签署或签立,或以电子签署或电子通讯形式或其 他任何验证电子记录真伪的方式签署或签立文件的提述,而凡 提述通告或文件,则包括以任何数码、电子、电动、磁带或其 他可还原的方式记录或储存的通告或文件,及属于可见形式的 媒介及资料,而不论实体有否; (vi) 如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经不时修订)第8条及第19条施加本细 则所载以外的责任或规定,则此条法例不适用于本细则; (vii) 对股东在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上发言权利的提述应包括以电子 设备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大会主席提出问题或作出陈 述的权利。如问题或陈述可由全体或仅部分出席会议的人士 (或仅由大会主席)听到或看见,则有关权利被视为已获正式 行使,而在该情况下,大会主席应使用电子设备以口头或书面 向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士逐字转达所提出的问题或所作出的陈 述; (viii)对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或表决票数的提述应包括由亲身出席的股 东、由法团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在该会议以可由该大会主席指示 的方式(无论以举手方式及╱或使用选票或投票书或投票券 及╱或以电子方式投票计数)所作的所有投票; |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
–
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
(ix) 对会议的提述(a)应指以本细则所允许的任何方式召开及举行 的会议,就公司法、上市规则及本细则而言,任何以电子设备 出席及参与会议的股东或董事均应被视为出席该会议,而出席 及参与应按此诠释以及(b)应包括董事会于适当情况下根据细 则第71条延后或更改至另一日期、时间及╱或地点,及╱或变 更电子设备及╱或变更会议形式(实体会议、电子会议或混合 会议)的会议; (x) 对某人参与股东大会事项的提述包括但不限于及(如有关()包 括如为法团,透过正式授权法团代表)发言或沟通、投票、由 受委代表代表及以印刷本或电子形式获得公司法、上市规则或 本细则规定须在大会上提供之所有文件之权利,而参与股东大 会事项应按此诠释;及 (xi) 对电子设备的提述包括但不限于网址、网络研讨会、网络广 播、视像或任何形式的电话会议系统(电话、视像、网络或其 他)。 (d) 在有关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某项决议案获表决通过,而所获的票 数不少于有权在根据此等章程细则举行的股东大会上亲自表决或 委派代表表决,或(如股东为公司)由其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表决 之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多数票通过,且已就有关股东大会妥为发出 通告,表明有意拟将该项决议案列为一项特别决议案,则该项决 议案即为一项特别决议案。 (e) 如某项决议案获表决通过,该等股东亲自表决,或(如代表获准许 表决)委派代表表决或(如任何股东为公司)由其各自的正式授权代 表表决并以简单大多数票表决通过,且已就根据本细则召开股东 大会而妥为发出不少于十四(14)日的通告,则该项决议案即为一项 普通决议案。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
–
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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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一份由当时有权接收本公司股东大会通告及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 上发言及投票之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签署(即以该等明示或暗示下 表示无条件批准),就此等细则而言,将视作普通决议案已于本公 司正式召开及举行的股东大会上正式通过,及(如适用)视作特别 决议案般通过。任何该等决议案须被视为在最后一名股东签署该 决议案之日所举行之大会上通过一样,而在该决议案上列明有关 股东签署之日期将成为该名股东于当日签署之表面证据。该决议 案可由多份各由一名或多名有关股东签署之相若格式文件组成。 (g) 凡本细则任何条文明确规定通过的普通决议案,有关特别决议案 就任何目的而言均属有效。 | |
5 | (a) 如在任何时候将股本分为不同类别股份,在公司法条文之规限 下,任何类别股份所附有之所有或任何特别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 之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由该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不少于四分之 三之持有人以书面同意作出更改或废除、或由该类别股份持有人 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作出更改或废除。本细则 有关股东大会之条文在作出必要修订后适用于各另行召开之股东 大会,但有关股东大会法定人数(不包括延会)为不少于两名人士 持有(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委派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委任代表 持有该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之三分之一(就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 除外),而有关任何延会之所须法定人数为不少于两名股东亲身 (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委派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委任代表(该代 表所持有股份的任何数目()就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除外),且任 何亲身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委派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委 派代表出席的有关类别股份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
–
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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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本公司可不时藉普通决议案: (a) 按本细则第7条增加其股本; (b) 将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或拆分为面额大于或小于现有股份面额 之股份;在将已缴足股款股份合并为面额较大之股份时,董事会 可在其认为适当之情况下解决任何可能出现之困难,其中尤以(但 不影响上文所上述之一般效力的情况下)在合并股份持有人之间决 定何等股份会合并为一股合并股份,而如任何人士应得之合并股 份不足一股,则由董事会就此目的而委任之若干人士可将该等零 碎股份出售,并将出售之股份转让予有关买主,而该转让之有效 性毋容置疑。出售所得款项净额(扣除出售之费用后)可向原先应 获零碎合并股份之人士按照其权利及权益比例予以分发,或作为 本公司的利益支付予本公司; (c) 将其未发行股份拆分为多类股份,并分别附以任何优先、递延、 合资格或特别权利、特权或条件; (d) 将其股份或任何股份再细分为金额较组织大纲所规定者为低之股 份,但须受公司法的条文之规限,细分任何股份之决议案可规定 在细分股份持有人之间,其中一股或多股股份可附有与本公司有 权附加于未发行股份或新股份者相比较之优先权或其他特别权利 或递延权利或任何限制; (e) 注销任何于通过决议案日期尚未获任何人士认购或同意认购之股 份,并按注销股份金额削减股本金额; (f) 就发行及配发不附带任何投票权之股份作出规定;及 (g) 更改其股本的面值货币单位;及。 (h) 以任何获授权之方式及在法律规定任何条件之限制下,削减其股 份溢价账。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
