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72 保德国际发展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保德国际发展企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

期二)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上环德辅道西28号宜必思香港中上环酒店6楼

Soho 2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或「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及其附属

公司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b) 重选任广镇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林易彤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d)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之酬金。

  1. (「核数师」)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

厘定其酬金。

* 仅供识别


  1. (不论有否经过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分段(i)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

事」)在有关期间(如下文所定义)内根据一切适用法例及本公司之

公司细则并在其规限下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

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并作出或

授予将会或可能须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

可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i) 本决议案分段(i)之批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将会或

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内或于有关期间终止后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

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i)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分段(i)及(i)获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

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包括根据

(a)供股(如下文所定义);或(b)按可转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

项下之认购权或换股权获行使而发行股份;或(c)根据本公司之任

何购股权计划或现时就授出或发行股份或权利以购买股份而采纳

之类似安排而发行股份;或(d)根据本公司不时之公司细则以任何

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发行股份),不得超逾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

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期至下列三项之最早日期

止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百慕达法例规定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载授权之日期。

「供股」乃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

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日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

权或于考虑任何地区适用于本公司之法律限制或责任及任何认可

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后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权宜之

免除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分段(i)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

(如下文所定义)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根据一切适用法例、本

公司之公司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

规则(「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经不时修订),在

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而就此而言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购回已发行股份;

(i) 本决议案分段(i)之批准应加上向董事授出之任何其他授权并应授

权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

其股份;

(i)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分段(i)及(i)之批准获授权购回之股份总数,不

得超逾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10%,而上述批准

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期至下列任何一项最早日

期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百慕达法例规定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载授权之日期。」

(C) 「动议在以上所载第4(A)项及第4(B)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条件下,扩大授

予本公司董事根据以上所载第4(A)项决议案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

股本中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将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以上所载第

4(B)项决议案所获授予的权力而购回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承董事会命

保德国际发展企业有限公司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程民骏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

告士打道181

–185

中怡大厦11楼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三名执行董事程民骏先生(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杨剑庭先生、王恭浩先生及黄敏明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任广镇先生、

黄以信先生及林易彤先生。


附注:

  1. 。在进行点票表决时,本公司各股东每持

有一股本公司股份可投一票。

  1. ,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彼之代表,代彼

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股东如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股份」),则可委任超

过一名代表代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另外,代表本公司

个人股东或公司股东之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有权代表本公司股东行使彼或其代表作为本

公司股东可行使之相同权力。

  1. ,或如委任人为一间公

司,则须另行加盖其印鉴或经由获正式授权之高级职员、授权人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倘

委任代表之文据表示由公司负责人代表公司签署,除非出现相反情况,否则该负责人即被

视为已获正式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委任代表之文据,而毋须其他证明。

  1. (倘董事会要求)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送往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文据

所载人士拟投票之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倘未能如期送达,则

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无效。

  1. ,本公司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

会上投票或就有关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在此情况下,该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

  1. ,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股份投票,犹

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仅接纳排名较先人士

亲身或委派代表作出的投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则一律无效,就此而言,排名先后

将以本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中有关联名持股的排名次序而定。

  1. ,所有尚未登记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须确保所有过户文

件连同有关股票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星期三)四时正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

以办理登记手续。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

(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东名册登记手续。股东周年大会的登记日期为二零二五年

八月十二日(星期二)。

  1. ,或黑色暴雨警

告信号又或香港政府公布因超强台风引致的「极端情况」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当日上午8时

仍然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延期举行。本公司将于本公司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

站上载公布,通知股东延期股东周年大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在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

号生效期间,股东周年大会将会如期举行。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因应自身情况自行

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1. 。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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