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72 保德国际发展 通函:(1) 重选董事、(2)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及(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 仅供识别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

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保德国际发展企业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

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

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封面页所用词汇与本通函「释义」一节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上环德辅道西28号宜

必思香港中上环酒店6楼Soho 2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

本通函第15页至第19页。

随函附奉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于本公司网站 w.ptcorp.com.hk 及香港联交所

网站 w.hkexnews.hk发布 。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务请按照

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表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尽快将表格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填妥及交回

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其后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

投票。

股东周年大会上不会分发公司礼品或提供茶点。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2)

(1)重选董事、

(2)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 重选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股东周年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责任声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推荐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附录一

愿意膺选连任之董事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附录二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附件

– 代表委任表格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上

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上环德辅道西28号宜必

思香港中上环酒店6楼Soho 2会议室举行之股东

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5页

至第19页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经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

「紧密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保德国际发展企业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

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

份代号:372)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就「控股东」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一般授权」指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以行使本公司

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新股份之一般授

权,惟有关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于该项授权获批

准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

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释 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以行使本公司

所有权力以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惟所购回股

份数目最多为于该项授权获批准当日已发行股

份总数之10%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

修改或补充)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就「主要股东」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公司收

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

以其他方式修改)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2)

执行董事:

程民骏先生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杨剑庭先生

王恭浩先生

黄敏明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任广镇先生

黄以信先生

林易彤先生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

告士打道181–185号

中怡大厦11楼

敬启者:

(1)重选董事、

(2)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有关(其中包括)建议(i)重选董事;

(i)授予董事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并扩大有关授权;及(i)股东周年大

会通告之资料。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2. 重选董事

根据公司细则第98(A)条,现时三分之一董事,或如人数并非三之倍数,则最

接近且不少于三分之一之人数须至少每三年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换卸任。任何卸

任董事均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在推荐人选(包括推选独立非执行董事)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重选董事会成员时,已考虑有关人选对其相关角色与职能之责任感及一系列多元

化范畴,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

及服务年期。据此,提名委员会已推选三名董事,即程民骏先生、任广镇先生及林

易彤先生,彼将根据公司细则第98(A)条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卸任,并符合资格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考虑到提名委员会之推荐意见并充分顾及成员多元

化之裨益,董事会信纳董事人选已于过往年度对董事会之运作带来有效贡献,并

认为有关董事人选藉膺选连任分享彼之宝贵经验、贡献及参与,将可令董事会持

续受益。

有关上述各名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重选之董事之履历及其他详情载于本

通函附录一。

3.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一般授

权,授权彼等(其中包括)(a)行使本公司之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二零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股份;(b)购回不超过于二零二四年八

月二十八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及(c)藉加入根据上文(b)项所述之购回授

权购回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以扩大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该一般授权将于股东周

年大会结束时届满。


董事会函件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向董事授出新的一般授权,授权彼

等(其中包括)(i)行使本公司之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有关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股份;(i)购回不超过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

股份总数10%之股份;及(i)待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一般授权后,

藉加入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以扩大发行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之数目为302,742,424股。待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一般授权后,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起至股东周年大会

日期止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之基准,则本公司将可根据发行授权发行最多

60,548,484股份,并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30,274,242股份。

董事相信,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出一般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发行授权将可及时让董事在发行新股时更具弹性,特别是某些集资活动或某些涉

及本集团以发行股份作为代价并且需要尽快完成之收购交易。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现时无意行使发行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

以及行使购回授权以购回股份。购回股份仅会于董事相信有关购回对本公司及股

东整体有利时方会进行。考虑到市场状况瞬息万变,购回授权可为董事提供灵活性,

通过购回股份提升本公司资产净值及╱或其每股份盈利。

一般授权若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将会持续至下列时间(以较早者

为准):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依照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百慕达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经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撤销或修订有关授权时。

本通函附录二载有说明函件,内有上市规则所规定有关购回授权之所有资料。


董事会函件

4. 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5页至第19页,会上将提呈决议案,

以批准(其中包括)重选董事、授出一般授权、藉加入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已发行股

份总数而扩大发行授权。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

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上股东之任

何投票均须以按股数投票之方式进行表决。故此,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根据公司

细则第79条,要求将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上所载之所有决议案均以按股数投票之

方式进行表决。

随附供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于本

公司网站 w.ptcorp.com.hk 及香港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发布。不论 阁下能

