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17 趣致集团 公告及通告:根据一般性授权配售新股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及其任何副本概不得直接或间接在美国,或在刊发或派发本公告属违法的任何其他司法

管辖区刊发或派发。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本公告不构成亦不属于在美国境内或有关要约属违法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出售证券的任何要

约或招揽购买或认购证券的一部分。本公告所述本公司股份并无亦不会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

国证券法(「美国证券法」)登记,且不得于美国境内提呈发售或出售,除非已根据美国证券法的

登记规定登记或获豁免遵守该登记规定。本公司无意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本公告所述之任何证

券或在美国公开发售证券。

QUNABOX GROUP LIMITED

趣致集团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917)

根据一般性授权配售新股

配售代理

根据一般性授权配售新股

2025年7月15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配售

代理有条件同意(作为本公司的配售代理)竭力促使承配人(其及其最终实益拥

有人(倘适用)将为独立第三方)购买3,000,000股配售股份,配售价为每股配售

股份106.60港元。

假设于本公告日期至交割日期间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配售事项下的

3,00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于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的约1.14%及经配发及发行配

售股份扩大后已发行股份数目的约1.13%。

预期配售代理将促使不少于六(6)名承配人(将为专业、机构、企业或其他投资

者)认购配售股份。配售股份之承配人须由配售代理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厘定,

且各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须为独立第三方。预期概无承配人将于紧随交

割后成为本公司主要股东。


配售股份的配售价为每股106.60港元,较(a)股份于2025年7月15日(即最后交易

日)于联交所报收市价每股128.50港元折让约17.04%;及(b)股份于截至2025

年7月14日(包括该日),即紧接厘定配售价当日前最后交易日止最后连续五个

交易日于联交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129.12港元折让约17.44%。

假设所有配售股份均获悉数配售且待交割后,预计配售事项最高所得款项总额

及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配售事项佣金及配售事项的其他相关成本及开支后)将

分别约为319.80百万港元及313.80百万港元,相当于净发行价为每股配售股份

104.60港元。本公司拟按本公告「进行配售事项的理由及裨益以及所得款项用

途」一段详述的方式分配售事项的所得款项净额。

本公司进行配售事项及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毋须获得股东批准,原因是配售股

份将根据于2025年6月20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股东决议案授予董事

会的一般性授权进行配发及发行,据此,董事会可配发、发行及买卖不超过

52,541,089股新股(相当于股东周年大会通过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的约20%,

惟不包括库存股份)。于本公告日期及紧接订立配售协议前,本公司未曾根据一

般性授权发行任何股份。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配售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由于配售事项乃按竭力基准进行,而交割须在配售协议并无被终止情况下,及

待配售协议项下多项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后,方可作实,因此配售事项未必会

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2025年7月15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配售

代理有条件同意(作为本公司的配售代理)竭力促使承配人(其及其最终实益拥有

人(倘适用)将为独立第三方)购买3,000,000股配售股份,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

106.60港元。

配售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配售协议

日期

2025年7月15日(交易时段后)

配售协议之订约方

(1) 本公司

(2)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配售代理)


配售代理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配售代理为独立第三方。

有关承配人的资料

预期配售代理将促使不少于六(6)名承配人(将为专业、机构、企业或其他投资者)

认购配售股份。配售股份之承配人须由配售代理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厘定,且各

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须为独立第三方。预期概无承配人将于紧随交割后成

为本公司主要股东。

配售股份数目

假设于本公告日期至交割日期间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配售事项下的

3,00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于截至本公告日期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的约1.14%及经

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后已发行股份数目的约1.13%。将予配发及发行的配售

股份的总面值为30美元。

配售价

配售股份的配售价为每股106.60港元,较(a)股份于2025年7月15日(即最后交易

日)于联交所报收市价每股128.50港元折让约17.04%;及(b)股份于截至2025年

7月14日(包括该日),即紧接厘定配售价当日前最后交易日止最后连续五个交易

日于联交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129.12港元折让约17.44%。

配售价乃参考市况及股份当前市价厘定,并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公平磋商厘

定。董事认为,配售价以及配售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

股东整体的利益。

配售条件

配售代理于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须受限于若干条件(「条件」),包括:

(a)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且此交割前,该配售股份上市

及买卖的批准未被撤销;

(b) 已取得所有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出具的与配售事项有关的所有必要批准及许

可,以合理满足配售代理的要求,该等批准及许可不会与配售协议条款存在

重大冲突或更改配售协议的条款,亦不会对配售协议任何订约方施加任何重

大不利条件;


(c) 截至配售协议日期及交割日期,本公司根据配售协议作出的声明及保证属真

实准确,且并无任何误导;

(d) 并无发生配售协议中载列的若干惯常事件,其将导致配售股份的配售不可行

或不可取,或将严重损害配售股份于二级市场买卖;及

(e) 于交割日期或之前,本公司已遵守所有协议及承诺,并达成配售协议项下其

应遵守或达成的所有条件。

本公司将尽其合理努力促使条件于交割日或之前达成。

禁售承诺

根据配售协议,自配售协议日期起至交割日期后45日止期间,除非根据配售协

议发行配售股份,本公司将不会在未经配售代理事先书面同意下,(i)直接或间接

实施或安排或促使配售、配发或发行或提呈配发或发行或授出任何购股权、权利

或认股权证以认购本公司任何股本证券或可转换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本公司股本

证券的任何证券或进行任何旨在或可能合理预期将导致上述任何一项发生的交易

(不论是实际处置或因现金结算或其他方式作出的实质经济处置);或(i)订立任何

互换或类似协议,将有关股份所有权的经济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不论上文(i)或

(i)所述的任何有关交易是否将通过交付股份或有关其他证券、以现金或其他方式

进行结算;或(i)公开宣布实施任何有关交易之意向。

配售股份的地位

于配发及发行后,配售股份彼此之间及与于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当日的其他已发

行股份在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

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的一般性授权

本公司进行配售事项及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毋须获得股东批准,原因是配售股

份将根据于2025年6月20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股东决议案授予董事

会的一般性授权进行配发及发行,据此,董事会可配发、发行及买卖不超过

52,541,089股新股(相当于股东周年大会通过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的约20%)。