–
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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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b) 已由本公司购回或赎回,或已交回本公司但可能被注销或(须遵守 香港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及任何其他监管 机构的规例及法规)的股份分类并持作库存股份。 (b)(c)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的条文,以及受任何股份的持 有人所获授予或任何类别股份所附有的任何特别权利的规限下, 股份可被发行,其发行条款为股份可按本公司选择或持有人选 择,且按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条款或方式(包括从资本中拨款)予以 赎回。 (c)(d)本公司为赎回而购买可赎回股份时,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购 回,则其股份购回之价格必须限定在某一最高价格;而如以招标 方式购回,则有关招标必须向全体股东一视同仁地发出。 (d)(e)任何股份的购买或赎回不得被视为招致任何其他股份的购买或赎 回。 (e)(f)股份持有人于股份被购回或赎回时,须将股票送达本公司总办事 处或由董事会所指定的其他地点注销,而本公司须立即支付其有 关之购回或赎回之款项。 |
15A | 如出现以下情况,则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购回、赎回或通过交回方式收 购的股份应以库存股份持有,而非视为已注销: (a) 董事会于购回、赎回或交回该等股份前已作此决定;及 (b) 有关行为符合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细则以及公司法的相关条 文。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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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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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B | 不得就库存股份宣派或派付股息,亦不得就库存股份以现金或其他方 式向本公司作出其他本公司资产分配(包括因清盘而向股东作出任何资 产分配)。本细则第15B条中的任何条文不代表就库存股份配发股份作 为缴足红股,就库存股份配发作为缴足红股的股份应被视为库存股 份。 |
15C | 本公司应作为库存股份持有人记录于登记册。然而: (a) 本公司不得因任何目的被视作股东,亦不得就库存股份行使任何 权利,任何声称行使有关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及 (b) 不论就本细则或公司法而言,概不可就库存股份于本公司任何会 议上直接或间接投票,亦不得于任何指定时间厘定已发行股份总 数时将库存股份计入在内。 |
15D | 本公司可根据公司法以及董事会厘定的有关条款及条件处置库存股 份。 |
15E | 在遵守香港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及任何其他相 关监管机构的规例及法规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随时藉董事决议案: (a) 注销任何一股或多股库存股份;或 (b) 无论会否换取有价值代价(包括以该等股份的名义值或面值的折让 价格为代价),均可向任何人士转让一股或多股库存股份。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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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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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股东周年大会以外的所有其他股东大会,均称为特别股东大会。股东 大会可透过容许所有与会人士同时及即时互相沟通的电话、电子设备 或其他通讯设备的方式(在不局限于上文的一般性原则下,包括以电话 或视像会议)举行,而参与有关会议即构成亲身出席有关大会。 |
63A | 所有股东大会(包括股东周年大会、任何特别股东大会、任何延会或任 何续会)可按董事会可能全权酌情决定(a)在全球任何地方及细则第71A 条规定之一个或多个地点以实体会议方式,以(b)混合会议方式或(c)电 子会议方式举行。 |
64 | 董事会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时候召开特别股东大会。特别股东大会亦可 由一名或多名持有股东要求召开,该等股东于提出要求当日须持有本 公司实缴股本不少于十分之一并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有关一名或 多名股东可在所召开大会议程上加入决议案。有关要求须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或秘书提出,借以要求董事会就处理有关要求所指明之任何 事务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有关会议须在存放该请求书后2个月内召 开。如董事会在请求书存放日期起计21日内未有进行安排召开有关会 议,则请求人(或多名请求人)可用相同方式自行召开会议仅在一个地 点(为主要会议地点)召开实体会议,且请求人因董事会未有妥为召开 会议而招致的所有合理费用,须由本公司偿还请求人。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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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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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召开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须有为期最少21日的书面通知,而除股东 周年大会外,本公司的股东大会亦须有为期最少14日的书面通知,始 可召开。