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71 丰德丽控股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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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德丽控股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 – 职权范围

丰德丽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 (「委员会」) 的职权范围

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由本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最后修订,并已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之最新相关修订。

1. 组成

委员会乃董事会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 (「公司细则」)

给予董事会权力之规定,经董事会通过之决议案而成立。

2. 成员

2.1 委员会成员 (「成员」) 须由董事会于本公司董事 (「董事」) 当中委任,

且大多数成员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包

括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成员。

2.2 委员会主席须为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委任之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3. 秘书

委员会可不时委任本公司之公司秘书 (「公司秘书」) 或任何其他具备合适资格及

经验之人士出任委员会之秘书。

4. 委员会会议

4.1 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有需要,委员会将召开额外会议。

4.2 委员会主席可酌情决定召开任何委员会会议。

4.3 委员会之任何会议之法定人数须为两名成员,当中包括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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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德丽控股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 – 职权范围

4.4 委员会可不时邀请任何董事、行政人员、雇员或顾问 (包括但不限于外聘

顾问或咨询顾问) 出席任何委员会会议。

4.5 委员会会议之议事程序 (除于此职权范围特别指出外) 须受公司细则 (经不

时修订) 适用之相关条文所规管。

4.6 委员会会议纪录须由委员会之秘书备存。会议纪录初稿及最终定稿须于会议

结束之后合理时段内发送予全体成员分别以供审阅及存档。

5. 股东周年大会

委员会主席 (如主席缺席则委员会之另一名成员) 须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

会,并准备回应股东有关委员会事务及职责之提问。

  1. 、权力及酌情权

委员会应有之责任、权力及酌情权如下:

6.1 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之架构、规模、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

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董事会实践本公司之企业策

略以及提升股东价值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6.2 物色适合的董事候选人并进行甄选或就个人获提名为董事之甄选向董事会

作出建议;

6.3 考虑上市规则之准则,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

6.4 就委任或续聘董事及董事之继任规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5 每年检讨本公司之提名政策、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员工多元化政策的执

行及其有效性,并就任何建议修订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6.6 支援本公司定期评核董事会表现;及

6.7 定期检讨及评估各董事对董事会所投放之时间与贡献以及董事能否有效履

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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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德丽控股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 – 职权范围

7. 汇报责任

委员会须于适当时候向董事会汇报。

8. 权限

8.1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就其履行职责所需,要求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提供

任何所需资料。

8.2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于有需要时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見。

附注:可经由公司秘书安排寻求独立专业意見。

8.3 委员会须获提供充裕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9. 刊发职权范围

委员会的职权范围须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各自之网站登载予公

众人士查阅。

备注: 「高层管理人员」指不时于本公司年报内及按上市规则附录D2第十二段要求须予以披露之同

类人士。

*

附注:本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以英文编制,此乃其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如与英文版本有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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