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

将表格填妥,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惟无论如何最迟须

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

任表格后, 阁下其后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所有尚未登记之股份持

有人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星期三)四时

正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

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星

期四)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

则及╱或公司细则之规定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放弃投票。

5.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规定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愿就本通函所

载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

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备,及并无误导或欺骗成分,

且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董事会函件

6.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建议重选董事、授予一般授权及藉加入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已发

行股份总数而扩大发行授权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董事建议股东

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保德国际发展企业有限公司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程民骏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录一 愿意膺选连任之董事资料

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董事之履历详情及其他详情载列如下:

  • (「程先生」)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程先生,46岁,于二零一七年六月加入本公司出任执行董事,亦为本公

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程先生其后于二零一七年九月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

会主席兼董事总经理。程先生持有美国波士顿大学经济学文学士学位。彼

于商品交易及于中国以及于亚洲及非洲之其他国家的业务拓展拥有丰富经验。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i)程先生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三年并未于香港或

海外其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及(i)程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

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其他关系。

程先生已与本集团订立服务合约及委任函。根据服务合约及委任函,彼

获委任并无任何特定任期或建议服务年期,且其服务年期将持续,除非及直

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事先发出三个月之通知或代通知金予以终止。程先生须

最少每三年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按公司细则轮换卸任及膺选连任。彼有

权收取(a)董事袍金,由获转授责任之薪酬委员会根据股东在本公司股东大会

上给予之授权厘定,现为每年10,000港元;(b)薪金,现为每年4,940,000港元;

及(c)酌情花红或其他利益,根据本集团及程先生之表现,由薪酬委员会参考

当时市况而厘定。

程先生为本公司控股东。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程先生持有合共

153,897,353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约50.83%(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

部)。该等股份包括程先生本人持有的15,000,000股份、Champion Choice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73,200,000股份及MARCHING GREAT LIMITED持有

的65,697,353股份。程先生为Champion Choice Holdings Limited及MARCHING

GREAT LIMITED之董事及股东。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之定义,程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或

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程先生已确认概无有关其重选连任之任何其他事项

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须予披

露之任何其他资料。


附录一 愿意膺选连任之董事资料

  • (「任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任先生,60岁,于二零一七年三月加入本公司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亦

为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成

员。任先生持有澳洲墨尔本大学之商业学士学位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为

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及澳洲会计师公会之注册执业会计师。任先生曾于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任职,亦曾为多间于香港、中国、

美国及其他海外国家经营之集团公司之财务主管。彼现于一间从事ODM/OEM

设计、生产、零售分销电讯产品业务之跨国公司担任财务董事。任先生于审核、

会计及财务管理方面具备丰富经验。任先生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至二零二四

年十二月为信保环球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23,一间于香港联交所上市

之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i)任先生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三年并无于香港或

海外其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及(i)任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

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其他关系。

任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委任函,任期十二个月,除非任何一方于任期届

满前以书面方式终止,否则将自动续期十二个月。根据委任函,任先生之董

事职务须根据公司细则轮换卸任及重选连任,彼亦有权收取每年200,000港元

之董事袍金。任先生之董事袍金乃由薪酬委员会按照彼之资历、经验、彼所

承担之职责水平及当前市况后建议,并经由董事会批准。任先生之董事袍金

将由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进行年度审核。任先生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

一日止年度之董事酬金约为200,000港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定义,任先生并无

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任先生已确认概无有关其重选连任之任何其他事项

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须予披

露之任何其他资料。


附录一 愿意膺选连任之董事资料

  • (「林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先生,49岁,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加入本公司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并

已获委任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企

业管治委员会成员。林先生持有加拿大西门菲莎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主

修财务及会计。林先生曾于一家欧洲投资银行及一家国际会计行工作,于企

业融资、审计及会计方面积逾十年经验。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i)林先生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三年并无于香港或

海外其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i)林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

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其他关系。

林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委任函,任期十二个月,除非任何一方于任期届

满前以书面方式终止,否则将自动续期十二个月。根据委任函,林先生之董

事职务须根据公司细则轮值告退及重选连任,彼亦有权收取每年200,000港元

之董事袍金。林先生之董事袍金乃由薪酬委员会按照彼之资历、经验、彼所

承担之职责水平及当前市况后建议,并经由董事会批准。林先生之董事袍金

须由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按年检讨。林先生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董事酬金约为200,000港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定义,林先生并无