于本公告日期及紧接订立配售协议前,本公司未曾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任何股份。


申请配售股份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配售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配售事项须待(其中包括)联交所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后,方可作实。

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应完成有关配售事项的证监会备案。

进行配售事项的理由及裨益以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是中国最大的互动机器营销服务提供商,专注于消费品行业。通过利用其

遍布中国内地的人工智能(「AI」)互动终端网路,并结合自主研发的技术驱动型

线上平台,本集团为目标消费者提供了便捷且互动性较强的体验其产品的方式,

同时进行必要的互动及收集反馈。具体而言,本集团开发终端并为之配备各种模

块,实现对成功开展营销活动至关重要的AI、大数据及物联网(IoT)技术赋能互动

功能,包括气味散发、动作识别及语音交互,使高效互动的机器营销服务成为可

能。

董事相信,配售事项将有利于增强本集团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扩大本公司股东

基础,优化本公司的资本结构,并支持本公司的健康及可持续发展。

假设所有配售股份均获悉数配售且待交割后,预计配售事项最高所得款项总额及

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配售事项佣金及配售事项的其他相关成本及开支后)将分别

约为319.80百万港元及313.80百万港元,相当于净发行价为每股配售股份104.60

港元。该等所得款项净额目前拟按如下方式使用:(a)约50%或156.90百万港元将

用于本集团境内外业务营运之发展;(b)约10%或31.38百万港元将用于研发投入;

及(c)约40%或125.52百万港元将用于优化资本结构及其他一般企业用途。预期该

等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将于2030年12月31日或之前全数动用。上述预期时间框

架为董事会根据其最佳评估所订,并可能视乎本公司未来发展、市场状况及当时

业务情况而作出调整。

鉴于上述情况,董事认为配售协议的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包括配售事项及

配售价)属公平合理,且符合现行市况。配售事项及订立配售协议符合本公司及

其股东整体利益。


配售事项对本公司股权架构的影响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62,705,446股。

下表载列本公司(i)于本公告日期;及(i)紧随交割后(假设直至交割日期已发行股

份数目并无变动)的股权架构概要:

于本公告日期

紧随交割后

(假设直至交割日期

已发行股份数目

并无变动)

已发行

股份数目

占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

概约百分比

(%)

(1)

已发行

股份数目

占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

概约百分比

(%)

(1)

股东

核心关连人士

(2)

135,463,20651.56135,463,20650.98

承配人–3,000,0001.13

其他公众股东127,242,24048.44127,242,24047.89

股份总数262,705,446100%265,705,446100%

附注:

  • ,故该等百分比数字总和可能与所列示相

关百分比数字小计或总计略有出入。

  • 、曹理文先生及黄爱华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控股东共同控制的

103,161,396股本公司股份;及(i)上海源及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源与趣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源趣叁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益持有的

32,301,810股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于过去十二个月开展的集资活动

董事确认,本公司于紧接本公告日期前十二个月内并无参与任何有关发行股本证

券的集资活动。

由于配售事项乃按竭力基准进行,而交割须在配售协议并无被终止情况下,及待

配售协议项下多项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后,方可作实,因此配售事项未必会进

行。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星期五)举行的股东周年大

「董事会」指董事会

「交割」指根据配售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交割配售事项

「交割日期」指2025年7月23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书面协定的其他

时间及╱或日期

「本公司」指趣致集团,一家于2021年6月15日于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

代号:0917)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备案」指中国证监会备案报告(包括任何修订、补充及╱或修

改)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

备案报告」

指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配售事项及配售协议项下拟进

行的任何交易的备案报告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一般性授权」指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决议案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

以配发、发行及买卖不超过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

份总数20%的股份,即合共52,541,089股份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亦并

非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一致行动(定义见收

购守则)的第三方

「最后交易日」指2025年7月15日,即配售协议日期

「承配人」指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促成的认购配售股份的任何身

为专业、机构、企业或其他投资者且为独立第三方的

投资者

「配售事项」指由或代配售代理按配售协议所载的条款并在其条件的

规限下对配售股份进行配售

「配售代理」指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

「配售协议」指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于2025年7月15日订立的有条件

配售协议

「配售价」指每股配售股份的价格106.60港元

「配售股份」指根据配售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将予配发及发行的

3,000,000股新股,在所有方面与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

地位,并具有截至配售股份发行日期所附的所有权利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

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01美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合

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交易日」指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之日

「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Qunabox Group Limited

趣致集团

董事长、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殷珏辉女士

香港

2025年7月16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i)执行董事殷珏辉女士、曹理文先生及黄爱华先生;

(i)非执行董事戴建春先生及陈瑞先生;及(i)独立非执行董事车录锋博士、朱霖

先生及杨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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