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30 完美医疗 委任代表表格: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PERFECT MEDICAL HEALTH MANAGEMENT LIMITED
完美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注1),
地址为,
为完美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的普通股(「股份」)股的登记
持有人(附注2),兹委任大会主席(附注3),或如其未出席,则委任,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的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旺角亚皆老街8号朗豪坊办公大
楼49楼会议室1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大会」),并代表本人╱吾等依照下列指示就以下所列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则由本
人╱吾等的受委代表酌情决定投票。本人╱吾等的受委代表亦将有权就大会上正式提呈的任何事宜,依照彼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
股东签署(附注5):日期:
附注:
1.请以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的姓名应清楚列明。
2.请填上与本代表委任表格有关并以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数目。如不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以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有关。
3.如拟委任大会主席以外的人士为代表,请删去「大会主席,或」字样,并在适当栏内填上阁下所拟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本代表委任表格的每项更正,均须
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4.重要提示:倘阁下拟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注明「赞成」栏内填上「✓」号。倘阁下拟投票反对决议案,请在注明「反对」栏内填上「✓」号。倘未有作出投票指
示,则阁下的受委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阁下的受委代表亦可就于大会上正式提呈而并未载于大会通告的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5.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表其出席本公司
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此外,代表属个人的股东或身为公司的股东的受委代表,有权代表股东行使彼或彼等所代表的股东可行使的相
同权力。
6.代表委任文书必须由委任人或经其书面正式授权的受权人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一间公司,则代表委任文书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受权人或获
正式授权签署文书的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7.代表委任文书及(倘本公司董事会要求)签署文书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名列该文书
的人士拟投票的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8.股东交回代表委任文书后,仍可亲身出席所召开的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9.倘属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于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然而,倘有一名以上联名持有
人出席大会,则就任何决议案投票时,本公司将接纳在股东名册内排名较先的联名持有人的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受
理。就此,排名先后乃按股东名册内就联名持有股份的排名次序而定。
10.该等决议案于本表格内仅以概要形式列出。决议案全文载于召开大会的通告内。
11.召开大会的通告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的通函内。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乃自愿提供阁下及阁下委任代表之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本公司大会有关阁下委任代表的要求及表决指示(「该等用途」)。吾等可能向为吾等提供行政、
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该等用途有关并需要接收有关资料的人士提供阁下
及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阁下及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该等用途所需的时间保留。有关存取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
(私隐)条例的条文提出,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向本公司╱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见上文)邮递作出。
普通决议案 | 赞成 (附注4) | 反对 (附注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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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 以及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 ||
2. | 批准及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 | ||
3. | (a) 重选欧阳慧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 ||
(b) 重选欧阳虹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 |||
(c) 重选徐慧敏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 |||
(d) 重选季志雄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 |||
(e) 重选曹依萍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 |||
(f) 授权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薪酬。 | |||
4. | 重新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
5. | 按大会通告第5项所载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新股份,面值不得 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20%(「发行授权」)。 | ||
6. | 按大会通告第6项所载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购回本公司股份,面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于 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购回授权」)。 | ||
7. | 按大会通告第7项所载批准将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的股份数目加入发行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