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林先生已确认概无有关其重选连任之任何其他事项

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须予披

露之任何其他资料。


附录二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此乃向股东提供就有关批准购回授权之拟由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普

通决议案之说明函件。

本说明函件载有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条所规定之资料概要。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法定股本由10,280,000,000股份组成,其中包

括已发行及缴足股本合共为302,742,424股份。

假设由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起至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

回股份,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本公司将有302,742,424股已发行股份,而根据购回

授权,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将导致购回最多达30,274,242股份,相当于该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2. 购回之原因

董事相信,股东授予董事一般权力在市场上购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

整体之最佳利益。该等购回可提升本公司资产净值及╱或其每股份盈利,并将整

体而言有利于本公司及股东,惟须视乎当时市况及融资安排而定。

3. 购回之资金来源

购回股份必须从公司细则、上市规则以及适用百慕达法例可合法作此用途之

资金中拨资。根据百慕达法例,购回事项仅可从由购回股份之缴足股本、原可供派

息或分派之本公司资金或为进行购回而发行新股份所得款项来拨付。购回该等股

份时,任何超逾将购回股份面值之应付溢价须由原可供派息或分派之本公司资金

或在股份购回前本公司之股份溢价账中拨付。预期根据购回授权之行使而购回任

何股份之所需资金将由上述渠道拨付。

若与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最近期刊发之经审核财务报

表之编制日期)之财务状况比较,董事认为,倘若购回授权于建议之购回期间获全

面行使,则购回证券将不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及资产负债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然而,倘董事认为行使购回授权会对彼等所认为本公司不时适用之营运资金需求

或资产负债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附录二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1. 、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士及核心关连人士

董事或(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彼等所知)任何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士现

时概无意于股东批准购回授权后出售股份予本公司。

本公司并无接获任何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通知其目前有意在股东批准购回授

权后,向本公司出售或已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5. 董事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作出承诺,只要有关规则及法例适用,彼等将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细则及百慕达适用之法例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购回股份。

本公司确认,本通函附录二所载说明函件载有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1)(b)条规

定之资料,且说明函件或根据购回授权建议之股份购回均无异常之处。

6. 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无于联交所或其他交易所购回任何

股份。

7.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因董事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有关购回股份之权力,导致股东于本公司

之投票权之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一

项收购投票权事项。因此,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可取得或巩固其对本公司

之控制权,并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进行强制性收购(视乎股东权益增加水平)。


附录二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深知及确信,以下股东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中拥有5%或以上之权益:

权益概约百分比

姓名

身分╱

权益性质

所持╱所拥有

股份数目

于最后实际

可行日期

倘全面行使

购回授权

程民骏先生(「程先生」)实益拥有人15,000,0004.95%5.51%

于受控制法团

之权益

138,897,353

(附注1及2)

45.88%50.98%

Champion Choice

Holdings Limited

(「Champion Choice」)

实益拥有人73,200,000

(附注1)

24.18%26.87%

MARCHING GREAT

LIMITED

(「MARCHING

GREAT」)

实益拥有人 65,697,353

(附注2)

21.70%24.11%

朱滨先生(「朱先生」)实益拥有人31,288,27610.33%11.48%

于受控制法团

之权益

234,000

(附注3)

0.07%0.08%

附注:

  • ,200,000股份之注册持有人。程先生同时为本公司及

Champion Choice之董事,彼拥有Champion Choice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因此,根据证券及期

货条例,程先生被视为于Champion Choice所持有之本公司73,200,000股份中拥有权益。

  • ,697,353股份之登记持有人。本公司董事程先生亦为

MARCHING GREAT之董事,彼拥有MARCHING GREAT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因此,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程先生被视作于MARCHING GREAT直接持有的65,697,353股本公司股份

中拥有权益。

  • ,朱先生拥有31,288,276股本

公司股份及拥有One Perfect Group Ltd(「One Perfect」)全部已发行股本,而One Perfect持有

234,000股本公司股份。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朱先生被视为于One Perfect持有的

234,000股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权益。

倘董事全面行使根据购回授权建议将予授出购回股份之权力,本公司上述各

股东之权益将增至与上表各个名称一行所列之百分比相若。

以上文所载股东所持股权出现上述增加为基准,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将

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此乃由于彼之股权百分比会增加至

本公司投票权30%以上。


附录二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董事目前无意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而致使将触发收购守则规则26

