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94 恒益控股 公告及通告:(I)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II)委任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及(III)更改董事委员会之组成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ANG YICK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恒益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94)
(I)独
立非执行董事辞任;
(II)委任执行董事及独
立非执行董事;及
(III)更改董事委员会之
组成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
恒益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自二零二五年七
月十五日起生效。
1.邓超文先生(「邓先
生」)因彼的其他业务安排,已提请辞任本公司董事会主
席、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自之成
员;及
2.谭艳艳女士(「谭女
士」)因彼的其他业务安排,已提请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以及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自之成员。
邓先生及谭女士已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且概无有关彼辞任之事宜须
提请本公司股东(「股东」)垂注。
委任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谨此宣布,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起,林如周先生(「林先生」)获委任为
本公司执行董事。韩飞先生(「韩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先生及韩先生之各自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林先生
林如周先生,43岁,已获委任为执行董事,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
–
林先生拥有超过15年的企业战略管理、运营优化与产业整合实战经验,及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金属加工及贸易业务领域拥有多年经验。
林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年期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计三年,并
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轮值告退及合资格膺选连任。林先生之执行董事任命
可由林先生或本公司向对方送达一个月书面通知而终止。林先生将有权收取
480,000港元的年度董事袍金,有关袍金乃董事会经参考其相关资历、经验、于本
公司的责任及职责,以及当前市场情况而厘定。
韩飞先生
韩飞先生,42岁,已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生
效。
韩先生拥有逾20年银行、企业融资、企业会计及经营管理经验。有关经验累积自
彼于中国多间银行及一家香港主板上市公司之先前之工作经验。
韩先生于二零零八年获得内蒙古农业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及于二零二四年获得中
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校经济管理专业硕士学位。
韩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年期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计三年,并须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轮值告退及合资格膺选连任。韩先生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任命可由韩先生或本公司向对方送达一个月书面通知而终止。韩先生将有权收取
120,000港元的年度董事袍金,有关袍金乃董事会经参考其相关资历、经验、于本
公司的责任及职责,以及当前市场情况而厘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林先生及韩先生各自(i)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证
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其他公众公司中,出任任何董事职
位;(ii)并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出任任何其他职位;(iii)并无于本公
司股份中持有任何权益(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及(iv)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韩先生已
确认,彼已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独立标准。
林先生及韩先生各自亦已确认,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而予以披露,亦无与彼等之委
任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
–
董事会谨此热烈欢迎林先生及韩先生加入董事会。
更改董事委员会之组成
韩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成员、提名委员会成员及薪酬委员会成员,
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承董事会命
恒益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及公司秘书
罗学儒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冼国持先生、罗学儒先生及林如周先生;及独
立非执行董事石舰文先生、陈敏杰先生、赵爱寅女士及韩飞先生组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