任何股东大会通告须注明(a)会议之时间及日期;(b)会议地点 (电子会议除外),及(如董事会根据细则第71A条厘定于多个会议地点 举行会议)主要会议地点(「主要会议地点」)及其他会议地点;(c)如股东 大会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形式举行,通告须载有相关说明,并附有 以电子方式出席及参与会议之电子设备详细资料,或说明本公司于会 议举行前将于何时及如何提供相关详细资料;(d)会议议程以及拟于会 议上考虑的决议案详情;及(e)如有特别事务(如细则第67条所界定), 则指明该事务的一般性质。每届股东大会通知期并不包括送达或被视 为送达通知书的当日,以及不包括举行会议当日。会议通知书须指明 开会的地点、日期、时间、会议议程及须在有关会议考虑的决议案详 情,且如有特别事务(由细则第67条所界定),则须指明该事务的一般 性质。上述的通知书须按下文所述的方式,或按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 订明的其他方式(如有),发给根据本细则有权接收本公司上述通知书 的人士;但即使召开本公司会议的通知期短于本细则指明的通知期, 在下述情况下仍须当作已妥为召开: (a) 如属作为股东周年大会而召开的会议,全体有权出席会议并表决 的股东同意召开该会议;及 (b) 如属任何其他会议,过半数有权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同意召开 该会议;该等股东须合共持有大会上本公司全体股东总投票权不 少于百分之九十五。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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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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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1) 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应推选两名联席主席的其中一名出任该股东 大会的主席。在本细则第70(2)条规限下,如两名联席主席均缺席 或拒绝主持股东大会,或如没有该联席主席,或如在任何股东大 会上该联席主席在该会议指定的开始时间十五分钟内均未有出 席,则出席的董事须在与会的董事中推选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 席;且如没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的董事拒绝主持会议,或如被 选出的主席须退任主席身分,则出席会议的股东须推选出席的股 东中其中一名股东担任会议主席。 (2) 如以任何形式举行的股东大会的主席使用一项或多项获准许的电子 设备参与股东大会,却无法使用有关电子设备参与股东大会,则 大会应由另一名人士(根据上文细则第70(1)条厘定)作为大会主席 主持,除非及直至原大会主席能够使用电子设备参与股东大会为 止。 |
71 | 在细则第71A条规限下,会议主席在任何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会议的同意 下,可如会议上所指示,将任何会议延期,并在会议上所指示的时间 及地点举行延会及╱或变更会议形式(实体会议、混合会议或电子会 议)。每当会议延期14日或多于14日,须就该延会至少7日前发出列明 该延会的地点、日期及时间并以如原来会议须发出通知的方式发出通 知,但不须在该通知上列明有关该延会所须处理的事务性质。除以上 所述外,无须就会议的延期或就任何延会上将予处理的事务向股东发 出任何通知,且任何股东亦无权利收到该等通知。在任何延会上,除 处理引发延会的原来会议所未完成的事务外,不得处理其他事务。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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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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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A | (1) 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安排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士透过电子设备于 董事会全权酌情确定的地点(「会议地点」)同时出席及参与股东大 会。以此方式出席及参与的任何股东或任何受委代表或通过电子 设备方式出席及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任何股东或任何受委 代表均被视为已出席并须计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2) 所有股东大会均须符合以下规定: (a) 如股东亲身或委任代表于某一会议地点出席会议及╱或如为混 合会议,则大会于主要会议地点开始后即视为已开始; (b) 亲自或委任代表于某一会议地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或亲自或 委任代表通过电子设备方式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股东须 计入有关会议的法定人数并有权于会上投票,而该会议将正式 成立且其议事程序为有效,惟大会主席须信纳于整个会议期间 有足够电子设备可供使用,以确保于所有会议地点的股东 及╱或通过电子设备方式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股东能够 参与为此而召开会议的事项; (c) 当股东及╱或其受委代表于一个会议地点出席会议及╱或股东 及╱或其受委代表通过电子设备方式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 时,即使电子设施或通讯设备失灵(因任何原因)或任何其他 安排无效,令股东无法在会议地点(并非主要会议地点)参与 处理为此召开会议的事项,或就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而言,于 本公司已提供充足及可用的电子设备的情况下,一名或多名股 东及╱或其受委代表仍无法接入或持续接入电子设备,亦不会 影响会议或所通过决议案的有效性,或于会上处理的任何事项 或就此采取的行动,惟于整个会议期间须具有法定人数;及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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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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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任何会议地点位于主要会议地点的司法管辖区外,及╱或就 混合会议而言,除通告另有说明外,本细则有关送达及发出会 议通告以及何时提交代表委任表格的条文须参考主要会议地点 而适用;就电子会议而言,提交代表委任表格的时间应在会议 通告上载明。 (3) 董事会及(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大会主席可不时作出其全权酌情认 为适当的安排或不时变更任何该等安排,以管理主要会议地点 及 ╱ 或 任 何 会 议 地点 的 出 席 率 及 ╱ 或 与 会率 及 ╱ 或 投 票 情 况 及 ╱ 或 通 过 电 子 设备 方 式 参 与 电 子 会 议 或混 合 会 议 的 出 席 率 及╱或与会率及╱或投票情况(不论是否涉及发出票券或其他特定 身份识别方式、密码、座位预定、电子投票或其他安排),惟根据 该等安排无法亲自或委任代表于任何一个会议地点出席会议的股 东应有权于其他一个会议地点出席会议;而该等股东因此而于有 关会议地点出席会议、延会或续会之权利须符合当时生效且根据 会议或延会或续会通告规定适用于相关会议的任何有关安排。 (4)如股东大会主席认为: (a) 主要会议地点及╱或可能出席会议的其他会议地点的电子设备 不足以给予所有有权出席人士合理机会参与会议,或不足以让 会议能够大致按照会议通告所载的规定进行;或 (b) 就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而言,本公司可用的电子设备不足以给 予所有有权出席人士合理机会参与会议;或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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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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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无法确保出席人士的观点或给予所有有权出席人士合理机会在 会议上沟通及╱或投票;或 (d) 会议出现或有可能出现暴力或暴力威胁、难受管束行为或其他 干扰或无法保证会议恰当而有秩序地进行,则在不影响会议主 席根据本细则或普通法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力的情况下,主席 可全权酌情在毋须会议同意下,并于会议开始前后且不论是否 具有法定人数,中断或押后会议(包括无限期的延会),或如为 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则更换电子设备。直至任何该等延会或 更换电子设备时,所有已于会议上处理的事项均为有效。 (5) 董事会及在任何股东大会上的会议主席可作出其认为适当的任何 安排及提出董事会或会议主席(视情况而定)认为合适的任何规定 或限制,以确保会议安全及有秩序地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与会 人士出示身份证明、检查其私人财物及禁止携带某些物品进入会 场、遵守与预防及控制疾病传播相关的任何预防措施及规定以及 确定在会议上的提问数量、频次及时间)。股东及其受委代表亦须 遵守举办会议场所业主所提出的所有规定或限制。董事会及会议 主席于任何股东大会根据本条细则作出的任何决定将为最终及具 决定性,而拒绝遵守该等安排、规定或限制的人士,可能被拒之 于会场门外或被逐出会场(不论实体会议或电子会议)。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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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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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之后但在会议举行之前,或在押后会议之 后但在延会召开之前(不论是否需要发出延会通知),董事会全权 酌情认为按会议通告所指定的日期及╱或时间及╱或地点及╱或 使用电子设备及╱或以任何会议形式(实体会议、电子会议或混合 会议)召开股东大会并不合理或不可行(不论任何原因),其可(a)押 后会议至另一日期及╱或时间,及╱或(b)更改地点及╱或电子设 备及╱或会议形式(实体会议、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而毋须取 得股东批准。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情况下,董事会有权于召开股东 大会的每一份通告中规定相关股东大会可在毋须进一步通知下自 动押后及╱或更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8号或更高级别台风信 号、极端情况、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于会议举行当日任 何时间内生效。本条细则应受下列各项的规限: (a) 如(i)会议延迟举行,及╱或(ii)会议之举行地点及╱或电子设 备及╱或形式变更,则本公司须:尽力于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 尽快在本公司网站刊登有关延迟及╱或变更通告(惟未能刊登 有关通告不会影响有关会议自动押后及╱或自动变更);及在 不影响细则第71条及在其规限下,除非原会议通告已有指明或 已载于上述本公司网站刊登之通告内,否则董事会须厘定延迟 及╱或变更会议之举行日期、时间、地点(如适用)、电子设备 (如适用)以及会议形式(如适用),并须以董事会可能厘定的 有关方式通知股东有关详情;此外,如所有代表委任表格是按 本细则的规定于延迟及╱或变更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四十八小时 收到,则所有该等代表委任表格应为有效(除非经撤销或已替 换新代表委任表格);及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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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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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延迟及╱或变更会议有待处理的事项与呈交股东的股东大会 原始通告载列者相同,则毋须就延会及╱或变更会议上处理的 事项发出通告,亦毋须再次传阅任何随附文件。 (7) 所有有意出席及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人士应负责维持足够 的设备,以便彼等可出席及参与会议。在细则第71A(4)条的规限 下,任何人士未能以电设备方式出席或参与股东大会,概不会导 致该会议的议事程序及╱或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案无效。 (8) 在不影响本条细则其他条文规定的情况下,实体会议亦可藉电 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备的方式举行,该等通讯设备须使参与会 议的所有人士可同时及即时互相沟通,且以此等方式参与会议须 视为亲身出席该会议并计入会议法定人数。 | |
72 |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交由会议表决的决议案,须以举手方式表决,除非 要求(在宣布举手表决的结果之时或之前,或撤回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任 何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或上市规则规定须以投票方式表决。可通 过董事或大会主席可厘定的电子或其他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不论以举手 或投票方式表决)。下列人士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a) 会议主席;或 (b) 当时有权在会议上表决的最少两名股东亲身出席(或如股东为法 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代表股东出席的受委代表;或 (c) 亲身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委派代表 出席的任何股东或多名股东,并占全体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 东的总表决权不少于十分之一;或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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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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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亲身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委派代表 出席的任何股东或多名股东,并持有赋予在该会议上表决权利之 公司股份,且该等股份之实缴股款总值等同不少于有关赋予该权 利的全部股份实缴总值之十分之一。 | |
