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18 申万宏源香港 通函:有关委任董事之建议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

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

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

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HENWANHONGYUAN(H.K.)LIMITED

有关

委任董事之建议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假

座香港皇后大道东1号太古广场三座六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5

页至6页。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尽快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印备的

指示将表格填妥及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在任何情况下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

间48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或之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

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依愿亲自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此乃重要通函 请即处理


页次

释义.1

董事会函件

1.绪言

.

2.委任董事之建议

.

3.股东特别大会

.

4.投票表决

.

5.推荐意见

.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5

-i-

目录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上午

十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东1号太古广场三座六楼举

行之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现时有效之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局」指本公司董事局

「本公司」指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中所载

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以经不时修订者为准

「非执行董事」指非执行董事

「普通决议案」指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述提呈之普通决议案

「股份」指本公司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1-

董事会函件


SHENWANHONGYUAN(H.K.)LIMITED

执行董事:

吴萌(主席)

谈伟军

梁钧(行政总裁)

胡憬(首席风险官)

非执行董事:

张磊

独立非执行董事:

郭琳广

刘持金

赵丽娟

注册办事处:

香港

皇后大道东1号

太古广场

三座六楼

敬启者:

有关

委任董事之建议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有关委任董事之建议之资料以及向阁下发出股东特别大会通

告,以便阁下能就投票赞成或反对该等决议案做出知情决定。

2.

委任董事之建议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74(vi)条规定,委任或罢免本公司任何董事职务需由股东透过普通决

议案审批。

-2-

董事会函件


提名委员会已审核并考虑张英女士的经验、技能及知识和考虑本公司董事提名政策所载

之甄选准则及本公司董事局多元化政策所载之多元化方面、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并

向董事局提出建议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将有关委任董事之普通决议案提呈予股东批准。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张英女士简历如下:

张英女士,现年53岁,张女士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经济学士学位,及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张女士历任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干部,中国投资银行筹资部干部,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干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

副处长、处长等,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机构管理部╱保险机构管理部高级经理,中

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机构管理部╱保险机构管理部研究支持处主任、处长,以及中

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管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股权管理二部综合处长、高级经理。张

女士现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管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股权管理二部董事总经理,中

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直管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股权管理二部派出董事,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董事,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以及宏源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张女士于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何其他香港或海外上市公众公司之董

事职位,及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彼并无在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担任何其他职务,以及与本

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东或主要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张女士并无持有任何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之股份权益。张女士获委任为本公司

非执行董事之任期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其获委任后本公司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届

时将有资格膺选连任,而其后须遵照组织章程细则、适用的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定有关轮席告退

并膺选连任之规定。张女士并无就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收取任何酬劳。

有关委任张女士为董事,并无须任何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要求而须作出

披露之事项。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任何其他须提请股东垂注之事项。

-3-

董事会函件


3.

股东特别大会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5页至6页,于股东特别大会将提呈有关委任董事之建议

之普通决议案。

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有关表格亦会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

司网站(htp:/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p:/w.swhyhk.com)登载。无论阁下能

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尽快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印备的指示将表格填妥及交回本

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在

任何情况下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零二五

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或之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

依愿亲自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

4.

投票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载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在股东特别大会开始时,将会解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详细程序,确保股东熟悉该等程

序。

投票结果将于股东特别大会结束后刊发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htp:/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p:/w.swhyhk.com)。

5.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委任张女士为董事符合本公司及各股东之最佳利益。故此,董事建议全体股

东就彼等控制之股份按彼等之意愿投票赞成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关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代表董事局

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

主席

吴萌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4-

董事会函件


SHENWANHONGYUAN(H.K.)LIMITED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上

午十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东1号太古广场3座6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处

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考虑及酌情批准下列决议案:

(i)委任张英女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

2.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如有)。

承董事局命

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梁钧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局由八位董事组成,其中吴萌女士、谈伟军先生、梁钧先生

及胡憬先生为执行董事;张磊先生为非执行董事;而郭琳广先生、刘持金先生及赵丽娟女士为

独立非执行董事。

-5-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附注:

1.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在

内)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如欲出席本次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最迟

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

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2.凡有权出席上述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该代

表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若任何股份有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人士均可亲自或委派代表于股东特别大会就其股份投票,犹如

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惟若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仅在本

公司股东名册上名列首位之上述任何人士方有权就此投票。

4.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

本,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星期二)上午十时正或之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5.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亲自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

况下,委任代表文件将被视为经已撤销。

6.根据上市规则,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在股东特别大会开始时,将会

解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详细程序,确保股东熟悉该等程序。

7.如预料股东大会将会受到黑色暴雨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影响,请参阅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htp:/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p:/w.swhyhk.com)有关该股东大会于恶劣天气下之安排

的公告。

-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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