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39 京西国际 公告及通告:关连交易 有关资产所有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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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京西重工国际有限公司

BEIJINGWEST INDUSTRIES INTERNATIONAL LIMITED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39)

关连交易

有关资产所有权转让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交易时段后),京西波兰(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与

BWI Indiana(京西重工(北京)全资附属公司)订立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据此,

京西波兰同意购买而BWI Indiana同意出售资产,目的是使用有关资产于波兰

厂房生产被动式减震器及SARC产品,总代价为1,247,461美元(相当于约9,730,000

港元)。

于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及本公告日期,京西重工(北京)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中拥有约61.75%权益,因此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关连人士。由于BWI Indiana

为京西重工(北京)的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BWI Indiana为本

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

则项下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

低于5%,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申报及

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

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订约方:京西波兰(作为买方),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BWI Indiana(作为卖方),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的关连人

标的事项:京西波兰将向BWI Indiana购买资产(包括生产线I、生产

线II连同元件),目的是使用有关资产于波兰厂房生产被

动式减震器及SARC产品

代价: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总代价为1,247,461美元(相

当于约9,730,000港元),当中(i)生产线I代价为350,000美

元;(ii)生产线II代价为200,000美元;及(iii)元件代价为

697,461美元。

付款条款:根据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向本公司所提供的一般商业条

款,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资产的付款须于发票日期

后第二个月第二天支付。

期限:京西波兰向BWI Indiana购买资产须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或之前完成。


厘定代价的基准

  1. ,生产线I的原定成本为2,300,000美元。诚如外聘估值师使用

成本法编制的资产估值报告所述,生产线I的代价乃由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

项下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并经参考于估值日期I的评估价值350,000美元所

达致。

  1. ,生产线II的原定成本为1,700,000美元。诚如外聘估值师使

用成本法编制的资产估值报告所述,生产线II的代价乃由资产所有权转让

协议项下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并经参考于估值日期II的评估价值200,000

美元所达致。

  1. ,元件的原定成本为697,461美元。元件的代

价乃由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并经参考原定价值

697,461美元所达致。

订立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于欧洲从事制造、销售及买卖汽车零部件及元件以及提供技术服务。

本集团的产品主要应用于高档乘用车,而该等产品乃由波兰厂房制造。京西重

工(北京)集团主要于北美、中国及墨西哥从事制造及销售汽车零部件及元件。自

二零一四年起,本集团一直向京西重工(北京)及╱或其联系人供应汽车零部件及

元件。


生产线I包括仅为特定产品组装过程设计的特制机器及设备。同时,京西波兰正

考虑为其厂房升级其现有生产线以符合被动式减震器最新设计的生产需求。收

购生产线I将使京西波兰满足新被动式减震器的生产需求,且毋须对现有生产线

进行高昂升级,从而增强其在未来商业机会中的竞争力。

此外,收购生产线II及元件将使京西波兰达到SARC产品的完整组装产能,推动

收益增长,并增强厂房的财务表现。

因此,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交易不但能令本集团实现节省成本及提升在

未来商业机会中的竞争力,且能为探索新产能铺路以增加收益及加强本集团的

财务表现。

考虑到上述理由及裨益,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

的条款属公平合理,而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于本集

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本集团主要于欧洲从事制造、销售及买卖汽车零部件及元件以及提供技术服务。

于本公告日期,京西重工(北京)(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拥

有约61.75%权益,因此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关连人士。由于BWI Indiana为京西

重工(北京)的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BWI Indiana为本公司的关

连人士。因此,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

司的关连交易。

京西重工(北京)集团主要于北美、中国及墨西哥从事制造及销售汽车零部件及

元件。京西重工(北京)为于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根据中国法例成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


于本公告日期,张家口京西智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前称京西智行张家口汽车电

子有限公司)持有京西重工(北京)84.34%股权。张家口京西智行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的最大股东为张家口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产投」),其间接拥

有张家口京西智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共约55.02%股权。张家口国控资产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国控」)间接持有张家口产投48.13%股权。张家口国控乃一

家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在中国成立的国有企业,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诚如张家口产投的网站所载,其业务主要涉及股权

投资、资产管理、金融服务以及产业发展。

于批准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而举行的董事会上,东小杰先

生、刘喜合先生及席建鹏先生鉴于彼等与京西重工(北京)及其联系人的关联,已

就批准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出席董事会会议以批准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的余下董事认

为,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由于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

于5%,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申报及公告

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资产」指生产线I、生产线II及用作SARC生产元件的统

「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指京西波兰与BWI Indiana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

日订立有关京西波兰向BWI Indiana购买资产的

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京西重工(北京)」指京西智行(北京)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家

于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京西重工(北京)集团」指京西重工(北京)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本集团

除外)

「BWI Indiana」指BWI Indiana, Inc.,一家于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为京西重工(北京)全资附属公司

「京西波兰」指BWI Poland Technologies sp.z.o.o.,一家于波兰注

册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指京西重工国际有限公司,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控股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外聘估值师」指Thompson Auctioneers, Inc.,为独立估值师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生产线I」指BWI Indiana现时用作生产被动式减震器所使用

的若干生产线(包括机器及设备)

「生产线II」指BWI Indiana现时用作生产SARC所使用的若干

生产线(包括机器及设备)

「SARC」指半主动稳定杆

「股东」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普通股份的持

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指美元,美国法定货币

「估值日期I」指二零二五年三月九日

「估值日期II」指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

「估值报告I」指由外聘估值师发布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三月九

日的估值报告

「估值报告II」指由外聘估值师发布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六

日的估值报告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京西重工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东小杰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东小杰先生(主席)、刘喜合先生(执行董事)、席建鹏先

生(执行董事)、黄科杰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卢家明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彭凡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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