79B | 所有股东(包括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的股东)均有权(a)出席股东大会 并在会上发言;及(b)于股东大会上投票,除非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 股东须就批准审议事项放弃投票权。 |
82 | 精神不健全的股东,或由对于精神失常案件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颁令 所指的股东,不论是在举手或投票以作出表决中,均可由其监管人、 接管人、或由法院所指定具有监管人或接管人性质的其他人士作出表 决;任何此等监管人、接管人或其他人士,均可在以投票方式进行的 表决中,由代表代为表决。就董事会可确定并信纳有关向声称可行使 表决权的人士授权之证据而言,此等证据须交付至根据本细则就存放 委任代表的文书所指明的地点或其中一个地点(如有),或如无任何指 定地点,则交付至注册办事处,且不得迟于委任代表文书最后须交付 的时间(如该文书将在会议或续会或延会(视情况而定)生效)。 |
84 | 不得对行使或声称行使投票之任何人士的表决资格或可接纳任何投票 提出异议,除非该异议是在作出有关表决的会议或续会或延会上发出 或提出,则不在此限;凡在此等会议中未被拒绝的表决,就所有目的 而言均属有效。凡在恰当时候提出的任何此等异议,均须交由会议主 席处理,而会议主席的决定即为最终及不可推翻的决定。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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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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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1) 本公司可全权酌情决定提供电子地址以收取有关股东大会委任代 表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包括任何委任受委代表文书或委任受委代表 的邀请函、证明委任受委代表有效性或其他有关委任受委代表(无 论是否为本细则所规定)所需的任何文件,以及终止受委代表授权 的通知)。若提供有关电子地址,本公司将被视作同意通过电子方 式将与前述受委代表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发至该地址,惟须遵 守后文规定以及本公司在提供地址时指明的任何其他限制或条 件。本公司可不受限制地不时决定将任何该电子地址一般性地用 于前述事宜,或专门用于特定会议或目的,若确定如此使用,本 公司可就不同目的提供不同的电子地址。本公司亦可就传送及接 收该等电子通讯施加任何条件,包括(为免生疑问)施加本公司可 能规定的任何安保或加密安排。如根据本条细则须发送予本公司 的任何文件或资料以电子方式发送予本公司,则本公司非经其按 本条细则指定的电子地址(或若本公司并无就收取该等文件或资料 指定电子地址)所收取的该等文件或资料概不被视作有效送交或存 放于本公司。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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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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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委任代表的文书,及如董事会要求,据以签署该委任代表的文书 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由公证人核证后 的核证副本,须或其电子副本可于该文书所指明的人士拟行使表 决权的会议或续会或延会举行前或以投票方式表决(视乎情况而 定)前不少于48小时,存放在本公司会议通知或本公司签发的委任 代表的文书所指定的地点或其中一个地点(如有()或如没有指定地 点,则存放于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倘本公司已根据细则第 88(1)条提供电子地址,则送达指定的电子地址;如没有遵照以上 规定行事,该委任代表文书即不得视为有效。任何委任代表的文 书将于其签立日期起计12个月期间届满后失效,但指原于该日期 起计12个月内举行之会议的相关续会或延会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 决的会议或续会或延会则除外。股东交付委任代表文书后仍可亲 身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委派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有关会议 并于会上表决或以投票方式表决时表决;如股东出席会议并于会 上投票,则代表委任表格须被视为获撤回。 | |
90 | 委任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文书须:(i)被视作授权予委任代表于其 认为适当时就股东大会上提呈之任何决议案(或其修订)要求或参与要 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及投票,及(ii)除非其中载有相反规定,于有关会议 之任何续会或延会上同样有效。 |
91 | 按照委任代表文书的条款投票或由法团正式授权代表作出的表决,即 使委托人在表决前身故或患上精神错乱,或撤销委任代表或授权书或 其他授权,或撤销据以签立委任代表文书的其他授权或转让有关委任 代表所代表持有的股份,该表决仍属有效;但如在行使该代表权的会 议或续会或延会开始至少两小时之前,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根据细 则第88条所指定的其他地点或(倘本公司已根据细则第88条提供电子地 址)本公司的指定电子地址已接获前述身故、患上精神错乱或撤销或转 让等事项的书面提示,则属例外。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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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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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a) 除非另有指明,否则根据本细则将寄发予任何人士或将由任何人 士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须以书面形式发出,或在不时的公司法 及上市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及受本条细则规限的情况下,该通知 或文件可以电子通讯的形式发出。