项下之强制性收购建议,或将导致公众持有的股份数目将降至低于联交所规定的

有关指定最低百分比,即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5%。

8. 股份价格

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期间每月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成

交价如下:

每股价格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370.32

八月0.420.36

九月0.440.39

十月0.400.36

十一月0.380.30

十二月0.310.28

二零二五年

一月0.280.17

二月0.270.18

三月0.210.15

四月0.310.16

五月0.370.20

六月0.320.26

七月(截至及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260.2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保德国际发展企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

期二)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上环德辅道西28号宜必思香港中上环酒店6楼Soho

2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或「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及其附

属公司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报告

书。

(b) 重选任广镇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林易彤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d)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之酬金。

  1. (「核数师」)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董

事会厘定其酬金。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不论有否经过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分段(i)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

(「董事」)在有关期间(如下文所定义)内根据一切适用法例及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并在其规限下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

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额外股份(「股

份」),并作出或授予将会或可能须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

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i) 本决议案分段(i)之批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将

会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内或于有关期间终止后行使此等权力

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

债券及债权证);

(i)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分段(i)及(i)获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

条件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不

包括根据(a)供股(如下文所定义);或(b)按可转换为股份之任

何证券之条款项下之认购权或换股权获行使而发行股份;或(c)

根据本公司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现时就授出或发行股份或权

利以购买股份而采纳之类似安排而发行股份;或(d)根据本公

司不时之公司细则以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发行股份),不

得超逾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20%,而

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期至下列三项之最早

日期止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百慕达法例规定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

议案所载授权之日期。

「供股」乃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日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

零碎股权或于考虑任何地区适用于本公司之法律限制或责任

及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后作出彼等认

为必须或权宜之免除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分段(i)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

期间(如下文所定义)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根据一切适用

法例、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经

不时修订),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而就此而言获香港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

上购回已发行股份;

(i) 本决议案分段(i)之批准应加上向董事授出之任何其他授权并

应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之

价格购回其股份;

(i)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分段(i)及(i)之批准获授权购回之股份总数,

不得超逾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10%,而上述

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期至下列任何一项最

早日期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百慕达法例规定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

议案所载授权之日期。」

(C) 「动议在以上所载第4(A)项及第4(B)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条件下,扩大

授予本公司董事根据以上所载第4(A)项决议案配发、发行及处理本

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将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以上

所载第4(B)项决议案所获授予的权力而购回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

承董事会命

保德国际发展企业有限公司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程民骏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

告士打道181–185号

中怡大厦11楼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三名执行董事程民骏先生(主席兼董事总经

理)、杨剑庭先生、王恭浩先生及黄敏明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任广镇先

生、黄以信先生及林易彤先生。

附注:

  1. 。在进行点票表决时,本公司各股东每持有

一股本公司股份可投一票。

  1. ,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彼之代表,代彼出

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股东如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股份」),则可委任超过一名

代表代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另外,代表本公司个人股东或

公司股东之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有权代表本公司股东行使彼或其代表作为本公司股东可行

使之相同权力。

  1. ,或如委任人为一间公司,

则须另行加盖其印鉴或经由获正式授权之高级职员、授权人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倘委任代

表之文据表示由公司负责人代表公司签署,除非出现相反情况,否则该负责人即被视为已获

正式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委任代表之文据,而毋须其他证明。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倘董事会要求)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送往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文据所载人士拟

投票之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倘未能如期送达,则委任代表之文

据将被视为无效。

  1. ,本公司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

上投票或就有关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在此情况下,该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

  1. ,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股份投票,犹如

彼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仅接纳排名较先人士亲身

或委派代表作出的投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则一律无效,就此而言,排名先后将以本公

司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中有关联名持股的排名次序而定。

  1. ,所有尚未登记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须确保所有过户文件

连同有关股票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星期三)四时正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以办理

登记手续。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包括

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东名册登记手续。股东周年大会的登记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

日(星期二)。

  1. ,或黑色暴雨警告信

号又或香港政府公布因超强台风引致的「极端情况」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当日上午8时仍然生效,

股东周年大会将延期举行。本公司将于本公司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上载公布,

通知股东延期股东周年大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在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股东

周年大会将会如期举行。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因应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

  1. 。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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