有关召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毋 须以书面形式发出。 (b) 除非另有明确所指,依据本细则规定须发给任何人士的或由任何 人士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根据上市规则对其赋予涵义内之 任何企业通讯)可由本公司派员亲自或以邮寄方式藉预付邮资的信 函,或封套写上该有关股东于股东登记册所显示之登记地址送达 予该股东,或送交至有关股东的地址,或以任何由有关股东书面 授权的其他方式,或以(股票除外)在报章刊登广告的方式送交或 交付。就股份之联名持有人而言,所有通知发送至有关股份在登 记册上排名最先的持有人之登记地址为充份向所有联名持有人发 出通知。在上述一般适用范围并无受到限制但受公司法及上市规 则的规限下,本公司可以电子方式按有关股东不时提供的电子地 址向任何股东送达或寄发通知或文件,或于公司网站及香港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该通知或文件。 (c) 本公司可参考于送达或交付通知或文件前不超过十五天所记录的 登记册将任何通知或文件送达或交付。在该送达或交付后如登记 册上若有任何变动,概不得使该送达或交付失效。根据本细则就 有关股份向任何人士送达或交付通知或文件后,从该股份获得任 何所有权或权益的人士无权再次获送达或交付该通知或文件。 (d) 凡规定要送交或送达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高级人员的任何通知或 文件,可将该通知或文件送往或放在本公司或该高级人员所在的 总办事处或注册办事处,或藉预付邮资的信封或封套注明邮寄至 本公司或该高级人员所在的总办事处或注册办事处或电子地址或 透过本公司根据细则第88条提供的电子方式。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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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建议修订 (显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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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根据本细则交付或邮寄寄送或以电子方式送出或留置于股东登记地址 或于公司网站及香港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登载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 尽管该股东当时已身故、破产或清盘,及不论本公司是否有接收该股 东之身故、破产或清盘的通知,均须被视为已就以该股东作为单独或 联名持有人名义登记的股份妥为送达或交付,直至某一其他人士代其 登记为有关股份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该送达就现有细则的所有目的 而言,均须被视为已向该股东的个人代表及共同持有任何有关股份的 权益的所有人士(如有)充份送达或交付该通知或文件。 |
附录三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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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MAINEPOWERHOLDINGSLIMITED
域能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域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于
年
月
日(星期四)上午
时
分假座香港铜锣湾礼顿道
号礼顿中心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议程如下:
一般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
年
月
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以及截至
年
月
日止年度本公司董事(「董事」)及独立核数师报
告。
2.(A)
重选苏树辉博士为执行董事。
(B)
重选宁睿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C)
重选邱伯瑜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D)
重选林颖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本公司核数师酬金。
5.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A)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c)
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发行、配发并处理本公
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倘上市规则允许,包括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
任何库存股份(具有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b)
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须于
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
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或从库存中转让)之本公司股份总数
(惟因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行使根据本公司发行的任何认股
权证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享有的认购权或转
换权;
(i)
行使根据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
高级职员、雇员或其他合资格人士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购买本公司
股份权利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
(iv)
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规定配发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代
替本公司股份股息全部或部分现金款项的股份除外)不得超过于本
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
20%
,而
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各项中最早发生者
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
本决议案所述授权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
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当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
的本公司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
或类别股份的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
碎股权或经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任何地区的
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下的任何限制
或责任后,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b)
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及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
定(经不时修订)并在其规限下,购回本公司股份以及厘定所购回
的有关股份须由本公司以库存股份方式持有或另行注销;
(b)
根据本决议案
(a)
段的批准可能购买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
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的
10%
,且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各项中最早发生者
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
本决议案所述授权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
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当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C)
「动议待上述
(A)
项及
(B)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本公司根据上文
(B)
项决议
案所述授予董事的授权可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加入董事根据上
文
(A)
项决议案可能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
特别事项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特别决议案(不论有
否修订):
「动议批准及采纳本公司第四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新组
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其注有「
A
」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
签)以取代及剔除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并于本大会结束后即
时生效;及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及公司秘书个别采取其认为必
要的所有行动及事宜、签署其他文件及采取所有步骤,以实施及落实采纳
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并授权及指示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供应商向开曼
群岛公司注册处长进行本决议案所需的有关备案。」
承董事会命
域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苏树辉博士
香港,
年
月
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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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事处:
Windward3
RegataOficePark
POBox1350
GrandCayman
KY1-1108
Cayman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
号
胡忠大厦
楼
2203A
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其为一股以上股份的持有人)多名
代表出席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按指定方式填妥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最迟须于大会指定
举行时间48小时(即2025年8月26日(星期二)上午11时30分)前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
前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
17楼,方为有效。
3.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至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
记,期间不会登记本公司股份过户,以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身份。
为符合资格出席将于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
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最迟须于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前送达本公司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厘定本
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资格的记录日期为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
4.代表委任文据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人亲自签署,或倘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
鉴,或经由行政人员、授权人或其他获正式授权的人士签署。
5.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所召开的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于该情况下,代表委任
表格将视为已撤销。
6.倘于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上午7时正后任何时间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
色」暴雨警告信号或超强台风引起的「极端情况」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将根据本公司公司细则举
行续会,并通知股东有关续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及(如有必要)根据本公司公司细则就此发
出通告。股东周年大会于悬挂三号或以下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时仍
如期举行。在恶劣天气下,阁下应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如选择出席大会,则务请小心注意
安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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